构建中国特色的“非遗”舞蹈保护体系—“‘非遗’传统舞蹈生存现状研讨会”综述

2019-12-08 21:12张提振
当代舞蹈艺术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非遗文化遗产舞蹈

张提振

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开始在全国各省市地区全方位推进并不断深入;2006年,我国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初步明确了四级“非遗”名录、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报与认定制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和保护力度也随之不断加大。而“传统舞蹈”也在“非遗”工作推进的浪潮中得到重视,但是,“非遗”传统舞蹈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大量工作者后期不断跟进并且持续行动。在此背景下,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携手云南艺术学院于2019年9月20—22日在云南昆明举办了规模盛大的“‘非遗’传统舞蹈生存现状研讨会”。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专家、学者就中国“非遗”传统舞蹈的概念内涵、生存现状、保护传承、未来发展以及学科体系建构等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一、相关概念内涵的梳理和认识的深化

随着“非遗”传统舞蹈保护工作的展开,理清概念,明确内涵,将有利于保障该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同时也能增强相关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事半功倍地取得有效成绩。此次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就“非遗”和“传统舞蹈”的文化内涵、人文特征及理论规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加深了参会人员对该领域的理论认知。

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福州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数量的“非遗”工作者对“非遗”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当下应先把“遗产”“非遗”“文化遗产”和“物质遗产”等概念及其内涵捋一下,搞清楚“非遗”和“物质遗产”的理论属性;世界的“非遗”概念一直有变化;因为“文化遗产”是一个复合概念,依此而论,也就不能将“非遗”传统舞蹈割裂开来看,而应将其看成一个整体,同时也要规避泛化的问题。

作为目前中国唯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的世界非遗公约国际教官—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江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点进行了细致解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联合国设立的有关教育文化的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政府间组织。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中国加入了该公约,并将其当作“非遗”工作的操作指南。“非遗”保护首先要解决“什么是‘非遗’”的问题,因为认清“什么是‘非遗’”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王福州主任关于“我们的文化基因天天都在变化”的认识应该得到重视,因为文化多样性正是“非遗”保护的目的。

中央民族大学舞蹈学院博士生导师朴永光从何为“非遗”、何以认定、何以不予认定三个方面谈了自己对“非遗”的理解。作为文化概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合而成的概念,其“非物质”凸显的是精神、知识、技艺以及可被感知的实践、形式等,“文化”体现的是“人类创造”的意义,“遗产”表示的是“过往历史人们留下的财产”之意,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由过往历史中的人们,在不同的历史情境中,以其身体体验、社会需求、主体认识,通过发明、创造、体现,且经承接、传递留给今人的精神、知识、技艺以及可被感知的实践、形式等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因此,作为文化现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性、非物质性、遗产性等特征,所以,作为“非遗”的舞蹈,如果从“非物质”的文化层面而言,主要指凝结于舞蹈形态中的精神、知识、技艺等;关于对“‘非遗’传统舞蹈”的认定或评价的维度,主要由历史即“时间”、播布即“空间”、形态即“形制与内涵”、功能即“作用或影响”等不同维度构成,如果从这些维度对拟列入名录“‘非遗’传统舞蹈”的形态进行价值评价,就能从整体上形成相对可靠的评价意见。

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廖燕飞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术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词语库中几经调整的变化来分析此概念的内涵。在英语中,最初使用Non-physical Heritage 来表述,即非物质遗产,这是在与“物质遗产”的比较中对应产生的术语;后来使用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来表述,即口头与无形遗产,这是受到了日本“无形文化财”这一术语的影响;接下来使用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来表述,即无形文化遗产,并在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这一概念确定下来;现在又被称为Living Heritage或Living Culture。从这个术语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我们对“非遗”本质的认识过程。

上海戏剧学院舞蹈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张麟从“行为”和“场域”两个视角切入,认为,“非遗”舞蹈就是在特定场域下发生的特定生活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达到观念上的统一和精神上的同一,使行为与精神合一,呈现出合目的性;特定生活行为、文化学者视角中的文化行为、艺术工作者视角中的艺术行为三者不能混淆;离开了特定的场域,特定的心理空间、表演空间、参与欣赏空间都会受到影响,从而不可能达到行为与精神的统一,那么也就不能被称为“非遗”舞蹈。因此,要将“非遗”传统舞蹈本身与资源利用产生的形态区别开来,就不能将其放在一个逻辑层级来谈。

南京艺术学院舞蹈学系主任张素琴认为,目前“非遗”传统舞蹈项目的界定受到“类舞蹈剧目”的影响,因此,其界定不能脱离仪式,应该站在恢复文化的整一性的视角来界定,而不是人为地把原本融合的各种要素,按照舞蹈剧目的方式进行割裂。在“非遗”舞蹈的认定和研究中,不应该忽视其他“非遗”事象中的共生与伴生舞蹈的样态,它们同样是构成其内在要素的重要成分。

云南艺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郭浩先生指出,团队建设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非遗”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是中华儿女共有的责任。多年的“非遗”保护经验提醒我们,“非遗”保护绝非几个人或几个团队所能完成的,它需要整个社会达成共识,因此,培育和壮大“非遗”传承保护队伍非常重要。“非遗”保护工作既要有人才辈出的传承者,也要有乐此不疲的爱好者,更要有与日俱增的使用者。

浙江省传统舞蹈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露生借“非遗”传统舞蹈的讨论明确了舞蹈文艺工作者该有的学者态度。在保护“非遗”传统舞蹈的责任面前,“文艺工作者要志存高远,就要有‘望尽天涯路’的追求”,要以严谨开放的心胸拥抱历史、以真诚敬畏的态度守望“非遗”、以热情睿智的姿态触摸传统舞蹈的灵魂。专家学者好像是一滴水珠,可能短时间也改变不了更多,但是当一滴滴水珠聚集起来时,便会形成海啸,尤其是和传承人、广大民众结合起来,形成不断的涌动,继而源源不竭地推动着“非遗”传统舞蹈事业的前行。

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民族民间舞系主任黄奕华阐释了“非遗”之于中国民族民间舞高等教育的作用。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民族民间舞高等教育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非遗”传统舞蹈的滋养,而“非遗”传统舞蹈的传承与保护又在中国民族民间舞高等教育的践行中实实在在地发生着,那么在舞蹈高等教育的语境下,“非遗”传统舞蹈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非遗”传统舞蹈对作为传统学科的中国民族民间舞而言,是“养分”,是需要研读的“原著”,是“参照物”,更是“酵母”,总之,“非遗”传统舞蹈永远都是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高等教育的“活水源头”。

二、多种现状的归置和保护传承路径的探研

过去十余年对“非遗”传统舞蹈的保护、传承,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大环境,对“非遗”传统舞蹈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难以应对的问题,如传统舞种的消减、民间艺人的老龄化、保护与发展的内在逻辑不清晰等。基于此,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传承需要章法、发展不能割裂传统的主张,努力探研适应新时代与新环境的保护传承路径。

北京舞蹈学院副院长邓佑玲从她主持的“中国人口较少民族舞蹈文化的传承发展与审美研究”项目切入,对人口较少民族舞蹈的生存、传承现状进行总结。基于实地调查,人口较少民族舞蹈文化传承的情况不容乐观,这些民族担忧他们的文化,有“大势去矣”的焦虑,具体体现在舞种数量趋少化,舞蹈传承人断代化、高龄化,舞蹈内涵单一化,舞蹈情感空心化,舞蹈仪式简单化,舞蹈语境随意化,舞蹈风格特色类型化和舞蹈音乐伴奏电子化等八个方面,而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宏观因素主要包括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现代化乃至亨廷顿所谓的“文明冲突”以及人口转变、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文化变迁等;中观因素包括政治干预、制度变迁、语言流变、教育普及、传媒冲击等;微观因素包括家庭、婚姻、生活方式等。

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金娟从实地考察记录出发,讲述了南疆“非遗”传统舞蹈的生存现状和自己的思考。本次考察团的活动主要集中在新疆的南疆三地州地区,考察工作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南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南疆部分“非遗”项目的存续状态和传承情况,以及传统舞蹈的保护、传承情况和经验;南疆的民风民俗和南疆的文化生态环境;南疆的部分歌舞团、文工团的现状以及它们对当地民族歌舞的整理、创作和演出情况。

西北师范大学副校长、舞蹈学院院长邓小娟就甘肃“非遗”传统舞蹈的生存现状进行分析。2006年至今,甘肃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47项传统舞蹈项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8项传统舞蹈项目;甘肃省“非遗”传统舞蹈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人文环境逐渐消失、传承保护水平不高、可持续的保护机制还尚未健全、项目保护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四川省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所长车晓夏介绍道,四川地区汉族舞蹈在近30多年中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47个舞种(以《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 四川卷》记录为参照)中现在仍存在的舞种为22个,其中虽存在但长期不活动的有4个,已基本消失的25个,如“古蔺花灯”“白龙花灯”等舞蹈。四川“非遗”传统舞蹈在保护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较多停留在表面而忽视对前代艺人表演精华的继承、市场与传承发展不均衡、代际传承断裂、民族文化逐渐消失等问题。

中国艺术研究所舞蹈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廖燕飞根据自己十余年从事“非遗”工作的经验谈道,宣传展示是“非遗”保护工作前期的重点,目前“非遗”保护工作的瓶颈在于“非遗”项目持有者自身,如果民众不认同自己持有的“非遗”,光靠政府、专家的外力而没有真正的民族“文化自觉”,“非遗”保护的努力终究只能付诸东流。在“非遗”保护方面,文化部主要展开了两项工作: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二是“抢救性记录工程”。随着这两项工作的开展,那些传承人的舞蹈、生活、口述实录被较为完整、系统地记录了下来,并且通过建立数据库等形式,达到了“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存、管理、交换和利用,这将对后人研究利用“非遗”资料、构建传统舞蹈的传承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民族大学舞蹈学院院长马云霞针对“非遗”舞蹈传承路径发表观点,她认为选择不同路径开展保护与传承工作非常重要,只有在不同的路径下开展各自的工作,“非遗”舞蹈的传承才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才能在打造不同层面的传承群体的同时,将“非遗”舞蹈保护、继承和发展立体化地呈现出来,以满足不同文化层面需求的人群,使“非遗”舞蹈在人民的喜爱中传播下去。目前“非遗”舞蹈传承的途径有民间传承、国家行为的挖掘保护、舞蹈教育机构传承和艺术团体传承。

浙江省传统舞蹈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露生针对“非遗”传统舞蹈如何发展提出见解,认为传承人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承认在文化自觉层面上发展的东西,但歌舞团、高校教师等没有经过系统了解而进行改变、创造的东西是不可取的,因此,发展应该由内而外,不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舞蹈系中国民族民间舞教研室主任郭宇霞指出,辽宁因跨境民族多,“非遗”传统舞蹈整体呈现出汉族与各民族文化交融共创多元舞蹈文化的特征。此外,辽宁“非遗”传统舞蹈保护还存在传承困难、舞蹈形式简化、舞蹈商品化等问题。

海南大学音乐与舞蹈学院舞蹈系副主任杨晶指出,应该把“非遗”舞蹈放到传播的层面上,借助数字化技术体系,创建“非遗”舞蹈网络平台,推进“非遗”舞蹈进校园,实施交叉领域间的亲密合作等策略,让“非遗”舞蹈与大众的生活联系在一起,从而使“非遗”舞蹈的形式和精神都融入人们的生活。

新疆艺术学院舞蹈系主任王泳舸在维吾尔族木卡姆生存现状的介绍中指出,木卡姆在现阶段的保护与传承中还存在着如高层次研究人才匮乏、相关研究成果较少且研究深度与广度不够、专业教育传承中的教学模式有待调整、对文化的保护不够精准与适度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贵州民族大学舞蹈学院党委副书记、舞蹈系主任潘博结合苗族铜鼓舞的生存现状指出,只有真正切入生态内部,才能体察到苗族铜鼓舞蕴含的丰富情感、人与自然的观念、宗教信仰等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所发生的变化,也只有体察出这些发展变化,才能提出有利于苗族铜鼓舞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的合理路径。

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师赵颖从静态保护和动态利用两个方面介绍了广东“非遗”舞蹈的情况:静态保护方面主要介绍了广东保护“非遗”传统舞蹈的几个代表性博物馆;动态利用方面主要从岭南舞蹈创作的“非遗”倾向、舞剧创作中的“非遗”元素运用等方面介绍了广东在“非遗”传统舞蹈保护时所采取的策略。

此外,延边大学艺术学院舞蹈系副主任朴正花从起源、内容、村落流派、舞蹈称谓等方面介绍了延边朝鲜族传统农乐舞的历史和背景状况。青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舞蹈教研室主任牟英琼介绍了青海宗教仪式中的乐舞,如道教仪式中的“五鬼顶灯”、佛教仪式中“羌姆”、藏传佛教中的“於菟”、土族神会表演的“棒棒舞”等。天津师范大学音乐与影视学院舞蹈系主任杨坤从“非遗”项目申报情况出发,对天津市传统舞蹈的种类、分布范围以及生存现状进行了介绍。齐齐哈尔大学音乐与舞蹈学院舞蹈系主任李美虹介绍了黑龙江地区“非遗”舞蹈的种类、数量、发展现状等相关问题。北方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教师郭晶晶介绍了宁夏“非遗”传统舞蹈现状以及进入宁夏区级“非遗”传统舞蹈大类中的舞狮、舞龙、隋唐秧歌、黄羊钱鞭、辛家高跷以及盐池秧歌的基本情况。

西安音乐学院舞蹈系教师李超指出,陕西“非遗”传统舞蹈资源丰富,特别是陕北地区,原本可以作为中原农耕文化的核心代表,但因受其他地域文化的影响,其代表性反而不够突出。武汉音乐学院舞蹈系教师柳雅青指出,“非遗”舞蹈的动作在传承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改变。山西省音乐舞蹈曲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薛莉指出,现在的山西花鼓舞是在简单的求快求简的思想影响下传承发展的,丧失了花鼓舞真正的技艺和鼓舞结合的魅力。西藏大学艺术学院舞蹈系主任江东就西藏“非遗”传统舞蹈在当代文化视域下的分化与保护做了分享。重庆大学艺术学院教师王海涛谈到重庆“非遗”舞蹈传承和保护目前存在经费不足、传承人对自我身份的认识不足等一些问题。云南艺术学院舞蹈学院副院长刘丽指出,云南艺术学院舞蹈学院结合舞蹈学科的发展在“非遗”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相对领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忧思,如现实与传承的均衡问题,政府、学术如何引导的问题等。安徽艺术学院教师龙源、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舞蹈系主任陈雯以及赣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舞蹈系主任赖丹介绍了各自省区“非遗”舞蹈的保护现状及问题。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学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马文静、云南艺术学院舞蹈学院教授石裕祖、云南省舞蹈家协会副主席王佳敏、云南艺术学院舞蹈学院教授曾金华、云南民族大学艺术学院舞蹈系教师黄海等五位专家、学者,就各自的工作经验讲述了云南“非遗”传统舞蹈的生存现状。

三、以往经验的总结和意义的强调

回顾过往,既可以促进“非遗”传统舞蹈保护、传承与发展等各项工作的经验总结及教训反思,又可以继往开来,使“非遗”传统舞蹈的从业者更加从容地面对后续的未知和挑战。在此次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毫无保留地将他们的实践经验分享给与会者,并在保护措施、传承方法与发展策略上达成一定的共识。

邓佑玲认为,应对人口较少民族舞蹈及其文化传承发展问题的对策建议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要从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高度出发,充分提高人口较少民族文化复兴重要性的战略认识;二是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三是要健全完善民族文化传承人制度,充分利用文化传习机制,建立“人”的活态传承机制;四是着力营造人口较少民族舞蹈及其文化的社会传承氛围;五是努力做好人口较少民族舞蹈及其文化的教育传承工作,特别是学校教育传承;六是加紧全面、科学、系统的资料记录与保存,在此基础上加强科学研究,特别要研究舞蹈对于当下人工智能盛行的科技社会和未来人类社会的不可取代的价值与意义,让舞蹈文化的多样性存在造福各民族民众的生活,造福人类。

云南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徐梅以云南艺术学院舞蹈人才培养中“非遗”传统舞蹈运用的成功案例做分享,指出,应该珍视、尊重民族传统,协调好传统舞蹈传承与舞蹈教学、创作艺术化之间的关系,以地域舞蹈文化为依托,使地方教学、创作与理论研究走向特色化、民族化。

王泳舸在对维吾尔族木卡姆的介绍中说道,2005年“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木卡姆的传承途径更加立体化,通过文本传承、专业传承、教育传承全面展开。

中国文联舞蹈艺术中心网络信息处副处长孙茜就中国舞协“非遗”传统舞蹈影像采集工程展开交流,指出,“非遗”传统舞蹈的影像记录需要重点记录舞蹈的传统表演形式以及记录原生环境下最真实自然的舞蹈表演状态。

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副院长王海英在总结“非遗”传统舞蹈进校园的经验时谈道,华南师范大学“非遗”传统舞蹈进校园秉持采于民间、研于课堂、创于舞台、兴于社会的理念,丰富了“非遗”传统舞蹈的存续载体,构建起“TAP”(理论—鉴赏—实践)课程模式,拓展了“非遗”传统舞蹈的存续场域,构建起“ITE”(交互—对话—体现)实践模式,并使之与课程群建设平行发展。

山东艺术学院舞蹈学院院长李军就山东艺术学院舞蹈学院与山东文化馆合作的“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传统舞蹈”谈了以下感受。该记录工程与传统的单纯拍摄记录不同:一是注重对传统舞蹈在民间真实的表演状态进行完整记录;二是对传统舞蹈动作进行了清晰记录,同时还请每一位老艺人对代表性动作进行讲解示范;三是围绕舞蹈的历史、风格、传承现状、保护等方面对传承人进行采访。

河北大学艺术学院舞蹈系主任谭壮结合河北省高校传承“非遗”舞蹈传统舞蹈的经验指出,河北省高校通过课程设计、教材编写、实地考察等方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非遗”舞蹈传承教育体系,同时以“传承‘非遗’舞蹈、树立民族精神、紧跟时代步伐”为理念,推出了系列作品与研究成果,实现“非遗”舞蹈保护与开发双赢。

广西艺术学院舞蹈学院副院长韦金玲介绍了广西艺术学院“非遗”舞蹈进校园的活态传承方式,以“寻找民间艺人—请民间艺人进入课堂—进一步对民间‘非遗’进行深入研究—建立传习基地—普及‘非遗’舞蹈”为路径,通过以点带面、以线带片的链条式传习方式,将广西“非遗”舞蹈种在孩子们的心里,逐渐在广西各个小学中普及。

王福州着眼于文化遗产的宏观建设,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体系”构想出发,指出,目前传统舞蹈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保护工作的重心应该逐步从项目普查、名录申报、宣传普及进入到落实具体保护措施的阶段。不要盲目崇信国际“非遗”公约,要根据自己国家文化的特征,建立起自己的理论体系。“非遗”文化是一个智慧集合体。我们的传统是强大的,不惧怕西方文化的侵袭,但可以渗透、可以融合,这也是发展、创造的必需。文化遗产“活”起来,不能只流于形式,更不能以经济效益为标准,它内含着民族精神、民族情感,因而构建我国遗产体系的前提是要符合国情、契合民意,与国家大事相关联。

此外,在此次研讨会上,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艺术人类学专业委员会会长金秋、内蒙古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王景志、云南艺术学院舞蹈学院院长程春云、云南艺术学院舞蹈学院副院长杨旭康、许昌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副院长刘斌以及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舞蹈学院院长傅小青均就“非遗”传统舞蹈以往保护经验做出总结,并发表各自的认识和观点。

结 语

“‘非遗’传统舞蹈生存现状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是一件意义非凡的事情。正如来自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江东研究员在闭幕式中指出的那样:“这样一个不起眼的事件会让我们在心里面种上这一颗‘非遗’保护的种子,我们特别希望这样一颗种子,待到春暖花开时能够发芽、能够继续生长。”的确,通过此次研讨会,相关学者、工作者不仅对全国范围内的“非遗”传统舞蹈有了更为宏观的认识和把控,而且他们的发言与讨论也给“非遗”传统舞蹈在学术理论研究层面带来了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格局,这无疑给我国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构建中国特色的“非遗”舞蹈保护体系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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