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2019-12-05 02:44韩涛
商情 2019年46期

【摘要】僵尸企业的职工,由于其自身的弱势地位和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其最容易成为利益受损害的主体。因此,如何保护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僵尸企业 破产清算 职工权益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Edward·J·Kane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就是指不适用市场需求,但由于获得银行放贷或政府的补贴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僵尸企业不同于因經营问题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能很快恢复市场地位,僵尸企业的特点是不能依赖企业的运营完成造血功能,无法自我运转产生利润。2018年9月,河南省深化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河南已完成"僵尸企业"处置1124户。1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僵尸企业的职工,由于其自身的弱势地位和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其最容易成为利益受损害的主体。因此,如何保护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案情:2018年6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国资系统破产案件,5家企业同时进入破产清算,涉及职工154人,帐面资产约5723093,已知债权人121人。五家企业符合僵尸企业的特征,均为企业占用政府补贴、银行信贷,没有产生任何社会效益,成为“吸血鬼”。让此类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破产清算,妥善处置破产企业职工权益,是企业破产清算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关乎破产清算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僵尸企业职工权益的种类

1.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动或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国际会计准则》称企业员工为雇员,我国将企业员工称为职工而非雇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统一发放给职工的报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4)非货币性福利等等。

2.因工伤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赔偿:职工在从事劳动和服务过程中,由于受到了人身损害,应当得到企业的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工亡补助金和受供养家属的费用等等,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家庭,在僵尸企业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执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够不成工伤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之为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

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企业用工违法而解除;另一种是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

二、《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认定和保护

1.破产企业职工是指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由企业正式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等。有些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但为企业提供了相关的劳动,也纳入职工序列。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减少职工搜集资料时间,又保证了职工权益的认定,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要求破产企业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法院依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不予受理。

4.职工债权优先于国家税金、普通债权受偿的顺位。职工债权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抚恤费用等,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医保金及抚恤金等,优先于国家税金、普通债权全额清偿。

三、保护职工权益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破产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职工债权统计时,该部分数额计算直接由社保经办核准的数据为依据;对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和医疗)予以确认为职工债权。

2.因欠缴和未缴医疗保险,职工无法享受医疗相关待遇,会给职工带来实际的生活困难,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但具体数额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统筹地区的社保机构予以确认,对于医疗报销比例等,管理人可以函请当地社保机构予以协助确认。

3.对于临近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未缴导致不足缴费年限,退休后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应结合单位应缴却未缴年数,按比例计算损失额度。

结语:对于职工权益的认定与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解决职工权益问题。案例中所说的信阳市政府成立了“专班”,由政府、法院、税务、社保等职能部门,专门解决破产清算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值得推广。

作者简介:韩涛,1974-9-28,男,汉族,河南永城人,硕士学位,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