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

2019-12-05 02:44吴志文
商情 2019年46期
关键词:完善农业

【摘要】农业属于薄弱产业,面临多方面的风险,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特殊保险类型。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 政策性保险 完善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现状

我国政府从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开始便不断提加快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政策,2007年北京开始正式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时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大灾风险应对机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也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有了很大的发展,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不断加大。截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机构数量已从最初的6家增至30多家,多数省份有3家以上机构开展竞争。全国建成基层服务网点40万个,基层服务人员近50万人,基本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95%以上的乡镇和50%左右的行政村。

2018年中央财政持续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全年共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99.34亿元,比上年增长11%,预计带动提供风险保障3.46万亿元,补贴资金使用效果放大174倍。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18年,财政部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保费补贴品种扩大至16个;地方自主确定的特色险种已超过200个。2007—2018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亿元增长至573亿元,覆盖人群从5000万户次增加至1.95亿户次,农业生产中各领域、人群与门类基本均有相应的保险品种覆盖。

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务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发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文件的推出使得农业保险的核心位置得以确立,同时对农业保险活动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然而《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逐渐凸显,如:条例中未对农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作出详细规定、对农险监管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欠缺对农业保险中民事责任的认定等等。这些欠缺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显然只依靠《条例》是无法妥善处理全部问题的,亟待健全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二)保障水平明显不足。以三大口粮作物保险为例,据统计,三大口粮作物保险保障程度仅占全部生产成本的33%,对于散户而言,由于保障程度偏低,遭受灾害后保险赔款“不解渴”,因而投保积极性不高。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一旦遭受大灾,将面临重大损失,现有保障水平远不能满足其风险保障需求。

(三)部分承保机构业务不规范。在承保方面,存在客户身份识别不严、查验保险标的不细致等问题,个别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未对被保险人身份进行有效核实的情况下,将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在理赔方面,存在理赔现场勘查程序不规范、无害化处理流程不完整等问题。在经办机构财务管理上,存在防灾防疫费计提随意性较强、计提比例较高、费用使用不规范、变相支付代理手续费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在修订《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更高法律效力,更系统更全面的《农业保险法》很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例如提高相关的补贴政策、全面推出农业大灾保险政策等,从而使我国的农业保险在更完善的法律框架内运行。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户风险意识。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总体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这一现状直接导致我国农户风险知识缺乏,风险意识不足,“靠天吃饭”思想仍根深蒂固,面对市场和自然的双重风险,采用分散化种植、亲友互助及依靠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应对的情况仍普遍存在。因此,各级政府及经办机构应大力加强农户风险意识培训及保险品种推广,要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及以“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培训效果,进一步提高农户风险意识及参保意愿,使农户由被动参保向主动参保转变。

(三)加快推出更多接地氣的农业保险产品,满足我国农民多层次、差异化的投保需求。要将保费补贴与其他农业补贴相结合,确保农业保险的整体效用和必要的参保率;将财政农业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相挂钩,引导减少农业化肥、农药、农膜的使用;通过配套的遥感技术和全球定位系统等手段,核查补贴申请者的申报面积、实际种粮面积,以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信息不对称及政策效果评估缺位问题。

(四)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农户风险应对能力。各级财政应不断加大投入,持续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保物化成本向保地租成本、劳动力成本等完全成本过渡;大力发展农产品期权期货市场,进一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积极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持续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由“保成本”阶段向“保收入”阶段演进,不断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五)加强监管,提升资金绩效。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内控管理,把承保理赔及财务管理等制度执行和责任追究联系起来。同时,对于保险机构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严查重处,倒逼保险公司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促使其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工作。

参考文献:

[1]代宁,陶建平.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水平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基于全国31个省份面板数据分位数回归[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7(12).

[2]李腾.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17).

[3]张三梅.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J].当代农村财经,2016(06).

作者简介:吴志文,女,1970年2月出生,副教授,籍贯:福建浦城,单位:闽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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