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治思维的现状考察及反思

2019-12-05 00:15黑静洁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程序

黑静洁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的概念,自此,法治思维从一个学理概念上升为政治概念,并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不断体现。此后,在党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法治思维都作为国家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素质的基本要求被反复提及。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仍然在强调坚持法治思维。在这样的背景下,学理上对于法治思维理念的探讨更多着眼于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但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层面来讲,全民守法同依法执政一样,都是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同时,公众拥有法治思维,接受法治方式是建设法治的心理基础[1]。因此,法治思维作为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不仅应当是领导干部干事用权的思维方式,也应当成为公民从事社会活动、开展社会交往的基本思维方式。我们有必要关注普通公民法治思维的塑造和落实。只有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都有意识地运用法治思维处理事务、解决纠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民意保障,我国也才能更好地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厘清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2]。以法治思维指导社会实践,前提是必须对法治思维的内涵有明确的认识。对此,多数学者都在学理上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与论证,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尽管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分歧,但大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了普遍共识。

(一)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治的物质载体是法律体系。法律是由一整套规则组成的,规则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单位[3]。法治思维是基于法律规则的一种思维方式,具体体现为一种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主要是指对各种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意识。简言之,即是规则至上。我们通常所谓的树立对法治的信仰,究其核心意蕴而言,就是对规则的无条件服从和信赖。法治思维意味着在运用公权力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寻求事先制定并颁布的规则的支持,同时确保自己的行为在规则的范围内。在这个意义上,规则思维也是一种底线思维。长期以来,我们更多从关注干部用权的角度出发,理解作为规则思维的法治思维,因而更注重借助法律来约束公权力可能被滥用的现象,对于普通公民逾越法律边界则少有关注。其实,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已然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浸透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因此,对于普通公民可能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毕竟,对法治的信仰并不仅仅是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责,而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追求。

(二)法治思维是权利思维

站在公权力掌握者的立场,作为权利思维的法治思维,其基本要求就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其终极目标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损害甚至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3]。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保护权利的思维。沿着这个逻辑,站在普通公民的角度,权利思维就是一种通过法律来捍卫权利的思维。这种观点固然正确,但却忽略了另一个方面,即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当普通公民的权利之间发生碰撞时,过分地强调捍卫自己的权利,往往意味着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他人的权利之上,很多冲突的发生就是这种思维导致的结果。虽然,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就可以任意地扩张个人权利的边界。因此,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所谓权利思维不仅指通过法律来捍卫权利,还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利。

(三)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

从约束公权力滥用的角度来理解法治思维,我们更多强调的是程序的形式合理性,因为它以一种可见的、中立的运作方式有效地避免了权力的暗箱操作与偏私,从而保证了公民权利。如西方先贤所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的基本区别”[4]。学者们也从中概括出法治的程序要求,诸如机会公平、中立公正、权利救济等[5]。但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站在平等的公民的立场,当我们强调程序思维时,更应当关注程序的权威性,即凡是依照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影响公民利益的裁判结论,公民都应当无条件服从,即使对于特定的裁判结论有异议,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救济的权利,而不是在程序之外另行寻找救济途径。实践中,出现的多种“闹访”现象其实就是违背程序思维的表现。这种“闹访”式的权利救济方式使得很多人将捍卫权利、维护利益的希望寄托于非法治的手段,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原本就不稳固的法治根基。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设计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是立法机关的责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行权力、裁判纠纷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责任,而服从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利处分决定或裁判结果则是公民的义务。当我们强调程序思维时,对于公民的程序意识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很难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公民法治思维的现状

从公民的角度梳理法治思维的内涵,一方面丰富了我们对于法治思维的理解,另一方面,也是以此为衡量标准,检视公民法治思维的现状,为提升公民的法治思维探索有效路径奠定基础。通过对一些热点事件和话题的梳理和考察,笔者发现我国公民在确立并坚持法治思维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

(一)“法不责众”思想——规则思维的缺失

饱受诟病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就是“法不责众”思想的典型表现。此外,报端频频披露的包括“聚众哄抢”行为在内的“聚众式”行为也是这一思想的体现。以往,我们习惯于用人们对法律的无知来解释这一现象,但随着普法活动的持续开展,以及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大多数公民对于法律都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因此,这种现象的出现恐怕已经不能简单地用对法律的无知来解释。在笔者看来,这一现象所暴露出来的恰恰是规则意识和规则思维的缺失,诚如有论者所言,“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源于“中国公民所具有的规则意识不强烈,社会责任感缺失严重”[6]。如前所述,规则思维的核心观点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来安排个人行为,遵守规则是一切行为的底线。“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暴露出来的不是人们对于规则的不尊重和不遵守,而是将规则作为利益衡量的因素来对待。当违反规则带来的利益超过遵守规则可能带来的利益时,突破规则底线就成为几乎必然的行为选择。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所谓“理性人”的精明计算,将利益考量凌驾于规则考量之上。当然,这种现象的发生有其历史原因,也有法律运行过程的不当。但归根结底,是规则意识和规则思维没有牢牢地印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成为自觉的思维方式。

(二)漠视他人权利——权利思维的缺失

多年普法宣传的教育效果是明显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多人都会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高涨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是一种可喜现象,用法律来保护权利更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表现。但在这可喜的进步中却能够发现,许多人在捍卫自己权利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甚至有牺牲他人权利来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人肉搜索”就是权利思维缺失的典型体现。2016年发生在日本的江歌被杀案中,人们关注最多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作为死者朋友的刘某,因为悲剧发生的根源似乎可以归咎于刘某,以及刘某在之后的一系列行为都触动了人民敏感的道德神经。于是,江歌的母亲在网上公开指责刘某并公布了她的个人信息。与此同时,网民们也活动起来,对刘某展开“人肉搜索”,将刘某及其家人的信息公之于众。一时间,刘某的正常生活被打乱,甚至还有无辜的群众“躺枪”[7]。江歌母亲这一举动的初衷是希望刘某作证,从而帮助警方尽快破案,但这样做的后果却是对刘某个人隐私的侵犯。当事人和普通网民无疑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然而,在很多人看来,为了实现正义,牺牲他人的权利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这种观念恰恰是缺乏法治思维的体现。权利思维作为法治思维的组成部分,它不仅要求自身要有权利的自觉,同时还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尽管刘某的行为从道德层面来讲的确有值得谴责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因此忽视她的权利以及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从这一点上讲,我国公民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法治思维。

(三)“信闹不信法”——程序思维的缺失

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中,经常会出现一类特殊的现象,即“群体性涉法闹访”[8]。通常来说,一旦某些人或者某些群体的利益诉求(无论正当或不正当)得不到满足,便会采取这种绕开正常救济途径的极端方式。“闹访”现象通常表现为一些群体有意识地利用某个事件作为借口,以“闹”的方式扩大事件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迫使“闹访”对象或当地党委政府做出妥协,满足其利益诉求。闹访现象多数集中在发生伤亡事故的行业领域(如医疗事故)以及与群体性的财产利益相关的方面(如非法集资)。“闹访”现象最大的悖论在于,对于类似事件,国家在制度层面安排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行政救济到司法救济都有相应的程序规定,闹访群体对此也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他们却有意识地集体选择回避正常的法律救济,而倾向于采取这种极端的、甚至触犯法律底线的救济方式。“闹访”的结局往往表现为闹访者以非法律的方式获得了比通过正当法律途径所能获得的更大的利益。从“闹访”现象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公民对于法律的无知,而是有意识地规避法律。相比法律救济过程的复杂、漫长和结果的不可预测,“闹访”的确具有快速、便捷及利益最大化的“优势”,但“闹访”最大的问题在于明目张胆地漠视法治的权威。程序思维在法治思维中的重要意义在于以程序来彰显法治的权威,尊重法定的程序就是尊重法治,“闹访”绕开法定的程序来救济“权利”本身就意味着对法治的否定。“闹访”现象在中国的普遍存在以及屡屡得逞,也反映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还存在很大缺陷。

(四)法律机会主义盛行——法治思维的缺失

当我们以法治思维的规范内涵为标准来审视公民法治思维的发展程度时,发现我国公民在规则思维、权利思维及程序思维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当然,拆分核心概念的目的是帮助我们较为清晰地发现问题和认识问题,但思维的脚步并不因此而停止。当我们深入思考这些法治思维缺乏的现状时,有一个明显的感觉,即所有缺少法治思维的行为背后都有一个逻辑共性,即法律没有像道德规范那样获得足够的尊重,而是成为人们谋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在几乎所有法治思维缺席的场合,我们看到的从来不是人们对法律的无知,而是对法律有意识的规避和功利主义式的运用,即法律机会主义。

机会主义的本质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法律机会主义的本质是将法律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非应当恪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以最高法发布的“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郑州医生电梯劝阻吸烟无责案为例。2017年5月的一天,郑州的杨先生在小区电梯内因劝阻一名老人不要吸烟而发生争执,后来老人因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离世。老人的家属以杨先生劝阻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一审判决杨先生赔偿1.5万元,后经郑州市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是,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杨先生并未上诉,而是原告认为老人的死亡与杨先生的举动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的行为存在过错,因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原告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精通以及对法律程序的娴熟运用,但这绝不是我们所理解和期望的法治社会。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和道德常识来判断本案,都会得出相对符合二审判决的结论。为什么本案原告一定要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最终让自己承担额外的付出(包括诉讼费在内的各项费用1.4万余元)?其实从一审判决中可以发现一些端倪。原告并非不知道事件的曲直,只不过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他们谋取利益提供了似乎正当的理由,而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企图实现的也不是法治意义上的正义,而是赤裸裸的利益诉求。当然,一审法院对法律似是而非的理解和运用,以及“以和为贵”的思维定式给类似原告这样的人提供了攫取利益的途径和可能。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比如,曾有老年游客在景区无视禁令,攀爬树木坠亡,家属以“树太好爬”为由向景区索取巨额赔偿,等等。在这些案件中,都有法律的身影,但我们感受到的不是人们基于对法治的信赖将其选择为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方式,而是以法治的名义实现非法治的利益企图。一个最好的例证是,自从“劝阻吸烟无责案”之后,有越来越多的法院选择不再以“和稀泥”的方式单纯地寻求原被告双方的妥协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而是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做出符合法治精神的裁判。相应地,类似的索赔诉讼在数量上也大为减少。

三、反思:法治思维的实质与养成

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机会主义的出现表明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多年的普法工作的确做到了让法律深入人心,但还没有真正实现让法律成为公民内心的信仰和依赖。其实,法治思维的本质与前提是必须形成法律信仰。法律信仰,用学者的话来讲,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9](8)。法律信仰绝不是法律工具主义,而是在思想上对法律的尊崇和价值认同[10]。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应该定义为法治信仰才更为准确[11]。

培养和提升公民法治思维的根本目标不仅仅是让公民更多地了解法律,而是使全民普遍树立法律信仰,让法治精神深植于公民的内心。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上下功夫。首先,执法者要严格执法,真正明确和树立法律的权威,尽可能避免“运动式执法”和“选择式执法”。这两种执法方法本身就是在拿刚性的法律与复杂的社会做妥协,为了迎合某种社会现象而牺牲法律的原则。这样做的后果将是压缩法律的适用空间,降低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助长法律投机行为。其次,司法工作者在裁判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裁判,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坚持法律效果优先。同时,对于社会效果的理解决不能是息事宁人,而应当是在法律的威严下展示人性的关怀。很多时候,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对公民的教育意义远远大于纯粹的法治宣讲。只有当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的人真正做到尊重法律、捍卫法律,普通公民的法治思维才能获得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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