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邹尧 施晓予 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食品安全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也将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食品安全关系到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工程。以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无论是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还是食品的检测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等方面都较为完善。因此,增进对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法律的了解,能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借鉴。
日本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两大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成。日本于1947年制定《食品卫生法》,该法规旨在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出发,避免食品因卫生不佳引起的安全问题。在经历多次食品安全事件后,日本不断对该法进行修订,并最终规定了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成分规格、容器包装、农药残留标准、食品的标识和广告、进口食品监管措施等,同时还规定了日本国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商的监管及相关处罚条例。
21世纪初,日本先后出现了森永毒奶粉事件、“地沟油”危机、疯牛病,以及未许可添加剂的滥用、原产地标识伪造问题等食品安全系列事件,致使日本国民对日本食品的质量安全信任受到严重冲击。基于此,日本在2003年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食品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保障国民健康、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化、充分考虑国际动向与国民意见等是日本食品安全法规制定的基本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也由之前食品本身的卫生监管转变为当前的包括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并推进建立可追溯体系。现如今,日本对境内所有的农产品均已实现可追溯管理。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应用方面,日本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在零售环节,大部分超市也已经安装了产品可追溯终端,以供消费者查询产品溯源信息。
此外,日本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地方公共团体、食品从业者等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通过《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对这些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尤其对于企业法人,如果他们从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可对其处以不超过1亿日元的巨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为了完善食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日本又相继制定了食品安全配套法律、监管特定用途化学物质的法律以及监管流通和销售等方面的法律。例如《药事法》《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及《关于确保饲料安全和品质改善的法律》等是用于监管特定用途化学物质的法律,其规范了农业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基本规则。
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消费者厅。其中,食品安全委员会属于内阁,负责食品安全宏观控制和协调,具有统筹指导职权,主要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的收集、紧急事件的统筹应对等;厚生劳动省通过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来对本国食品企业实行许可经营制度,提高了食品市场的准入门槛;农林水产省则主要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日本还依据需要设立了消费者厅,其主要是用于处理与消费者相关的食品安全保护等事务,并作为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对食品安全执法的必要补充。以上几个部门会随时听取专家意见用于施政,如公开生产流通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整个过程。
日本监管部门较为注重建立危机管理体制,并进行危机预防。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执行风险评估职能,即以科学知识为基础,对食品中影响健康的有害物质的摄取量进行评估;风险管理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使用的基准等,其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协作完成;风险沟通则由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这3个府省合作完成。目前,日本已经形成多方面相互合作、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根本保障。要想形成较为严密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只有从综合性的立法到单一法规多方面入手,才能对食品产业链实现全程有效的监控。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必须要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析制度、召回制度、可追溯制度及食品标识制度。日本社会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直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就有20多部。此外,日本还要求对食品安全进行生产、加工、运输、供给、销售等各环节的全面管理,并建立了以HACCP为中心的全过程可追溯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略有不足。因此,完善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实现食品加工流通过程中各环节的全面管理,并建立以HACCP为中心的全过程可追溯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需要借鉴与发展之处。
我国应及时制定与更新食品质量检测标准,不断开发和普及快速检测技术与方法,在完善质量检测标准的过程中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也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调整,确保形成的标准存在更高的标准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责任可以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但同时还存在诸多其他部门(如卫生行政部门及农业部门等)也拥有相关食品安全执法权力的情况。因此,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有利于避免多头监管导致的重复执法和责任推诿等不利局面,进而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