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书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
——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

2019-12-04 14:34王茜米学谦河北大学
数码世界 2019年11期
关键词:文库版权保护电子书

王茜 米学谦 河北大学

近年来,随着电子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书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但电子书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背后所隐藏的版权问题以及侵权问题受到法学人的关注。电子书如此畅销,但从美国的“亚马逊删书事件”到中国“盛大文学状告百度侵权案”、“3.15 作家联名诉百度文库侵权”再到“中文公司诉百度文库侵权案”都让人看到电子书的前景并非那么乐观。人们的需求量很大,法律的脚步却无法走到前面,法律的漏洞使得读者也变成了“盗版助理”,电子书版权的保护问题值得探究。

一、“百度文库”侵权案简述

(一)“百度文库”侵权案案例简介

1.案件过程

2011 年3月15 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贾平凹、韩寒、郭敬明等近50 位作家联名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顿时引起各界热议,声讨书中作家将百度比作小偷,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财产”称“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

第二天,该公司作出答复称“从文库诞生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 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2011年3月24日,双方代表为解决纠纷进行谈判,最终谈判破裂。

2011 年3 月26 日,韩寒又在微博中发表《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写道“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

2011 年3 月28 日,李彦宏首次对此事件回应,他表示希望与版权方和作家探讨共赢的商业模式,也表态称:“我在公司内部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

该年11 月,北京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了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案。

次年9月,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书中主要论述了如下几个问题:

(1)韩寒等作者是否享有被上传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就是作者,而且百度公司对作者也不存在异议,因此首先认定这些作者系这些电子书的作者。电子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没有明确授予他人的情况下,则专属于其作者,因此,作者仍然享有作品电子书形式的版权。

(2)百度公司是否侵权并应承担责任

首先,该平台由百度提供,为侵权作品的传播和下载提供了捷径,因此,这种行为与侵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辩称,其平台性质为ISP,没有对作品事先审查的义务。但是这并不能判定百度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为不存在主观过错是有条件的,是主体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的情况下,针对本案,韩寒等作家在我国是由一定知名度的,其纸质版作品的销量也很可观,而且通过之前双方的谈判,百度公司也应注意到侵犯韩寒等知名作家版权的文档,因此,我们无法认定其明知侵权行为,但其有充分途径知道该文档侵权。

综上,法院认定其行为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百度文库侵权案虽落下帷幕,最终判决也肯定了百度公司的过错,保护了版权人的权利。但引发的思考和讨论,以及对现存法律空白如何弥补,都值得深思。

(二)“百度文库”侵权案的法律分析

1.“百度文库”主体性质的确定

网络提供商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具体来说,ISP 主要是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业务,不参与直接的编辑加工和筛选信息,同时也不负有审查义务,只是单独存储空间,如果收到通知及时删除信息即可免除责任。ICP 一般要对信息进行加工和编辑,并且有审核义务,一旦涉及到侵权内容,就可以直接认定为侵权主体。

通过上述概念的阐述,再结合百度文库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出百度文库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此百度文库并不造成直接侵权。

2.是否适用“红旗标准”

我国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23 条提及“红旗标准”,本案中,焦点在于百度是否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实践表明,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右侧发现与自己查找内容相似的文档,也可以看到最近较热的文学作品,可见其对这些作品是做过整理的,综上,其明知或者有理由知道,不适用抗辩理由,所以,本案适宜“红旗标准”。

3.百度文库侵权行为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 条规定,百度文库只是平台提供方,并没有直接做出侵权行为,而上传、下载盗版或侵权作品的网民才是直接侵权主体,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实际中,主要侵权者数量庞大且具有隐蔽性,追究起来非常困难,无法操作。对于百度文库侵权行为的性质,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实际上,百度文库中有些文档需要金币下载,而金币的获取需要用户上传作品,这就会导致一些用户为获取金币而上传作品,但百度仅在版权人发现侵权发出侵权后才进行删除,上文也提到适用“红旗标准”,所以,百度文库间接侵权,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二、电子书版权的法律保护

(一)电子书版权的相关概念

1.电子书的概念

关于电子书的概念,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规定:“电子书是指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数字化的出版物,本意见具体所指的是植入或下载数字化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百度百科》关于电子图书有不同定义。其概念有两个角度,本文旨在就电子书的版权保护问题展开研究,主要研究对象是内容的保护问题

2.电子书的法律特征

(1)电子书是数字化商品

数字化(digitalization)是指用模数转换器将通过计算机输入的连续信号(文字、画图或声音等)转化为一连串分离的0 与1 的电磁组合。当今时代个人写作的电子化,电子书也可以一开始就以数字化的形式产生,作为数字化的形式,因此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可以无数次反复使用和复制而无损耗,反而使用越多,复制越频繁,价值越大,利益也越丰厚,因此电子书是数字化商品。

(2)电子书是民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

对于数字化的电子书的内容是否属于“物”尚无定论,对于“物”的范围,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法律是为顺应时代发展的,物的概念不断丰富,物本身已不限于有体有形,凡是具有排除他人性质的,可被人所支配或控制的,都可为物权客体。因此理论上电子书的内容可以被当做民法上的物,是一种新的物权客体,是可以交易的标的,同样也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电子书出版发行的相关法律特殊

正是因为上诉所说的其本身的法律特征,因此电子书出版发行相关的法律关系不同于纸质书,其相关的法律关系也更复杂,电子书数字化出版具有“去中介化”的特点,省去了印刷和仓储的环节,出版社和作者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在作者与出版社的关系中,由于电子书作品内容上的复合性和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决定了出版社和作者之间的授权许可合同必须具有复杂性和灵活性。

(二)电子书版权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于1991 年开始实施,2001 年国家修订是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 年4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颁布。 2006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互联网文化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1 年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偏宏观规定,操作性不强,对电子书的版权保护和版权人的权利界定以及出版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的都不够明确。

近两年,为了适应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我国也在不断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2014 年9月出台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方法》,其中就规定了数字出版的电子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有助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参照。2016 年4 月26 日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信息通讯研究院公开发布了《2015 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其中提到“中国在网络领域的版权制度已经成型”。在2015 年11 月1日实施的刑(九)中也将版权保护纳入其中,强化了网络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监管,明确了网络侵权的刑事责任。

总之,我国在保护电子书版权方面不断努力,但是也不可否认的是在现行法律条例中电子书侵权范围仍然不明确,法律的灰色地带仍然使人有机可乘,对电子书在内的数字出版物的合理使用的界定仍然模糊。

(三)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困境

1.电子书版权侵权形式多样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政府对音乐、影视方面的网络侵权盗版方面的整治有明显效果,各大网络平台对一些音乐、影视的下载要求付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潜意识,但是对电子书版权保护的缺失,使得电子书版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根据资料统计,电子书版权侵权的形式主要有:非法下载、互联网上的相关链接、网络论坛或者小组提供的相关链接或者聊天软件中提供的盗版电子数交易、网络中计算机文件共享、云盘等分享等多种形式,不在仅仅限于网络服务商提供平台的上传、浏览和下载。比如现在网络论坛,现在的网络论坛仅限于一般性的审查义务,对于论坛上发表的电子书信息并不能一一审核。电子书版权侵权的方式层出不穷,也使得电子书版权保护受到极大限制。

2.电子书版权归属模糊

上文所述,当前我国规定版权问题的法律对于纸质版的版权归属,各项权利界限的划分都有清晰的规定,但是对于电子书等网络出版物的版权人的相关权利的划分和界定都很模糊。因为电子书借助网络的传播,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与传统版权观念不同的是,在网站下载或者转载一本电子书后,会出现数字版权归属问题。电子书版权应归属于作者,但被交易之后,版权就会在三者之间博弈。现在的电子书大致有这样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由纸质版转码生成;二是作者原创;三是作者直接上传。所以电子书版权的归属就模糊不清。

3.电子书版权侵权责任认定困难

在我国现存的法规中,主要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和《条例》第23 条中有规定,也只是规定了ISP 的“共同侵权责任”,但是具体规则都未提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对整个案件的公正性有一定影响。而实践中,我国并没有对电子书版权间接侵权的直接规定。

4.电子书版权保护技术措施落后

目前,针对电子书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主要有:Data Encryption、Digital Watermarking、Digital Fingerprinting 以及DRM 技术、电子签名技术和认证技术。现在水平能保护版权的只有DRM 系统,但是这个系统的缺点是不兼容性,DRM 系统偏向保护版权所有者却损害了合法购买的读者的利益,遭到了电子书用户的抵制。

另外,社会整体的版权环境也不够成熟,2014 年的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显示,只有60%的居民知道版权这个概念,50%的人不知道版权的具体内容,还有25%左右的人不知道怎么区分正版和盗版。

三、电子书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完善

(一)加快建设电子书版权保护新法规

随着数字产业的不断升级,电子书产业增速发展,信息的无形阅读和传播已经打破了传统的阅读方式,传统的针对出版物的版权法应当在数字时代被重塑,应当考虑对“合理使用”“个人复制”等进行明确界定,对版权的授权范围和利益分配明确界定,更要明晰作者、出版商和消费者的权力义务,更要借鉴国外版权体制的改革措施。建议如下:

(1)完善现有法律。为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可以在法律修订时,完善权利人法定许可获酬权保障机制,建立电子书版权许可授权使用合同,设立电子书出版权,只有版权法定化才能更准确的保障权利;

(2)保障出版商利益。为了保障出版商的利益,应当建立出版新秩序,在新的法律环境中予以保护,要对出版社在电子图书作品生产制作中的编辑加工予以保护和承认,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法规政策的等规定出版社可以合同的形式来保证自己的出版权益,并且通过相关法律解决出版授权的问题,以及物价管理部门对电子图书产品价格的控制;

(3)制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制度。要制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制度,在“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对改编进行明确界定,对收到侵权通知后删除义务的范围明确规定,在现有基础上借鉴外国经验,并且规定网络服务者的最低义务,避免权力的滥用。

(二)提升行政监管实施水平

(1)建立电子书版权保护平台。对于电子书版权监测平台的建立,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是要明确所有电子书的出版及销售实行权利注册制度,使得同一本电子书在不同平台有不同标识,方便侵权后追溯,还能保证电子书来源的合法性。二是网络服务商、电商平台应有判断电子书合法性的义务,不仅有被通知后删除的义务,还应有监督审查相关内容的义务。三是无论作者、电子书出版商还是销售商都有义务对每本电子书出版、销售和上架前进行注册登记。四是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和相关人的义务。

(2)加强专项整治。除了建立电子书版权检测平台,还要加强专项整治,要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加强版权执法监管,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我认为可以单独建立电子书侵权管理办公室,要抓内容,抓盗版,抓传播,同时该部门也应作为一个协调机构,协调出版、工商、检察院和法院等相关机构,而且应建立信息化平台,对于电子书的注册登记实现实时查询。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国公民版权意识的缺乏不利于电子书版权的保护,因此提高我国公民的电子书版权意识至关重要。要加大宣传力度,在网络环境下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人,也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侵权对象,所以普及著作权的知识是提升版权意识的有效途径。要加强网络时代下版权的正确认识,数字信息时代下,每个人既是输出者又是收入者,只有端正自己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的良好风气,培养从我做起的良好行为,才能有更好的作品和电子书环境。建立网络资源平台,提供正当合法的获取资源的途径,拓宽读者的获取渠道,使读者能够花钱买到想要的内容,逐步培养广大读者付费阅读的习惯,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为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结语

纵观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大事件,我们不禁发现,中国视频行业的不断的反盗版行动,使视频产业发展逐步成熟。百度音乐与中国三大音乐协会侵权事件,也造就了新的互联网音乐推广和利益分享新型商业模式。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因谷歌公司和相关方未能达成利益分割协议导致谈判破裂而整体退出中国大陆市场。每一次规范总始于冲突,但每一次进步都在于尝试。有理由相信“互联网创新不断,著作权纠纷不止”的现状,在百度文库事件后,会得到长足地改观,数字时代下著作权保护和推进互联网化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道路会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越走越宽、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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