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治结合”为视角重构乡村共同体

2019-12-02 01:34韩芳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共同体法治村民

韩芳

摘要:乡村共同体是指在一定的乡村地域内生活的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相互合作、彼此信任的人類生活形态。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乡村共同体逐渐衰落,乡村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中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三治结合”的本质特征是整体性和系统性,体现了多元一体的现代治理理念,因此将建设“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一个契机,整合治理资源,统筹治理主体、创新治理方式,以多元治理为原点,辐射乡村合作经济、乡村公共服务、乡村公共精神、乡村文化等各个方面,以此来重构乡村共同体,助力乡村振兴。

关 键 词:乡村共同体;三治结合;治理

一、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是针对我国广大乡村在转型期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而做出的决策部署。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部分,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治理有效作为五大要求之一。“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源自于乡村自发的实践探索,后得到中央肯定,地方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治理方略,实现了由实践到理论,再由理论到实践的两次飞跃。“三治结合”体现了“多元主体”、“多元规范”、“多元资源”的现代治理理念,因此“三治结合”与乡村共同体的构建具有内在联系,以调动多元主体为核心,同时辐射乡村合作经济、乡村公共服务、村民公共精神、乡村文化等各个方面,构建多元一体,统筹协调的新型乡村共同体。

二、相关文献研究

乡村共同体一般指的是居住在一定乡村范围内的人们,在生活和生产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相互信任的生活形态。这一概念的提出代表着共同体理论研究的衍生和分化,区别于城市社区共同体,传统村落可以看做原始的、自然形成的人类共同体。关于乡村共同体的研究,学者们大都以乡村社会的变迁为视角,杨瑞玲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传统意义上的乡村共同体在不同时期的“脱嵌”现象,从中阐释了乡村变迁机制和乡村新型共同体的再造[1]。郭胜莉等认为乡村共同体的衰落导致传统自治要素的破坏,提出通过平等的公民权重构地方自治共同体[2]。从已有文献来看,以市场化改革为一个时间节点,传统乡村共同体的逐渐衰落成为学界共识,对于如何重建乡村共同体,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田海燕认为中国乡村共同体化须以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公共精神的培养为条件[3]。王芳和邓玲以有机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视角,提出从社区治理、生态文明、社区组织和文化、农村社会保障以及农业现代化五个方面来重构乡村共同体[4]。范和生和唐慧敏提出通过科学化的治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以及建设农村文化生态等途径重建乡村政治、经济、伦理和文化共同体[5]。王露璐认为将乡村经济、人际关系和社区文化进行有效整合,来构建有机团结的乡村伦理共同体[6]。刘祖云认为重构乡村共同体是乡村振兴的现实路径,应以多元合作为模式来构建[7]。总体看来关于乡村共同体的研究还不充分,观点较为一致的是都认为传统的乡村共同体已经或正在萎缩,而应该通过何种方式重构新型乡村共同体,还需进一步探索。

三、当前我国乡村共同体构建的困境分析

(一)乡村人口外流导致主体缺失

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必然无法置身事外,当前我国乡村正处于转型时期,面临着诸多困境。乡村“空心化”、“老龄化”、人际关系的“功利化”以及“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转变等等,这些既是乡村衰落的表现也是乡村衰落的原因。在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下,乡村人口的外流导致乡村建设的主体缺失。2018年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我国2018年农民工总量为28836万人,比上年增加184万人,从年龄构成来看,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51.5%[8]。虽然从总体趋势上来看,乡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速有所放缓,但是总人数依然十分庞大,而且还在逐年增加,更需关注的是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已经达到了总人数的一半,这些数据再次说明了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等一系列问题仍然严峻,大量的年轻人在涌向城市的同时,也带走了乡村的活力与发展动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亟需人力资源的支持,但是目前乡村的发展不充分,无法满足农村青年人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而选择去城市打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民工大潮已经经历了两代甚至三代更迭,一代又一代的乡村人口离开家乡外出谋生,被遗落的乡村则难以获得发展。

(二)乡村共同生活意义匮乏

乡村是区别于城市的人类生活区域的称谓,乡村不仅有农业生产等经济意义,更蕴含了社会、文化意义,涵盖的范围更广,是“具有血缘关系、互助关系,并形成了共同风俗习惯、文化和价值的地方”[9]。因此乡村的意义在于人类情感的寄托,是安放心灵的地方,“悠悠天宇旷,切切故乡情。”乡愁最能体现乡村的独特价值,因此乡村不仅是生活和居住在乡村的人们的家园,也是从乡村走出去的人们的故乡,传统乡村是一个自然的共同体,最初人们共同生活的意义在于分工协作,共同抵御外界危险。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乡村共同生活的意义有所变迁,无论是基于“强大的家族亲缘联系还是基于外在的革命化集体主义价值”[10],人们总会赋予乡村共同生活一定的意义。但是市场化改革之后,现代化的冲击使得农民的生产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人们从集体公社中脱离出来,国家权力上收,农民被给予更大的自由和自主权,但同时也造成乡村共同生活意义的消解。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伴生的是乡村社会的发展缓慢,激发了农民向外寻求更大发展机会的需求,乡村共同体也在各种市场化的思想观念和现代化价值的影响之下逐渐解体。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乡村从费孝通笔下的“粘在土地上的”熟人之间的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乡村共同体向“原子化”的社会转变,个体本位和利己主义盛行,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降低,公共服务中产生“搭便车”现象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乡村共同生活的意义正在逐渐丧失。失去了共同生活的意义,乡村共同体的构建就无从谈起了。

(三)现代乡村公共精神支撑不足

有不少学者都对公共精神这一概念进行过界定和阐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我们可以从中获取公共精神的特征和一些共识性的内涵。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民社会的一种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取向[11],是一种关心公共事务并致力于改善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伦理道德和行为品格[12]。杜冬冬将公共精神看作社会公共生活的产物,是公民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和社会风气是否优良的标杆[13]。从这些含义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精神的核心要义在于几个关键词,分别是公共生活、公民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秩序、伦理道德、公民素质等。现代国家的建设一定要有公共精神的支撑,因此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培育现代公共精神。传统乡村的高度稳定的社会结构和生活秩序是由传统乡村公共精神来保障和维护的,在现代化的浪潮下,传统公共精神遭到了冲击而逐渐式微,但同时现代公共精神又尚未在乡村社会形成[14]。带来的结果就是现在我们所看到的乡村社会零散化,农民缺乏集体认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淡薄,公共活动难以开展,村民自治组织软弱涣散,沦为“空壳”。缺乏农民的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寸步难行,也不可能靠政府一手包揽,被动式的乡村建设并不是真正的乡村振兴,因此乡村振兴需要构建乡村共同体,而乡村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公共精神的强力支撑。

四、“三治结合”的多元一体化特征

(一)“三治结合”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三治结合”的内涵主要在于“结合”,不能偏废任何一方。当前中国乡村处在急剧变迁和转型时期,传统乡土文化的流失与变异,单依靠传统道德来实行自治和德治已经不再可能,而新的自治规范和公民意识又尚未建立起来,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也已经暴露出种种问题和矛盾,乡村法治体系的建立更是滞后,现实情况需要将法治、自治、德治进行有机结合。当前乡村各种复杂的问题和矛盾相互交织,乡村治理也不能仅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式治理,而要将乡村经济、文化、民生以及生态等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各个领域之间其实是密切联系的,应该相互配合,构建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和整体治理模式。

(二)“三治结合”的多元体系结构

1.多元主体結构

主体多元是现代治理理念的内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改变了过去由政府一手包揽的管理模式,向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转变。“三治结合”是基层治理方式探索上的一大创新,其内在要义就是主体多元。我国乡村治理主体一般包括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其他社会组织等。乡镇政府是国家行政延伸到乡村的最后一站,承担着主要的基层治理任务。基层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村党支部在创新基层治理中要发挥领导作用。村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是连接乡镇政府与村民的桥梁,长期以来起着上传下达的纽带作用,与村民的生产生活联系密切。村民是生活在乡村的主人公,乡村治理的核心是调动村民参与治理,近来新乡贤逐渐成为一个热点词汇,人们开始重视乡贤在乡村治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乡贤既可能是本村村民也可能是已经离开乡村的社会成功人士,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能够带动村民的积极性,同时也能为乡村带来更多的资源。其他社会组织包括乡村内生的群众自治组织,例如老年协会、乡村文艺队等,除此之外随着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成熟,还有很多专业化的外来社会组织介入到乡村治理当中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各类慈善救济组织、农村居家养老组织、青少年教育组织等。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必须整合各类治理主体,通过统一协调,相互配合,形成治理合力。

2.多元规范结构

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建立在由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以及现代化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构成的多元规范结构之上的。基层法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当前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法律七进”活动,其中一项就是法律进乡村,针对近年来农村征地拆迁、村委班子换届选举、村务财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等形式,向村干部、村民等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另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法律下乡”,为农民普及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等各类法律问题,提高了乡村地区的法治水平,法律法规在乡村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不断增强。村规民约是生活在一个乡村共同体中的成员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范。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乡风民俗在日益瓦解衰退,不可否认这其中有些已经是不合时宜的,落后腐朽的必然被淘汰,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经过祖祖辈辈积淀的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礼俗秩序在今天依然值得继承。“村规民约在维护治安、社会监督、社会帮扶等方面维系着乡村社会的正常运转,乡村振兴战略倡导重新认识乡村的多种价值,挖掘和利用好村规民约,重塑新时代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功能”[15]。“自治”强调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的主体性,“三治结合”应以促进人的现代化为旨归,因此,新时代的乡村自治要求提高普通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培养村民的民主、公平、协作等现代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村民在乡村自治中逐渐树立起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等,现代公民素质的养成将成为新的乡村行为规范。总而言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起了一个系统性的多元规范结构网,以保障乡村的有序发展。

五、通过“三治结合”重构乡村共同体的路径

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涵盖了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习俗、自然条件以及人口素质等全方位的治理机制。浙江桐乡“三治结合”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一约两会三团”即村规民约,乡贤参事会、百姓议事会以及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等社会组织来实施治理,将治理主体纳入到一个个社会组织中,各个团体组织分工协作实施自治、法治和德治[16]。通过调动,整合乡村内外资源,激活乡村自治组织,提升集体行动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进而弥补主体不足的不利因素。振兴乡村文化,将乡村文化与现代社会精神文明有机结合,构建和谐、有序、繁荣的新型乡村共同体。

(一)自治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提升乡村凝聚力

自治为核心,现代乡村治理一定绕不开自治,当前我国乡村自治发展的还很不充分,长期以来乡村自治受到一定的限制,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迁,以往由基层政府全权管理的模式已经行不通,乡村自治应该得到更多的空间。要想振兴乡村最关键的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因此必须重视培育乡村公共精神,降低集体行动成本。“三治结合”充分发挥乡村自治的杠杆作用,让村民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进而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桐乡“三治”的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和百事服务团有力地发挥了村民自治的作用,将村两委委员、小组长、老党员以及村里威望比较高的人,或者事业有成并关心家乡建设的商人、学者,教师等都吸纳到各个团体组织中,共同协商处理村里的公共事务、集体活动和矛盾纠纷等,不仅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而且在维护乡村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以百事服务团为例,这是专门提供自助服务的一个组织,成员主体是本地村民,但以具有专业化技能的工匠、手艺人或者民间组织为主。提供安装维修、婚丧嫁娶等各类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极大地方便了村民的生活,同时也增进了村民之间的感情交流,有了这样的服务组织,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能够及时求助,促进了邻里之间的守望相助。除了桐乡,我国其他乡村地区也存在各种形式的自治组织,例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村文艺队、妇女协会、老年协会等,同样都具有自治的功能,各地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具有当地特色的自治方式,在推行“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的过程中,着力振兴乡村组织,重视村民现代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构建有活力的乡村共同体。

(二)法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法治建设是现代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法治为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与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三治结合”。“依法行政要求政府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简政放权以激活社会活力”[17]。因此依法行政能够促进基层政府转变职能,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给予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桐乡“三治结合”在法治方面的措施是成立法律服务团,主要从事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咨询、群众维权、法治宣传等事务。法律服务团包括市、镇、村三级,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的触角从机关延伸到市场、学校、企业、田间地头,有力地推进了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依法行政。法治同时也将村民自治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类自治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依法自治。因此法治促进了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多元一体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三)德治引领乡村文化建设,构建生活共同体

乡村是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发源地,中国幅员辽阔,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乡村文化,这是国家发展不可或缺的文化根脉。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乡村文化呈现出衰落的趋势,振兴乡村文化已经成为当前乡村发展的迫切要求。“我们应当重新认识乡村文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价值,挖掘、保护和传承好优秀的传统村落文化、农耕文化、民俗文化,找寻乡村集体记忆”[18]。村规民约,作为“三治结合”的工具性措施之一,即“一约”在乡村治理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将村庄内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传统文化融入到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中,对村庄成员形成道德约束和舆论影响。现在很多农村都出台了自己的村规民约,还创新出奖惩机制,对遵守村规民约的村民予以奖励,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予以惩戒,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传统文化的价值导向作用。桐乡的道德评判团也是以德治的方式,通过道德劝说解决矛盾纠纷,成员主要由村民推举的道德模范、党员干部、德高望重的人组成。法治是刚性治理,德治则是柔性治理,道德评判团是法治的辅助性工具,村里发生的矛盾由本村的人去协调解决通常能起到较好的效果。除了上述两种方式之外,还有很多乡村自主探索出来的“好人榜”、“诚信模范”等各种道德评价机制,都是乡村德治的体现。深厚的乡村文化是乡村德治的土壤和源泉,乡村德治又能引领乡村文化振兴,让传统乡村文化重新焕发生机,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形成良性的乡村秩序规范,构建和谐美好的乡村生活共同体。

六、结语

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以“三治结合”为视角重构乡村共同体是将二者进行有机链接,从而达到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目的。多元主体和多元规范搭建起一个系统性的治理机制,将政府、社会组织、普通村民等纳入一个共同体内,形成多元一体,共建共治模式。重构乡村共同体的核心是激活公众参与意愿,“三治结合”能够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让农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去,同时又能保障乡村自治在法治的规范下发展,德治引领乡村文化振兴,为乡村共同体的构建提供精神支撑。

参考文献

[1]杨瑞玲.解构乡村:共同体的脱嵌、超越与再造[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15.

[2]郭圣莉等.乡村共同体的瓦解与重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0(6):190-195.

[3]田海燕.试析我国乡村共同体化的条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6-18.

[4]王芳,邓玲.从共同福祉到新型乡村共同体的重构—有机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对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J].理论导刊.2017(6):59-64.

[5]范和生,唐惠敏.鄉村共同体重建与农村文化生态的实现[J].重庆社会科学.2015(2):41-47.

[6]王露璐.乡村伦理共同体的重建:从机械团结走向有机结合[J].伦理学研究.2015(3):118-122.

[7]刘祖云,张诚.重构乡村共同体:乡村振兴的现实路径[J].甘肃社会科学.2018(4):42-48.

[8]国家统计局.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2019-04-29)

[9]张孝德,丁立江.面向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六个新思维[J].行政管理改革.2018(7):40-45.

[10]申鲁菁,陈荣卓.现代乡村共同体与公共伦理文化诉求[J].甘肃社会科学.2018(2):18-23.

[11]谭莉莉.公共精神:塑造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J].探索.2002(4):52-55.

[12]袁祖社.“公共精神”:培育当代民族精神的核心理论维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08-114.

[13]杜冬冬.简述公共精神的内涵和特征[J].无线互联科技. 2013(7):188-191.

[14]祝丽生.新时代背景下乡村公共精神培育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 2018(9):133-137.

[15]高其才.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从地方法规规章角度的观察[J].政法论丛.2016(2):12-23.

[16]胡洪彬.乡镇社会治理中的混合模式: 突破与局限—来自浙江桐乡的“三治合一”案例[J].浙江社会科学. 2017(12):64-72.

[17]李建华.论德治与法治的协同[J].湖湘论坛.2017(5):22-27.

[18]索晓霞.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土文化价值再认识[J].贵州社会科学. 2018(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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