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近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航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条例》依据航道法对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统一管理的要求,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上海市管辖的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条例》明确,上海市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了提高航道服务水平,《条例》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船舶提供临时停靠、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条例》还专门设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的章节,要求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交通部门,在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等方面形成协作机制,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航道管理体系,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