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职业打假

2019-11-30 03:39:03詹振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数码世界 2019年10期
关键词:牟利权益保护法惩罚性

詹振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职业打假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在客观上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但其牟利性已成为了常态。就职业打假与惩罚性补偿的争议延续不竭。通过分析职业打假的定位阐述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并说明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并提出规制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售卖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据商品的价格跟被服务的的消耗赔予消费者。职业打假群体往往希望用最少的付出的到最大的好处,而且职业打假所需具备的能力跟个人素质要求非常低,不需要什么专业能力,再加上高额的利润空间吸引,这就使一大批人蜂拥而入。

自职业打假现象后,职业打假人逐渐联合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活跃于民间打假,将打假视作为一份工作,一个高利润的手段。职业打假群体们在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各个领域都有涉足,主要针对产品生产日期、产品的质量成分、产品的兜售价格和产品的过度广告等。大量的职业打假案件牵连的诉讼浪费了大量行政、司法人员的精力,并且职业打假案例对执法人员要求很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首先,最重要的是界定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伪装成消费者所发生的打假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庇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其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需求所进行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职业打假人的消费目的是为了知假买假后的敲诈或牟利。职业打假人不是法条规定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暴露出打假行为的阴暗面,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受到保护,应出台相关法规限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定位。

我们大众理解的消费者是为个人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行为,消费者的购买商品跟接受服务的举动占有很大的生活性质。因此消费者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消费者应当是为了自我的生活需求从而有消费的行为;第二,消费者在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商品的使用者与服务的享受者得是消费人;第三,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用于个人消费,也就是将消费者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大规模的打假事件,频繁的打假诉讼早已影响到正常的市场秩序,在种种打假案件的阴影下,最关心和担心打假盛行的商户跟企业被打假影响很大,他们迫切希望自身的权益受到保护。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的动机并不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更谈不上对市场的净化完善,他们的敲诈勒索行为违背了惩罚性赔偿的真正意义所在,更影响了市场的良性循环。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必将影响普通大众的消费者维权意识,打假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不是赢取赔偿。并且职业打假人大量的诉讼案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这个不断因职业打假而异议不断的时期,必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首先,必须将“职业打假人”纳入新消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和规范。在整个庞大的法律内,正确引导职业打假人往市场监督,打假治理上发展,同时也要规范职业打假团体的行为,最重要的问题还是要制止职业打假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产生的负面作用。因此,职业打假人在行使打假时要用正当手段,走合理渠道方式,主动接受法律约束和规制。在维护自身权利和牟利时,能向带领消费者共同维权,促进社会大众利益。

进一步而言,从打假和维护商业秩序的长效性来说,让恶意职业打假退场,恰恰是为了更好地构建长效机制,让法律和监管回归其应有的轨道。毕竟,打假不能再靠职业打假人近乎“暴力式”的方式,而要依靠法治潜移默化的力量,依靠消费者强而有力的维权意识。只有消费者自我的维权意识高,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和净化市场经营秩序。

往更深远考虑,在职业打假消失的将来,我们需要正确的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一方面,增强对消费者投诉维权的响应,让消费者的每一起投诉和维权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理应主动担负起职业打假人的角色,增强对商家和产品的常态化监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惩违法商家。

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消费者们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对打击经营者得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来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应认清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所实际带来的社会影响,从影响下深度剖析职业打假行为的利与弊。

职业打假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净化市场,但大量的职业打假人凭借打假口号威胁勒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应制止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利,法律上应规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构建一个合理的框架限制职业打假人。我认为,法院在判决涉关职业打假人相关案件时,也应完善案件通报或共享机制,通过有效线索的提供,让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介入,对制假售假源头实现精准打击,不给打假寻找到机会。同时,消费者维权也应注意法律边界,更不能借助职业打假人的力量来维权。职业打假,是基于我国法律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出现并运行的。因此。对职业打假行为,也应在法治框架内予以规范,要契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要在法治框架内,辅之以必要的政策考量,在强化企业自律、强化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行政监管机关要调整法律与政策的平衡,有法有理按规矩去监督跟规范执业打假行为,引导职业打假群体向公益性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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