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航天投资的实践与问题简析

2019-11-30 14:27蒋圣力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太空 2019年7期
关键词:航天商业国家

蒋圣力 (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商业航天的快速发展吸引了民间资本的灼热目光;而在国家开放利好政策的推动和国际商业航天投资实践如火如荼的刺激下,商业航天投资更是成为了时下中国社会金融资本市场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中国商业航天投资应当旨在促进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从而为中国航天产业实力的整体提升提供助力。由此,对国家航天企业和对民营航天企业的商业航天投资,即应当在首先准确认识其各自的关键问题的基础上,方才能够分别确立适当的投资模式和路径。此外,基于航天活动的固有特征和商业航天活动的本质属性,商业航天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和保险问题同样应当被纳入到对中国商业航天投资的整体考量中。

1 中国商业航天投资的背景

进入21世纪,商业航天作为航天领域最引人注目的新实践之一,日益受到世界各主要航天国家的关注和推崇。从基础功能看,商业航天能够完成包括航天器的设计、建造、发射和运营在内的一整套完整周全的航天业务;从核心特征看,商业航天较之传统航天具有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对商业市场感知敏锐、对高新科技反应迅速,以及能够更加可靠地实现客户需求等诸多优势。由此,商业航天在当前的国际航天市场中已经展现出了强大的竞争力,并取得了十分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不过,毕竟作为一项投入实践时间尚短的新兴产业,商业航天在世界各国的发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尤其应当坚实地立足于国家航天事业发展的客观实际,与国家航天事业的发展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繁荣。

在国家层面,中国已经出台了若干支持商业航天发展(乃至商业航天投资)的具体政策文件:例如,国务院于2014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明确了国家将不仅积极推动完善民用航天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航天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进行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以及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又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并经国务院同意于2015年10月26日印发的《国家民用空间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更进一步提出了“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卫星研制和系统建设”,“公益与商业兼顾类项目实行国家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商业类项目以社会投资为主”,“鼓励并支持有资质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规划内的卫星”等内容。

在国家层面利好政策的推动下,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随之进入了“快车道”。从发展现状和本质特征看,当前的中国商业航天正处于以“航天商业化”为主导的发展阶段,即以国家航天企业为主开展商业航天活动,并在此过程中越发开放地与民营航天企业进行合作,以及广泛地吸收民间资本。同时,随着近年来多家发展较为活跃的民营星箭制造企业和卫星应用企业的迅速崛起,更具“私营化”特征的商业航天模式在中国也已经逐渐形成,即依照市场化规则成立的民营航天企业(通常均具有私人投资、私人建设、私人运营、私人受益的“私营化”特征),通过市场化规律从事投融资、招投标、研发、制造、运营、合作、收购、合并/分立等生产经营,进入航天市场开展各类商业航天活动。

2 中国商业航天投资的主要实践与问题

在国家开放利好政策与国际商业航天投资实践如火如荼的内外因素的双重驱动下,中国商业航天投资在2016年下半年即已迎来了首个“黄金时期”;并且,在经历了自2016年底开始的市场调整之后,当前中国商业航天投资的热度和力度仍然处于持续上升之中。

中国商业航天投资的主要实践可以基本概括为,民间资本对国家航天企业与民营航天企业所开展的商业航天活动的资本投入;并且,与在商业航天的发展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相应的,国家航天企业与民营航天企业作为商业航天投资的对象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过,虽然国家航天企业与民营航天企业之间在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过程中对于民间资本的实际需求(包括资金金额、需资用途、收益目标等)可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但毋庸置疑的是,民间资本的投入将为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提供重要助力。

对国家航天企业的商业航天投资及其关键问题

为国家航天企业的商业航天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实际上正是公私合作(PPP)模式下发展商业航天的一种典型方式。通过打开国家政府(具体为国家航天企业)与私人实体(基于金融资本的投入)在商业航天领域的合作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到国家民用航天基础设施、卫星应用系统和空间信息产品服务等的建设与运营中,并根据商业航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公私合作形式,不仅有利于促进具体商业航天项目的落地,还更有助于推动商业航天整体的发展。

就中国国家航天企业的商业航天投资而言:一方面,从前述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的多份支持商业航天发展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看,其正是在首先确认了国家航天企业作为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核心主体这一现实的基础上,明确应当鼓励和引导私人实体和民间资本参与到由国家航天企业主导的商业航天活动中,即采取公私合作模式发展商业航天。同时,另一方面,民间资本投资国家航天企业商业航天项目的实例在实践中也已形成。例如,于2016年2月16日成立的航天科工火箭技术公司(依托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8日启动的12亿元人民币的A轮股权融资,即被业界视为由此拉开了航天体制内国家航天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序幕。

较之民营航天企业,国家航天企业凭借其国家背景以及技术、管理、人才、渠道等优势,显然更易吸引民间资本的融资。不过,应当认识到:国家航天企业所提供的任何一项航天业务均终究与国家政治和国家安全存在着相当紧密的联系;并且,对于中国国家航天企业而言,较之盈利创收,其所负有的完成国家指令任务、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等职能往往更加重要。由此,对国家航天企业的商业航天投资的关键问题,并非简单的资金金额的多少,而是在于民间资本的介入是否能够为国家航天企业带来所期待的更深层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例如,是否能够促进国家航天企业基于市场变化调整和完善产业链等。

对民营航天企业的商业航天投资及其关键问题

近年来,发展活跃的民营航天企业的快速涌现为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助力。其中,多家民营航天企业在资本市场也取得了十分良好的表现——成立于2014年1月的深圳市翎客航天技术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的3天内便于国内创业融资服务平台“天使汇”获得了515万融资认购;成立于2015年8月的北京零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不仅在成立之初即获得了数千万元的天使轮投资,更先后在2017年10月、2018年1月和2018年8月获得了各逾亿元的A轮、A+轮和B轮融资;于2010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完成了其所有的珠海一号卫星星座项目的10.82亿元资金募集。

当前,中国民营航天企业所提供的航天业务主要集中于星箭制造(人造卫星和运载火箭的研发、制造、发射)和卫星应用(主要包括卫星导航、卫星遥感、卫星通信)两大领域。星箭制造领域资金需求体量巨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使得民营航天企业必须具备持续可靠的融资能力、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民间资本的投入,否则恐怕难以避免最终被市场淘汰的结果;并且,多数完全由民营航天企业进行研制并发射的人造卫星在进入轨道之后往往均难以取得后续进展,导致以此为基础所能产生的投资回报实则十分有限。相较之下,卫星应用领域则具有较为可观的投资潜力——以卫星导航为例,该领域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较高的市场化和商业化水平,引领了一批作为位置服务提供商、地面设备制造商,以及终端设备和集成服务商的民营航天企业的崛起;并且,其中多数民营航天企业还摸索出了可持续的盈利创收模式,更以此得到了资本市场的青睐。

民营航天企业较之国家航天企业无疑具有更加巨大的资金需求,其需资用途通常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产经营,而收益目标则在相当程度上为民间资本投资回报的要求所决定。由此,对民营航天企业的商业航天投资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在民营航天企业首先确定了能够保障可持续的盈利创收和切实可期待的投资回报的航天业务领域的基础上,就其自取得客户订单、获得民间资本投资,至完成客户订单、取得盈利创收、满足投资回报要求的整个过程确立相应的投资办法。

3 中国商业航天投资所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保险问题

基于航天活动高成本、高风险的固有特征以及商业航天活动“商业化”的本质属性,商业航天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和保险问题同样应当是中国商业航天投资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

商业航天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第六条和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第二、三条的规定,非政府实体从事航天活动须经所属国的许可并接受其持续监督,而国家也须对本国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航天活动负国际责任;同时,国家对于以本国作为发射国的空间物体(人造卫星、运载火箭、其他航天器等)对地球表面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对在航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地球表面之外的其他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造成的损害,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空间物体在发射和运行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在任何航天活动中都无法被有效地彻底避免的;而这就使得因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及其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商业航天活动以及商业航天投资而言均是一项潜在的、固有的风险。由此,在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民营航天企业作为空间物体的发射、运行主体的情况下,确有必要确立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明确因商业航天活动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主体(尤其是国家是否应当作为因本国民营航天企业所开展的商业航天活动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赔偿限额和救济方式。一方面保障商业航天活动主体实际承担起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维护商业航天活动主体和商业航天投资不致因为单一偶发的空间物体致害便承受难以弥补的利益损失。

商业航天活动的保险问题

航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人造卫星、运载火箭等航天器在制造、发射和在轨运行的过程中因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进行保险赔付的一种保险。根据一项航天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航天保险一般可以划分为发射前保险(可以细分为制造阶段保险、运输阶段保险和发射场阶段保险)、发射保险、在轨运行保险,以及航区落区保险。

1997年8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的指导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国内多家非寿险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成立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该联合体设立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主要承保“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卫星发射保险,是中国传统航天体制下为与卫星发射相关的航天项目提供保险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不过,较之传统航天体制下国家航天企业所得到的相当充分的政策性保险保障,当前商业航天背景下民营航天企业所得到的商业性保险保障则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截至目前,在中国国内仅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极个别的承保民营航天企业商业航天活动保险的实践经验,即分别于2018年5月和10月承保了北京零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两江之星”运载火箭的发射保险,以及北京蓝箭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朱雀一号运载火箭的发射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鉴于民营航天企业承担商业航天活动中的各项重大风险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往往较为有限,确有必要通过航天保险,尤其是商业性保险为民营航天企业分摊风险、分解责任负担,从而保障其能够平稳持续地开展商业航天活动。因此,在确立商业航天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确立与之相适应的保险制度,着重增设商业性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

4 结语

商业航天已经成为中国航天产业越发重要的组成部分,推进中国商业航天投资恰逢其时。对此,在当前尚未有国家立法就商业航天和商业航天投资进行统一的规范和调整的情况下,应当推动在《航天法》中就此做出原则性规定,而后再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具体政策或法律法规,从而为中国商业航天及其投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基本的政策和法律保障。具体而言,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其一,鼓励和引导公私协同推进商业航天发展,鼓励和引导民营航天企业开展商业航天活动,并引导民营航天企业从事适当的航天业务领域;其二,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航天企业使用国家航天设施设备,并明确民营航天企业开展商业航天活动所产生的(资产)权利,以及对商业航天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商业航天,并优先将公私合作模式和资产证券化确立为商业航天投资的主要方式;其四,建立健全商业航天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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