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福云
(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663)
在国际贸易中,属于象征性交货,较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以及FCA、CIP、CPT等,出口商交单就算交货。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单据买卖,相对于T/T、D/A、D/P 等结算方式,信用证支付更安全可靠,因此得到广泛使用。
信用证的含义,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列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银行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信用证结算,是一种凭单付款的业务。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据,只要提交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就付款。信用证开立后,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执行,确保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能收到货款。但是信用证也有它的局限性,结算存在一定的风险,出口商要懂得如何规避。
(1)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开立信用证设软条款骗取货物风险。进口商伪造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陷阱”软条款。利用套用旧信用证,涂盖其过期或者失效的内容,或者伪造信用证,骗取卖方的货物。例如:伪造信用证签字,电开证没有押密,不详细的开证行行名、地址,开立信用证盗用银行名义等等。设软条款,让受益人在信用证操作中处于被动处境,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随时可以单证不符,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中写有限制性付款的条款、暂不生效的条款、对装运限制、受益人提供单据的限制等等。这种信用证一旦开出,申请人便掌握信用证的主导权,如果受益人对这些软条款没有发现,备货装运,如果出现了问题,进口商不接受货物,生效通知就会被拒绝发出,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进口商拒收货物,使受益人蒙受损失。
(2)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与所签合同不相符,给受益人带来操作风险。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内容,与所签合同不相符合。一般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商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人在申请信用证过程中,因为经验不足、疏忽大意等,导致信用证与合同一些内容不相符合,这会给受益人实际操作,带来损失或银行拒付的风险。例如:品名跟合同不一样,FOB条款写成CIF条款,文件要求卖方要出具保险单等等;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文件要求写了一些出口商无法提供的文件,例如:要求提供进口商国家大使馆加盖章的全套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检验证明等),对于这种要求,出口商很难找到大使馆盖章,即使找到盖章也是需要很长时间,会导致无法及时交单结汇。对于单据不符,开证行会拒付货款。
(3)受益人缮制的出口结汇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导致银行拒付风险。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在做出口贸易中,企业员工因为缺乏相关经验、疏忽大意或者操作失误,造成单单不一致、单证不一致,使出口商陷入被动不利处境,常见的问题包括:运输单据不符、装运延迟、发票不符、交单延迟等问题。受益人缮制结汇单据时,没有仔细审核自己制作的相关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合。往往所提交的单据,因为不符合信用证,受到银行扣款或拒付,造成受益人损失。
(4)其它因素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风险。比如遇到外交关系的变化;汇率下跌,银行倒闭;申请人经营不善破产;运输途中出现意外事故等问题,这些在交易时都可能收不到货款,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出口商委托自己的收款行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对信用证的印鉴、密押审核是否相符;审核开证行的经营作风、资信情况;审核索汇路线是否合理;对信用证条款之间有没相矛盾审核;对信用证有效期、到期地点进行审核等。防止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开立信用证设软条款骗取货物。
(2)进口商要审核信用证内容与所签合同必须相符。合同签订后,出口商提供银行资料给进口商,要求其开立信用证,并对开来的信用证要严格审核。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时要做到:①对信用证受益人、开证人的名称与地址进行审核;审核开证日期和开证证号。②审核信用证使用的货币、金额;审核信用证所列有效期、交单期、装运期;审核来证的类别及其性质;审核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审核开证行责任范围。③对信用证的单据条款进行审核,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查;对运输条款的审核;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如果在审证中发现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含有不完整的条款等,受益人必须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比如: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合;受益人无法执行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实际没直达船只抵目的地,信用证却规定货物禁止转运;货源或船期出了问题;由于开证行的疏漏在打字出现错误等等,出口商都必须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3)加强对外贸业务员、单证员的外贸单证工作培训,提升他们缮制结汇单据的水平。信用证银行付款要求是单证一致。很多外贸公司的单证人员由于不太了解信用证,在准备单证的时候,没有按照信用证的文件要求来做。造成的单单不一致、单证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以此拒付,受益人收不到货款,或被扣不符点的费用。对于运输单据不符、装运延迟、发票不符、交单延迟等问题,出口商要按照信用证要求严格执行。如果装运延迟,要事先与进口商协商,要他接受这个不符点。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要按照信用证对发票、提单、装箱单等的指示要求去缮制,要做到与信用证内容相符。当出现单据不符遭银行拒付时,进口商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确保收到货款:①改正不符点并重新寄单。如果不能更改单据,因为时间不允许,要说服进口商和开证行接受不符单据并付款。②了解货物情况。当出现进口商不赎单,受益人要查询货物的下落,了解货物是否到港和是否被提货。并以货主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在受益人没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不能放货给进口商,从而迫使进口商付款。
(4)对于其它因素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风险,进口商要事先制定好防范措施,规避此类风险。如遇到外交关系的变化、汇率下跌,出口商签合同时要选择相对稳定的货币成交,如美元、欧元等;如遇到申请人经营不善破产,出口商签合同达成交易前,要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信誉不好、有负债的,不要与他交易;如遇到运输途中出现意外事故问题,为避免货物毁灭遭到损失,出口商事先要对货物运输购买保险等。
在出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降低了收回货款的风险,但还是存在遭拒付的可能。为了避免此类风险发生,出口商要做到签约谨慎、审证仔细、制单正确。出口结汇单据缮制,一定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尽可能地避免单证不符情况。对于临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要积极防范,把信用证操作风险控制好,确保收到货款,扩大出口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