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博轩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
徐博轩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如何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旨在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医疗纠纷领域应用的现状,并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类型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医疗纠纷领域已得到一定的应用,但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加强。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社会矛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诉调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医疗纠纷方面的运用,本文对2014—2017年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诉讼方式的审理类型进行统计(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2013-07-01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2014-01-01,最高法院规定规定所有法院的裁判文书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须上网,故本数据采纳以2014年为起点。由于数据采集时,2018年判决文书网上数量还较小,部分在年底还没有上网,故统计的时间终点为2017年),并选取华东地区的数据进行比较,结果如下。
本研究以北大法宝数据库提供的案例为研究对象,选取2014—2017年医疗纠纷案件,并筛选其中的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统计2014—2017年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判决书及调解书的数量及比例,结果如下:①文书总量分别为8 404,6 889,11 598,14 236;②判决书数量分别为8 370,6 865,11 565,14 149;③调解书数量分别为34,24,33,87.
统计2014—2017年华东地区医疗纠纷案件判决书及调解书数量及比例,结果如下:①文书总量分别为2 758,3 562,4 073,4 624;②判决书数量分别为2 756,3 560,4 066,4 600;③调解书数量分别为2,2,7,24.
由以上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在华东地区,调解书的数量在2014—2016年均没有过大的起伏,而在2017年有了较大的上升。参考2014—2017年的数据变化,说明在诉讼内相比常规的判决方式,法院已经重视并尝试采取调解等非判决方式解决纠纷,其原因之一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行已经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与判决方式相比,调解具有自身的优势,如调解的自愿性、过程的协商性、内容的开放性、程序的简易性、结果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成本的低廉性[1],当事人逐渐认识到调解所具有的优势之后,便会逐渐倾向于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而对比全国,华东地区医疗纠纷的案件总数并不少,但是法院采取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比率却低于全国水平。这其中可能的原因是华东地区文化和科技水平都相对发达,人们的经济水平较高,可能不会考虑到调解所带来的成本上的优势,另外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较强,受到判决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也比较深,观念的转变相对较慢,所以在短时间内仍然选择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中,法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可以根据纠纷的类型、纠纷主体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基层法院在诉讼中如何把握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成本低廉并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达到矛盾化解的目的值得探索[2]。要进一步在医疗纠纷方面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需要明确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分析该种案件纠纷是何种类型的纠纷,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还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在每一种类型的纠纷再针对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经过统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的审理类型的变化如表1所示。
表1 2014—2017年全国医疗纠纷主要类型案件变化表
类型年份 2014201520162017 合同纠纷 判决书1 4651 7982 3982 752 调解书44912 侵权责任纠纷 判决书6 4957 4358 40010 192 调解书28202272
可以看出,在医疗纠纷的主要类型中,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占了主体,而解决侵权责任纠纷的非诉讼方式的比例上升速度也较快,而合同纠纷方面的处理则相对较弱。可能的原因是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所造成的损失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损害大,合同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了在这一方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未能得到较好利用,这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此外,不仅是法院,有关医疗纠纷的其他部门,尤其是卫生部门也应该对此足够重视。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3],如果其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必经过法院的审判,从而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为了进一步探索医疗纠纷方面的矛盾变化及其实施效果,本文还对2014—2017年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级进行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2014—2017年医疗纠纷案件审级统计表
类型年份 2014比例/(%)2015比例/(%)2016比例/(%)2017比例/(%) 一审8 47665.3010 36967.3912 51368.9416 05870.58 二审3 47726.703 99025.964 55125.075 55024.39 再审1 0267.901 0276.671 0675.871 1415.01
可以看出,2014—2017年一审的比例在不断上升,而二审和再审的比例在不断下降。这说明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方式基本上达到了息讼的目的,人民的获得感和满意感增强,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缓和了当事人双方因纠纷对立产生的矛盾。通过近几年调解解决纠纷的案件的不断增加也表明了人们注意并认识到了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便利性。这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推行提供了有利条件,只要相关部门和机构能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推行的力度,一定能够使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更加普及。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紧张的社会关系,而且可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4],但该机制的实施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虽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比例在逐年上升,但总体来说还是属于少数。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应注重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注重通过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有效促进司法功能的发挥和扩展,并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断补充和完善司法救济渠道的局限和不足[5]。在国家不断推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在司法诉讼实践中,如何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诉讼和非诉讼都是医疗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医患双方除了选择诉讼的途径解决矛盾之外,应注重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诉讼解决方式中,一审中相当一部分的案件,矛盾并没有激化到一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部分案件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各种调解机构和组织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这些调解机构和组织在开展工作时严谨程度不够,调解结果的公平性让人质疑,导致调解的结果不一定尽如人意。所以,应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构的专业培训,使调解效率更高,使这些调解机构能获得更多人的信任和认可。从这些调解机构的角度出发,调解一定要保持公平性,国家层面上必须要有所管控、规划和发展,此与这些社会组织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及其所提供的公共方式相关[6]。在各种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医患双方也可采取谈判方式,因为与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的方法相比,谈判有允许当事方自行控制谈判进程与结果的优势[7],也更有利于医患双方关系的和谐。在公证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中,虽然主体人员素质能力较好,但由于仲裁、公正的强制力相对较弱,公众从情感上一般倾向于把公证和仲裁看成诉讼的前提阶段。此时,公众便更愿意倾向于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8]。
[1]李浩.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A].江伟.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5.
[2]郑俊.浅谈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的路径——兼论司法结构与多元解纷结构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8(07):91.
[3]张邦铺.论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构建[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09):610.
[4]刘永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J].山东社会科学,2010(04):144-147.
[5]胡仕浩,龙飞,马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趋势[J].人民司法,2018(01):29.
[6]初鲁宁,曲天明,张春娟,等.社会组织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探索[J].中国应用法学,2017(03):191.
[7]斯蒂芬·B·戈尔德堡,弗兰克E·A·桑德,南茜·H·罗杰斯,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M].蔡彦敏,曾宇,刘晶晶,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张华.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困境与突破路径——以传统文化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7,33(05):77.
2095-6835(2019)07-0136-02
D922.16
A
10.15913/j.cnki.kjycx.2019.07.136
徐博轩(2000—),男。
〔编辑:张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