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礼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营林分院,云南 昆明 650000)
在推动生产力进步过程中,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活跃性是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应将农村群体主体作用充分激发出来。具体林业生态建设中,应当对农民的重要性形成深刻认识,并将农民作为建设活动的主角,让农民在林业生态建设决策中充分发挥自身的智慧。对于国家整体林业生态建设,充分培养和发挥农民主体性具有重要意义。为调动农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应对农民的意愿和需求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期健康、持续推动林业生态建设。
人要想确立自身主体地位,就需要从现实中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多数学者定义农民主体性为:为满足自身需求,基于自身主体地位,有意识地进行生产活动,并分享相应劳动成果。同时在社会事务管理和生产活动中以主人公身份积极参与,以平等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权利。与活动客体特征不同,人的主体性指的是人们对对象化活动和关系进行科学处理,其具有更加明显的创造性、自主性、自为性。
前主体性、主体性、趋于共同性是农民主体性发展会经历的几个方面,当前我国农民主要处于主体性阶段。农民主体性缺失的问题在我国广泛存在,农民缺乏强烈的政治承担意识、主体意识、文化自觉意识,经济参与意识不强,这些都会影响林业生态建设的有序开展。
2.2.1 农民自主性缺失
具有较强主体性的农民通常能够按照自身意愿和需求,对劳动对象进行自主支配,并进行劳动方式的规划和选择,自主安排劳动生产活动,自主进行自我管理。但在民族心理层面,我国古代内省型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对国民主体性张扬产生严重束缚。在封建思想的影响下,一种深层文化价值在农民群体中形成-强大而沉重的日常生活结构。农民组织生活和生产活动的依据完全是传统、生活习惯、社会经验等,封闭性、自在性、非历史性、自然性在活动主体中非常浓厚。在处于承受和被动顺从、缺乏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农村难以形成正常形态的政治生活,对于重大事件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农民也无法真正享受[1]。
2.2.2 农民自为性缺失
具有自为性农民在林业生态建设过程中目的性、科学性更强,从林业生态建设客观规律出发,在行动中充分贯穿自主意识,并从自身发展需要和能力出发,推动林业生态建设中自身价值的实现。作为林业生态建设的主体,农民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的,但由于发挥主体能力平台的缺失,无法深刻思考关乎自身长远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投劳,存在严重的群体意识,难以形成强烈的客体的改造动力和实践能力,也无法充分解放自身思想。
2.2.3 农民创造性缺失
具有主体创造性的农民可将自身的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创新精神充分融入到林业生态建设中,并不断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当前对于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意义,很多农民还没有形成深刻认识,完全有政府部门主导相关行动,在林业生态建设中无法有效实现自身的需求和意愿,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的创造性和激情的释放[2]。
首先,农民主体性形成过程中受到传统生产模式的阻碍,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多具有以平均主义为基础的自给自足观念;而狭小规模的自然经济让人们难以形成较高水平的认识,进而使人们思维具有直观性、经验性、不系统性特征。其次,我国传统文化是在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小农经济具有轻利益重义理、宗族至上的特点,这种传统家族本文宗法思想对我国农民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我国农民以家族形式从事各项行为,其缺乏培养自身主体性的意识。同时农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作为一个“理性人”经常出现搭便车的现象。再次,农民主体地位被传统政治制度无情剥夺,造成其主体性被囚禁[3]。
(1)认识方面的因素。农民主体地位在林业生态建设中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地方决策者没有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及参与权,对他们缺乏信任。同时,农民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主体地位,对于他们来说政府是林业生态建设的责任主体,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就慢慢放弃,存在“等、靠、要”思想。
(2)经济障碍。我国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在社会、知识、资金等方面对外界依赖性较强,农民主体性形成受到经济的严重制约。只有林业生态建设真正给农民带去实惠,才能够将其积极性充分激发出来,其主体性才能够实现。
(3)体制障碍。土地、教育、户籍、社保等制度,对农民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产生严重打击,并且也使农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户籍管理制度城乡分割,公共服务制度差异明显、社会教育制度不平等,社会公平原因和国民待遇原则无法体现出来。当前农民教育事业发展缓慢,我国多数农民没有接受过较高水平教育,普遍为小学、初中文化,这对于新技术、新知识、新思想的学习是不利的,对于农民整体素质提升也造成了阻碍。我国农民文化水平不高,这种情况下其自身主体性在林业生态建设中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实际中要改善民生,就要将农民主体性充分发挥出来,对农民思想进行不断更新,释放被束缚已久的主体性。林业生态建设的直接受益人是农民,相对于其他人,他们更加愿意对涉及自身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进行全面权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判断,使自身利益得到满足。如果没有农民积极、主动、创造性参与,那么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再多扶持、再好政策也难以获得理想效果。首先政府部门对于农民的意愿要充分尊重,引导和鼓励农民对各种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构建,促进农民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力度和组织化程度提升,为林业生态建设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需进一步推动农民个体土地管理改革和教育平等,为农村公共服务创建完善的体制,同时确保社会保障机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推动农民产权自主、资源合理分配的实现,积极组织和培训自治主治,为农民发挥出现主体性提供组织保障[5]。
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生产关系发展创造条件,推动城乡一体化格局更快实现,进一步强化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农民自身生态文明的发展,并对林业改革进行深化,为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供必要支持,保证林业生态建设可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
农村基础教育对于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农村基础教育改革,为提升农民思想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提供保障,积极开展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宣传工作。同时还应当变革传统思维方式,引导农民形成满足时代要求的生态价值观,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物质形态方面应当对传统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进行转变;制度形态上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6]。
当前林业生态建设中我国农民主体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对于林业生态建设是不利的。因此,在实践中应积极培养和发挥农民主体性,让农民的智慧、勤劳推动农村发展。本文对林业生态建设中农民主体性实现问题进行了分析,但仍存在一定局限,希望相关人员强化重视,将林业生态建设中农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推动林业生态建设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