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伯魏
(广西来宾市象州县林场,广西 来宾 545800)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林业产品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以林业产品为主的林业经济在近年来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前景,林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也越来越重要。但在林业产品获得可观收入的同时,许多矛盾也在不断产生。经过案例的调查与分析发现,当前许多地区森林覆盖率高、林业产品多、林业收入高,但同时在该地区也存在较为频繁的林业山地权属纠纷问题。针对类似的案例,本文分析了出现林业山地纠纷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当前,我国许多林木、山地的所有权都存在权属纠纷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林业山地的纠纷案例更多。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我国农村的林业山地权属在长期的发展中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等,尽管通过不同阶段的发展与规划,大多数的林业山地权属问题已经能够明确,但也仍旧存在一些遗漏的部分。一些由于过去在界定林业山地时疏忽大意、界线模糊的情况,都会使得林业山地权属问题长期遗留,造成当前的权属纠纷事件。
随着林业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越来越高,林业经济的发展也越加迅速,不仅对于国家经济起到驱动作用,还承担了我国生态建设的部分内容。受到林业经济的利益影响,长期居住于林业山地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资源的充足与土地的肥沃使得居民在林业经济发展中看到了希望。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为了个人利益而产生错误观念的情况,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林业山地的开发中,这使得林业山地的使用权受到了恶性争抢,在不断的权属纠纷中加重矛盾。这是由于林业山地的受益者在使用资源的过程中产生利益抢夺观念而造成的纠纷问题,需要从意识与观念中进行教育与改正。
林业山地在一定的管辖范围内可能同时被多个乡镇与村庄使用,每个村庄间组成一个小集体,便会产生许多的集体,这些集体对于村庄的利益盲目维护使得不同村庄间林业山地权属纠纷问题频发,加之一些村庄内基层干部处理问题能力不足,没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村民思想问题,未能针对林业山地的权属提出合理办法,使得村庄间的矛盾逐渐扩大。在小集体意识的影响下,村民忘记了自己是受益者的身份,仅为了利益进行权属争抢,导致林业山地的权属纠纷越发严重。
对于林业山地的权属纠纷问题,大部分出现在农村,这也说明了农村人民的文化素质与法制观念的不足。由于农村人民长期以来受到的文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不充分,使得农村人民的思想观念较为狭窄,在对社会时事政治了解不足的情况下,认为只要手上有林业山地的承包权就能够终身获益。实际上,在他们的承包期内,他们都是林业山地的受益者,使用林业山地资源创造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承包期限到期后,还继续使用林业山地并进行开发的,本身是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并且当发生纠纷问题后,受益者不寻求法律援助保护合法利益而是寻衅滋事,这是法制观念不强带来的不良后果,对于林业山地的权属规划也不会有合理的结果,反而会使得受益者间的矛盾加深,不利于林业山地的合理利用,更不利于创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林业山地纠纷案例中,也有存在很多寻求法律援助的事例。这些受益者通过法律手段希望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但由于林业山地的纠纷问题涉及的专业性强,需要有较强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出面解决,而林业山地的纠纷诉讼案需要上级行政区域指定法院受理,许多林业山地的纠纷案例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这使得纠纷问题的处理结果并不合理,对于不同的受益者而言,宣判结果并不能满足他们的根本需求。法院的宣判依据与结果的不合理会直接加深受益者的纠纷与矛盾。同时,基层司法人员若是在林业山地纠纷案件中处理不合理、不及时上报、处理手段不健全等,都会造成矛盾的加剧,直接引发受益者的反抗心理,有的采取错误手段解决问题。
林业山地的纠纷大部分出现在农村,由于农村发展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规划,发展较慢,使得林业山地的权属问题始终没能够保证彻底明确。但林业山地的纠纷问题是不可忽视的,这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也会影响林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针对林业山地权属的纠纷问题与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应对策略,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农村林业山地权属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没能够得到解决,因此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应该是最有效果的,这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尽快制定计划,以林业山地的实际情况,采用具体的方法进行解决。例如可以采用平铺排查法对林业山地的界定进行重新调查,以林业山地的资源与历史因素、历史情况进行科学的判断、分析与审核。在调查结果的产生过程中应保证公开透明,以客观、公正、细致的调查内容与调查结果引导村民进行理性判断。只有在历史遗留问题上有较好的处理手段,才能够直接对林业山地的界线进行划定,从源头上解决林业山地权属纠纷。
尽管当前在基层村务工作者中存在综合素质能力较差的现象,但不可置否的是,法律依旧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不应该以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衡量法律的有效性,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林业山地的纠纷问题。这首先需要林业工作站指派专业人员进行配合调查,以林业三定时期所颁发的林业山地权属中的所有权证明、自留山地使用权证明等进行资料判定。若没有相关的资料或林业三定不明确,可以根据四固定权证、土地证等进行判定,再甚之对于一些没有土地证的农民,可以根据合法权属变更进行判定。保证所有与土地权属相关的证明、资料都能够得到利用,满足受益者的基本需求。其次,为了保证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影响实际效果,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水平,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培训与考核加强他们的职业理念,为林业山地权属纠纷问题的顺利解决提供绝对保障。
经济利益造成的林业山地纠纷应从正确的观念意识上进行改变。农村地区对于林业山地使用权等的纠纷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力度的加强得到解决,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小集体意识、利己意识的蔓延,从观念意识上增强群众合作意识,将依法办事观念深入群众内心。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与合作意识,让群众在合作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有效解决林业山地权属的纠纷问题,并促进当地林业经济的发展。
基层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决定办事能力,在林业山地权属纠纷的处理上,需要相关处理人员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都能够达到一定高度,能够合理的调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村民关系,同时也能够对林业山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认真理性的分析与判断,了解林业山地权属纠纷的内在原因,从多个角度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最大限度地降低影响,为当地的林业经济提供保障力量。因此需要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与岗位意识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与教育,从思想层面上提高他们的意识,从实际行动中培养他们的能力,打造一支具有较高能力的专业性人才队伍,科学合理的解决纠纷事项。
当前林业产品在市场上有较大的需求,林业经济的发展也呈现较好的势态,以林业山地为主的权属问题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传统的观念使得农民对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更加关心,在林业经济有较好发展的情势下,部分农民处于利益考量,对林业山地的权属产生错误思想,利己主义与小集体思想在林业山地权属纠纷中也屡见不鲜,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守法意识的宣传普及、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统一历史遗留问题等方式进行解决,以求获得林业山地纠纷的平息与林业经济的扩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