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文君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 天津 300071
金融租赁属于一种同实体经济存在紧密联系的金融工具,并且在促进产业升级、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途径、推动社会投资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在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情况下,金融租赁行业也可以较好地契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07年通过国务院许可,银监会将商业银行作为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试点,并且获得了较快发展。截止到2016年末,我国总计成立了五十六家金融租赁公司。然而,在此过程当中,金融租赁公司却出现了融资途径狭隘和期限错配问题。由此可见,十分有必要加强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应用。
首先,金融租赁在租赁行业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租赁资产的质量较高。现如今,成立办理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包括银行系和资产管理系金融租赁公司。投放企业基本以国企和上市企业为主。投放行业着眼于能够带来稳定经济收益的类型,比方说,船舶、农机、医疗器械和飞机等。另外,由于金融租赁的股东背景和资金成本均十分理想,因此,其基础资产具有一定的优势,并且基于担保服务,还能够大大地提高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从而减少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其次,租赁项目收益稳定的特点适合应用资产证券化。为了避免信息缺乏对称性,大多数租赁合约均有担保,也就是说,一旦出租人难以对租金进行支付时,就要由担保方进行支付,从而提高了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金融租赁公司在办理业务时注重租赁物的特点,恰好符合资产证券化依托于资产信用融资的特点,因此,金融租赁资产是最适合证券化的一种基础资产。最后,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越来越完善。2005年,开始试行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此过程当中,发行了大量资产证券化产品,随后尽管停滞了一段时间,但是其具体操作标准和法律投资环境却在日益完善[1]。
首先,利用租赁资产出表对金融租赁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加以改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指出,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一定要低于其注册资本的12.5倍。近几年内,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的快速发展,资产规模日益扩大,资本短缺成为了阻碍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瓶颈。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均投放在了租赁项目当中;另外,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投放新项目极度短缺。然而,针对优质项目实施资产证券化却能够实现真实出表,从而既能够降低对资本金的消耗,同时还增加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因此,与监管要求相符合[2]。其次,减少金融租赁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金融租赁的业务项目基本是中长期的,业务期限往往会超过三年,并且其融资的实现主要依靠银行借款,中长期资金大量短缺。此种业务模式导致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了严重的资产负债错配现象,因此,不得不推陈出新,从而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却为金融租赁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中长期资金,从而大大地减少了金租行业的流动性风险。最后,增加金租公司的融资途径。利率实现市场化以后,不仅会增加金租公司的融资成本,而且还会降低租赁业务的经济效益,从而限制了金租行业的发展。然而,基于对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却能够减少其融资压力。
首先,大多数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并没有实现“ 真实出表”。“真实出表”的实现,租赁公司无需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而是由投资人员来承担。所以,“真实出表”常常意味着市场十分肯定租金资产或者是证券化交易的设置,从而大大地提升了租赁和证券公司的市场影响力。然而,大多数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由于租赁公司承担着较高的财务担保比例,风险较大,因此,没有实现“真实出表”。其次,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受到了税收的影响。进行资产证券化交易时,租赁公司将租金债券转让给SPV以后,等同于SPV和承租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租金收付关系,为此,SPV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从当前的税收规定可以看出,SPV尚未具备开增值税发票的权利。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基础资产集中度、资产支持证券切实落实、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保理以及其他融资途径缺乏优势、投资者结构缺乏多样化的问题。现如今,证券化试点中的额度管理对金租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产生了阻碍,从而难以提升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3]。
现如今,监管机构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定的监管流程较长,因此,亟待提升其审批效率与监管的公开性。另外,还应该对发行管理流程进行简化,发行主体自行选取基础资产、发行数量、窗口和时机;将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比方说,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体系。基于多方的协同努力,拓展一级与二级市场的发行以及交易规模,主要有对产品设计加以创新,扩大投资人员的队伍、健全质押回购融资功能等。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产品类型越来越多、交易日益活跃,能够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和收益率曲线的合理性。
信托公司等未确定实施“ 营改增”之前,应该构建出相应的政策。金租公司在资产出表后仍然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各个市场参与方可以各尽其责,利用市场规则来取替刚性兑付。首先是发起部门应该严格遵守资产证券化契约,重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此来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到位、凸显重点。另外,还要赢得投资者的信任,符合投资人员对风险识别、评估提出的要求,从而让他们获取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所有与风险以及收益相关的信息。其次是提高中介服务能力与质量,从而为投资人员识别和评估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最后是遵循“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发起部门落实信息披露与资产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将刚性兑付打破。
银行间市场的特点为容量较大、交易比较活跃等。现如今,金融租赁公司的大多数资产证券化项目均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就证券交易所市场而言,证监会在2014年11月颁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资产证券化事前行政审批取消,并在基础资产中融入了租赁债权。立足于特殊目的载体形式可见,现如今的银行间市场信托模式发挥着有效的隔离风险的作用,然而,在交易所市场的券商与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方面,并未确定其具有隔离风险的作用。为此,十分有必要在不同的发行市场中对信托模式具有的优势加以充分利用,以此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清晰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风险隔离作用,维护各个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各个市场的特点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应该鼓励发起人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选取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并对各个市场的优势加以有效利用,以此来提高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效率。
资产证券化应该以基础资产的“独立性”、稳定现金流和“真实出售”为核心。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公司法中是否能够设立 SPV、破产法中怎样切实实现破产隔离、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中怎样明确划分真实出售债权资产均未进行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转让完资产之后的登记与公示流程,也未构建出有关的配套体系与流程,从而无法保障SPV与投资人员的权益。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无论是经济增长方式的创新,传统产业的升级,还是新兴行业的发展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均需要投入较多的设施与固定资产,所以,需要扩大我国租赁市场的规模。其中,资产证券化在金融租赁行业中的应用,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融资压力由承租方转移给了出租人,与此同时,出租人利用租赁资产证券化将融资压力转移给了投资人员,进而不仅大大地增强了市场流动性,而且还使金融产品的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就当前而言,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尚未达到较快的发展速度,因此,仍然需要融资租赁公司,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以及投资人员的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