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中亚五国能源合作研究分析

2019-11-27 11:44突玛丽斯·阿布力克木
智富时代 2019年9期

【摘 要】自“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来,中国与中亚国家在能源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现状,探讨了当前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如何深化双方能源合作,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国与中亚;能源合作

一、中国与中亚五国能源合作概述

(一)中国与中亚五国能源合作现状

目前中哈两国能源合作的方式主要是直接进口哈国石油和天然气、直接参与哈国的油气资源的开发、收并购哈国的油气田资产、与哈国的企业合资建设和经营能源企业等。具有油气开发前景的土地占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土的六成。乌国的油气总储量在前苏联 15 个加盟共和国中占第三位,拥有丰富的天然气储量。乌兹别克斯坦也有两个盆地产煤,一个是地下开采,另一个是露天开采。其油气运输方式主要通过管道和铁路。

吉尔吉斯斯坦是典型的内陆国家,没有出海口,公路运输是最重要的运输方式。2013 年 9 月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是其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最大的能源合作项目是电力。2016 年,中国连续三年成为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一大投资来源国,投资额为2.896 亿美元,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 44.2%。主要投入石油化工、矿产资源开采、建材等领域的大型项目。

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情况相似,燃料能源主要依赖进口,2016 年塔境内产煤约 130 万吨,甚至依靠周围国家的能源救助,水力发电是其主要的能源方式,占据国内能源消耗的 80%。油气运输方式主要通过管道和铁路。中国是塔吉克斯坦的第二大投资来源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在与塔吉克斯坦能源合作中主要是以中方能源出口为主。

(二)中国与中亚五国能源合作的主要领域

在石油方面,中国的主要合作对象是哈萨克斯坦,自 2006 年中哈输油管道投入運营,就成为中国与里海相接的能源大通道。在 2013 年之前,石油进口量一直维持在 1000 万吨左右,但由于国际能源市场的影响,进口数量在近些年有所下降,如 2016 年减少到 323.4 万吨。但在原油深加工、炼化厂建设、石油装备制造厂建设等领域开展了更多的合作,达成了一系列的合作意向。自 1997年中石油进入哈国开展业务 以来,中国的石油企业已在哈国耕耘 20 年,现每年石油开采量约占哈国总产量的 1/4。

在天然气方面,中国的主要合作对象是土库曼斯坦。2016 年,中国从土国进口天然气 294 亿立方米,占进口总量的 35.8%。截止2016 年底,中国已累计从土国进口天然气 1400 多亿立方米,连续多年成为土国天然气出口最大目的地国。中国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的天然气数量较少,近些年一直维持在 4 亿立方米,2016年,哈国共对外出口天然气216亿立方米,向中国出口数量仅占2%。但在 2017年10月,哈方对外宣称,中哈已经签署合同额达10亿美元左右的天然气出口协议,若该协议成功执行,那么中国从哈国进口的天然气数量将达到50 亿立方米,是2016年贸易额的10倍有余。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途经乌兹别克斯坦,在该国境内建有重要的枢纽中心,2016年,中国从乌国进口天然气43亿立方米,占中国天然 气进口总量的5.2%。

二、中国与中亚五国能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亚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哈萨克斯坦的运输能力都要强于其他国家,而其他国家的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现存的公路和铁路都存在老化现象,重修和重建的成本都较高。在电力供应方面,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主要是火力发电,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坦则多是水利发电,但发电设备都存在老化、报废等问题。除此之外,中国在中亚地区的能源项目主要集中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等方面。但中亚地区的工业化程度较低,许多国家将推进工业化进程列为国家战略。

(二)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例如,国际能源合作制度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能源合作受政治体系干预和影响大,国际能源投资法律和政策缺乏可持续性,中国与中亚能源合作条约与协定具有模糊性,投资争端解决模式对国际能源投资的保护力度偏低等。

(三)中国能源企业的竞争力较低

中国企业在中亚地区的能源合作模式主要是合资与并购,通过合资方式可以直接参与当地的能源开发,但由于文化差异、语言障碍等方面的因素,合资企业的管理难度较大,风险较高;对于并购模式,可以直接获取该能源的所有权,发挥原有企业的优势,但为了保护本土企业,中亚国家在股权结构、经营理等方面对并购都提出了过高要求,这也相应增加了中国企业参与并购的风险。

三、中国与中亚五国能源合作对策

(一)加强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中亚国家普遍具有改善本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意愿,但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需要外资企业参与其中,而中国是全球基础设施建设能力最强的国家之一,双方在此领域具有良好的合作契合点。目前,中国企业要利用好“亚投行”和“丝路基金”这两个平台,启动一批重大项目,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竞争优势,加大“走出去”步伐。通过互联互通,构建区域性的基础设施网络,积极争取中亚国家的优惠政策,使得“走出去”战略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合作制度

当前中国—中亚合作制度不完善,如法律制度、投融资制度、保险制度等,制度的缺失增加了双方合作前景的不确定性,弱化了双方合作意愿,从而影响双方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中国—中亚能源合作机制下完善相关合作制度是保障未来双方深化合作的必要条件。可以尝试搭建中国-中亚国家统一能源信息平台,建立区域供求预警机制等总之,目前研究比较趋同的一点是,借助“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旨在促成一个专业性、针对性、利益共生性的中国和中亚多边机制的形成。

(三)拓宽合作领域,提升中国能源企业竞争能力

中国企业应积极探索能源产品的深加工及相关设备制造,掌握能源和产品深加工的高端技术,提升能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鼓励新能源企业开发,创新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生产环境友好型能源产品。要利用好大数据,对能源领域的数据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分析,构建能源信息数据库,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为项目的进展、优化提供数据化服务,在中国企业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需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了解中亚国家的法律法规、税收、金融体系,评估项目风险,挖掘能源合作项目,培育重点示范项目,优化模式,吸引多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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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突玛丽斯·阿布力克木(1995—),女,维吾尔族,新疆塔城人,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7级研究生,世界经济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