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雨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壮大,证券监管和信息披露中的问题不断显现出来,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对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对投资者的利益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此从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入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在公示制度下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此制度下存在诚信问题、旧制度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企业自愿信披意识不强、法律违规成本低及信息垄断等问题,并试图据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
早期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会计报表中披露事项的量化方面,尤其关注年报的研究,很少考虑信息披露如何去满足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信息披露研究主要采用披露指數来衡量上市公司满足投资信息需求的程度,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列出不同的事项,然后对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进行评分,Lang和Lundholm(1993)发现大公司、业绩良好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得分更高。
Robert W.Mc Gee, Xiao li Yuan(2008)对中国年报披露的及时性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中国企业财务报告披露所需时间要长于发达国家的非华企业所需时间,由于公司治理对年报披露时间有影响,故认为中国的公司治理水平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因
信息披露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
那么企业为什么要进行信息披露呢?
首先,信息披露是联结上市公司、交易所和投资者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了解企业情况、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其次,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开,让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此外它的意义在于可缓解上市前后信息不对称,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行为。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
1.旧的信息披露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传统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主要假设前提的信披规则已难以适应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化披露需求。并且制度的建立需要成熟的时机,目前,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有关于体现企业价值的信息,因为这样有助于引发投资者思考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行业监管实施新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近几年将会持续出台分行业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有关政策。
2.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辅助功能发挥不明显
自愿信息披露有助于缓解“信用”危机,对增强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规模大、业绩好的上市公司倾向于更多地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强化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但是其他上市公司由于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层意识不够强烈等诸多因素导致大多数的这种上市公司喜欢游走在法律边缘,意在不越界,不触碰法律底线,只要完成强制性需求即可。
3.在目前的A股市场中,信息披露出现了乱象
乱象体现在五个方面:信息披露姗姗来迟、部分信息前后矛盾、信披中提及的承诺未履行、信息披露避重就轻、上市公司财报热衷“打补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表示,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研究论证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从中国国情上来讲,任何制度在我们国家的实施都需要长时间的理论论证与实践,必须与基本国情相结合之后才可以,意思就是要自然而然的融合。
4.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企业诚信建设环节相对薄弱
所有公司企业从事商业活动,讲究的终究是诚信、信用。尤其是21世纪,国家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都在逐年提高,但由于缺乏一套统一的健全的诚信制度体系,使得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违反道德,靠自己的自律意识行动。
追溯历史根源就是我国原有体制下企业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另外就是有关信用建设方面的立法落后,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治机制不健全;信用市场建设不成熟,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5.上市公司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实现暴利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两者都想通过投资融资活动使自己持有的货币增值,根据货币守恒定律,其他条件不变,总有那么一部分资金会转移到另一部分人的手中,即盈亏平衡。
现实中每个参与者所具备的条件资源是不一样的,有的参与者就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侵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虽然政府充当调节剂,起到规范或中介的作用,但是,有关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精细,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监管部门的职能实施情况,容易产生腐败。
6.违规成本低,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惩戒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指出,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但是前置程序是否取消还没有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件实施,如果我们投资者想要进行诉讼,那么风险还是很高,并且投资者举证还是比较困难。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对策
1.加强对自愿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
目前,上证所已经在2015年实施了分行业监管的模式,对部分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实行了按行业集中监管。
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的信披进行分类是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况且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是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在对强制信披的高度重视下,有必要让自愿信披与其齐头并进,若不进一步加强对自愿信披的监管,很有可能上市公司会通过此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不可靠的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有效秩序,甚至对社会的集体财富产生重大影响。
2.建立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信用文化
我国已颁布了大量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是企业对信用知识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信用文化建设薄弱。因此有必要构筑企业诚信信用文化,它要求要在企业里树立起“信用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的意识。
另外,企业诚信作为一种观念和意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发展,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法律等正式制度对经济市场建立和完善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也是备受关注和重视的,而像企业诚信这样的非正式制度对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作用常常被我们遗忘或忽视。
3.引導企业披露有助于揭示自身价值等个性化信息
国家对于信披制度的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但现阶段信披质量还是无法充分保证,那么笔者认为是否可以通过侧面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发现问题。
投资者追求个性化的信息披露要求显得十分迫切,它从侧面可以反映出这个公司的实际价值,弥补强制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的不足,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析看出企业的披露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的规模、人员配置、资源配置等状况相符。
4.合理设计薪酬激励
薪酬激励通过契约将股东权益与管理层利益相联系, 提高管理层工作的努力程度, 降低管理层的道德风险。但是, 一味地增加管理层薪酬激励, 并不能保证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持续提高, 当薪酬达到一定水平, 基于业绩考核会促使管理层进行盈余操控, 从而降低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所以要将薪酬激励设计在一个合理的,充分适当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在缓解代理冲突的同时, 不至于损害信息披露的质量, 使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达到最高水平。
结论
综上,与信息披露制度有关的研究越来越倾向于对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的研究,各大监管部门也开始分行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以适应不同行业差异化的披露要求,企业诚信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中,整体趋势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因此,未来我国的信披规则一定会更好地拉近我们与上市企业的距离,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Lang.and R Lundholm.Cross-Sectional Determinants of Analysts Ratings of Corporate Disclosure[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3(31):246-271.
[2]Robert.W.McGee,Xiao Li Yuan.How timely is Financial Reporting in China[N]. Florid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 2008(12):32-32.
[3]程丹,刘士余.注册制改革不能单兵突进[EB/OL].证券时报网,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