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
——新修订《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立法解读

2019-11-26 08:41常江,李峰
质量与标准化 2019年8期
关键词:本市条例标准化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2002年3月15日,《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本市标准化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截至目前,本市平均每年制修订地方标准约100项,多项地方标准在全国复制推广。地方标准的快速发展,对提升产品质量、便利经贸往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原有的条例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19年初,《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工作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正式项目,于7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本市标准化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笔者有幸参与了此次修订工作,现尝试对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修订背景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是本市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是其施行17年来的第一次修订。为了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上位法规定,满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本次修订进行了框架性、整体性修改。

1. 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保障法制统一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将标准纳入国家基础性制度范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战略、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标准化工作改革作出总体安排部署,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工作机制等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比如将原标准体系整合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五大类,明确了各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分工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等内容。为解决《条例》与上位法之间不一致问题,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保障法制统一,有必要全面修改《条例》。

2. 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

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用精细标准推动精细管理。由于《条例》所确立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较为滞后,比如标准范围过窄,主要集中在工业产品、工程建设等领域,难以覆盖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的市场供给不足,缺少团体标准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能源、电子商务等领域,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为发挥标准在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推动上海高质量发展,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更加科学地规划标准化工作路径,补足制度短板。

3. 巩固创新实践成果,解决标准供给问题

近年来,本市在区级政府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试点、长三角区域合作,以及引导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参与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和做法。为满足市级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标准化工作需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试点工作,发布近30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建立了苏浙皖沪长三角标准化合作机制,发布实施《会议经营与服务规范》《采摘体验基地旅游服务规范》等多项标准。这些创新实践,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及时予以总结、固化和完善,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新《条例》创新亮点

1. 创设“上海标准”标识制度

标准是国际经贸往来中通行的规则和“语言”,掌握了标准,就掌握了话语权。为了鼓励和促进先进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条例》创设了“上海标准”标识制度,通过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把那些经过行业认可、实践检验、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从上海制定的各类标准中筛选出来,赋予“上海标准”标识。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我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辨识度,助推“四大品牌”建设,提升上海城市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2. 赋予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法律地位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省级政府标准化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上海市级部门和区政府没有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但实践中,部分市级部门和区政府确实有开展标准管理的需求。为此,新《条例》将实践中开展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入法,为有关市级部门、区政府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制度路径。目前,部分区域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地方标准的来源和储备,当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后,可以优先上升为地方标准。此外,新《条例》还对其技术规范要求和有效期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3. 增加团体标准的供给力度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将团体标准纳入标准体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增加团体标准供给,是现阶段政府简政放权背景下的标准化体制改革,将进一步优化标准体系结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制定周期方面,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周期较长,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简便,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创新时代需求。新《条例》明确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

4. 探索制定“机构标准”

上位法对学校、医院和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制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这些单位在经济属性方面与企业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从标准化工作的角度而言,都有制定标准、应用标准的需求。当前,本市众多的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通过行政审批标准化、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规范标准化等工作,大量地参与到标准化工作中。因此,新《条例》参照上位法有关企业标准的规定,将制定标准的主体范围拓展至企业、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允许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

5. 推动标准的动态更新

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原有的标准逐渐对生产、技术活动失去指导作用。必须紧跟经济社会的发展,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实行动态更新。上位法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为加强地方标准的动态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工作,新《条例》规定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6. 开展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合作

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新《条例》对长三角标准化合作机制、内容作了创设性规定,比如加强跨省际规划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联防联控、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的合作交流,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新《条例》明确通过采用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推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这一规定与新《条例》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的精神相契合。

7. 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

近年来,上海着力聚焦重点领域,搭建协作平台,集聚智力资源,加强国际标准化领域交流合作,鼓励推动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打造国际标准化高地。目前,在沪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6家,本市企业、科研机构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超过70项,在研国际标准近40项。为进一步推动“五个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新《条例》从政府、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三个层面,对标准国际交流合作予以明确,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

8. 建立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制度

新《条例》明确,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每年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本市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标准化工作白皮书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通过每年定期发布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全面准确地介绍本市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取得的进展,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对标准化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也倒逼本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水平,推动标准化工作发展。

总结与展望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标准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服务经贸往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条例》的修订,不仅对标准化工作影响深远,也必将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百姓生活产生重要影响。新《条例》施行在即,加快标准化工作改革,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标准体系、进一步理顺统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本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

长远来看,新时代标准化工作:一是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标准的制定,支持社会公众开展社会监督;二是推动全社会应用标准化的方式来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化在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三是更好地促进“上海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软连通”,使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用标准化工作助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四是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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