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百顺
选题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7月3日晚,金山一派出所接到当地一家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其声称有人用砖块砸ATM机器。接警后,民警立即趕赴现场处置,发现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正在用砖块砸ATM机,随即将其控制。经警方侦查,案发当晚,唐某某拿着5000元工资到ATM机存钱,可是钱存进去后,手机却没有收到银行的到款提示短信。唐某某情急之下,竟然随手拿起路边的砖头敲砸ATM机,将存取款机面板与存钞口砸坏,试图将钱款“取出来”。
就在唐某某用砖头“取钱”时,银行监控工作人员通过远程语音提醒其马上停止,但唐某某并未予以理睬,工作人员遂报警,唐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金山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唐某某拘役三个月。
主讲检察官蒋立凡点评
本案中的唐某某,在ATM机“吃钱”后,一时被怒气冲昏了头,想不出其他办法,就直接把火气撒到存取款机上去,拿起砖头去砸了ATM的存钱口,想将自己辛苦攒下的钱拿回来。
尽管唐某某当时心情急切,但是他这一冲动的举动,带给他的却是一场牢狱之灾。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存取款机取、存钱时如遇银行卡或现金不慎被吞,不必惊慌,可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或向银行工作人员求助。
如不放心可电话进行口头挂失,次日持有效证件到吞卡(现金)所在银行网点办理手续,银行工作人员会在核对信息后返还银行卡(现金),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使用暴力手段,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蒋立凡,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从检两年。自进入检察系统以来,一直保持着对职业荣誉的敬畏感和对检察事业的高度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