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福建省仙游县档案馆 邱宗灿
国有史、邑有志、家有谱。家谱族谱是地方志、国史之基础,是家庭之档案,它与方志、正史构成了中华民族历史大厦的三大支柱,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族谱承载着家庭的繁衍播迁,祖先的文明智慧,是文化传承的文献资料。查阅中国历史,但凡国势强盛、社会安定的朝代,从皇家贵族到普通平民,均以修撰家谱或族谱为一件大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国各地出现了一次编修族谱的高潮,新修族谱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以丘(邱)氏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中华丘(邱)氏宗亲联谊总会成立之后,全国各地的丘(邱)氏联谊会按照中华丘(邱)氏宗亲联谊总会和中华丘(邱)氏族谱研究总会提出的“文化认祖”与“血缘认祖”相结合的“邱氏谱法”,做好各地分谱的编纂工作。至2009年,“依靠这套谱法我们完成了169部分谱正式出版发行,涵盖面达到353个县市区”。这些新编的族谱除了民间保管之外,已全部入藏上海图书馆,而全国各地的档案馆、图书馆也有收藏所在地姓氏新编的族谱。作为档案部门,笔者认为除了收藏老谱及新出版的姓氏族谱之外,是否还应该加强对新族谱修编过程中形成的族谱档案材料业务指导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从而进一步丰富地方历史文化记忆。
那么何为族谱档案?《档案学词典》在档案门类中列举了家族档案和家谱档案两种,其中家族档案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结成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的亲属集团,在其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包括家谱、族谱、族务活动的文书、契约、大事记、来往书信、年谱、铭文、墓志、图表、照片等。可反映一个家族发展变化的历史。”而家谱档案则是“家族档案的一种。指旧时记载一姓世系和重要人物事迹的谱籍档案。一般包括家谱、宗谱、族谱、世谱、支谱、家乘、世系表等。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中亟待发掘的一部分。”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家族档案的范围比家谱档案大,家谱档案仅仅指已经编辑成册的族谱,而家族档案除了族谱之外、还包括族务活动中形成文字、图表、照片等。笔者认为,在这两者之间应该还要有个族谱档案的概念,族谱档案应该是指在族谱修编过程中收集并形成,作为族谱编写依据性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家谱、族谱、年谱、墓志铭、编谱入户调查图表、与有关部门联系的书信公文、研究族谱编写有关问题的会议记录、族谱校对稿、定稿及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这些族谱档案是各个姓氏在族谱编写过程中形成第一手原始性历史记录,应该属于专业档案中的一种门类。据笔者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图书馆、档案馆中所保管的主要是某某姓氏族谱、宗谱、家谱、通谱等,而有关编写族谱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等方面的内容较少,因此从丰富馆藏和地方乡村历史文化记忆、保护各种记录乡愁记忆载体的角度出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族谱档案管理的规范标准,并加强对各地族谱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据2017年3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张500人的春节全家福让浙江省嵊州市下王镇石舍村出名了。六辈人同处一框,最年长的超过90岁,最小的还不满1周岁。如果没有任氏族谱的话,恐怕就拍不出500人同框的全家福。族谱是记载同宗共祖的血缘集团世系人物和事迹等方面情况的历史图籍。族谱中蕴藏着大量有关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民族学、教育学、人物传记以及地方史的资料,对开展学术研究有重要价值,同时对海内外华人寻根认祖、增强民族凝聚力也有着重要意义。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说:“族姓之谱,六朝、唐极盛,宋后浸微,然此实重要史料之一。例如欲考族制组织法,欲考各时代、各地方婚姻平均年龄、平均寿数,欲考父母两系遗传,欲考男女产生比例,欲考出生率与死亡率比较……等等无数问题,恐除族谱家谱外,更无他途可以得资料。我国乡乡家家皆有谱,实可谓史界瑰宝。”这些被梁启超誉为“史界瑰宝”的族谱绝大多数散落在民间,部分保存在图书馆、高校及档案馆之中,保存在民间的族谱大多没有得到妥善保管和利用。可能有关部门尚未意识到族谱档案的重要性,因此,时至今日笔者还没有看到有关加强族谱档案工作的相关规定,这就造成族谱档案工作出现如下现状。
(一)各个姓氏的编谱人员缺乏档案意识、族谱档案处于自生自灭状态。笔者作为邱氏家族的一名成员,从2010年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仙游县邱氏族谱的编写工作,用了5年时间,到2015年1月《中华邱氏大宗谱仙游分谱》才印刷发行。在编写仙游邱氏族谱过程中,笔者与其他姓氏的同仁交流过程中,发现各个姓氏族谱编写人员在新族谱尚未出版发行之前,对在族谱编写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还比较重视,一旦新的族谱印刷发行之后,除了对新编的族谱(成书)注重保管外,其他的在族谱编写过程形成及为编写族谱而收集来的材料就没有人再去理它,基本处于自生自灭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流失,到最后除了族谱这本书之外,那些宝贵的原始材料基本上没有保留下来。这种现象和清华大学历史系侯旭东教授于2007年提出的《“史书”出,“史料”亡》观点相类似,侯教授在文中提出,中国多数朝代是“史书”出,而“史料”亡。我国历代朝廷热衷于编史修志,但作为历史原始记录的文书档案却被主动销毁,或不加善管而散失。相反,西欧人却更乐于保存“史料”。 西方汉学家更重视“档案”,研究和利用明清、民国档案的西方学者要远多于国人,一位常去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的美国学者告诉侯教授,那里的读者的确是外国学者多于中国学者。
(二)族谱档案收集整理不规范。编写族谱是个系统工程,在族谱编写过程中,除了需要入户调查,填写相关调查表格、收集以前编写的老旧族谱,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采访、深入宗亲所在乡村对祠堂、古墓葬、墓志铭、文物等进行实地调查,为编写族谱准备大量的原始材料;在族谱编写过程中对一些祖源不明确的地方,还必须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在族谱初稿编写出来之后,还要对其内容进行校对、修改,形成族谱校对稿;在族谱定稿印刷时,还会与相关的印刷厂家签订印刷发行协议等等。因此在族谱编写过程中会形成一整套与族谱相关的依据性原始材料,这些材料是确保整部族谱成书质量的第一手档案材料。目前,我国各地的族谱编写工作基本由各地各姓氏自发组织开展,因此在编写过程中所形成的原始材料没有统一标准、格式,各地所形成的族谱档案材料五花八门,既有传统的纸质载体,也有声像及U盘、光盘保存的新型载体资料。这就给平时的档案材料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增加了难度。而有幸保存下来的族谱档案基本上没有按照档案的规范要求进行系统整理归档。
(三)族谱档案管理缺乏相关规范和标准。目前我国的族谱档案工作基本上处于无人监管、自生自灭的状态,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标准。据了解,由于我国的族谱编写工作是由民间自发开展的,一般由各地自发成立的姓氏源流研究会、姓氏宗亲联谊会及族谱编纂委员会负责开展这项工作,政府部门还没有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历史上除了孔氏有全国统一的字辈、谱牒外,只有邱(丘)氏在十几年前成立全国性的宗亲联谊会和族谱研究会,制定全国统一的邱(丘)氏族谱编写的格式、标准,全国各地邱(丘)氏按照总会制定的格式、标准编写本地分谱。其他姓氏尚未见到全国统一的编写族谱规定要求,因此各地在族谱编写体例、要求上各自为政、自主性较强,其族谱编写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随意性较强。虽然邱(丘)氏有全国统一的族谱编写格式、标准,但由于没有意识到这些族谱档案材料的重要性,因此对族谱编写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如何管理也没有统一规定。全国各地的族谱档案管理呈现出各自为政、自主开展的现象,无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原则,造成现有各地族谱档案资料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
(四)缺乏专业档案管理人才。高素质的档案专业人才是做好族谱档案建档工作的重要条件,族谱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都离不开档案专业人才。由于族谱编写工作一般由社会上的老同志负责,这些人没有从事过档案工作,对档案知识一知半解。他们根本意识不到其手头的资料就是未归档的档案材料,这些材料对确保整个族谱的编写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平时不注意对族谱编写过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另一方面,档案学界对族谱档案的认识也仅仅局限在家谱档案这个层面,尚未认识到开展族谱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为此笔者在维普资讯上搜索“族谱档案”“修谱档案”“编谱档案”“家谱档案”“家族档案”这五个主题,截止2017年8月31日,分别查到203条、38条、20条、332条、1039条相关记录文章。这些文章的内容侧重于对族谱的作用、价值及如何开展家谱收集、保护的研究,而对族谱编修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该如何管理、提供利用方面研究较少,只有周祚绍在1994年第3期《民俗研究》上发表的《修谱:收族的法门——清代孔氏修谱档案论析》文章,其内容涉及到族谱编修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史料。
(一)充分认识族谱档案的重要性,提高对族谱档案建档工作的重视。冰心生前为福建省长乐市《谢氏族谱》作序时写道:“我自幼离乡,对于乡土、乡人极少接触,但我认为族谱是承上启下的家族历史。对家史的注重和关怀,是爱祖国、爱人民的起点!”族谱为何如何重要,这主要是由族谱内容的系统性和真实性决定。由于族谱是由民间力量组织编写,其编写工作不受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影响,因此其内容能如实反映一个地方姓氏发展情况。举一个简单例子,一个家庭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了孩子,由于种种原因,在其户籍的家庭成员中往往无法体现或根本就看不到这个成员。但在族谱编写过程中却能够如实反映其家庭成员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族谱有很高的真实性。为了确保编写出来的族谱能如实反映一个姓氏在一个地方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族谱编写人员会想方设法收集、查阅档案资料,并多次与当事人审核、校对所编写的族谱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而这些第一手收集来的材料及当事人的审核校对稿正是确保族谱内容真实准确的依据,由于族谱内容往往会涉及一些宗亲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这些内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问题,这些信息是否准确、能否入谱,在族谱初稿校对过程中由当事人或相关家庭成员予以签名确认,这些带有校对人员签名的校对稿,是确保族谱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族谱成书印刷之后,个别族人对族谱内容提出异议的重要依据。因此这些带有个人签名的书稿是比族谱定稿还要重要的族谱书稿档案,应该永久保管。从档案的角度来看,这些在族谱编写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具有档案的原始性、依据性和参考保存价值的基本特征,属于应该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虽然族谱档案已经存在,但由于人们尚未认识到他的重要性,因此档案部门应该从传承和重构乡村文化建设、让大家“记得住乡愁”这个角度出发,重视和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开展族谱档案建档工作。派出档案专业业务人员指导族谱档案建档工作,加大对族谱档案建档工作的扶持力度,保证族谱档案建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族谱档案工作规范及标准。族谱档案是各地在编修族谱过程中形成的,虽然族谱档案的权属不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其对社会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是记录乡愁记忆的一种载体,承载着一个姓氏的历史变迁、风俗文化和人文精神等内容。因此国家档案局应该从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的角度出发,制定有关族谱档案工作的规范、标准,方便基层档案部门开展族谱档案建档指导工作。实际上国家档案局在上世纪80年代就认识到族谱的重要性,于1984年会同教育部、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的通知”(国档会字〔1984〕7号),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为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做准备。2001年文化部办公厅再次发文,要求各地图书馆、文化馆协助编好《中国家谱总目》,为开展谱牒研究创造条件。笔者认为档案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标准应该从加强族谱档案工作角度出发,而不是单纯为收集现成的族谱成书来考虑。由于族谱档案内容会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因此档案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明确有关部门做好隐私保护工作,防止不当利用族谱档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各地档案局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出台本地的相关档案工作规范、标准,为族谱档案建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015年,福建省档案局在开展乡村记忆档案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将族谱编修工作作为乡村记忆档案编研开发的一个内容予以列入。
(三)重视族谱档案工作人才资源的建设。档案部门在开展业务培训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族谱档案工作相关知识培训,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为做好族谱档案工作提供人才资源,确保族谱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社会档案资源出现新的流失,实现族谱档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做好族谱档案保管工作。族谱编写工作主要由民间组织机构开展,一般在族谱编写任务完成之后,相关编写机构就会解散,因此要妥善处理好这些族谱档案保存、管理工作。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保管,即这个姓氏成立了某某姓氏联谊会,并且建有本姓氏的祠堂,则可以指定有责任心的宗亲专人负责管理族谱档案,并保存在祠堂内部。对于那些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姓氏,则可以将族谱档案寄存或捐赠给所在地的档案馆,也可以寄存在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在办理寄存或捐赠族谱档案时要签订好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特别是在利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权、隐私权问题都要予以明确,确保族谱档案所有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