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赞 秦剑博
(1天津体育学院运动训练科学学院,天津 301617;2天津职业大学体育部,天津 300410)
众所周知,优秀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是一个相对比较漫长的成长过程。在此期间,训练理念的指导偏差,轻则多走了弯路,延缓了成才的时间,重则导致运动损伤甚至提前结束运动寿命。因此,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中,正确的、合理的训练理念的指导,是青少年运动员健康成长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然而,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常常混淆着若干错误的训练理念。只有厘清内涵,才能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运用正确的训练理念。基于此,本研究拟对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若干对训练理念进行内涵辨析。
以我国竞技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八对训练理念的内涵辨析为研究对象。
1.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中国期刊网查阅关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训练理念、训练观念、科学训练、以赛带练等方面的文献资料,并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
1.2.2 比较分析法
针对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训练理念的内涵指向和训练要求进行对比分析。
1.2.3 逻辑分析法
基于哲学、运动训练学和逻辑学等理论,对所收集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和逻辑推理。
关于理念的界定,《辞海》(1989)对“理念”一词的解释有两条,一是“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二是“观念(希腊文idea),通常指思想。有时亦指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的形象。”(《辞海》P1367)。其实,“观念”按《辞海》的解释也是“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因此,一般意义上谈理念和观点并没有本质区别。那么谈训练理念和训练观念也是如此。
所谓训练理念,陈小平(2008)将其定义为是教练员进行训练的“世界观”,它从宏观上把握训练的方向,在总体上控制训练的进程[1]。而程冬美等(2008)认为训练理念是指训练者在亲身体验基础上,对竞技体育和运动训练活动的内在本质、规律和价值及价值实现途径的理性认识和基本的态度观念[2]。
显然,陈小平认为的训练理念是教练员所属,而程冬美等是将训练理念的拥有者指向训练者。其实,训练理念的持有者既可以是教练员,也可以是运动员,同时其他诸如体能训练师、营养师、物理治疗师、管理者、队医等服务于运动训练的人,都可以是训练理念的持有者。关键是在训练实践中能否辨证地坚持正确的训练理念。田麦久(2019)认为,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运动训练活动的规律,能够指导训练活动成功进行,并经过了竞赛检验证明确为行之有效的理念,即为正确的训练理念[3]。正确合理的训练理念反映运动训练的客观规律,促进运动员训练水平的提高;相反,错误的训练理念只会偏离运动训练的客观规律,进而将运动训练实践引向歧途。
关于训练理念的价值定位,邓运龙认为:训练理念(观念)是直接支配训练活动的思想,是理论指导训练实践的中介,是实现运动训练突破的支点,是推进运动训练变革的先导[4]。由此可见,训练理念问题关乎竞技训练的发展方向,对运动员竞技成绩的突破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价值。
在竞技训练领域,训练理念可以说是一个“高频使用”词汇。人们在总结某项目成绩有较大突破时,或者在分析成绩停滞不前或项目落后时,经常将原因归结为训练理念(观念)的先进或落后。显然,大家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认识到训练理念对训练、比赛活动的重大影响。有什么样的训练观念,就有什么样的训练活动;有什么样的训练观念层次,就有什么样的比赛成绩水平[5]。任何竞技运动在不断创造新成绩的同时,必有先进的运动训练指导思想——训练理念为先导。
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大量的运动员中途退出竞技训练以及运动员成材率的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都与训练理念的错误理解和不当运用息息相关。我们坚持正确合理的训练理念将会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运动成绩,促进竞技体育后备运动员训练成才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如果我们固守错误的不合理的训练理念,则只能是背离运动训练的本质和规律,最后将训练实践引向歧途。因此,很有必要对运动训练中主要存在的若干训练理念进行内涵辨析。
2.2.1 “科学训练”与“指标量化”
科学化训练的内涵旨向,也即其本质特征,就是遵循运动训练过程的客观规律所进行的训练[6]。然而,在训练过程中人们常常将数据量化指标的监控与科学化训练划等号。似乎不进行数据指标的训练,只能是经验化训练,尤其是运动训练的科研保障人员,更是基于“量化指标”来作为判断和抉择的依据。事实上,在具体的训练实践中,还是要辩证地、理性地看待各类量化指标数据的价值。因为量化指标自身的局限性和专项训练的复杂性,使得量化指标很难真实全面反映训练的专项化程度和水平。例如,当年朱建华训练时,要想冲击2.40米,根据力学原理其腿部支撑力必须达到自身体重的4倍以上,而就朱建华当时的训练状态,他腿部的承重力远不止该数据[7]。
科学化训练的量化评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量化指标本身的间接性、滞后性、片面性和误差性,难以全面反映运动训练的专项化程度,难以精确反映运动员训练适应的个体性差异,统计学上的逻辑和实践的冲突,严格的测试条件和测试成本以及测试对象的配合[8]。因此,要深刻理解科学化训练的内涵和实质,既要考虑训练过程中的量化指标监控,又不能一切训练安排受制于“量化指标”。多年的运动训练实践所积累的经验总结,并基于经验所归纳提升的反映运动训练客观规律的训练原则,对于运动员的正确训练方向具有无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因此,要在遵循运动训练客观规律,遵循运动训练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发挥训练过程中的量化指标的监控指导作用。
2.2.2 “以赛代练”与“以赛带练”
近年来,随着竞技体育多赛制的发展,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次数明显增加。于是 “以赛代练”和“以赛带练”的训练理念可谓甚嚣尘上。然而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差异。关于“以赛代练”,这里的“代”是代替的含义。也就是说以参加比赛来代替训练。他们的逻辑是现如今竞技体育比赛层出不穷,可谓竞技体育的多赛制。只要运动员想参赛,就有很多的商业性的比赛和非商业性的比赛可以参加,这样比赛的时间相对比较长,也比较多,也就不用训练了,只要多参加比赛就行了。换句话说,寄希望于通过参加比赛的形式来代替运动训练。
而实际上,比赛具有训练的功能,通过比赛确实能够提升运动员的竞技水平,但是比赛却无法从根本上替代训练。2004年奥运会期间我国皮划艇队教练组副组长曹景伟说:“条件不允许我们以赛代练,但我们在这个项目上也是想尽一切办法提高运动员的参赛能力[9]。因为,比赛是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整体展示,而训练更多地是局部分解训练或整体分解训练,然后过渡到整体训练即完整的专项竞技展示。显然,任务和目的的不同,决定了二者之间无法相互取代。另外,以赛代练,则所有的训练几乎都是专项训练,并且比赛过程中运动员的负荷强度很高,心理压力也很大,这会加剧一般训练和专项训练内容安排之间的不协同,进而加剧运动损伤的风险。以赛代练的结果,将是饱受运动伤病的困扰,最终可能过早地退役,过早地结束运动寿命。因此,以赛代练的观点不可取。而“以赛带练”是指从实战出发 ,通过比赛促进运动员的训练,并利用比赛反馈信息,及时调整训练计划,促进训练质量提高的训练过程[10]。
这里的“带”是“率领,引导的意思,即通过比赛来更好地引导、带动训练。换句话说,运动员通过训练得到了提高,但是其真正的竞技能力和水平,则需要通过真实的比赛来检验效果。正所谓“实践(比赛)出真知”。通过比赛才能更好地发现训练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训练的计划安排以及训练内容的侧重点作出调整。这就是通过比赛来引领和带动训练。“以赛带练”训练理念一方面是源于运动员自身竞技能力水平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各个运动项目职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11]。
因此,在运动训练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训练和比赛的关系。我们要摒弃“以赛代练”的理念,否则会走向狭隘的专项训练,最终极易导致运动损伤。我们要提倡的是“以赛带练”,通过比赛发现问题,进而调节训练,提升竞技能力。同时,要谨慎“以赛带练”在竞技体育后备运动员中的应用。因为,过多的比赛次数会对青少年运动员训练的系统性产生负面的影响[12]。
2.2.3 “超量恢复”与“适应极限”
所谓超量恢复,是指机体的运动能力和能量储备由承受负荷时的暂时下降到一段时间后超过原有水平的现象,通过超量恢复现象可以有效地提高训练水平。这一学说问世以来,一直都存有质疑的观点:首先是缺乏足够的科学实验数据的支撑。体内肌糖元代谢的结果不能作为解释整个机体不同器官和系统存在超量恢复的依据。其次是“超量恢复”没有给出人体能力的极限,忽视了人体不同能力具有不同发展空间和不同发展速度的问题。三是“超量恢复”强调了机能能力在负荷刺激下的提高,而忽视了机能能力的保持和在不良刺激下的下降[13]。
实际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度”,即使从训练良好适应的角度看,训练也并不能持续提高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因为,运动员的训练适应具有极限性。马特维耶夫也曾提出“训练负荷的渐进增长与趋向极限”这一对矛盾[15]。因此运动选材是将训练适应潜力大的苗子选出来进行训练。同时,运动员承受训练负荷也具有自身的极限性。一旦超出运动员的极限负荷,将可能会导致运动损伤的出现。事实上,无论是刘翔、罗伯斯还是“闪电”博尔特,都是在打破世界纪录后,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伤病。所以,要关注高水平运动员,尤其是世界级运动员的适应极限,科学检测并密切关注运动员的训练反应,谨慎冲击负荷极限。
因此,相对于“超量恢复”,“适应极限”提出了人体运动极限的存在,在一些具体的解释上更加符合运动训练的实际,同时也可以解释不同运动员个体和不同机能能力对负荷的不同“适应”现象,突出了个体差异性。
2.2.4 “比赛优胜”与“最好成绩”
运动员参加比赛获得的名次往往比发挥出的竞技水平更具现实意义,尤其是对奥运会这样带有较强政治气氛的综合性比赛而言。众所周知,比赛的优胜是一个相比较的结果,既使没有达到自己的最佳状态,但是只要比对手发挥的好,并不妨碍获得奥运冠军。北京奥运会罗伯斯12.92秒的夺冠成绩和伦敦奥运会梅里特12.92秒的最好成绩,都没有达到刘翔的12.88秒的最好成绩。试想,如果刘翔在伤病没有恶化时参赛,虽然不敢说一定会拿金牌,但是拿奖牌应该没有问题。
但是,罗伯斯12.87秒打破世界记录和奥利佛、梅里特多次跑进13秒后,迫使刘翔挖掘自身极限,以备有足够的实力击败对手。结果,刘翔两次奥运均因伤失利。实际上,力争比赛的优胜并不等于必须表现出个人最好成绩。对于刘翔这样因伤病困扰的运动员而言,只有成功参赛和全力拼搏才是其积极参加训练的应有之义。对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不能一味地追求一个又一个的最佳比赛成绩,而从培养人的角度来看,力争每次比赛都表现出自己当时的竞技水平,力争获取比赛优胜,才是正确合理的训练理念。
2.2.5 “早期专项化”与“早期成人化”
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运动员的早期专项化训练安排常常被误解为“早期成人化”的训练,结果可能导致运动员的负荷过大,影响专项技术的学习和竞技能力的发展潜力。事实上,早期专项化训练,在体操、游泳、跳水等项目中一直都在坚持。徐本立[14](2000)曾指出:早期专项化训练是在启蒙训练后期进行的正规训练活动,是运动员在没有加入专项高水平训练之前的基础训练活动。陶于(2006)认为: “现代运动训练的专项化发展趋势 ,决定了青少年早期专项化训练的必要性[15]。”
实际上,运动员在少儿时期的训练中本就应该有专项训练的内容,尤其是针对规范化的专项技术的学习和强化训练,也就是所谓的早期专项化,只不过专项化训练是具有层次性的,它与成人运动员的专项训练具有明显的差异。就好比儿童运动员打篮球,球场面积和篮高使用的完全是成人的标准,显然训练的效果会很差,同时也会大大影响儿少运动员的训练积极性。因此,对儿少运动员的专项技能发展而言,可以开展适应于儿少运动员竞技水平和年龄特点的专项化训练,而不是脱离他们水平层次的“成人化训练”。
2.2.6 “技术个体化”与“技术规范化”
技术规范是指在训练学中,人们在训练时必须按照科学原理建立的模式而进行训练[16]。在竞技比赛中,常常会发现有些运动员的技术特点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例如,美国短跑名将约翰逊的“坐着跑”,大鲨鱼奥尼尔蹩脚的投篮技术等,按照生物力学原理,都不太符合技术规范。人们通常将这种现象界定为“个体/性化技术”。
然而,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首先是学习和掌握规范化的技术,即运动员来适应于规范的技术而不是技术来适应于运动员。因此,在运动员少年儿童时期的训练阶段,要狠抓规范技术的学习掌握,不鼓励运动员个性化技术的发展。只有在严格规范化技术学习和训练强化的基础上所展示出的个性化技术,才能称之为“个性化技术”。那些想当然地认为技术动作简单而相对忽视技术规范化学习掌握的运动员,往往因为受制于所谓的不规范的“个性化技术”,而难以到达竞技水平的巅峰。因此,对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一定要在基础训练阶段严格规范强化他们的专项技术,尽可能地精益求精,而不是过早地“肯定”所谓的个性化技术。
2.2.7 “发挥运动员主体性”与“运动员刻苦训练”
训练发挥运动员主体性,是指在训练过程中充分发挥运动员的主体作用,使运动员积极参与训练活动的安排与实施,主动面对训练中的各种问题并积极思考采取对策而实现训练效益的最大化。作为体能主导类的运动项目训练,是比较艰苦的实践活动。它需要充分调动运动员的训练积极性,激发运动员的训练动机,促使运动员刻苦训练。然而,运动员的刻苦训练,只是表明了运动员的一种训练态度,刻苦训练并不等同于主体性训练。运动员主体性训练,强调的是以运动员为主体,尊重运动员对专项训练的认知及其个体特点,正向激励运动员的主动思维,积极参与整个训练活动,追求高效训练的结果。
而运动员的刻苦训练,更多地是反映运动员执行训练的态度。当然刻苦训练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同时还要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的刻苦训练。因为,主体性不仅仅包含着努力的态度,更多地表明努力的方向性。就好比某个地方确实有宝藏,那么即使某人单枪匹马努力挖掘也终有所益;但是如果这个地方没有宝藏,即使某人兴师动众也徒劳无功。我们不仅要清醒地认识到:符合训练规律和训练实际的努力是提倡的,而背离训练规律和训练实际的努力是反对的;同时还要看到即使是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也要注意努力的程度。刻苦训练的结果并不一定会有良好的训练效益。
2.2.8 “训练计划变更性”与“训练计划临场性”
运动训练作为一项有目的的实践活动,通常会有多年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以及课时训练计划等不同种类的训练计划。并且训练计划具有可计划性与变更性的特点。或许是训练计划的这种特点的客观存在误导了部分教练员,以至于他们认为制定训练计划更多地是应付上级检查。但在实际训练当中,很少根据训练计划来实施训练安排更多地是根据临场的具体情况来安排训练。在一份辽宁省少儿游泳训练计划制定依据调查中显示,37.9%的教练员在制定计划时凭借主观经验,随意安排,比重为所列选项之最[17]。
正所谓“没有计划,就等于计划失败”。训练计划的制定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它是在充分研究运动训练规律和训练实践经验总结、运动员训练水平和个体化特点以及客观的场地器材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训练任务和训练目标而制定的。因此,必须要强调训练计划的可计划性。但是由于某些特殊条件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训练计划的执行,则需要变更训练计划,甚至上升到“训练计划变更是教练员调控训练过程的艺术”[18]的观念。
无庸置疑,训练年计划的变更也是训练当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不能作为忽视训练计划而临场作出训练安排的理由。一个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在遇到特殊情况时的变更毕竟是少数现象或者是局部的变更,而不应该是全盘的否定,进而临场重新制定训练计划。因此,我们可以接受在科学制定训练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践需求可临场性变更训练计划,但是坚决反对训练前不做详细的训练计划而临时计划草率应付训练。
1)运动训练实践活动的参与者,经过长期的训练实践和思考,都可能会形成自己的训练理念;正确的合理的训练理念,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价值。
2)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在技术规范化的基础上发展个体化技术;提倡早期专项化,反对早期成人化;要关注运动员的训练适应极限,反对一味强调超量恢复;要提倡以赛带练,反对以赛代练;要处理好力争优胜与追求个人最好成绩的关系;在遵循训练原则的基础上,强化指标量化调控;在发挥运动员主体性的基础上,提倡运动员刻苦训练;在科学制定训练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践需求可临场性变更训练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