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兴
2012年9月,被告王某挂靠A公司承建B公司厂房工程项目。2013年7月,以王某为甲方,以该项目钢筋班组长卢某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如下:“一、为早日完成厂房建设钢筋施工任务,甲方同意由乙方先行垫资、垫材料及施工相关费用;二、甲方同意厂房工程进度款分期分批、定期定时转入钢筋班组负责人卢某账户;三……甲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的40天内付清钢筋班组材料款及工人工资,保证方必须确保乙方优先领取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卢某、王某分别在甲方签名处和乙方签名处签名、捺印,A公司在保证方签名处盖章。2015年6月,经卢某与王某结算,王某尚欠卢某材料款、工人工资共计20万元,并出具一份欠条给卢某收执。欠条内容载明:“兹欠B公司厂房工地钢筋班组长卢某工程与工人工资尾款贰拾万元人民币整”。王某在该欠条下方工程承包人处签名、捺印。后卢某多次催讨该款项,王某拒不还款。
原告卢某将王某和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同时要求A公司基于挂靠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方施工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施工项目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建设的活动。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专业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劳务分包则是法律允许的。
在本案中,债务关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其性质为工资款,即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动报酬,而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工程款。卢某在提供劳务的同时存在自行供应材料的情况,但该情况属于垫资、垫材料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认定。因此,法院将本案最终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
庭审中,卢某主张应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有关工程欠款计付的规定,但该法律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欠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属于工资款而非工程款,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该规定。
此外,本案工程承包虽存在王某挂靠A公司的关系,但本案王某是以其名义与卢某签订劳务合同,并非是以被挂靠人A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且在该合同中A公司仅是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因此,卢某主张A公司应依照挂靠关系对王某所承担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成立。
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十分常见且存在着相似的外观,但他们之间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1.标的种类不同。工程专业分包的是建设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完成方式不同。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只提供劳务即劳动力。
3.主体资质不同。工程专业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有61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有13种。
4.适用条件不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劳务分包合同无须发包人同意。
5.价款结算不同。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包括工人工资;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劳动力单价和工时数量进行结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