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拖欠材料款遭起诉项目总包方是否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2019-11-24 11:49:58汪增平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6期
关键词:连带总包钢材

汪增平

案情简介:A公司承接了某地一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将其中非标作业(非主体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B公司。B公司在施工时向C公司(材料供应商)购买了一批钢材,后因B公司无力偿付欠款,便给C公司出具了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的欠条,最终因B公司无力偿还货款,C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同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起诉理由:

1.涉案材料用于A公司与B公司合作的项目,所以A公司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2.因涉案材料用于共同合作项目中,故应认定A、B公司是涉案材料的共同买受人。虽然涉案材料是以B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B公司承担主要的合同责任,但A公司应对该材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3.A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人,且实际占有该工程,是涉案项目的权利与义务承受者。

A公司辩称: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A公司不是B、C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相对一方,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A公司从未授权或追认这一份购销合同;C公司无证据证明C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涉案材料是应用于该工程项目上,即使是,C公司也没有相应权利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分析:A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在分包方B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总包方A公司到底该不该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

分析点评:

1.本案中,C公司对自已提出的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均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去即本案无证据证明B公司是以A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发生买卖涉案钢材关系并结欠货款,也无证据证明A公司曾授权B公司向C公司购买涉案钢材。相反,从证据上看,B公司是以自已的名义向C公司购买涉案钢材,并承担合同付款责任。故买卖合同发生于B、C公司之间,A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C公司主张A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2.A、B公司之间虽订立有《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但内容约定的是合作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而非对外付款责任主体(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故A公司并无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3.C公司一方面依据A、B公司《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主张A公司应对B公司所欠付的材料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另一方面又力主该协议无效,其主张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C公司以B公司与A公司的合作施工关系,主张A公司应对B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并无证据证明B、C公司间的购销合同与A公司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本案最终以驳回C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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