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舒心的笑容绽放在风雨彩虹中
小保:
我在一家广告公司从事户外广告安装。四个月前,我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安排的安装地点途中,因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导致右手、右脚粉碎性骨折,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经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我理赔了全部损失,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我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额弥补,无权再享受工伤待遇。
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蓝晓斌
蓝晓斌: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的情形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你的伤害虽然发生在外出工作途中,故当属“工作时间”;你驾驶摩托车的目的,是前往公司安排指定的地点安装户外广告,属于“因工作原因”;尽管伤害不是发生在公司,但因为你工作地点在室外,且随着公司的需要而变动,决定了只要是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及其途中,都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事故发生地自然也在“工作场所”之内。另一方面,你可索要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之对应,对于来自李某的侵权所导致的人身损害,你具有双重索赔权:一是向李某索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二是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