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根 刘 娜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钱铺银号是明清时代[1]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学术界对它的研究着手较早,近年以来进展较快,但偏重清末民国以后的钱铺、银号,对道光以前则研究还相当不够。此前曾涉猎清代前期钱铺银号者,如中国经济史界前辈彭信威、张国辉对它作了早期开拓性的研究,[2]此后的研究,如叶世昌在彭信威基础上对钱铺、银号早期形态的专门探讨;[3]郑亦芳研究上海钱铺、银号业时,对其起源暨早期形态,上溯清初所做的简单考察;[4]黄鉴晖对钱铺银号作长时段的考察时,对清代前期一些问题的重新商榷等;[5]笔者在探讨中国早期银行业及15—18世纪资金市场发育水平时,对此时的钱铺银号也有所论证。[6]另外,洪葭管[7]传统金融业的理论分析亦常与钱铺、银号有关。近年来,钱币学及钱币收藏界也有不少的学者对这一课题研究作出了贡献。[8]但整体看来,研究还相当薄弱,对于钱票、银票的收集与整理缺乏货币史角度的探讨,对于诸如最早的钱(银)票源于何时、清代前期钱银票有哪些种类、银钱票在商品交易中应用如何、银钱票在不同地域应用的情况如何等问题均乏研究。本文就这些问题作个初步探讨。[9]
一
关于最早银钱票源于何时的问题,自清代后期以来,多数作者都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银钱票是从乾隆年间开始盛行的。咸丰时(1851—1861),有人说:“溯查钱票自乾隆年间畅行以来,流通京外。”[10]正是在钱铺、银号钱票盛行的背景下,当铺乃至其他一般的商铺也开始了钱票开发。嘉庆、道光年间的郑光祖说:“我邑常昭城市中钱铺用票,乾隆嘉庆间此风大行,十千百千只以片纸书数,即可通用,辗转相受,穷年不向本铺点取,日积而多存贮盈万。该铺以此钱营谋生息,蜃楼海市,计亦良得……若乡镇店口多小本经营。福命甚薄,艳钱铺之谢利,竟出百文钱小票通用,嘉庆十五六年此风最盛,颇为乡里害,而其败立见”。[11]《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的作者在表列了道光年间各省开发钱票的情况后也指出:“私商钱票早在十八世纪(乾隆间)已在各(当为‘个’)别城市流通。”[12]实际上,据目前研究,可能更早一些。前人之说主要有两种:一是明代末年说。笔者所见最早的银钱票是上海博物馆所藏的一张崇祯年间的残银票。[13]此票由左至右可见有这么几行字:
“号今到纸现付西
计 银 两 钱
面言定 约至 月兑还不致
后无凭立此合同各存一纸为
崇祯 年 月 日王嘉锡票”
左边大字是:
“合同信票”
如果此票真实,便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一纸带有兑换性质的放款票券,约定须于某月某日兑还;第二种可能是带有汇票性质,由异地商人汇来,此地商人、商铺作为此商人之分号或者可信赖者,付给持票人以相应的银两,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兑还。
另一说是明末清初。山西票号史研究者在探讨票号起源时,有一种观点指出:祁县义振泉票号创始于清顺治年间,由傅山、戴廷栻、顾炎武创始,成立于祁县西大街,资本四十万两,由李恳、戴廷栻两家出资。业务方面有存款、放款、汇款、兑换等,还开发银票。银票用纸做成,上面印有图案和密码,盖有图章,一式两份,一约留存根,以便查核,另一约即为取款凭证。[14]此处言票号创始及银票开发始于明末清初。
综合以上所述看,说银钱票开发源于明末或明末清初,或许有些证据不足,而说起源于乾隆时期,则似乎有点太晚,因为此时已经相当盛行,应是比较发达了。笔者最近见到一条材料,由此我们或可有一新说。
反映康熙时期社会经济生活的小说《野叟曝言》记载:一财主家之妾因奸情被丈夫撞破,自缢而死,为私了此事,决定赔偿妾之父银三百四十两,“管帐道:‘如今给了他,怕他变卦。小人同他到解铺里,发一银票与他,俟出殡过给他银子,才是一了百了’。”[15]这些都不是正式的钱铺或银号。但如果说至康熙时,钱铺、银号也开始开发银钱票,以利经营,满足社会对于货币的需求,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此说成立,乾隆年间作为一个银钱票开发得到较大发展的时期,便合乎逻辑了。
二
那么,清代前期钱铺银号所开发的银钱票主要有哪几种呢?从目前所见资料看,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分类:一是从功能角度,二是从使用方式角度。
王雪农、刘建民在所著《中国山西民间票帖》指出:民间票帖最初有两种形式,第一、“经营存款业务的机构,给银钱存款人开具的存款收据。”第二、“经营钱币兑换业务的机构开具给钱币兑换人的代金收据。”并且认为银票属于前一种,而钱票则属于后一种。[16]这一分类方法颇具新意,值得我们注意,但对清代前期情况注意不够。这里在此基础上,以清代前期钱铺银号所开银钱票为主,再做详细分类。
清代前期文献关于银票钱票等有不少的称呼,如“银票”“钱票”“庄票”“花帖”“期票”“会票”“库帖”“存票”“钱条”“帖子”“钱帖”等。这些不同称呼的票据,依其用途大体可分成以下几种:
首先,作为兑换性质的钱票,钱铺、银号尤其是钱铺在接受银换钱或钱换银时,有时不直接换给钱或银,而是开给相应的银钱票。如在北京“京师四恒,皆钱肆也,其肆名胥冠以一恒字。京市自清初即通行钱票,其票纸陈旧,字尤草率弗可辨,而人皆信之,无贵贱,出时必携钱票。”[17]又如嘉庆年间整顿钱铺违法的奏折指出:“狡猾铺户多出钱票,陡然关铺逃匿,致民人多受欺骗等语”。[18]这里是说钱铺多出钱票,接受顾客铜钱,却突然关闭钱铺至人损失。另有乾隆嘉庆道光年间顺天府情况的《乡言解颐》记载:“近人厌用钱,而喜用票。于是假票之狱日兴……乡间不用票,而用帖子,一人持帖到某家,钱不现成,遂致口角”。[19]这则记载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嘉道以来,北方人喜欢用票,不喜欢用钱,因而导致假票大兴;第二、城乡用票有区别。在黑龙江,不仅钱铺、银号用票,其他当铺、商铺等也发帖,“乾隆初年,呼兰通纸帖,自后烧锅有帖,当铺有帖,小本商户亦往往有帖。帖皆用钱,亦谓之花帖。”[20]这些当帖主要是兑换性质的银钱票;在山西,如许楣记载:“兄梿曰:昔年在山左谳局,在吕姓粘庄票控告一案。票注贰百千,钱庄只认贰拾千”。[21]这里所谓的“庄票”当亦是兑换性质的银钱票;反映道光末年江西情况的《槐卿政绩》记载:朱吉昌与人合伙于饶州府设立广昌钱店,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起因一开始“有开裕和店之徐庆堂持票兑钱,无出,首搬店货作抵,余债户从而和之。卓人逃避,店即倒歇”。[22]这些“兑票者”所持应是兑钱用的钱票。道光年间,在江苏各地,钱票运用不如北方普遍,“间有兑换银两,向店中开写钱票,以图携带轻便。”[23]说明最初的钱票就是为了兑换银钱的轻便。
许楣说:“钱庄之始也,出票以会银,银与票相准,无或失信后时,于是豪商大贾,从而信之,竟取其票为轻赍之计,或遂以票相授受。既而钱庄出票日多,而所受豪商大贾之银,颇以事耗,银与票不相准,稍或失信后时矣,彼豪商大贾苟尽持票责银,则彼有闭肆而逃耳,不得已听其分期,听其展限,甚或存母取子岁岁易票而谨藏之至于终不能偿而后为废票”。[24]这里所谓“出票以会银”即是商人以银换钱,但钱铺、银号不是给钱,而是给与钱票。由此还可见,银钱票不但可以“为轻赍之计”代替钱币或银进行流通,而且“遂以票相授受”,即单独发挥流通功能。不过,出票不能太多,否则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
我们还可以一些白话小说材料来观察一下兑钱者是如何得到银钱票的。反映嘉庆道光年间生活的小说《品花宝鉴》记载:李元茂借人八吊大钱“又想道:‘这些钱身上难带,不如票子便当’。便叫跟他小使王保,拿了五吊大钱,就在胡同口烟钱铺内,换了十张票子”。[25]据《风月梦》记载:有一天,吴珍与袁猷“先到熟钱店换了几两银子,写了十多张八折九扣票子,同到泠园茶馆里面。”。[26]此两例,前者李元茂是以大钱换钱票,后者吴珍与袁猷是带了银子换了十多张钱票(或银票)。
其次,是作为存款性质的银钱票。指顾客在钱铺、银号存入银钱,铺号开给银钱票。此种票有时被称之为“存票”。如山东肥城县尹文岸于嘉庆十六年“赴省收账,在黄秀生即黄光炳迪吉号钱铺内寄存银二千一百十五两六钱六分,立有存票,经黄光炳将银两挪用。嗣尹文岸因王培堂等欠项无偿,向黄光炳取用寄存银两,黄光炳无银付给”。[27]在白话小说中,也有大量例证,这里举出以下四例,以资证明。其一,《红楼复梦》记载:户部刘大人购买了贾府的大观园,议价十万两,与贾府管家林之孝交涉,“在身边取出几张银票来,说道:‘这一张是恒泰号的三万两,这是义兴号的三万两,这是合泰号的二万两,这是祥茂号的二万两,其十万两。这一张是口儿外钱店里的五百两,他是义合字号,这是众位二爷的茶钱。这一张是资顺布字号的二千两,是送老主管的劳金’。林之孝忙站起来,再三推让了一会,只得跪下谢谢。随将那四张十万两的票子收在靴页里面。”[28]这里应是刘大人各字号存了银子,共有所谓“恒泰号”“义兴号”“合泰号”“祥茂号”四家银号,而且是贾府平常来往较多、比较熟悉的银号。因为此后林之孝又与这些字号来往,帮助贾府弹兑银子。”[29]其二,《雅观楼》记载:开文盛钱铺、银号的钱士俊(原名吴文礼)吞占西商的十万两白银之后,将店名改大盛,并将所吞占之银存在大盛钱铺、银号,一分生息。但这些银子多数为其子所耗费,“钱家银子,都在银号,取票到铺中兑齐,即到码头看船。”如有一次因雅观楼卷进官司,被迫拿出银子六千五百两来贿赂官吏,再加上与人赌博,被算计输去银二千多两共达六千五百两,再加上其他杂费,通共七千两,只得“破出银票几张,当天了事。”[30]这里,应该是原存银之后,钱铺、银号开给的是一些零散的银票,便于零取零用,是一种带有存款性质的银票。其三,《天豹图》记载:有英雄李荣春打抱不平误打碎了碗店之碗,“那店人约略一算,说道:‘计共该银三百八十四两。’李荣春道:‘我写一张票与尔到如春银店取挪’”。[31]这里应是李荣春在如春银店里有相当的存款,才有可能开票去取。[32]其四,《后红楼梦》记载:“忽然紫鹃在帐房里归起帐来,少了九百两一号银票,连忙按着字号往银号查去。说是昨日下午对票起了去了。”[33]这张银票,应表明贾府在某银号存了银子。
这就是如许楣所说的“若寻常存母取子之银则富户存于钱庄,钱庄亦分存于各铺户”。[34]许楣还指出:“银票虽存本取息,亦须岁易其票。”[35]似乎所有银票都具有存票性质,但实际上也不尽然。因为至少银号进行放款经营时也是运用银票的。
第三是用于放款的银票。钱铺、银号放款,有时是直接放贷银钱,有时无银钱,则可能借给钱票,如嘉庆五年(1800)九月某日有上谕引用伯麟参革一些知府、知县的奏折指出:“据称于平阳途次,有太平县乐输军饷王协之侄王濡翰及尉维模二户进见,询出平阳府知府缪晋、太平县知县郭明德、委员候选知县潞安府经历陈圣域,均称拮据,向该二户共借银十万两,王濡翰、尉维模因无现银可借,议立银票送给缪晋、陈圣域各四万两,又许定借与郭明德银二万两,并未给与银票。”[36]这就是说,山西巡抚伯麟接受军饷捐户的上诉,说平阳知府等人强制向这些有钱的富户勒借银钱,这些人因无处筹现,只得先开给银票,共达十万之巨。此处,还不能断定是否就是这些捐户所开的钱铺、银号对外借款,但反映了钱铺、银号放款时,运用银钱票的可能性。
在白话小说中,对铜钱及银钱票放贷的细节也有描绘。《绘芳录》记载:祝府为给歌妓梅仙赎身,“伯青取了张纸写了几句,叫连儿到天成银号打两张银票来,……少顷,连儿取票回来,伯青接过,看是一千一张,把两张票子递与梅仙”。[37]这里,最后拿回来的“银票”最有可能的当然是借券性质,也可能是支票性质,因为有可能伯青在此银号存了银子。《品花宝鉴》记载:大商人富三买官,需银二千四百两贿赂相关官吏, 托聘才与和尚拉纤,聘才道:‘说二十九引见下来就要的,但今日就要票子,出三十日的票子就是了’。富三道:‘票子存在谁人手里呢?’聘才道:‘我与和尚做中保,我两人收着。’富三道:‘如果不得呢?’聘才道:‘包得包得。如果不得,原票退还。你于二十九日先到铺子里注消了就是了’。于是二人上车,不到半里路,到了一个银号,掌柜的招呼到里面。送过了茶,富三道:‘我有一件事特来商量,替我出一张二千四百两的银票,到三十日早上来取’……掌柜的道:‘依我也不用票子,三十日三爷兑交就是了’……掌柜的只得应了,出了一千四百两。聘才对富三说:‘叫他分开了写两张五百,一张四百,适或人家今年使不了这许多,留两张明年来取呢。’……富三没法,别家都是生的,没有往来,只得回家与三奶奶商量,拿了四十两金叶子,一对金镯子,还有些零星金器,共有六十两,到一个生铺子里换了一千两银子,出了票子。聘才也叫分开,一张五百,一张三百,一张二百。富三将票子交与聘才。”[38]此段记述很长,大意是:富三为买官,想在熟悉的银号里借银二千四百两,要求于三十日出票,若不用,则于二十九日注销,因年终银根紧,只出了一千四百两的银票。其银票是两张五百,一张四百;另外一千两,只得以金器、金叶子、金镯子在不太熟悉的银号里换得。其银票是一张五百,一张三百,一张二百。[39]可见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在熟悉银号中是借贷性质的票子,一种在不熟悉的银号中则为兑换性质的票子。
第四是作为汇款性质的银钱票。清代前期,如上所言,虽有票号创立于清初之说,但一般认为,票号的正式成立还是在道光初年以后,在此之前大体由钱当等铺及杂货铺、绸缎铺、盐店、布铺等商铺兼营汇兑之事。作为金融性店铺的钱铺、银号也与其他铺商一样兼营了汇兑业务。其所出之票,有些便名之曰“会票”,带有汇兑性质。许楣引其兄许梿的话说:“若会票则交银于此、取银于彼,从无空票,不知议者何缘视同孤钞。”[40]《刑案汇览》记载了一个安徽司处理的钱铺亏空案言:“罗立堂开设钱店,欠众姓会票及通行票钱,统共二十五万三千三百余串。”[41]乾隆四十三年(1778)发生了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鬻玉石案,[42]由有关材料可见:高朴与山西商人张鸾合伙贩玉,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张鸾与高朴的家人李福、雇佣的帮手熊濂带玉九十块,于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到达苏州,由张鸾经手卖出玉石六十二块,得银十一万九千六十七两,李福供称:“所有家主名下应得五股银七万五千七百四两,已收银二万一千两……又张鸣远即张鸾欠银三万五千五百七十一两零,立有期票,约至四十四年二月底张鸾到京交清,又张鸾经手交付会票四纸,共银一万一千七百九十两,会到京中声闻银号等店兑付,又给熊濂四千两,立有收票。”[43]此次贩卖是合伙进行的,高朴应得五股,共七万五千七百零四两,其构成如下:
现银21000两
期票35571两
会票11790两
发熊濂工资4000两
其中所谓“期票”,是张鸾承兑的商业信用券;所谓“会票”当是购玉的苏州[44]店家因资金不足,乃写立会票给张鸾,让他去京城声闻银号兑取银子的、汇兑性质的票券。《红楼梦补》记载:贾府中有些财产便是以会票形式存在的,如:凤姐查对黛玉的妆奁簿,发现有“奁银十万两,五万寄在库上,吩咐且不用去支动,其余是银楼上汇的银票,共有十几张,要去照一照票的。一千亩奁田的契纸都已税过,田在南边,连各租户的租券,并看庄子的家人花名册亦在其内”。[45]可见,黛玉的奁产中,有奁田一千亩、各种浮财及奁银十万两,而奁银十万两银子中有五万寄存在库上,另有五万多,则以“银楼”汇票的形式存在,共有十几张。这里所谓“银楼”,应该就是银号。
应该指出的是:这些“会票”虽只是一张纸券,但代表的是真实的白银,故而既可在商品交易中运用,而且也作为财产形式存在。[46]
三
从银钱票的使用方式看,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随时见票即可取银或钱的票,一种是定期取银或取钱的票。道光十八年(1838)六月山西巡抚申启贤总结山西钱币流通情况时说:“晋省行用钱票,有凭帖、兑帖、上帖名目。凭帖系本铺所出之票,兑帖系此铺兑与彼铺,上帖有当铺上给钱铺者,有钱铺上给钱铺者。此三项均系票到付钱,与现钱无异,应听照常行使,无庸禁止。此外有别项铺户并非钱店所出之帖,亦曰上票,又有年节被债所逼索,自行开给钱票,盖用图章,以为搪帐地步,俗名谓之壸瓶帖。言其装入壸瓶,并无实用,民间亦不甚流通。又期帖系易银时希图多得钱文,开写迟日之票,期到始能取钱。以上三项,均非现钱交易,应请禁止。”[47]由此看来山西的钱票大约共有六种:一是凭帖、二是兑帖、三是上帖、四是假上帖、五是壸瓶帖、六是期帖。其中第四种虽非钱当铺所开,但其功用、种类与第三种是一样的。由此可见,是否可分为四种:一是凭帖、是上帖、三是壸瓶帖、四是期帖。前二种随时可以取银钱的即时帖,而后二者,则不能随时取银钱,是一种期帖。用现在票据法的概念分析,前三种皆具本票性质,第四种属期票性质。
这样的分类在清代有关刑案记载的资料中最为详细。如《续增刑案汇览》记载了三起因抢劫赃物中存在钱票等的案件:第一起,在奉天,道光十五年(1835)左右,先是张有得因听从抢夺拟徒、在配脱逃,“途遇觉罗恒吉之车夫富明阿骑马冲至……张有德即抢获鞍马连所驮口袋一条,内装茧绸二匹、蓝布四匹、市钱六千、盖平钱帖一包,共计市钱一千八百六十吊”。刑部侍郎拟刑绞监候。而刑部则进一步指出:“臣部办理抢夺钱帖之案,如所抢之帖持去可取钱则与实赃无异,向系将帖内钱数与所抢钱物一并计赃科断;若系定期取钱,尚未届期之票,或见本人始行发钱,则钱帖系属虚赃,向不并计科断”。[48]也就是说,那些不能随时见票取银钱的票,与可以随时取到银钱的票,在抢劫案的计赃定刑上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前者就不计为现赃。第二起,在安徽,道光年间发生了马老儿等叠窃案,“内起获银票一纸,计银四百一十两,注明见票并手书付银字样,则有票而无手书不能取银无疑。”故而未便计赃科罪。[49]第三起,道光年间陕西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此案是:“曹欣有窃得事主薛松年铺内银四十两零,又各铺图帖钱一百二十千文。内取用过钱二十九千零其余九十千零尚未取用。”刑部认为:“本部历来办过成案:如所窃之票系定期付钱,尚未届期,或见本人始行发钱,向俱因其不能照现钱使用,不以实赃科断;若贼犯持票即可取钱则与实赃无异,无论其取用与否,均应将票内钱数计赃定拟”。[50]以上三起案件均未知是否是由钱铺银号开票,但可能也说明钱铺银号是能开此类票子的。
钱铺、银号发行钱票,当然不必有1:1的银钱准备,有了一定比例的银钱准备即可。而剩余的银钱,钱铺、银号则可用于放债取利,本来这是钱铺、银号(包括其他类型铺店)融通资金的重要办法之一,是能够缓解字号经营所需资金的,但是本性贪婪的钱铺、银号往往过量发行钱票,一旦发生挤兑,则钱铺、银号业往往受到巨大冲击,有的甚至走向破产。为此,有的钱铺、银号为了维持经营,就在钱银票上做手脚,尽量推迟兑现时间,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在钱票上注明“外兑”等字样,使顾客不能及时兑现。而这样也使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新的银钱票类型。据道光十六(1836)年至十八(1838)年左右朝廷讨论钱票问题时,各地督抚所言,有些地方存在这种互相磨兑、不付现钱的虚票,有些地方则不存在。如在著名的商贸中心奉天盖平,据调查:原来贸易以银钱,“或凭帖取付,向听其便。”从道光八年(1828)开始,钱铺“开使兑买银货之票,诓骗银粮”。至道光十年(1830)以后,有些钱铺“将银粮货物故设高价,顶兑票张,不付现钱”。因官府查办,天兴等五家钱铺“立五大磨名色,辗转磨兑,多寡任意开写,狼狈为奸,迄无实钱”。这种办法使钱铺资本大加扩张,天兴等“五家原本钱仅止五六万千至二万余千不等。现在共查验五家未付在外票欠共计东钱三百八十三万三千余千,以银敷计六十三万八千余两”。[51]在北京,由于钱铺钱票“行之既久,所出之票倍于所易之银,奸商因以生心,辄将所易现银据为已有,转行放债取利。虑及票存钱文一时不能开发,故于票上加写外兑及换外票字样……外票只能换外票,终不能付现钱”。[52]在陕西,商贸发达的西安凤翔、同州等府,钱票行之日久,不免生弊,“有不用本字号票据,而以别字号之票交付者,及持票往取,仍无现钱付给。是虽无外兑字样,而实即外兑之狡计也。有当时不即付钱,空立期票者。无论已未受银,先付钱票,限以某月某日交兑,实则止图挪延,不能如期付给。有米店等杂货之铺素非钱店,亦出钱票者……尤属不可凭信”。[53]
综合以上所述来看,清代钱票、银票大体可分为四种:一是持去即可以取钱、认票不认人的银钱票;二是见本人始发银钱的银钱票;三是定期取银或钱,尚未届期则不能取银;四是票上注写“外兑或换外票字样”的不能兑现之票。其中第一种是正常的、合法的银钱票,其中第二种文献中多称之为“期票”,第二至第四种是嘉道年间官府法律所不允许的银钱票,因为它们都不能当时兑现,故而窃盗案发亦不计算为实际赃款数目。在道光年间的整顿行动中,后三种都是官府禁止的。
四
从钱票行用的地域及行业范围的情况来看,可以说相当广泛及深入。从其行用地域的情况来看。清代前期的文献有北方尚钱帖、南方尚洋钱的说法。如道光十八年(1838),山西巡抚申启贤说:“查民间置买房地,粜籴米粟,贸易货物,用银之处少,用钱之处多……是以江浙闽广等省行用洋钱,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等省则用钱票。”[54]同年,山东巡抚经额布指出:“钱票之行,惟西北诸省为盛。”[55]江苏巡抚陈銮指出:客商贩运货物,皆以纹银或洋钱交易,“至于兑钱店铺,不用钱票,概属现钱交易……间有兑换银两,向店中开写钱票,以图携带轻便,然需钱文,即将店票向本铺随时支发,与存贮现钱无异。”[56]两江总督陶澍上折指出:“江南全省,通商大贾,皆以银易换银钱,”或以银易制钱,“要皆系现钱交易,间或有便于携取,更换钱票,亦皆系本店所出,票到即行发钱,亦与现钱无异。”因而与银钱价变动无关。[57]在浙江,除省城、宁波钱铺稍大,此外各府贸易者少,“钱铺亦无重本……凡大小钱店,总兑现钱,向不行用钱票……即偶有开票者,亦因换钱数多,一时难以携取,应需往返背负,不过执票以为数计之据,俱以本铺之票向本铺取钱……实与现钱无异”。[58]也就是说,南方各省仅因兑换而开发钱票。
以上这些说法为了强调南方银钱票与北方的不同,对南方银钱票的运用估计稍有偏低。[59]以下举一些例子,对这一点略加申论。如在湖北,如湖广总督林则徐指出:在汉口,道光年间,“钱票之通行,业已多年,并非始于今日。即从前纹银每两兑钱一串之时,各铺亦未尝无票。”以致于湖北“近来纹银之绌,凡钱粮、盐课、头税,一切支解,皆已极费经营,犹藉民间钱票通行,稍可济民用之不足。”所以即使有不小的积弊,仍然必须保留它。[60]可见,在湖北,银钱票的出现与流通为商人资金调拨、周转、融通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道光年间的汉口银号规模得到了非常大的扩张,《汉口竹枝词》第二十九首的注言:道光年间的汉口“近日银号兑换无多,专恃放票,店本六千至一万不等,放票或至十余万,利轻害重,非乾嘉时比矣。”[61]这是银号运用银票进行资金放贷。在安徽,如前引许楣在《钞币论》中比较了南北各地银钱票的使用情况时说:“今京师民间市易,自五百以上皆用钱票,安徽省若滁凤庐颍诸处皆用钱票,且一处之钱票可携之于二三百里之外,向钱庄取钱者,较京师之钱票止在京城中用者更为流通。又闻盛京及山东地方亦俱用钱票,岂非以银不便之故乎?然则今虽不用钞,而民间之银票、钱票已不异于钞矣”。[62]可见安徽各地与京师、盛京、山东各地银票、钱票的使用达到了同样的水平。《刑案汇览》记载了一个安徽司处理的钱铺亏空案言:“罗立堂开设钱店,欠众姓会票及通行票钱共二十五万三千三百余串,除各行铺积欠伊钱文及查变田房货物抵销处,尚欠十万有零。”[63]可见这家钱店的经营主要通过钱票来进行,其钱票与存款类型的钱票有关。在浙江,道光年间,某地发生了一起钱铺关闭之案,其案情是:“阎丹桂关闭钱铺,除报官后开发过存钱及到部缴出现钱外,统计未完票存合银一百一十两零,计赃罪应拟流”。[64]在广东,道光年间发生杨通非法关闭钱铺一案,此案案情及其处理情况大致如下:“杨通关闭钱铺,通计票存京钱七百余吊,逾限未还,经该司依例拟军发配,并饬遗坊将该铺什物估变开发,续经该坊估值京钱一百十五吊,均匀合算,每票存一吊,止敷开发京钱一百六十二文,据各业户持票赴领开发完竣”。[65]在贵州,道光年间发生了林会川经营钱铺亏空案。其案情及其处理情况大致如下:“林会川承领已故宋文佩京钱五千吊作本开铺,亏空票存京钱一万五百余吊,合计在一百二十两以上,逾限不能开发……”林会川发附近充军,财东宋世茂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66]
以上引用数省的案例,不厌其烦,其用意是想证明:南方各省银钱票的运用也相当普遍,水平也相当高。在信用货币的发展史上南北双方都是做出过贡献的。或者从另外的角度看,南方各省虽有洋钱——银元的输入,金属货币的短缺虽然比之北方可能有所缓解,但同样是不足的。故而寻找信用货币之途予以缓解,也是南方各省的不二法门。
余话
以上先对清代前期钱铺、银号所开发的银钱票作了两个方面的分类,然后对其在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中运用作了两个方面的论述。由此可见:银钱票在清代前期社会经济生活中运用已经相当广泛,不但北方各地,南方各省也是如此;不但钱当等金融机构开发,一般商铺字号甚至私人家庭也常出钱票。尤其是钱票,运用更加广泛。银钱票从其功能角度分析,有兑换用的、有存款用的、有放款用的、有汇兑用的;从其运用方式而言:有见票即可取银或钱的票,也有定期取银或钱的票。[67]
从以上所述来看,清代前期钱铺、银号的银钱票种类繁多,这对节省硬币、改善货币供应、方便商品交易及百姓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当然,钱铺、银号开发银钱票,也是为了经营方便,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为了扩充资力。同时,银钱票的开发还与商业信用相关,也值得我们注意。以下举两例对此稍加证明:第一例:在河南府洛阳县“乔根……充布行经纪,常向聚锦号钱铺代客卖银买布。因布贩袁蛟长支钱二十千,开条兑取,钤用聚锦图书。于道光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带赴偃境大口镇,凭牙纪张全说合,用价三十九千,买常暹骡一头,先将钱条兑付,余约二十八日清交。”[68]这是一个商业信用的故事,讲的是:在洛阳县的布牙乔根,为方便布匹买卖,经常代替布商去聚锦号钱铺卖银买布,即换成钱再在市场购买布匹。布商袁蛟因为在钱铺长支二十千,但钱铺只开给一张钱条,他用这张钱条作为价钱的一部分,去另一个镇买了一头骡子。这里袁蛟之所以能在聚锦号长支钱,他与钱铺之间应该是形成了信用关系,至少他原来应是在这家铺有存款,且其信用状况应得到了钱铺或牙纪乔根的认可。另外,有档案记载:“道光间山西省平阳府翼城县郭汝魁在县属开设协兴号钱铺,“与魁新粟行银钱往来,遇有籴买粮粟时无钱开发粮价,写价开时粮粟斗数,暂令粜粮人持帖至郭汝魁钱铺兑收钱文,迟日如数归给”。[69]显然这里所谓的帖,即是与以上所说的“钱条”类似的信用工具,都是商业交易过程中,一种与商业信用相联系的临时性较强的钱票。
综上所述来看,钱铺银号(也包括所谓“钱庄”)利用开发“钱票”“银票”等,可以融通资金,扩大资本规模。与此同时,商人运用钱铺银号所开“钱条”、“钱票”还可以延长商业信用,扩大资金规模。这也反映出钱铺银号可以替商人、商品收付钱款。正是因为这些业务的开展,使钱铺银号本身表现出近代银行机构的某些特色。[70]而这点,正是今后研究前近代钱铺银号时值得我们注意之处。
注释:
[1] 本文所言明清,是指明代至清代鸦片战争前,即十四至十九世纪初期。清末及民国钱铺、银号,学术界已有相当深入的研究,本文不再涉及。
[2]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七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748页等。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铺、银号和票号》,《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3] 叶世昌:《明至清乾隆年间钱铺、钱庄和银号》,载《中国经济史学论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该文前身为《从钱铺到钱铺、银号的产生》,《学术月刊》1990年第5期。
[4] 郑亦芳:《上海钱庄(1843—1937)——中国传统金融业的蜕变》第一章,(台北)中央研究院 三民主义研究所丛刊(7),1981年,第6—12页。
[5] 黄鉴晖:《中国钱庄史》,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
[6] (A)《关于中国早期银行业的几个问题》,《河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B) 《明清民间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初步发展——以汇票、汇兑为中心》,《中国钱币》,2006年第1期。(C)《15----18世纪中国资金市场发育水平蠡测》,《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
[7] 洪葭管:《在金融史园地里漫步》,尤其是其中第二篇《略论山西票号、上海钱铺、银号的性质和历史地位》,第三篇《上海钱铺、银号的产生、发展与改造》。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第35—60页。
[8] 王雪农、刘建民:《中国山西民间票帖》,中华书局,2001年。傅为群《近代民间金融图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田秋平《纸币初始晋东南》,山西古籍出版社,2007年。此类著作收集了大量民间钱铺钱铺、银号等机构发行的钱票,并对其源流、种类、流通、形制等有所分析、论述。这里只列与明代至清代前期钱铺、银号有关的三种,近代钱票研究论著亦可见不少,这里不再罗列。
[9] 因为清代前期钱票、银票实物相当罕见,故本文难以对应提供实物史料。
[10] 《祥泰奏请借库帑开设银钱号折(附章程)》 ,咸丰三年四月初三,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一辑,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51页。
[11] (清)郑光祖:《醒世一斑录》(复印本)卷二《人事·福命有一定之限量》,清刻本。据《醒世一斑录》自序“道光二年岁次壬午重九前三日,时年四十有七。”可推算出郑光祖生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自序末尾所记“岁次乙巳春刊成,时年七十。”故有此推出此书刊成在道光二十五年(1845)。
[1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1840—1911)第一章,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141页。
[13] 傅为群:《近代民间金融图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第132页。
[14] 李淇口述,杨立仁整理:《祁县最早的票号—义振泉》,载《晋商史料全览·晋中卷》,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26—827页。
[15] (清)夏敬渠著,龚彤点校:《野叟曝言》第二十九回《见事危贞娃戳颈 闻声迫淫妇投缳》,北京:人民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361页。
[16] 王雪农,刘建民:《中国山西民间票帖》,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0页。
[17] 费行简:《近代名人小传·货殖·京师四恒》,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辑,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88年,第456页。
[18]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二十五 《嘉庆十五年二月壬辰所记给事中何学林折》,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233-32335页。
[19] (清)李光庭:《乡言解颐 吴下谚联》卷四物部上“钱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0页。
[20] 万福麟等总纂,崔重庆等整理:《黑龙江志稿》卷二一,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978页,转引自黄鉴晖《中国钱铺、银号史》第56—57页。
[21] (清)许楣:《钞币论·造钞条论六》,见于赵靖,易梦虹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上)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50页。按:此种作假乃是用白笔水洗,不断地以棉纸吸之而成。
[22]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五《判牍·设局串骗事》,杨一凡,徐立志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72页。
[23] 江苏巡抚陈銮折,道光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38页。
[24] 《钞币论·通论三》,第236页。
[25] (清)陈森,《品花宝鉴》第二十三回 《裹草帘阿呆遭毒手 坐粪车劣幕述淫心》,《晚清小说大系》,台北:广雅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第273页。
[26] (清)邗上蒙人著,苗壮,石星校点:《风月梦》第十三回《贺端阳陆书看龙舟 庆生辰月香开夜宴》,济南,齐鲁书社,1991年,第103页。
[27] 佚名《雪心案牍》第四册《嘉庆二十五年分·肥城县尹文骏京控王培桐等抗欠不偿一案》。
[28] (清)陈少海:《红楼复梦》第三十四回《林主管操持售宅 美裙钗谈笑救焚》,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7年,第102页。
[29] 《红楼复梦》第四十回《胡月生感缘订良配 薛宝钗谐语解离愁》,第161页。
[30] (清)檀园主人:《雅观楼》第十二回《尤进缝遇盗身亡 雅观楼捐官财散》,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0年,第55—58页。
[31] (清)无名氏:《天豹图》第二回《玉珍观英雄病笃 万香楼烈女全贞》,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1年,第16页。
[32] 但此次所开之票只能是原有存款之票的附属之票,可说是一张支票。
[33] (清)逍遥子著,胡文彬,叶建华校注:《后红楼梦》第二十六回《开菊宴姑媳起猜嫌 谢痘神闺房同笑语》,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371页。
[34] 《钞币论·行钞条论一》,251页。
[35] 《钞币论·钞利条论六》,244页。
[36] 《清仁宗实录》卷之七十四,嘉庆五年九月辛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0089页。
[37] (清)西泠野樵撰,施悦仁点校:《绘芳录》第九回《闹闱场害人反害己 护名葩全始复全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99页。
[38] 《品花宝鉴》第三十四回《还宿债李元茂借钱,闹元宵魏聘才被窃》,第403—404页。
[39] 后者又变成了兑钱用的钱票了。
[40] 《钞币论·钞利条论六》,244页。
[41] (清)祝庆琪、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卷十九《诈欺官私取财·安省钱铺亏空照京城钱铺例》。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700页。
[42] 距叶尔羌四百余里的有密尔岱山产玉石,旧被封禁。乾隆四十一年,高朴为叶尔羌办事大臣,奏请开采,私将玉在运至内地售卖,四十三年为人所告,被夺官籍家,就地正法。此即所谓高朴私鬻玉石案。
[43] 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第二十期《高朴鬻玉石案·萨载、寅著折》,北京图书馆出版,2008年,第722页—724页。
[44] 据张鸾之兄张钧指出:张鸾在贩玉前是在苏州作绸缎生意,并在苏娶妾成家,置有房产。
[45] (清)归锄子撰:《红楼梦补》第二十六回《不忘旧莺姐欲捐躯 因忌才凤姑思退位》。北京:华夏出版社,1995年,第184页。
[46] 从票据种类角度分析,此数处票据,虽名为“会票”,实际上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声闻银号作为付款方,存有苏州购玉店家的款项,它根据所带“会票”上的命令,付给持票人张鸾相应数量的银子,这可以说一种支票;第二种含义是:如果声闻银号系苏州这家购玉店家所开,则带有本票的性质。也就是说,这四纸“会票”是一纸约定异时异地还款的书面凭证。至于其中的“期票”则是张鸾所开立的,承诺在次年于京师还款的凭证,可以说是一种个人开立的本票。
[47] 山西巡抚申启贤奏,道光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30页。
[48] (清)祝庆琪:《续增刑案汇览》卷六《刑律·贼盗·白昼抢夺》《所抢钱票可取钱计赃定罪》。见于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汉籍善本全文影像资料库,第414—415页。
[49] 《续增刑案汇览》卷六《刑律·贼盗·窃盗》《行窃银票不能取银未便计赃》,第433页。
[50] 《续增刑案汇览》卷六《刑律·贼盗·窃盗》《行窃钱票如能取钱以实赃论》,第433—434页。
[51] 清档,盛京将军奕经折,道光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23—124页。
[52] 清档,步兵统领奕经等折,道光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26页。
[53] 清档,陕西巡抚富呢扬阿折,道光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34页。
[54] 清档,山西巡抚申启贤折,道光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28页。
[55] 清档,山东巡抚经额布折,道光十八年七月初七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31页。
[56] 清档,江苏巡抚陈銮折,道光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38页。
[57] 清档,两江总督陶澍折,道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33页。
[58] 清档,浙江巡抚乌尔恭额折,道光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38页。
[59] 部分章节反映道光年间情况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的编者在书中,根据各地巡抚所上钱票流行情况的奏折,列了一个表,由此表也可见,道光年间,一些政府官员也认为:南方各地银钱票的流行程度与北方各地相比,似乎要低。
[60] (清)林则徐奏稿:《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以杜弊源片》,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35页。
[61] (清)叶调元:《汉口竹枝词》,见于雷梦水,潘超、孙忠铨、钟山编:《中华竹枝词》,北京古籍出版社,1997年,2596页。
[62] (清)王鎏原,马陵合校注:《〈钱币刍言〉整理与研究》之《钱币刍言·先正名言·钱钞议(按语)》,上海:东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4页。
[63] 《刑案汇览》卷十九《诈欺官私取财·安省钱铺亏空照京城钱铺例》。第700页。
[64] 《续增刑案汇览》卷七《刑律·贼盗·诈欺官私取财》《关闭钱铺曾经报官旋亦开发》,第498页。
[65] 《刑案汇览》卷十九《诈欺官私取财·折扣开发仍计下短之数治罪》,第701页。
[66] 《续增刑案汇览》卷七《刑律·贼盗·诈欺官私取财》《钱铺亏空经手人并财东治罪》,第499页。
[67] 当然这只是大体而言,实际情况要更杂一些。需要我们具体分析。
[68]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四《威逼致死事》,道光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于《历代判例判牍》,第110页。
[69] 刑科题本 道光十九年十月初三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副都御史巡抚山西申启贤题。
[70] 对于传统钱铺、银号,这种业务即是所谓的“过账”业务,此前学术界这种业务相当重视,如对宁波钱庄的“过账”及晋商在归化城的“谱拨银”业务均做了深入研究。但是否是一种全国性、普遍性的业务呢?还值得对清代道光以前的钱铺、银号的历史作更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