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

2019-11-24 03:14骆涌
劳动保护 2019年9期
关键词:公职技术类工程师

文/骆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应急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鼓励广大基层干部钻研业务知识,对保障正确履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新规定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类别,建议抓住这个时机,制定符合应急管理部门特点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和任职资格评定方法。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设立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岗位,鼓励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干部成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现实工作中,负责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人员如果不懂安全工程技术,很容易被违法企业和评价公司欺骗,作出错误的许可决定。一旦发生严重后果,承办人员可能被追究失职渎职责任。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和被追责,承担许可和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应该掌握安全工程、消防工程知识,甚至拥有识别虚假安全评价的能力。

目前,基层很多应急管理干部通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但是由于原有政策的限制,公职人员不能注册,也不能评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只能“躺”在抽屉里,难以激发广大干部学习专业技术的热情。

建议应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明确公职人员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即符合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资格,可以注册在任职的应急管理部门(类似公职律师注册制度),并允许将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鼓励一线业务岗位人员学习工程技术。

二、根据应急管理特点设立公职律师,提高应急管理法治化水平

近年来,多地发生了不服原安监部门事故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影响较为广泛的有2013年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酒泉市安监局败诉案;2017年山东省高院判决莱州市安监局败诉案。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许可、处罚和事故责任认定职责,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着巨大的影响。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政府部门工作一旦出现疏漏,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后果,行政相对人就可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未来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可避免地将面对越来越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会对应急管理部门的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制度,可以有效地事前把关,避免出现因工作疏漏或执法专业水平不足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况。

相对于机关聘请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本单位公职律师更适合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例如,笔者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员,先通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之后又通过司法考试,现在承担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对于涉及到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的行政处罚,我会首先审查适用的技术规范是否正确,认定企业是否确实存在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事故隐患,然后再审核对其实施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款及裁量幅度是否恰当。从这个角度讲,有一线执法经验的公职律师比社会律师更熟悉本单位的法律业务。

建议应急管理部会同司法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立公职律师专业技术岗位,并制定符合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的业务水平评价标准,培养一支具备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特长的公职律师队伍,更好地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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