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的投资风险防控研究

2019-11-19 09:11李肖松
新财经 2019年20期
关键词:投资风险金融工具金融市场

[摘 要]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工具的种类不断增多,出现了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基金等一系列的原生金融工具以及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而金融工具具有偿还期、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的特点。金融工具有风险,加之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影响因素,使得非理性投资问题突出,文章针对该问题,对比金融工具风险与收益,分析我国居民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从投资者个人、金融市场和国家政策三方面提出了降低我国居民投资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投资风险;金融市场;金融工具

[中图分类号]F832.4

1 我国居民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1.1 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不强

(1)投资知识的欠缺和风险投资意识不强。大多数居民认为投资就是存钱,居民投资需求虽然在日益增强,但自主性较弱,投资技巧不足,虽然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很多人开始追求投资理财,并开始学习相关的投资知识,但是大多数人仍然固守着储蓄这种较原始的投资方式,不敢在股票、债券等风险较高的投资方式中注入资金。风险投资知识的欠缺和对除储蓄以外金融工具的认识的不足问题较为突出。

(2)投资的盲目跟从。个人投资理财不同于机构投资者,不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因此在理财产品和投资方式上容易出现盲目跟从现象,由于对选择的投资项目了解不全面,只看到他人获利,就盲目跟从。

(3) 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混淆。由于我国投资者通常把资金存放在银行里,以获取银行储蓄利息,所以通常就以银行储蓄的方式和观念来计算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收益,也就通常把金融投资的预期利益当成现实收益,认为只要目前收益高于银行同期收益,就值得购买和投资。尽管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收益比银行收益高,但是风险也比银行储蓄风险高,在未来会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预期收益与现实收益不符,甚至低于现实收益,所以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无法把握相应的风险收益。

1.2 金融市场不完善

(1)个人投资市场体制不健全,我国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造成了居民投资存在潜在的风险,再加上投资者盲目无序的竞争,使得投资风险不断地增强,欠缺规范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金融体制不健全,使得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尽管我国各种金融机构正在加强法制化建设,但缺乏相应的法律界定,不能解决很多不协调的矛盾和问题;投资者或许会因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问题而承担不必要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行业优势,面对大量的客户资产抵挡不住佣金的诱惑,在缺乏道德和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产生不公平的行为,因而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2)金融市场理财产品同质化,服务水平不高。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相比国外成熟的金融体系和推出的众多理财产品而言,我国推出的理财产品显得比较单一,相应的投资服务水平也不高,同质化现象比较明显,各类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层次低,可“复制性”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较低;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各类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和投资服务定型在如何获利上,过分宣传收益性和投资功能,而忽略了保障功能。

(3)金融市场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专业的理财人员要求具备相关的理财知识、较高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个人素质,并且要有敢于创新和探索的勇气。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其从业人员已经具备所要求的相关技能,并且国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已经完成由注重产品到注重顾客的转型,各金融机构之间联系较为密切,提供的投资服务也比较完善。而在我国,金融机构就职人员对股票、债券、保险等业务比较陌生,他们提供的所谓的投资服务仅仅停留在提供咨询和产品营销上,这样,离实现引导投资者实现理性投资,为投资者提供完善的投资服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很大的差距。

1.3 投资立法不足,国家干预过多

(1)国家对投资行业相关立法不足。金融法律是保障金融市场有序运作的前提,是规范金融机构相关行为的保证,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基础,相比国外,我国在金融市场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没有法律的保障作用。

(2)国家对金融市场干预过多。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时间较晚,虽然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但市场经济还没有到完全成熟的地步,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伴随国家的宏观调控,才能使市场运作更加规范。金融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仍需要国家宏观调控,但是国家干预过于频繁,会对金融市场的运作造成负面影响。我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较多,使得金融市场自主调节能力較弱,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有不利影响。

2 提高投资者素质,营造健康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

针对当前不稳定的金融市场以及多种多样的金融工具,结合投资者自身在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2.1 提高投资者自身的素质

(1)加强对金融投资的认识,提高金融投资风险意识。进行除银行储蓄以外的金融产品投资,是我国投资者投资意识转变,理财意识增强的体现,学习相关的投资知识,加强风险意识,了解关于个人投资的相关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尤其对于刚入行的投资者来说,理性考虑风险,冷静对待风险,综合分析风险,借鉴他人成功的经验,结合自身做出正确的判断,增强风险意识,才能提高投资质量,获得相对稳定且客观的收益。

(2)选择适合投资者自己的投资策略。这是进行稳健投资最有效的方法,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以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利用自己掌握的投资方法和技巧,确定合适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应坚持稳中求进的投资策略,在投资初期选择风险和收益相对客观且稳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确保有收益,并且能控制风险,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循序渐进,慢慢掌握正确的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并充满耐心,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认真执行下去。在熟悉了投资环境和金融产品之后,可选择投资风险和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逐步扩大投资范围和规模,在平稳中赢得收益的最大化。

(3)根据投资者自身的承受能力选择投资品种。每个投资者对金融投资风险的承担能力是有限的,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及正确的风险测试方式对投资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选择自己能够承担范围内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这样就不会带来刻意风险的投资损失,减少投资损失给投资者个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4)避免盲目跟风,保持良好的心态。在金融市场中,各个投资者的想法和方式都是不同的,所选择的投资产品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投资方式和个人心态的不同,导致每个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也是不同的,有的投资者获得收益高,有的投资者获得收益低,因此,投资者应该认清自己的投资情况,不羡慕其他投资者的高收益,不盲目跟从其他投资者,在自己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获得自己稳定的收益。

2.2 完善金融市场及投资渠道

(1)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健全和完善金融投资体系。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提供主要服务的主体,金融行业应该制定统一的投资监管规则和处罚力度,要做到“严进严管”,违反规则,严加处罚;加强金融市场行业监管力度,除了在国家层面对金融市场的约束,行业层面还尚未对金融投资和金融创新实现真正的监管。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特点,构建新的金融投资结构和框架,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监督下,加大监管的深度和力度;加强各金融机构投资服务的投入与发展,实现“齐头并进”之势,在我国,由于传统投资观念的影响,银行投资仍为主要的投资渠道,为此,各个金融机构应该大力推广本机构的投资服务,加快发展的脚步,使投资者不再将财富聚集在银行,让投资者认识到除银行以外,还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渠道。

(2)丰富投资业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创建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服务。在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品牌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竞争的核心,由于当前大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都趋于相似,所以,金融机构能推出与众不同的产品及服务,无疑是加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创建新品牌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是一些新品牌在投资者之间确立起来,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就要求各金融机构树立战略眼光,从长远出发,斥资打造核心竞争力及品牌产品。金融机构在引导投资过程中,要想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培育潜在的客户,就必须在树立新品牌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将其研发、营销、宣传策略有机结合起来,为引导投资者实现理性投资打好基础。

2.3 完善政策立法体系, 规范投资行为

(1)完善金融市场立法,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规范金融投资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能为我国个人投资的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约束框架,也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自身利益。促进法律法规完善,保障投资者利益是引导我国个人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的关键环节。

(2)合理干预金融市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原则。政府对金融投资市场的过多干预,不但起不到积极的作用,反而会影响金融投资市场有序的发展,产生诸多负面影响,破坏其原有的秩序,因此,将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与政府的干预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市场和政府各司其职,做好金融投资市场的指导和发展工作。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和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未来,我国金融投资结合信息化,以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等机构为主要载体,在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的节奏下,发展出更多的金融投资工具,供投资者选择的投资方式也会随之增多;在国际金融工具市场不断发展的潮流影响下我国应不断地借鉴国外金融投资的先进经验,努力探索,不断发现和解决在前进中的种种问题,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金融工具投资市场和科學的发展顺序,随之配套完善的市场制度,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以低成本和规范运作,使我国金融工具发展和创新不断加快速度,也使我国金融投资市场国际化和更健康、稳健的发展。因此在金融工具市场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对“机枪手”投资的宣传和教育,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提高我国投资者的投资水平,使我国投资者行为更加的规范化和理性化,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育军.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11-14.

[2]田剑英.对我国证券市场中从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学术交流, 2012(6):10-20.

[3]张慎峰.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 服务风险管理新常态[J].清华金融评论,2015(4).

[4]方刚.强化证券执法 防控金融风险[J].清华金融评论,2018(8).

[作者简介]李肖松(1963—),男,河南南阳人,经济管理系,研究方向:金融学、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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