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佩恩 陈怡君 刘小波 匡垚瑶
摘要:在界定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阐述了农村居民点整治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偏好,运用博弈矩形,分析利益主体在整治中的博弈行为,探寻了影响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相关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完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经济考核指标,加大对地方政府的惩罚力度,能够有效抑制地方政府的违法整治行为;提高农民的整治补偿收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能增加农民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关键词:农村居民点整治;利益相关者;行为偏好;博弈矩形;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TP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9)12-0287-04
1引言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人口涌人城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加剧了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城市得不到足够的用地指标,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与此同时,农村“一户多宅”、“旧房未倒新房又立”、超法定面积占用宅基地等现象普遍,宅基地闲置、粗放利用等情况严重。城市发展对土地的迫切需求与农村居民点不合理利用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形成了鲜明对比。农村居民点整治成为协调城乡人地关系的重要工具。然而,由于农村居民点整治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的目标倾向不一致,利益目标差距扩大,导致整治中利益冲突显性化,矛盾频发。因此,把握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点,合理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是有效推进农村居民点整治工作进行的关键。
近年来,农村居民点整治的潜力、整治模式、整治评价等人地关系方面受到了广大学者关注,但仅有少部分学者对农户居民点整治中人与人的关系进行研究。如王兵运用博弈矩阵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整治区农户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的行为倾向是决定农村居民但综合整治效果的关键因素,中央政府应降低监督成本,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补偿标准和整治收益分配机制。关江华、黄朝禧通过建立在自发流转模式下和政府主导模式下的博弈矩阵,发现在自发流转模式下,村集体与农户的均衡策略为(不干预、流转);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与农户的纳什均衡为(合理,接受)。农村居民点整治,归根到底是利益博弈的问题,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因此,本文在界定利益相关者基础上,运用博弈论构建博弈模型,分析农村居民点整治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探讨相关影响因素,以期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建议。
2利益相关者界定及其行为偏好
2.1利益相关者界定
1984年,Freeman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中,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农村居民点整治中的利益相关者即指个人或群体对参与整治拥有特定的利益诉求,并且此利益诉求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整治目标产生影响。因此,本文研究中的利益相关者具体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农民。
2.2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偏好
农村居民点整治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主体,整治区农民参与的公共决策行为。由于整治中各利益主体追求的目标不同,加之环境、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因而其存在不同的整治行为偏好。
中央政府是农村居民点整治中的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作为国家的领导机构,它所追求的不仅是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生态效益等,其利益目标包含统筹城乡发展,缓解耕地保护压力,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美丽乡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等多方面。
地方政府在农村居民点整治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贯彻相关的政策,在城市化建设中保护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满足政绩需要,争取更多的建设用地,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由于目前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政策,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较为困难,成本高、风险大,而通过农村居民点整治换取建设用地费用低,风险小,且有巨大的获利空间。因此,地方政府在农村居民点整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顾农民意愿,不切当地实际的整治现象。
农民是与农村居民点整治最直接相关的,他们的利益偏好就是从整治中获取补偿,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然而,由于农民长期以来在公共事务决策中都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受生活环境、接受教育年限和村委宣传力度等因素影响,农民对农村居民点整治的认知较为模糊,加上故土情节、难以改变现有生产方式和担心整治后生存成本升高等考虑,往往不愿意进行整治。
3博弈模型
博弈模型是运用博弈论来研究主体之间发生直接或间接作用时,所采用的各种决策,以及行为主体所采用这些决策的均衡性问题。参与人、战略集、支付函数(可用效用表示)是构建博弈模型的核心要素(表1)。参与人是指选择行动以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决策主体,即参与1和参与人2。战略集是选择行动的规则,即参与1=(策略1、策略2),参与人2=(策略3,策略4)。支付函数是参与人从博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即效用1一效用8。
开展农村居民点整治实际上就是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在尽力满足各参与主体的经济利益条件下,实现最大或最优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纳什均衡。
4不同利益主体行为博弈分析
4.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农村居民点整治的关注侧重点不同。中央政府认为要严格把控指标关,而作为具有“经济人”思维的地方政府,受区域经济发展目标的内在驱动以及地方财政增收的外在需要,会想方设法利用土地生财,以满足财政支出以及各项建设的需要,而违法整治有可能获得高额的收益。尽管中央处于强势地位,但具体关于农村居民点的整治工作还要委托地方政府执行,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的过程出现投机行为,中央政府会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可构建如下博弈模型。
参与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博弈策略:中央政府为(监督,不监督),地方政府为(遵守,不遵守)。
博弈函数:
(1)中央政府监督,地方遵守。假设中央政府的收益为GA,监督成本为GB,则总收益为GA-GB。地方政府的收益为RC,地方政府遵守成本为RD,其总收益RC-RD。
(2)中央政府监督,地方不遵守。地方政府不遵守相应的规则,被中央政府发现,将会受到惩罚,假设惩罚为RZ,该惩罚将成为中央政府收益的一部分。因此中央政府总收益为GA+RZ-GB,地方政府收益为RC-RZ。
(3)中央政府不监督,地方遵守。中央政府收益为GA,监督成本为O,总收益GA。地方政府收益为RC,遵守成本为RD。总收益RC-RD
(4)中央政府不监督,地方违反。在中央政府不监督,地方政府不遵守的条件下,地方政府会存在一定的隐形收益,假设为RX。而中央政府的不监督行为会使其信誉下降,其损失为GY,此时监督成本为0。中央政府总收益GA-GY。地方政府总收益为RC+RX(表2)。
假设地方遵循中央决策的概率为P1,不遵守概率为(1-P1):
中央政府如果采取监督措施,可获得的期望收益为E=P1(GA-GB)+(1-P1)(GA+RZ-GB);
中央政府采取不监督,可获得的期望收益为E=P1GA+(1-P1)(GA-GY);
假设中央政府进行监督的概率为P2,不监督的概率为(1-P2):
地方政府如果遵守,可获得期望收益为E=P2(RC-RD)+(1-P2)(RC-RD);
地方政府如果不遵守,可获得期望收益为E=P2(RC-RZ+RX)+(1-P2)(RC+RX)。
以上建立的博弈模型是一个纯策略的纳什均衡模型。当地方政府不遵守规则时,中央政府的最优策略为监督;当地方政府遵守规则是,中央政府自然会选择不监督。而当中央政府选择监督时,地方政府会选择遵守;当中央政府不监督时,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则为不遵守。如此一来,两个利益主体就会陷入无限的循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状态几乎是不存在的,在中央政府进行监督时,地方政府也有可能选择不遵守。这时就需要用到混合策略。
中央政府无论采取何种策略,期望收益相同的均衡条件为:
P1(GA-GB)+(1-P1)(GA+RZ-GB)=P1(GA)+(1-P1)(GA-GY);
得到1-P1=B/(Z+Y)。
地方政府无论采取何种策略,期望收益相同的均衡条件为:
P2(RC-RD)+(1-P2)(RC-RD)=P2(RC-RZ+RX)+(1-P2)(RC+RX);
得到P2=(X+D)/Z。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中央政府加强监督成本时,地方不遵守的概率会增大,反之,地方不遵守的概率则会减小。当惩罚力度加大时,地方政府不遵守的概率会降低,中央政府也会降低监督的概率。当地方能够获得更大的隐形收益时,中央政府会加大监督力度。
4.2地方政府与农民
农村居民点整治是与农民息息相关的一项重要T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根据自己及家庭的情况作出支持或反对的策略选择。地方政府出于完成中央下达指标和统一区域内的规划,对农村居民点整治会作出鼓励和限制的选择策略。因此,两者间的博弈为:
参与人:地方政府、整理区农民;
博弈策略:地方政府(鼓励,限制),农民(支持,反对)。
博弈函数:
(1)地方政府鼓励,农民支持。地方鼓励带来的收益为RA,支付的补偿为RB1。其他成本为RB2,如乡村文明损失等,则总收益为RA-RB1-RB2。农民支持整治获得的收益补偿为RBl,其余收益为FC,增加的生产、生活成本为FD,总收益为RB1+FC~FD。
(2)地方政府鼓励,农民反对。地方鼓励带来的收益为RA,支付的补偿为RB1,其他成本为RB2,失去农民支持的收益为RY,总收益为RA-RB1-RB2-RY。农民获得的收益为o,且需支付一定成本FD,收益为O-FD。
(3)地方政府限制,农民支持。地方政府限制不仅收益为O,且会付出一定的成本RBz,将会失去民心Y,损失信誉为RY,总收益0-RY-RB2。农民会有收益FC,付出成本FD,总收益FC-FD。
(4)地方政府限制,农民反对。两者的成本和收益均为O(表3)。
假设农民支持概率为P1,反对概率为1-Pl;
地方政府鼓励达到的期望收益为E=P1(RA-RB1-RB2)+(1-P1)(RA-RB2-RY)。
地方政府限制达到的期望收益为E=P1(0-RB2-RY);
假设地方政府鼓励概率为P2,反对概率为1-P2;
农民支持达到的期望收益为E=P2(RB1+FC-FD)+(1-P2)(FC-FD)。
农民反对达到的的期望收益为E=P2(O-FD)。
由表3可知,如果政府选择限制农村居民点整治,农民不会主动选择反对,并且在实际的农村居民点整治中,农民往往是处于被动决策的地位。因此,不论地方政府采取何种策略,其期望收益相同的均衡条件为P1(RA-RB1-RB2)+(1-P1)(RA-RB2-RY)-P1(O-RB2-RY),得到P1=(Y+B2+B2-A)/2Y+Bz,由于Y和B2都是难以量化的指标,因此农民选择支持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给予的补偿Bl,补偿费越高,农民支持的概率就越大。
而不管农民采取何种策略,其收益相同的均衡条件为P2(RB1+FC-FD)+(1-P2)(FC-FD)=P2(0-FD),得到P2=(D-C)/(B1+D)。从中可看出,政府鼓励整治与否的态度,也与补偿标准B1有关,B1越大,政府鼓励的概率就越小。所以,补偿标准的高低往往是地方政府和农民博弈的重点。
5结语
在中国建设新农村的转型时期,纯战略纳什均衡显然是不存在的。
(1)地方政府违法进行农村居民点整治的概率与中央中央政府的监督成本呈正相关,与中央的惩罚力度呈负相关,因此,中央应适当减少监督成本,同时加大惩罚力度,使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投机的带来的损失,有效减少地方政府违反的概率。
(2)中央政府进行监督的概率与地方政府的投机收益呈正相关,与惩罚力度呈负相关。中央政府应扭转并完善对地方的经济考核指标,从源头上遏制地方政府违规的诱因。
(3)农民反对农村居民点整治的概率与补偿标准负相关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居民点整治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他们的生存成本,农民往往会因为对补偿收益不满足,对“失地”无后续保障而反对整治。
为了协调农村居民点整治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保障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整治的惩罚力度。建立责任连带制,地方政府违法整治,一经查处,必须严肃处理,斩断相关利益链,让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和代价。同时,运用高科技手段,如"3S”技术,进行动态监察,力争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2)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农村居民點整治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基于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弱势性,应当对弱势群体提出的合理利益要求最大限度的满足。在农村居民点整治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由于农民消息来源的渠道少,村集体尤其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力争让每个参与者都能了解相关信息。同时,要确保农民有正常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
(3)增加农民的整治收益。合理提高补偿的标准,科学确定整治补偿费的计算方法,让参与整治的农民真正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并且要加强对整治补偿费的管理,防止少数干部截留、私用、挪用整治补偿费,损害农民的合法利益。
(4)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生有所靠、病有所依、老有所养”,转变农民靠“土地”养老的观念,保证参与整治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激发农民参与整治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