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祥玉,卜凡帅
(1.青岛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2.青岛大学 师范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精准扶贫与绩效管理的有效衔接是提升精准扶贫工作实效,尽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农村贫困原因多元化、贫困人口分布混乱及扶贫效应的递减,在脱贫攻坚背景下,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扶贫的质量和效率。2014年在《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要求,并于2015年将精准扶贫确定为我国农村扶贫的总方略,特别强调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这为我国农村贫困治理扶真贫、真扶贫指明了方向。反观各地精准扶贫实践,尽管我国贫困治理路径逐渐由普惠式救济向适度竞争式扶贫开发转换,农村绝对贫困现象早已得到缓解,扶贫事业持续取得进展,但是一些地方的精准帮扶方式还停留在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的物质帮扶阶段,扶贫工作还面临精准识别偏差、扶贫资源使用低效、扶贫供需脱嵌等精准管理滞后问题,部分地方官员在推进精准扶贫过程中崇尚“数字脱贫”,致使形式化、短期化、政绩化扶贫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越扶越贫”的怪圈,亟需从绩效管理的观点审视精准扶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构建综合化的精准扶贫绩效评估体系。
从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精准扶贫绩效评估研究已从早期的经验描述、结果评价逐渐转向理论分析。具体来说,相关研究在评估指向上强调扶贫的公共价值、主体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在研究内容上涵盖扶贫制度分析、扶贫对象能力发展、扶贫方式拓展等;在评估方式上主张从政府主导向参与式评估、动态评估、综合评估等方向发展;在研究形式上包括调查报告、比较研究、模式构建和应用型研究等。这些研究无疑拓宽了我们进行精准扶贫绩效研究的视野和研究框架,但纵观既有研究成果,国内关于精准扶贫绩效评估的研究时间相对较短,大部分研究散见于有关精准扶贫问题或具体扶贫项目的研究之中。以“精准扶贫绩效”“精准扶贫评估”和“精准扶贫绩效评估”为主题的文献远少于以“精准扶贫”为主题的文献数量,精准扶贫的绩效评估体系及基本框架研究还未引起国内学者的足够重视。为从宏观上把握相关研究的主要贡献和亟待进一步挖掘的研究空间,笔者将从绩效评估的视角对精准扶贫绩效评估的目标与功能、绩效评估的内容与方法、绩效评估的影响因素、绩效增进策略几个方面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提升精准扶贫的质量和效率提供更好的应对之策。
精准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等多个环节,其实施效果受多重因素的制约,厘清精准扶贫绩效的影响因素是提升精准扶贫绩效的前提条件。结合我国精准扶贫相关政策与精准扶贫绩效评估相关文献,精准扶贫能否取得理想绩效,显然与精准扶贫资源是否充裕、精准扶贫政策定位是否得当、精准扶贫制度体系是否完善、精准扶贫机制是否有效和原有扶贫模式路径依赖程度有着密切关系。具体来说,资源基础决定着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发展条件,完善的基础设施、优美的生态环境和富足的旅游资源为各地精准扶贫项目的差异化发展提供基础支撑。绩效目标影响着精准扶贫的价值取向和工作原则,合理的目标定位有助于践行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扶贫理念,构建因地制宜、内外结合、全面科学的精准扶贫体系,切实提升扶贫对象的脱贫能力。政策环境和制度设计影响着精准扶贫的合法性基础和扶贫路径,前瞻性的制度设计、清晰的扶贫清单、明确的权责体系和综合性的评价指标,有助于扶贫主体明确精准扶贫项目的准入条件,界定精准扶贫的对象分类和具体内容,规制扶贫主体的扶贫行为。工作机制和扶贫能力影响着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高效的扶贫工作机制有利于发挥扶贫模式和工具的潜在价值,规避扶贫过程的潜在风险。此外,原有的扶贫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牵制着扶贫主体应对风险的态度和行为选择预期。
当前,我国精准扶贫在实践中还面临着技术、思想及制度层面等多维困境。[1]结合我国扶贫实践,具体来讲,当前精准扶贫战略的深入推进主要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现实挑战:
首先,在项目定位方面,精准扶贫理念缺乏可持续性。现阶段,精准扶贫涉及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多个领域,部分地方在推进精准扶贫工作过程中对政绩考核时效性要求很强,过分注重扶贫数量和效率,在复杂且专业化的扶贫需求面前,部分基层官员尚未树立全面脱贫意识,面临专业知识不足、扶贫目标替代和敷衍、多元角色困境等扶贫行为异化挑战,甚至出现权力寻租和贪腐问题,造成扶贫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浪费。此外,现阶段精准帮扶主体结构单一,多元治理主体间缺乏扶贫主体意识,各自为营现象严重,尚未形成有效的竞争扶贫机制;扶贫对象存在明显的“福利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退出扶贫机制的意识,从事发展性脱贫工作的积极性不强,甚至采取故意隐瞒收入等方式套取扶贫待遇,存在只进不退、过度依赖扶贫的现象,违背了全面发展理念和精准扶贫初衷。
其次,在制度设计方面,扶贫项目不注重制度衔接和连贯性。我国各地资源禀赋不同、致贫原因各异,精准扶贫的深入开展需要制度层面具体化的管理规范和扶贫弹性空间予以支持,然而,扶贫项目的碎片化、运动化正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约束和制度规范,忽视制度壁垒和制度衔接所致。具体来说,在我国的扶贫系统设置中没有专司监督和评估的机构,尚未建立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扶贫监督评估体系,[2]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时,统计部门与基层部门的识别指标和方法不一致,[3]在扶贫项目运行中,扶贫部门权力配置交叉,扶贫政策政出多门,扶贫机构中缺乏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管理制度,驻村干部扶贫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亟待完善,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参与贫困治理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制度和监管措施。此外,基层干部在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挪用扶贫资金、无效配置扶贫资源的道德风险及敷衍塞责的渎职行为,严重削弱了精准扶贫效益。
再次,在扶贫机制方面,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和评估方法。贫困目标瞄准粗放、扶贫资源投入分散、管理监督评估体系欠缺、扶贫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机制不完善是我国传统农村扶贫机制设计的主要缺陷与障碍。[2]就退出机制而言,大部分贫困地区的贫困退出机制不灵活,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不完善,动态脱贫机制、脱贫摘帽过渡期补偿机制和返贫风险防范机制严重缺失,[4]部分地区不注重扶贫对象的发展意愿和脱贫后生计策略的转化、创收能力的培养,扶贫对象的退出名单直接由村委会干部讨论决定,缺乏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致使部分贫困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贫困退出机制依然面临严峻的返贫形势。就评估方法而言,既有的扶贫评估方法偏重于资源投入,一直以资源投入和扶贫活动指标为主,对扶贫基础、资源整合水平、扶贫开发条件等指标有所忽视,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方法体系。综合评价缺乏针对性,结果指标权重过高;考评数据采集方法不科学,数据核实困难;数据填报不及时、不可靠,与考评要求脱节;个别指标标准设置过高等是当前农村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方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5]
最后,在路径依赖方面,政府主导型扶贫开发模式长期存在。随着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由整体性向个体性过渡,精准扶贫上升为我国贫困治理总战略,但是受传统的粗放式、政府主导的扶贫模式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实行自上而下的科层治理和指令性扶贫资源配置方式,部分官员机械执行扶贫政策,参与式扶贫和类型瞄准式扶贫观念缺位,社会参与和组织动员平台建设迟缓,扶贫对象认定行政化、静态化现象严重,导致精准扶贫项目落实存在委托-代理的问题,扶贫项目的碎片化问题严重。尤其是在压力型体制下,有些政府官员甚至将扶贫项目视为捞取政治资本的手段,对上负责对下敷衍,忽视扶贫对象的个性化脱贫需求,简单、机械地照搬精准扶贫路径,盲目兴办华而不实的扶贫项目,扶贫项目与社会治理和市场规律脱节,对扶贫过程中不规范和效益差的项目采取报喜不报忧的策略,导致扶贫项目存在趋同化、功利化的发展倾向,贫困户长期沉淀。
随着农村贫困治理多样性和精细化需求的增加,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扶贫项目的情境嵌入和扶贫资源的有效利用无不需要有效的绩效评估予以保障,一些地区轻视本地实际发展状况和关键脱贫需求,出现扶贫对象失焦、盲目复制扶贫模式等问题,这些问题正是由于缺乏全局性的精准扶贫绩效目标定位所致。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学者在分析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等具体扶贫形式,阐释救济式扶贫、开发式扶贫、参与式扶贫等扶贫模式的现实问题和优化路径时,对于精准扶贫绩效评估的目标和功能已形成基本共识,将其视为保障精准扶贫功能实现的有效路径。概括之,精准扶贫绩效评估的根本目的,是基于扶贫政策目标和具体的贫困原因,依托有效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精准扶贫的效果和效益进行综合性评估,以发现和改善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传统扶贫理念、僵化扶贫模式等因素的消极影响,促进扶贫地区和扶贫对象抗贫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具言之,精准扶贫绩效评估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精准扶贫绩效评估有助于提升扶贫目标的精准性。精准扶贫的过程是多元主体发挥专业优势,分类、分层推进脱贫的系统过程。然而,扶贫主体都具有各自的行动理性和自利倾向,缺乏必要的绩效考核和管理机制,难以约束扶贫主体的理性行为,很容易造成扶贫项目减贫效应的内卷化,产生扶贫项目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精准扶贫绩效评估,通过政策清单、民主评议等评估方式,有助于增强精准扶贫目标与扶贫效果之间的内在联系,赋予扶贫主体行动的理性预期,引导扶贫主体准确把握致贫原因,适时调整行动策略,主动调控扶贫政策执行张力和偏差,以减少扶贫项目供给与扶贫对象需求相脱节的问题。此外,精准扶贫绩效评估,还将扶贫对象识别、项目选择和决策、扶贫过程等多个维度的评估结果与政府官员晋升考核挂钩,倒逼基层干部锁定精细化的扶贫目标,积极回应各地精细化的扶贫需求,从而强化地方政府精准扶贫的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理念,有效克服精准扶贫定位模糊、重数量轻质量等现实问题。
其次,精准扶贫绩效评估有助于保障减贫方式的科学性。精准扶贫绩效评估推崇扶贫模式从输血式向造血式的有机转换,关注扶贫对象的精准性、扶贫内容的针对性和扶贫项目的适应性,强调扶贫方式的科学性和扶贫地区的内生发展动力,提倡应用先进的数字化精准识别技术。通过多维度的绩效目标、系统化的绩效考评指标和正负向绩效激励措施,能够有效保障上述评估功能,提升扶贫主体创新性执行扶贫计划,积极寻求推进参与式扶贫、分类扶贫、专业扶贫有效方式的能动性。除此以外,精准扶贫绩效评估还为基层政府选择具体的减贫方式提供方向和标准,有助于基层政府参照绩效评估标准来主动反思和校准扶贫目标和内容,积极掌握先进的信息化扶贫思维和扶贫瞄准技术,主动提升扶贫流程的实操性,因地制宜地淘汰无法满足绩效要求的传统扶贫方式,自觉提炼值得推广的扶贫经验和减贫方式,从而推进基层政府精准扶贫方式的技术性变革和发展。
最后,精准扶贫绩效评估有助于增进扶贫效果的实效性。精准扶贫绩效评估是精准管理的有效形式,有助于提升精准扶贫项目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防止精准扶贫落入停滞不前的窠臼之中。一方面,精准扶贫绩效评估通过明晰的权责关系、脱贫标准和评估制度突出扶贫重点和难点,减少扶贫过程中因评估缺位、制度缺失所导致的扶贫政策无章可循,引导扶贫主体主动加强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目标管理,确保扶贫政策、扶贫资源与扶贫对象之间的有效衔接,助力实现稳定脱贫的目标。另一方面,精准扶贫绩效评估通过制定责任追究制、量化扶贫考核指标、完善社会监督平台建设、引入动态监测管理及第三方评估系统等有效的评估方式,可以及时发现扶贫过程中因瞄准偏离、数字脱贫造成的虚假脱贫和项目碎片化等负面影响,减少扶贫资源漏出现象,增强精准扶贫措施的环境耦合性,保障扶贫效果的最优化产出,进而实现贫困地区的有序退出和持续帮扶。此外,精准扶贫绩效评估为各地精准扶贫实践活动提供规制性治理工具和行动范式,还有助于渲染精准管理的环境氛围,增强扶贫主体对精准扶贫理念的认同感及精准管理的责任意识。
已有研究大多肯定了精准扶贫战略的减贫效果,从目标群体、可行能力等视角分析审视精准扶贫的目标和过程,阐明其绩效管理问题,并对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机制进行系统建构。综观之,精准扶贫绩效评估内容具体包括目标导向、执行过程、扶贫结果和扶贫体系四个层次。
就目标导向而言,精准扶贫绩效评估应从系统角度审视精准扶贫项目可持续性、合作性、公平性和效率等[6]方面的综合效益,兼顾公平和效率,着重于多元治理主体各自的价值取向和脱贫目标对精准扶贫效果的影响。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既有绩效考核体系的影响下,部分官员具有鲜明的技术官僚主义特征,将精准扶贫当作一种技术安排,[7]致使所推进的扶贫项目呈现板块化、泛群体化特征,[8]容易忽视扶贫项目和内容的社会合理性。村干部的自利性和扶贫精英偏好致使扶贫项目存在精英俘获问题,扶贫项目存在门槛效应,容易导致扶贫资源在精英群体内部截留。[9]此外,农村内部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长期存在,贫困人口对扶贫资源平均分配的需求强烈,也影响着全面脱贫理念的树立。[10]因此,我国学者在论述精准扶贫绩效时特别强调精准扶贫公平性、可持续性的目标导向,重视贫困对象生存能力、生产能力及基本发展能力等内源式发展能力的提升。
就执行过程而言,精准扶贫绩效评估涉及扶贫机制中扶贫技术、扶贫方式的有效性问题。在扶贫对象识别技术方面,有学者指出,传统的程序识别法和逐级指标分配法,因模糊性的识别标准和识别方式,存在识别精度的技术困境,[11]精准扶贫技术靶向需定位在扶贫开发工作存在目标瞄准偏离和精英俘获问题上。[10]在扶贫方式方面,当前我国精准扶贫方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扶贫、参与式扶贫、分类式扶贫和区域协作式扶贫等模式,其中,参与式扶贫潜能的发挥,需要为扶贫对象创造表达意愿的机会,赋予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动员其参与到扶贫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12]分类式扶贫模式效能的提升,需要构建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和定位机制,重点支持有发展能力的弱贫家庭,发挥基层政府的统筹作用和社会组织在贫困治理中的专业性扶贫作用。[13]跨区域的协作式扶贫模式依托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其有效运行需要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评机制和指标,[14]强化跨区域扶贫的对口支援工作。
就扶贫结果而言,精准扶贫绩效评估应着重考量扶贫政策、扶贫项目管理及扶贫实践的效益。现阶段,在精准扶贫政策方面,还存在“重扶贫开发、轻安全网建设,重扶贫工程建设、轻人力资本开发,重实物扶贫、轻文化精神扶贫,重新制度建设、轻现有制度整合”等问题。[15]在精准扶贫实践方面,扶贫分配标准缺乏调查依据,各扶贫主体及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扶贫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复杂,扶贫过程缺乏社会组织和扶贫对象的有效参与。[16][17]此外,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还存在资金闲置、浪费、冒领、挪用、违规使用、贪污腐败等行为,迫切需要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控。[18]尤其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的精准扶贫,还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低等突出问题。[19]
就扶贫体系而言,精准扶贫绩效评估应注重扶贫整体性效益。鉴于各地精准扶贫工作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为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反映扶贫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我国学者普遍主张构建多元、立体式的综合绩效评估体系。例如,焦克源和徐彦平从贫困基础、人文发展和生产环境三个维度构建少数民族贫困县的扶贫开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20]徐莉萍、凌彬和谭天瑜以合作博弈理论为指导,借鉴欧盟共同体的目标层次和治理结构,构建农村扶贫利益共同体综合绩效评价模式;[21]李兴江和陈怀叶从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建设四个维度,构建参与式扶贫模式绩效评价指标体系;[22]陈爱雪和刘艳从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减贫成效等5个方面构建精准扶贫绩效评价体系;[23]于敏为提升扶贫资金使用绩效,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分为扶贫成效、资金管理及使用、工作评价和其他方面(违规违纪情况、受灾情况、区域差异情况)。[5]凡此种种个有见地,但综合来看,精准扶贫绩效综合评估体系既应该包括扶贫项目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宏观影响,又需考察扶贫机制、贫困对象获得感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微观效应。
毋庸置疑,精准扶贫绩效评估是精准管理的重要路径,也是做到扶贫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位、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个精准”[24]的重要保障。囿于政府主导的扶贫模式,来源单一的扶贫资源,以及大且分散的扶贫对象,各地政府为提升扶贫质量,涌现出许多值得推广的精准扶贫模式。为清晰总结各地推进精准扶贫的典型路径和成功经验,笔者搜索近年来各地成功的精准扶贫案例并归类(详见表1)。结合我国精准扶贫成功案例及既有研究,关于提升精准扶贫公正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的绩效增进策略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维度。
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基层政府精准扶贫应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扶贫理念,除了达到“两不愁”(不愁吃、不愁穿)和“三保障”(保障义务教育、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安全住房)的扶贫标准。一是要彻底转换城乡二元分治的治理模式和运动化、普惠式的传统扶贫路径,加大扶贫地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的支持力度,增强扶贫对象持续受益意识,注重发展扶贫对象的内生发展能力。二是要加强精准扶贫的精准管理意识,改变过去自上而下的贫困指标分配方法,兼顾扶贫过程和扶贫结果,注重数据核查、入户走访、摸底排查的积极作用,加强扶贫对象致贫原因、帮扶措施等扶贫过程和社会发展短板问题的信息动态核实,综合考察贫困户的致贫原因和可行能力,转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扶贫数量的扶贫形式。三是要培养因地制宜扶贫开发思维,确保扶贫措施的差异化和精细化,谨防一劳永逸式的识贫模式,突出本地资源优势和扶贫重点,注重盘活农村特色存量资源,积极探索符合实地需要的教育、文化、旅游和金融等多种扶贫形式。
表1 各地精准扶贫的增效维度与成功样本
增进扶贫地区和扶贫对象的精准扶贫制度红利获得感,有赖于中央政府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的顶层设计和科学布局,制定相应的引导和奖励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增强基层政府推进精准扶贫的积极性。因此,地方政府要增强扶贫政策和制度的联动性,制定统一的且有针对性的扶贫标准。具体来说,其一,在扶贫资源管理制度方面,建立扶贫资源管理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完善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进一步明晰扶贫资源的分配权和管理权,以保障扶贫资源的整合使用,防止扶贫项目条块分割的碎片化现象。其二,在扶贫干部管理制度方面,基于分工负责和项目负责的原则,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个人责任清单;健全驻村干部培训选拔、竞争上岗、问责和退出制度,构建精准扶贫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细化扶贫绩效评价指标,将绿色、创新、共享发展理念及用户满意度等内容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制定有吸引力的奖惩制度和鼓励扶贫创新的容错试错制度,增加成功经验和模式的奖励方式,避免过去只奖不罚的管理方式,对扶贫政策落实不力、不作为的懒政行为给予必要处分,提升驻村干部实时跟踪、反馈扶贫效果的积极性。其三,在扶贫主体合作开发方面,完善公私合作的制度基础,通过合同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公私方权责关系,建立权责明晰的多元治理主体利益保障与制衡机制,并明确合作争端所使用的法律处置程序,完善对社会主体评估和监管的法律体系,引导社会组织提升其专业化组织能力。其四,在帮扶对象方面,秉持外援式扶贫资源与内源式脱贫能力相结合的扶贫原则,强化旨在培育扶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的扶贫制度导向,在制度上赋予扶贫对象有效的知情权和话语表达权,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将扶贫对象的可行能力、抗贫能力和项目满意度纳入精准扶贫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分类指导、因户施策的具体扶贫制度和措施。
精准扶贫不能一蹴而就,坚持精准瞄准、精准管理的目标导向,切实提升基层政府对扶贫资源的统筹整合能力和扶贫过程的全方位监督能力,防止精准扶贫项目流于形式,需要加强依托现代化的治理技术,构建并优化精准扶贫动态管理机制,为精准扶贫项目决策和执行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由于精准扶贫机制的复杂性特征及内源性发展要求,优化精准扶贫流程,创新精准扶贫机制。首先,要优化精准扶贫的民主决策机制。结合精准扶贫目标,拓宽扶贫对象和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渠道,通过农户申请、村民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查公示等民主化程序,以及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等方式,保障精准扶贫决策和过程的民主化、开放化程度,扭转扶贫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状况。通过政府职能评议、贫困户评议、村民评议、第三方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扶贫绩效,对重大扶贫项目召集专家科学论证,及时调整、修正扶贫计划和评价指标。其次,要优化精准扶贫的组织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基层政府在扶贫资金和资源配置方面的引领作用,构建常态化的扶贫主体沟通与协作平台、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和扶贫机构,促进社会扶贫资源与扶贫需求的有效对接,积极应用网站、微博和微信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加强脱贫经验交流与合作,促进扶贫开发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引导社会公众、高校科研院所等多元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扶贫、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构建互补开发的扶贫格局。再次,要优化精准扶贫的评估预警机制。着力构建本地扶贫信息资源库、绩效评估专家库和资源管理检测信息系统,重视扶贫地区产业优势、市场开发前景、扶贫主体结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各类扶贫信息的筛选和评估,采取专项督察与全程督察相结合、抽样调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的管理方式,引入信息化、系统化、法制化的绩效评估系统,[25]全程监测扶贫资金的拨付进度,随时了解扶贫项目的定位和执行情况,及时补录贫困人口,剔除不符合扶贫标准者,持续防控扶贫开发的负面影响。最后,要优化精准扶贫的人才发展机制。利用政策宣传、专家讲座、驻村帮扶、技术培训和锻炼交流等形式,引导扶贫干部和主体树立正确的扶贫观念,加深干部对扶贫地区资源禀赋、发展现状和制约因素的深入了解,提升其精准应用数字化数据决策、管理、考核和服务的“循数管理技能”,[26]深化其对数字化脱贫技术的认知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