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光源
2018年3月26日,原佛山市环保局執法人员对佛山市金诺金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75.789万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新文处罚款8万元。
1.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10月建成木制家具生产线。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0.289万元。
2. 擅自建设的木制家具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7年10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被处罚款30万元。
3. 厂区2楼打磨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水帘柜开启,部分打磨工序远离水帘柜,这部分打磨废气未经治理设施由窗户、墙洞直接排出外环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污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被处罚款17.5万元。(见图1)
4. 检查时,该公司底漆废气水帘柜喷淋废水接入废水沉淀循环水池的接水管断开,底漆废气水帘柜喷淋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到外环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被处罚款17.5万元。(见图2)
5. 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围堰,未遮盖,造成危险废物扬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的行为被处罚款3万元。(见图3)
6. 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贮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被处罚款7.5万元。(见图4)
7. 佛山市金诺金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新文,是该公司投资受益人和环保工作责任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新文处罚款8万元。(资料来源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