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服务理论适用于当代服务业分析吗?

2019-11-17 14:38高晨曦
关键词:使用价值国民收入服务

摘要:本文从“服务是什么”、“服务提供的资本主义形态”、“围绕服务提供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三个方面出发,探讨马克思的服务论和服务劳动论是否适用于当代服务业分析。首先,马克思把服务看作使用价值的有用作用,看作消费过程而非直接生产过程的范畴,因此把“服务”视作商品、“精神劳动”产品的观点与庸俗经济学并无二致。学界应区分“服务”和“提供服务的劳动”的概念。其次,从资本主义制度下消费者“购买服务”时的经济关系来看,资本主义下提供服务的形式是将消费资料和服务工人劳动力的短期使用权以实物形式租赁给消费者。在提供服务前,消费者就已经支付包含服务资本利润在内的租赁费用。在這个过程中,处于资本-雇佣劳动关系下的消费者将受到“二次剥削”。最后,本文将服务提供部门视作非生产部门,将其附加在再生产公式中,通过模拟社会再生产以及货币的预付和回流过程,揭示购买“服务”行为背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规律。

关键词:服务;使用价值;实物租赁;服务商品;国民收入

中图分类号:F0-0;F0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9)04-0039-14

一、引言

纵观整个经济史和经济学说史,由于服务提供的形态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千差万变,关于服务的理论也大相径庭。

近代服务理论的始祖是亚当·斯密,他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区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并将尚未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服务劳动视作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加速了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很大一部分服务劳动也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模糊了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划分的界限,产生了萨伊等庸俗经济学家的“素材主义”理论。它们将服务劳动视作创造“服务产品”的无形劳动或精神劳动,彻底抛弃了斯密的形态视角。他继承了斯密理论的马克思严厉地批判了庸俗经济学的素材主义视角,指出购买“服务”的行为是收入与劳动的交换,其目的是获取使用价值而非价值增殖;他认为马克思将大部分提供服务的劳动排除出直接生产过程(批判了把提供服务视作“精神产品”或“无形产品”生产过程的庸俗观点),并按服务的内容区分了实物服务、个人服务;按服务提供的主体区分了商品的服务、劳动的服务和自然的服务;按服务所处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区分了生产服务、流通服务和消费服务等。

20世纪60年代,马克思主义服务论的集大成者、日本服务论鼻祖金子春雄(Kaneko Haruo)先生将马克思的“服务劳动”准确来说,马克思并未使用“服务劳动”这一术语,而常常使用“用作服务的劳动”这一范畴。 概念命名为“本来的服务”,将当代“服务”业中的活动划分为“所谓的服务”,与其继承者渡边雅男(Watanabe Masao)等人批判了赤堀邦雄(Akahori Kunio)、飯盛信男(Isagai Nobuo)混淆两种不同服务劳动、不同生产劳动规定的“修正论”,维护了马克思的学说,被称为日本“服务论战”中的“正统派”。同被划为“正统派”的山田志喜夫(Yamada Kishio)则创造性地将服务劳动生产性问题与国民收入论结合,并提出了以固定资本实物租赁的角度解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个人服务的方法。对这场论战经过的中文介绍,可以参考谭晓军、刘锋的《日本学者关于服务劳动性质的争论——在马克思经济学视角下的研究》(国外理论动态,2006年)和高晨曦的《服务的经济学说史》(《海派经济学》,2019年4月)。

起步较晚的我国学界则恰恰相反,除了骆耕漠[15][16]先生等少数学者外,如李江帆[17]、陈征[18]、刘诗白[19]、陈永志[20]、程恩富[21]等学者都将服务劳动当作“非物质生产劳动”或“精神劳动”,虚构出“服务商品”或“无形商品”的概念,并以“时代变迁”或“马克思不重视非物质生产劳动”等为理由,主张第三产业下所有劳动均创造价值。

对此,骆耕漠[16]等老辈学者和谭晓军、刘锋[22]等新一代学者指出不能将马克思的服务劳动与“服务”业中的劳动混为一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骆耕漠先生明确指出“西方经济学书刊所使用的‘第三产业这个概念,原有种种不科学的地方(且不说它所涉及的某些经济思想观点),而国内报刊上所宣传发展的‘第三产业,按我看来,其所指也仍然封闭在西方那套框子里,并没有对它作如实的分解”(骆耕漠:《必须分清“第三产业”的大杂烩性质——发展“第三产业”(服务业)问题之一》,北京:《经济学动态》,1985年8月)。这一立场为本文所继承。 ,王峰明[23]等学者更将李、陈、刘、程等人称作“拓展论”,严厉地批判其打着“与时俱进”的旗号歪曲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维护了马克思的主张。国内的论战最近亦引起了日本方面的关注,日方正统派论者渡边雅男[24]-[26]也撰文批判“拓展论”者的主张,关于服务劳动的论战有愈演愈烈之势。

梳理服务劳动争论的经过或评判双方孰对孰错不是本文的主旨,本文希望站在正统派的视角上,提出一套区别于西方经济学“第三产业”的理论体系,为重建马克思的服务理论抛砖引玉。

本文第一部分将基于马克思独特的服务理论,澄清对于马克思主义服务理论的一系列误解,给出服务、服务关系的明确规定。第二部分将依据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尝试构建以马克思“劳动对资本的从属”理论为基础的,适用于资本主义服务提供的分析方法。第三部分将基于再生产公式,尝试解决“服务”业的收入与国民收入的关系。

二、商品与服务

在进入正题之前,为了避免引起混乱,必须明确本文所使用的各项概念的政治经济学规定。换言之,我们要回答“服务是什么”的问题。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是社会财富的表现。在《资本论》第一卷的范畴里,商品是一个对象,一个物,商品的使用价值“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stofflichen Inhalt)……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stofflichen Tr'ger)”[1]48。因此,《资本论》出发点的商品具有对象(物质)形式。但是,在《剩余价值学说史》中,“商品”的概念有了扩充,劳动能力(Arbeitsvermgen)作为与商品(“不同于劳动能力本身的商品”)对立的“商品”,构成了“整个‘商品世界”[2]159。无论从哪一种商品的规定出发,我们都无法将服务视作一种商品。

首先,个人服务(die persnlichen Dienstleistung)本文将在最后指出,实物服务(Naturaldienst)就其规定本身就站在商品范畴的对立面。 不是物化劳动或劳动的结晶化,它不具备对象形态(gegenst'ndige Form)。马克思没有把服务包含在“商品”以及“价值”的概念群内,主要在于服务并非一种财富(gegenst'ndlichen Reichthum);

其次,个人服务不是劳动能力本身,而是它的结果;

最后,按马克思的规定,服务(Dienst)不是一种使用价值,而是使用價值的有用作用(nützliche Wirkung),是使用价值的消费带来的效果。例如,瓶装水是一个使用价值,但是“解渴”并不是使用价值,而是瓶装水这种使用价值被消费后带来的效果(Wirkung)——服务这种服务被马克思规定为“商品的服务(Dienst)”:“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资本论》第1卷,218页。) 。

显然,要理解作为Dienst的服务在马克思学说中的位置,我们必须区分三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劳动的有用性(Nützlichkeit)、使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作用(服务)。劳动的有用性带来的有用效果(Nutzeffekt),赋予劳动对象使用价值,或者使劳动自己(劳动的提供)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劳动的特殊有用性(ihrer besondren Nützlichkeit)的产物;使用价值发挥作用就会为人们带来服务,服务是使用价值被消费时产生的有用作用(nützliche Wirkung)。

首先,“由自己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由自己产品是使用价值来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劳动,我们简称为有用劳动”。这个有用性与它的“有用的效果”相联系,[1]55也就是说,不管劳动产品是否采取对象化形态,劳动的有用性都会产生“有用的效果”[10]。这个“效果”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一,赋予劳动产品使用价值;其二,使自身(活动)成为使用价值。因此,所谓的“精神劳动”,或者人们常说的“服务”(提供个人服务),它们是有用劳动,不是因为它们生产了使用价值,而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活动形式(Form in der Tatihgkeit)的使用价值。

其次,使用价值是物或者活动的有用性。马克思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Die Nützlichkeit eines Dings macht es zum Gebrauchswert)[1]48。同理,活动的有用性也使其成为使用价值。因此,使用价值有两个形态,一种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使用价值,一种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的使用价值。[1]157

最后,当人们消费使用价值时,它产生的有用作用(nützliche Wirkung)——服务出现了。使用价值的消费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被生产性地消费,此时,原有的使用价值消失。使用价值的消费产生的“有用作用”为形成新的使用价值创造质料基础;

第二,消费资料的使用价值被非生产性地消费,此时,使用价值的消费产生的“有用作用”是商品的服务;

第三,作为活动的使用价值(Gebrauchswert als T'tihgkeit)被非生产性地消费时产生的“有用作用”是劳动的服务。

从马克思的时代起,庸俗经济学就试图用物质劳动和非物质劳动(或“精神劳动”、“无形劳动”)的概念庸俗化古典经济学的生产劳动概念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马克思指出“力图用劳动的物质内容(stofflichen Inhalt)来确定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企图,有三个来源”,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带来的拜物教观念,一般劳动过程的规定和奢侈品生产劳动的存在。(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108页) 。庸俗经济学将一种使用价值——服务提供(Dienstleistung)——消费时产生的作用,当作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例如,认为医生的服务劳动生产出了“健康”,认为教师和著作家的精神劳动生产出了“启蒙”,认为小说家生产了“兴趣”,君主的劳动生产了“治安”。“这种说法事实上是说,所有这些活动,这些‘服务,都生产现实或想象的使用价值”。[2]298但是,按这个说法,医生也生产疾病,教授与著作家也生产愚昧,小说家生产无聊,君主生产压迫和动乱。这一荒唐的结论是混淆使用价值的生产与消费的必然后果。

不过,前文中马克思的服务概念,与今日被称作“服务”业(Service as an Industry)的“服务”不属于同一范畴。

今日被统称为“服务”业(Service as an Industry)的一系列行业是以“否定的形态”被统合为“第三产业”的即“不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产业就是第三产业”。参照J.多罗涅、J.嘉德勒:《服务经济学说史——一场横贯300年的争论》,渡边雅男译(日文);日本:樱井书店,2000年,159页。 。这一特征使“服务”业的概念过于繁杂。比如从功能的角度来看, “服务”业包括(1)作为“直接生产过程的延长”的流通服务,例如交通运输、贮藏、修理等,分工和协作使专门从事这些服务的工人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并“完成它所属的某一种职能”[1]387, 556;(2)“本来的”流通服务,例如批发、销售、零售等;(3)承担劳动力再生产功能的对人服务,它包括餐饮、娱乐等个人消费和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4)承担社会制度再生产的服务,例如军警、官僚机关等。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金融业等传统也被放在“服务”业里的产业被马克思完全排除在服务领域之外,其理由也很明显,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不仅在功能上独立地发挥资本的功能,而且在历史上也独立于产业资本和实物租赁资本。

较之当代“服务”业中“所谓的服务”,“本来的服务”(Dienst)指使用价值被消费时产生的作用。“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die nützliche Wirkung eines Gebrauchswert),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1]218从这一规定出发,按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服务可以分为商品提供的服务和劳动提供的服务两种。前者,即“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提供的服务”,是指商品“当作原因发生作用”。[3]25“作为使用价值,商品是当作原因发生作用的。例如,小麦是作为食品发生作用的。一部机器在一定比例上代替劳动。商品借以成为使用价值、成为消费对象的这种作用,可以称作商品的服务,即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提供的服务。”(同上) 随着商品使用价值的不同,它还可以细分为生产手段提供的服务和消费手段提供的服务——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服务都是使用价值消费的结果。而且,它是一般劳动过程的结果,与经济关系所处的历史形态无关。换言之,即便单纯的使用价值(劳动产品也好,自然物也好),它的消费也会产生服务。

另一方面,按提供服务的结果是否采取对象形式,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类:实物服务(Naturaldienst)《全集》第一版将其译为“现实的服务”:“A在这里用来交换活劳动(lebendige Arbeit)——现实的服务(Naturaldienst)或客体化于某种实物(Sache)中的服务——的货币不是资本,而是收入(Revenu)。”(《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a卷,465页) 和个人服务的提供(pers'nlichen Dienstleistung)需要注意的是,《全集》第46a卷为这一段加了一个小标题:“个人服务是生产性雇佣劳动的对立面”,但是,不仅个人服务,下文即将提到的提供实物服务(Naturaldienst)的劳动劳动也是生产性雇佣劳动的对立面:“货币作为收入,作为单纯流通手段同活劳动(lebendige Arbeit)相交换,决不可能使货币变为资本,因而也决不可能使劳动变为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同上,465页) 。对于前者,服务劳动本身创造了对象形式的使用价值,例如“农民把一个走乡串里的裁缝领到自己家里,供给他衣料要他为自己做衣服”。而后者,服务劳动的“有用的效果”是使自己成为使用价值——活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一个人为我缝衣服,为此我向他提供材料,他给我使用价值。但他不是立即以物的形式(gegenstndlicher Form;对象形式——引用者)提供使用价值,而是以活动的形式(in der Form der Ttigkeit)提供使用价值”(同上,464页) :“在提供个人服务(persnlicher Dienstleistung)的情况下,这种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的,没有从运动(Bewegung)形式转变为实物(Sache)形式”,例如“我给一个医生一些钱,要他给我治病”[6]464。今日人們常提到的“服务”通常仅指后者。

马克思之所以将服务劳动视作生产劳动的对立面,并给出了服务(Dienst)的独特规定,是因为他研究的对象——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正是在这层意义上看待生产劳动的。

在资本主义关系以前,存在过相当长时期的“服务关系”(Dienstverh'ltnisse)[6]502《全集》中文版翻译为“徭役关系”。 。但是,“随着资本日益掌握全部生产,从而随着家庭工业和小工业……逐渐消失,非生产劳动者,即以服务直接同收入交换的劳动者,绝大部分就只提供个人服务,他们中间只有极小部分(例如厨师、女裁缝、缝补工等)生产物质的使用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达的条件下,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只有极小部分能够直接参加物质生产。”[2]150

资本主义的发展让萨伊和巴师夏等庸俗经济学家的目光集中到劳动的物质性上,他们将服务理解为“劳动的服务”,而且通常还是“个人服务”。对此,马克思不无讥讽地嘲笑道:“‘服务(《Service》)这个范畴对于像让·巴·萨伊和弗·巴师夏那样的经济学家必然会提供怎样的‘服务是不难了解的,他们的理性智慧,正如马尔萨斯已经正确地指出过的,到处都抽掉了经济关系的特定的形式规定性。”[3]26

不过,这种形式规定性对应的生产劳动概念只是形态规定的生产劳动,政治经济学不应混淆“什么是一般的生产劳动”和“从资本的观点来说什么是生产劳动与生产工人”[14]100的问题。就劳动过程一般而言,从而就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总过程而言,“生产的一般性质(allgemeine Natur)”需要“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加以考察”。[2]201

既然劳动过程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Stoffwechsel)渡边雅男(2016)反对将Stoffwechsel译为物质变换,他指出了Stoff和Materie之间的差别,并提出了Materie(物质)=Stoff(素材,材料,素材实体)+Kraft(力)的公式。

渡边雅男,盛福刚(译),2016(2):《资本论》中的Stoff和Kraft——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交叉,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130-145页。 的过程”[2]201-202,那么“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produktive Arbeit)。”[2]205

此外,即便分工使“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Functionen von Arbeitsvermgen)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unmittelbaren Begriff der productiven Arbeit)下,这种劳动能力的承担者也被列在生产工人的概念下” [14]101,但“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并不消除(hebt … auf)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die allgemeinen Bestimmungen)”[14]100,它对于总劳动而言依旧是有效的。换言之,即便提供服务的劳动是雇佣劳动,而且为它的雇佣者带来了剩余价值,从而对个别资本而言是生产劳动,但就社会的角度来看,它仍然是由社会的消费基金支付的[15],从而不是生产劳动。

日本的渡边雅男教授[24]-[26],国内的王峰明教授[23]等都提到了劳动价值论只适用于物质生产劳动的问题,换言之,只有物质生产劳动创造价值,“服务”业中的绝大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丝毫不意味着“服务”业中的劳动没有意义,或者是“劣等的”劳动。相反,马克思反而指出,成为生产工人是一种不幸[27]。

大多数“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只不过是因为它们不属于社会的生产过程,不由社会的生产基金支付,所以支配它们的运动法则不同于支配物质生产的运动法则[24][26]。

三、服务提供的资本主义形态:实物与劳动力租赁

当代“所谓的服务”更为接近马克思“劳动的服务”范畴。在马克思的时代,这类服务“的报酬,属于同商品的消费有关的费用,如女厨师、女佣人等等的服务”[2]437,即使在今日,消费服务也是最活跃、与大众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服务”之一。因此,本文亦将考察的对象限定为消费过程中的“服务”。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获得效用的方式既可以通过购买消费品,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实现。那么,消费者购买“服务”(劳动的服务)与他购买商品(作为物的使用价值)的区别在哪里?

方便起见,我们把诸如餐馆等除了服务之外还提供最终消费品的情况放在最后考虑,先着眼于“提供个人服务”,即劳动者与其劳动成果无法分离的服务上对流通服务的考察,请参考《资本论》第2卷,以及渡边雅男的《服务劳动论——现代资本主义批判的一个视角》(日本:三岭书房,1985年)。 。

作为买的一方,消费者用收入(货币)同一个使用价值发生了交换。但如前所述,“服务”并不是劳动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它只是使用价值的发挥,而不是商品(使用价值本身)。就好比“解渴”是服务,但它不是商品,只有“瓶装水”才能当作商品一样。证据就是,当消费者购买“服务”后,就算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与消费者的预期大相径庭,他也必须(或已经)向服务者支付报酬。换言之,提供服务前,消费者已经支付提供服务的代价,就如马克思嘲笑纳骚一样,“胡说八道!如果孩子死了,结果同样是持久的。如果孩子的病没有治好,医生的服务还是要得到报酬的。照纳骚看来,医生只有把病治好,律师只有把官司打赢,士兵只有把仗打胜,才能得到报酬了”[2]299。

那么作为卖的一方,情况又如何呢?一方面,服务资本家不可能向消费者直接出售服务,例如,没有哪家商店出售“让你愉悦”或者“保持清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下,只要给“服务”挂上一个价签,好像它与货币“等价”了一样,也拥有自己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话,“服务”就像站在老虎身后的狐狸成了“动物之王”一样,摇身一变成了“商品”。在这里,“形态”决定了“关系”,“现象”决定了“本质”。但是仔细想想,诸如“30分钟按摩=100元”,或者“住1晚上=200元”,這种等价关系根本就不成立。

如果“30分钟按摩”指的是按摩劳动的话,那这100元和被马克思批判为和“黄色的对数”一样荒唐无稽的“劳动的价格”有什么区别呢?[8]924

如果这“30分钟按摩”指的是接受按摩之后得到的愉悦的话,难道度量愉悦的指标是“元”不成?难道有人说“我今天有100元那么愉悦”吗?不仅如此,在支付“服务”时,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自己能得到多少效用(服务),显然他支出的收入不是他获得的服务的度量。一个确定的价值量不可能与一个不确定的使用价值量相交换买卖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行为。 。

另一方面,提供服务的资本家也无法直接出售劳动——他们出售的“服务”例如承诺为顾客按摩,承诺为顾客清扫等,看上去像是“出售”了一种活劳动(lebendige Arbeit),但是,活劳动不是商品,本身无法出售。马克思曾经无数次强调过“商品必须看作一种和劳动本身不同的存在”[2]163,“商品……永远不能直接表现为活劳动本身”[2]164。因此,消费者用货币购买的既非服务也不是作为活劳动的服务劳动。前者不是使用价值,后者无法成为商品,它们都无法与货币等价。

还剩下什么能与货币等价呢?只有位于商品世界另一端的“商品”——“劳动能力本身”。不错,只有服务工人的劳动力才具有价值(劳动能力)和使用价值(服务的提供)二重属性。如果我们回顾消费者购买“服务”的过程,就会发现,消费者在还未享受到服务时,也就是说,当“服务”的“生产”行为尚未发生时,他必须向服务资本家支付的金额就已经确定了。这说明了一个事实:他支付的不是服务本身,而是服务的提供。

“一旦资本掌握了全部生产,收入只要同劳动交换,它便不是直接同生产商品的劳动交换,而是同单纯的服务[提供]交换。收入的一部分同充当使用价值的商品交换,一部分同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的服务[提供]本身交换。”[2]155[]中的内容为作者补充,下同。此处中文版为“服务”。原文中,“sondern gegen bloe Dienstleistungen”中“Dienstleistungen”在这里应译为“服务的提供”,以区分“服务(Dienst)”。

“对于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提供]就是商品。服务[提供]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2]149仔细阅读马克思的这一段话,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将服务看作“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2]435此处中文译文与原文的差异巨大。德文版《全集》中,“ein Ausdruck für den Besondern Gebrauchswert”句中的“Ausdruck(表现)”未被中文版译出,这一段话译为“一般而言,这里的服务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只能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它(服务)之所以是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的独特表现,不过是因为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服务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活动”似乎更加妥当。 、劳动有用性功能的发挥,看作一种作用、效用“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资本论》第1卷,218页)

参考了德文《全集》版和MEGA第二部门的新版《资本论》中译本和主要参考俄文译文的《剩余价值学说史》(《全集》第26卷)对服务和使用价值的翻译前后不一致,可能源自转译过程中,德语和俄语在语义上的差别。 。

另一边,使用价值——物或者活动的有用性——的代表不是服务(它是这种有用性的表现),而是服务的提供(这一活动)。要提供服务,就必须付出“用于服务的劳动”。因此,劳动在这里是“作为服务被购买的”[2]435,且“只能作为服务来享受(als Dienste genossen)”[14]106。

现在,让我们站在提供服务的资本家的角度看待服务的提供过程,如果这一过程像商品的买卖那样是等价交换的话,服务资本家就必须准备在价值上等同于消费者货币价值的价值产品。问题在于,消耗了消费品、劳动力的资本家并没有得到一个能与消费者的货币对置的价值生产物。

那我们可不可以把这一交换过程看作提供服务的价值原料(服务工人的劳动力和消费资料的价值)与货币的价值相交换呢?显然不能,只要提供服务的工人是雇佣工人,他的劳动力就是服务资本家利润的源泉,让渡他的劳动力就意味着让渡服务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的权利。显然,没有哪个善良的资本家愿意放弃自己的摇钱树。

看似我们走入了死胡同。但是,如果我们不把提供服务换取货币的过程看作交换过程,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一方面,资本家不会让渡劳动力的所有权,但是暂时让渡(服务工人)劳动力的使用权并不妨碍资本家对利润的追逐。比如说,“购买对演员、音乐家、妓女等的劳动能力(Arbeitsvermgen)的暂时支配权”的“剧院、歌舞场、妓院等的老板”就是将服务工人的劳动能力的使用权在指定的场所、以限定的目的和限定的方式让渡给消费者。“把这些服务出卖给公众,就为老板补偿工资并提供利润。”[2]158

另一端,从服务资本家手中购买了服务工人劳动能力(的暂时使用权)的消費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驱使服务工人的劳动能力以获得使用价值——服务的提供,并通过消费这种使用价值获得效用(服务)。作为行使(限定的)劳动力使用权的代价,他必须向服务资本家支付货币。

那么,消费者为购买一定时间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向资本家支付的货币(Geld aus Revenu)等于一定时间内劳动力的价值或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马克思反复指出,与收入交换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服务工人的劳动既然不创造价值,作为收入的货币在价值上是否等价于劳动力创造的价值这一问题自然就失去了意义。其次,劳动力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特殊商品。服务资本家购买它,不是因为他要“把它当作这种特定的具体劳动来使用”,而是“为了把这个劳动当作一般劳动来获取剩余价值”,[2]157因此他并不在乎“劳动的这种使自己能表现为商品的具体性质”——在这里,就是服务的提供——,而只在乎它的“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劳动作为一般劳动所提供的劳动量,并且在于所完成的劳动量超过构成劳动报酬的劳动量的余额”[2]431。因此,即便只是把劳动力的使用权暂时地让渡给消费者,这个让渡也不能妨碍他获取劳动力的“特殊的使用价值”。

换言之,服务资本家不仅要收回(消费者使用服务工人劳动力的)这段时间服务工人的工资——资本家预付的可变资本,还要获得“超过构成劳动报酬的劳动量的余额”,即服务利润。显然,提供服务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场合根本就不是生产活动,自然地,服务资本家得不到价值产品。因此,回收预付资本的唯一途径只能来自消费者的货币支付。从货币预付和回流的角度上,货币形态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收入(劳动工资也好,企业利润也好,利息和地租也好)的唯一源泉都只能是劳动。消费者如果不购买“服务”,他就只能自己(或者由自己的家人)付出这一追加劳动。这一追加劳动如果是价值生产劳动的话,显然,它创造的价值也大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如果这一追加劳动是必要的非生产劳动,它可以凭借自己的必要性在总社会产品中分得通常是超出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劳动产品。因此,本质上,服务利润的实体(Reell)源泉仍然是劳动。 的工资和服务利润的直接来源只能是消费者的货币收入(Geld aus Revenu),因此,消费者支出的货币必须大于资本家预付的货币,才能保障服务资本家获得一个差额——服务利润。

现在我们回到另一端,站在支出收入(货币)的消费者的立场上,考察他们通过购买服务得到了什么。

其一,考察马克思提到的实物服务(Naturaldienst)。此时,劳动过程的结果是一个具有对象形态的使用价值,该使用价值是潜在的商品。如果消费者事后作为商品交易者(Waarenh'ndler)出售了实物服务的最终产品,那么该使用价值将以市面上流通的同种类商品的价值贩卖。购买实物服务成立的条件是实物服务潜在的价值大于服务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至于后者是否等于消费者支出的货币价值,取决于个别的和社会的生产方式。

其二,考察实物服务与个人服务的提供并存的情况。该情况下,劳动过程的结果部分地表现在对象形态的最终产品(例如餐饮店的料理)上。表面上,与消费者的货币直接交换的是最终产品(实物服务),但提供个人服务的工人并不会把自己的劳动物化在最终产品中。例如餐厅里的服务生、收银员,与提供实物服务的厨师不同,他们不会将自己的劳动对象化在消费品中,他们的劳动只是在消费过程中被消耗,而不会形成新的使用价值。他们的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最终会计入消费品的售卖价格上,但这并不是因为他的劳动改变了消费品的使用价值,更不是因为他的劳动使消费品的价值上升了。 此时,若消费者同时作为商品交易者让渡最终产品,最终产品的价值不一定大于所有服务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但一定大于提供实物服务的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但一定小于消费者支付的货币价值。

其三,考察仅存在个人服务提供的情况。此时,“最终产品”无法与工人在物理上分离,从而不存在对象形态的劳动成果(例如按摩)。这种情况下,与消费者的货币对置的是服务工人劳动能力的使用权,这一点表现的最明显。但是,中间投入(如椅子、床、器具等消费资料的价值)并不是服务工人(按摩师)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这些中间投入的消耗或折旧不会使服务工人劳动能力的价值上升,但对提供个人服务是必需的,因此它们的生产费用会计入提供服务的费用价格里。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作为商品交易者让渡任何价值产品,且他消费的价值(中间品的价值与服务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必须小于他支付的货币价值,才能确保服务提供方的服务利润。

当后两种情况发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时,消费者获得(或者消费)的价值与他支出的货币的价值一定是不对等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服务资本家向消费者收取的不仅仅是料理(实物服务)的价值,还有服务生的工资、地租和服务利润;在第二种情况下,服务资本家向消费者收取的不仅仅是按摩师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工资),还有中间投入品的价值(折旧)、服务利润甚至地租(如果提供的服务被看作奢侈品的话)。

这是因为,在私有制关系下,对提供服务必不可少的服务工人的劳动能力、按摩的器具(一系列用作消费资料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消费场所(土地),都会为成为其所有者向消费者要求货币以支付它们的(短期)使用权的依据。

由于消费者并不是购买了它们的所有权,而只是购买了它们的短期使用权,所以在资本家看来,这种不发生所有权转换的使用权让渡是一种“租赁”行为。只不过,租赁的目的不是生产,而是消费罢了。

现在,我们需要考察服务提供中除了劳动以外的另一部分——作为实物“租借”给消费者的消费资料。如果劳动力的租借——比如提供实物服务的场合——还有“等价交换”的可能(例如,提供实物服务的一方是小生产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消费资料的租借就是赤裸裸的敲诈。

即使早了近两个世纪,马克思也注意到了把用作消费手段(耐久消费品)的固定资本提供给消费者的可能性。“这决不是说,固定资本在任何规定中都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只用于生产的资本。房屋可以用于生产、也可以用于消费,一切交通工具也是如此:船舶和车辆既可以用于旅游、也可以用作运输工具;道路可以用作本来意义的生产的交通手段、也可以用来散步,等等。”[7]202渡边雅男认为这些“用作消费手段的固定资本”属于“生息资本的特殊形态——实物租赁资本”。[11]182

“借贷也可以不用货币而用实物形式的生产资料,如机器、厂房等等”[8]688,既然实物形式的生产资料可以租赁,实物形式的消费资料当然也可以,最常见的莫过于“个人消费的房屋等等的租借”。例如,《共产党宣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当厂主对工人们的剥削告一段落,工人们终于领到了用现钱支付的工资的时候,马上就有资产阶级中间的另一部分人——房东、店主、高利贷者等,纷纷奔向工人们了。”[12]

工人租借房屋或是货币(它的典型代表是消费者信用,如信用卡、消费信贷等),是为了消费而不是生产,这种用于消费的租借不同于购买消费品的等价交换,它是“伴随着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直接进行的主要(ursprünglichen)剥削的一种次要剥削(sekund're Ausbeutung)”。[8]689参照德文,中译文“主要剥削”和“次要剥削”的概念其实更接近“本源(原始、原初的)剥削”和“二次剥削”的意思,因此后文将“次要剥削”替换为“二次剥削”。该译法与日文版一致。

高利贷者将货币借给工人、房东将房屋租给工人是借给他们去消费,并直接从工人手里拿走剩余,它构成一种“次要剥削”。这种“次要剥削”(更准确地说,“二次剥削”)在今日变身为消费者信贷,成了引发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罪魁祸首。[13]在马克思的时代,消费就已经成为剥削的舞台,本文分析的只是这一剥削实现的形式——以“服务”为名的实物(劳动力、消费资料)租赁。

但是,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消费者为什么要租用资本家的消费品和服务工人的劳动力,而不直接购买一个使用价值(商品的服务)和自己付出追加消费劳动呢?消费者为什么心甘情愿地接受这种二次剥削,接受消费资料和服务劳动的实物租赁呢?

常见的回答是“为了节约消费费用”。如果消费者是产业资本家,这个答案或许并不算太离谱。服务的提供对服务资本家而言,是生产他的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但对产业资本家而言,却是维持他个人和家庭生活、社会地位的消费过程。就像生产过程需要支出一系列生产费用一样,人类的消费也需要消耗消费费用。这些消费费用不会为产业资本家带来任何收入,因此它对消费者(在这里是资本家消费者)而言是非生产费用,是能省就省的对象。因此,如果能通过社会分工节约这部分消费费用,产业资本家很愿意把它交给服务资本家。

对服务资本家而言,他把资本投入消费过程并购买劳动力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价值增殖,所以作为提供服務的代价,他自然要求参与总剩余价值的分配。这一分配不仅应补偿他预付的可变资本,还应该能够为他带来利润。

当社会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时,产业资本和服务资本双方的目的都可以实现。“斯密所说的非生产劳动,有一部分由于分工而成为必要,这只是指消费物品时绝对必要的并且可以说是属于消费费用的那一部分,而且它只有在使生产劳动者节约这部分时间的时候才成为必要的。”[2]178不过,相反的情况则意味着有一方会吃亏,究竟是哪一方吃亏取决于资产阶级内部两大势力的力量关系(balance of power)。

然而对工人而言,情况存在根本差异。“每个人除了自己从事生产劳动或对生产劳动进行剥削之外,还必须执行大量非生产的并且部分地加入消费费用的职能”,但是,“真正的生产工人必须自己负担这些消费费用,自己替自己完成非生产劳动”[2]311。工人的经济地位使他很容易面临两种局面:第一,直接购买消费品(尤其是耐久消费品)带来的消费费用会轻而易举地超出他的工资所能支付的范围;第二,工人自己和工人家庭可能因各种原因没有意愿或能力自己提供这部分追加的非生产劳动。

有两个直接原因导致了第一种局面。其一,虽然资本家为了生产预付了可变资本,但真正的货币支付则往往在生产过程结束后才刚刚开始。但是,生产过程同时必然伴随着工人的消费过程,工资还没有收到,消费过程就已经开始了。在没有货币储蓄的情况下,工人除了从资本家那里租借消费品或者租借货币别无他法。这也是臭名昭著的实物给付制度得以成立的背景。其二,资本家在生产时需要固定资本,但他通过出售当期劳动产品只能补偿固定资本的折旧部分,他当然可以通过在每一期将一部分货币沉淀下来应付固定资本的更新,但在生产开始前,他仍需预付购买固定资本的货币。购买耐久消费品的工人也适用于这一逻辑。尽管他的工资可能除了补偿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费用外,还有一部分剩余用以补偿固定费用(耐久消费品)的折旧,但在消费过程开始前,工人必须预付货币购买耐久消费品,问题是,工人不是资本家,在生产劳动开始前,他没有货币储蓄。因此,他要么赊购(等同于租赁货币),要么租借耐久消费品,尤其是住房。

导致第二种困难的原因有时会被主流经济学者们归结为工资上升带来的“收入效应”。当然,的确存在极少数的时期,对消费服务提供的需求来自实际工资的上升。但是这往往是危机的前期。更常见的情况是劳资关系对工人一方不利造成的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情况。

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本应等同于其个人及家庭的再生产所需的文化上最低限度的消费品的价值,这被称作拉萨尔的“工资铁律”。但维系“工资铁律”成立的机构是资产阶级内部的自制和劳资间的力量平衡,前者会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无政府性弱化,后者受制于阶级斗争。因此实践上,的确会存在这样的时期,工人的工资率低于其劳动力价值。此时,工人只有延长自己的绝对劳动时间,或者使自己的家人(达到可劳动年龄的子女、退休的老人)也加入劳动力市场,或者过着文化上最低限度以下的生活。

本来,工人及其家庭的劳动力再生产需要其个人和未就业家庭成员的追加劳动,但在几乎所有成员都进入劳动市场时,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既没有时间,也没有体力付出这一追加劳动。幸运(或者应该说不幸)的是,“服务”部门因其低工资,可以提供相当廉价的消费服务。这种由剥削率上升、产业预备军和劳动人口的扩大带来的对消费服务提供的需求出现在新自由主义时期。

这种情况下,工人处于绝对不利的境地。即便从节约消费费用的角度而言,工人应该自己购买消费品,再租借服务工人的劳动力;或者他应该租赁耐久消费品,再自己付出消费劳动。但是服务资本家并不单独让渡服务工人劳动力或消费品的使用权,他会通过一种方式,将消费品和劳动力的租赁捆绑在一起。这样做的好处是,资本家除了获取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利息”,还可以获得让渡消费品使用权——不仅仅是耐久消费品,还包括工人工资可以购买的普通消费品——带来的“利息”。工人实际支付了服务提供的费用价格(服务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固定资本折旧费用+普通消费品的价值)和服务利润(抛去固定资本价值的所有预付资本的租借利息)。

这种二次剥削是通过一个虚构的商品——“服务商品”来实现的。

四、再生产过程中服务提供部门的位置及其收入的来源

资本主义下服务的提供形式是实物租赁(特别是服务工人劳动力的租赁)。只要是租赁,不管租赁物是劳动力、消耗品还是耐久消费品,也不管租赁的用途是生产还是消费,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租赁物都是作为资本租出去的。既然是资本,那么按照资本主义的法则,它的租赁就等同于货币的租赁,“它们代表的是一定的货币额……除了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补偿损耗的部分”[8]688,也就是,要支付“本金”和“利息”。

但是,实物租赁的债务者,不可能把消耗掉的商品(或者固定资本折旧)或劳动力还原,所以,要“补偿损耗的部分”从而偿还“本金”,他只能把相当于消耗掉的商品的价值(或者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的货币额支付给资本家。在消费服务的场合,服务工人的工资(他的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消耗品的价值和耐久消费品的折旧就相当于“损耗的部分”。

至于“利息”,它的决定与租赁物的价值或生产费用无关,它只与社会的总剩余价值(预付总可变资本量与剥削率)及其分配(各部门资本家的力量关系)有关。在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的经济下,要保证资本可持续地投入消费服务领域,这一“利息率”应该能够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保证服务资本家投入服务部门的资本能获得和产业资本相当的平均利润。

不过,从货币预付与回流的角度考虑,以及从通流与资本回转的速度考虑,因为“租赁”的偿还一般是一次性的,所以当消费者支付“服务商品”的“价格”时——它在时间上与提供服务的过程几乎同时发生——,服务资本家的预付流动资本、折旧和利润就立刻转化为货币。这是一个巨大的优势,这意味着,服务资本家甚至不需要预付货币与工人的劳动力相交换,他只需要在服务提供结束后,直接用已经转化为货币的预付资本和利润向工人支付即可;与此相对,产业资本(无论是生产资料部门,还是消费资料部门)回收预付的货币需要等到生产结束后,而且他们需要先预付工人货币,再通过工人的购买、两部门资本家的相互购买才能收回预付的货币。

换言之,由于服务资本在流通环节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它的非生产费用一般而言低于产业资本,即使它收取的出租利息占其预付资本的比例低于产业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率,两者最终的积累速度仍可能是相同的。

现在,让我们从社会总再生产的角度考察服务提供的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由于仅考察服务提供部门的存在如何影响国民收入在各部门间的分配,为简化起见,我们仅采用简单再生产模型。

该模型有如下假设:(1)各部门维持相同的剩余价值率(100%);(2)各部门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全部用于消费,其中消费品和服务的购买比例为2∶1;(3)忽略服务部门内部的自我服務提供(即假设服务部门的工人自己为自己提供服务,服务资本家的服务由仆役提供)并不会对我们的结论造成影响,但可以简化模型;(4)服务提供部门无须购买前年度的产品,而只需购买当年生产的产品即可提供服务,即服务的提供在当期直接生产过程结束后,作为消费过程发生;(5)由于假定4,我们可以进一步假定服务部门先收到预付的货币后再开始提供服务,这意味着服务提供部门购买不变资本(消费品)和预付可变资本的行为均发生在它收到前两部门支付的货币后;(6)假设服务业提供所需要的不变资本全部由消费品充当,并不会影响我们的结论;(7)由于服务提供部门对整个社会总资本而言不是生产部门(而是消费部门),因此服务提供部门不创造国民收入(国民产品),只消耗国民产品,表现在公式里即代表服务提供部门产出的等式右边为零。

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第一,作为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前年度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商品的形式被创造出来;第二,生产资料部门的5000c(k)直接进入下期的再生产,消费资料生产部门为了进行第二年的再生产,需要预付3000单位的货币向生产资料部门购买3000k的生产资料用于再生产;第三,生产资料部门由于向消费部门出售了3000k,其可变资本和剩余产品成分以货币形式实现,它用3000单位的货币购买2000单位消费品,用1000货币购买服务提供(实际的过程是,它用1500单位支付工资,随后工人和资本家分别用货币购买消费品和服务),生产资料部门退出当期社会再生产过程;第四,消费资料部门预付1500单位的货币工资,消费资料部门的工人购买1000单位消费品和500单位服务提供,目前消费资料部门的资本家已经预付了4500单位货币,通过生产、消费资料部门的购买回流了3000单位货币;第五,消费资料部门资本家预付500单位货币购买服务,总计向流通过程净投入2000单位货币,还剩下相当于1000c+500dV+500dM=2000l;第六,服务提供部门收到了2000货币单位的订单,按服务提供所需的消费品、追加劳动力、服务提供利润的2∶1∶1的比例,它需要购买1000单位消费品(购入消费资料部门的1000c)并预付工人工资500单位货币,服务工人使用工资购买500l(相当于500dV货币化),剩下服务利润500单位货币被服务资本家用于购买500l(500dM部分货币化),共计2000单位货币回流到消费资料部门,消费资料部门全部预付货币回流。

通过模拟含服务提供部门在内的社会简单再生产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在簡单再生产模型下,如果维持资本有机构成和剥削率不变,当服务提供部门所需的不变资本全部由消费资料部门提供时,含服务部门模型的简单再生产出发公式与两大生产部门简单再生产出发公式拥有同样的均衡。但如果提供服务还需要生产资料部门提供的生产品,要维持简单再生产,均衡条件就不能停留在IIc=I(V+M)上,而应保证IIc

第二,流入服务提供部门的货币完全由生产资料部门、消费资料部门的工人及资本家的收入提供。如果忽略资本家消费的话,货币形式的服务利润直接来自两大生产部门工人的收入。

第三,服务提供部门的存在使消费资料部门需要额外预付更多的货币才能实现其再生产,同时,由于我们假定提供服务是在当期生产过程结束后的消费过程,消费资料部门预付的货币工资不会立刻回流,其中一部分(500dV)需要经由服务工人的购买间接回流,这弱化了消费资料部门资本家的地位。

第四,货币形式的服务利润第一部分来自工人的收入(二次剥削),第二部分来自两大生产部门资本家的剩余价值。但若考虑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的规定,则两大生产部门的生产工人的工资应高于其劳动力价值用以支付服务利润的第一部分。显然,在生产工人没有货币储蓄的情况下,该差额最终也应由两大生产部门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提供。事实上,即使是非生产活动,只要它对再生产是必要的,资本家就必须从剩余价值中支出这项非生产费用;在这项非生产费用不超过生产资本家直接雇佣服务工人的情况下,他可以将其外包给服务资本家以减少非生产费用,因此,生产资本家向服务资本家支付的过程不存在系统性的不平等。

第五,服务利润的根本来源在于服务资本家向服务工人支付的劳动工资基于劳动力的价值,而非劳动力创造的价值或劳动的使用价值。服务提供的资本主义形式与斯密和马克思的时代相比,唯一的区别在于,后者仅存在收入与劳动的交换,前者一方面是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另一方面是收入与劳动的交换“同一工人可以从事同一劳动(例如园艺、裁缝等等)来为产业资本家服务或为直接消费者服务,等等。在这两种情况下,他都是雇佣工人或短工;但在一种情况下他是生产工人,在另一种情况下他是非生产工人。”(引自《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106页) 。

五、结语

本文从马克思独特的服务理论出发,强调了服务是使用价值的有用作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把马克思的服务概念——如实物服务、个人服务提供、提供服务的劳动等——运用于当代“服务”业分析的可能性,并对当代“服务”业的一些性质——尤其是服务利润的来源进行了初步分析。

首先,虽然马克思“提供服务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的”的论点与斯密相同,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尚未解题的服务关系(又译为徭役关系),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马克思独特的服务理论分析现代“服务”业。由于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在马克思对服务的概念规定下,服务都属于消费过程(使用价值的消费),因此即便服务提供的资本主义形态下,提供服务的劳动对雇佣它的个别资本是生产劳动,但是在社会总资本的视点上,从劳动过程的视角上,至少提供消费服务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

其次,资本主义的服务提供以让渡消费资料和劳动力短期使用权的“实物租赁”方式出现,租赁造成的价值损耗(消耗品的消费、耐久品的折旧)和资本利息均计入服务价格,并在服务提供前以货币形式实现。这种服务提供形式建立在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从属上,它的提供对象向工人阶级的扩张建立在服务提供的资本主义形式以及资本对雇佣劳动的优势地位上。

最后,我们通过简单再生产模型说明不创造国民收入的服务提供部门如何依靠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实现服务利润,指出货币形态的服务利润的源泉是生产部门资本家的剩余价值以收入形式的支出。

对于今后的进一步研究,我们将从“服务”价格和包含服务提供部门在内的再生产模型等方面尝试改进。

首先,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关注服务提供的费用价格和生产价格。例如,用于出租的耐久消费品将以怎样的形式计入服务提供的价格,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对服务提供价格的影响,存在垄断价格的情况等,这意味着我们或许要将服务部门分为提供普通服务的部门和提供奢侈服务的部门。

然后,我们会对包含服务提供部门在内的简单再生产模型进行调整,例如取消只有消费资料部门为服务提供部门提供不变资本的假定,取消服务工人和服务资本家不购买服务的假定,考虑服务提供部门的内部交换,控制资本家和工人不同的消费品-消费服务比重,加大资本家的服务消费比重。此外,我们还考虑将服务提供部门划分为提供普通服务和提供奢侈服务两个亚部门,这将帮助我们分析例如地租对服务提供价格的影响。

最后,为了确认服务提供部门对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积累的影响,我们将尝试多种扩大再生产模型,考察不同积累率决定方式、不同货币预付方式与顺序和存在普通-奢侈品两大亚部门(这意味着工人和资本家对服务的消费不仅存在量和比例的差异,还存在质的差异)情况下,服务提供部门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对两大生产部门积累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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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 Marxs Service Theory Suit the Analysis of Contemporary

Service Industry: Redistribution and Mystery of National

Income in the Process of Consumption

GAO Chen-xi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Histotsubashi University, Tokyo 186-8601, Japan)

Abstract: Based on three viewpoints such as that what is service?, capitalist form provided by service and distribution and redistribution of national income about service, this paper discusses Marxs service theory and whether the service labor theory suits the analysis of contemporary service industry. Firstly, Marx regarded the service as useful role of usage value, and as consumption process but not as the category of direct production process, therefore, those viewpoints which regard service as commodity, spirit work product are the same as vulgar economics. The academic circle should distinguish the concept of service from the work providing service. Secondly, based on economic relation for consumers‘ buying service under capitalist system, the form for providing service under capitalist system is to rent consumption materials and the short-term using right of the workers providing the service as real things to the consumers. Before providing the service, the sonsumers have paid the renting fees including the profit of service capital. In this process, the consumers under the relation of capital-employed work will be exploited two times. Finally, this paper regards the departments providing the service as non-production departments, annexes the departments into reproduction formula and uses the simulation of social reproduction, payment in advance of currency and its refluence process to reveal the law of distribution and redistribution of national income behind service purchase behavior.

Key words: service; usage value; real thing rent; service commodity; national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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