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传播的底线道德

2019-11-17 12:45◎许
新闻前哨 2019年10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底线利益

◎许 莹

一、道德与底线道德

道德是调整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约定俗成的规范,它的存在保障了社会活动的稳定有序,是社会规范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道德与伦理是一对相近的概念,从哲学角度看,后者侧重于公共理性,前者侧重于心理形式,表现为个体行为。由于道德至关重要的地位,人们对其有着无尽的追寻,在哲学领域,关于道德原则的思考一直是深刻而艰巨的问题,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寻求道德的起始,探索其构成,思考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根基。这一根基,也可视为底线道德的来源。

在我国历史发展中,传统道德观与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构成了道德发展的两大基石。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以“仁”为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视为对道德基本原则与底线的描述,“仁义礼智信”的儒家五常则贯穿了中华道德伦理的发展历程。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将“认知和实践、革命和批判、变革和创新”视为道德的真谛和意义,将“利他主义、集体主义、国家观念和人类意识”作为道德精神,在马克思主义与无产阶级革命相结合的基础上,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观得以形成,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实现共产主义为道德理想。中国传统道德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深厚的历史资源,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社会主义道德进一步发展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共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被高度重视,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公民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二、网络传播的道德环境

在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道德原则不断发展,形成包含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不同层面的道德系统。作为个人行为的“最低要求”,底线道德是道德系统的基础,在社会实践中获得共识,普遍存在于社会个体成员心理意识中,并由社会全体成员的自觉遵守来维系,其建构与实现是内在认知与外在环境的统一。环境对底线道德的形成与遵守有着重要影响,网络环境既是社会环境的一部分,作为虚拟空间又有着区别于现实环境的差异性,这使网络传播底线道德的认知与实现更为复杂。

道德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而网络环境与现实环境的显著区别在于社会交往的重构。网络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群体化的、松散的,它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流”。这种陌生主要在于现实身份的隐匿。这一“陌生人社会”在人际关系松散化的同时,也“打破了社会规范对主体自我建构的规定和束缚,赋予了网络社会中的现代人以多重主体身份,甚至会形成线下主体和虚拟主体在社会属性上的二元对立”。但陌生的网络人群又不完全是毫无联系的,网络交往又提供了一种“群体化”的构成。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由线上各类群组构成的临时化关系成为维系网络用户交往活动的纽带,由此形成各类互动交往群体,通过线上交流相互影响,进而形成可影响人们认知和行为的网络舆论。这类群体具有较为突出的“弱关系”、“强互动”特征,具有不断解构重组的“临时性”,又具有交流密切行为一致的“群体性”。这其中,传播者的权力转变为网络中的关系赋权,越处于互联网关系网络中心,传播行为的影响力越大,传播者的观念与认知在舆论形成中的作用越强。

网络环境中新型的社会交往改变了道德认知形成与作用的背景。不同于现实环境中作为具有重要性的社会习俗的道德,网络环境下道德基础扩展为更为广泛、抽象的“共同认知”。这种“共同认知”仍然来源于现实中的道德意识,但呈现出更为复杂的一面。首先,近几十年来现实环境中的道德观念逐渐走向多元化,形成了社会道德价值取向的多样性与层次性,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主流道德规范的弹性和适应性增大。这一变化同样体现在网络环境,在松散化群体化的主体交往中,各种观点与声音在虚拟空间相互冲突碰撞,网络道德评价更显现出多元化的一面。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一方面使个体的不同价值标准与追求得以体现,但另一方面在缺少底线认知的条件下,也容易带来道德标准模糊不清、价值观念混乱的问题,在网络舆论中则体现为随之增多的矛盾与冲突,甚至网络暴力,这又易使道德观念绝对化,形成偏差的认知,从而形成偏差的道德审判、舆论审判。

三、网络传播的道德边界

在开放多元的社会环境下,道德导向“必须考虑人们价值取向的实际状况,既强调道德的先进性,也照顾道德的广泛性,既追求道德的应然性,也满足道德的实然性,突出道德建设的现实性、针对性、有效性”,网络传播道德同样如此。网络传播道德边界,即底线道德认知的强化,是传播道德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层面。

网络传播底线道德立足于社会主义道德,适应网络环境的特征,针对网络传播的现实问题。在“离散化”与价值观念个体化的网络社会中,现实环境中人们所具有的社会角色差异消失,个体之间呈现出更为平等的关系,人们的道德选择与评价的主体性也得以提升,但如何避免随之而来的非理性情绪泛滥、道德审判、道德冷漠等现象,是底线道德面对的问题。网络传播如何促进个人与外在环境之间良好关系的形成,即良好的群己关系同样是至为重要的方面。

群体关系关乎个人与群体、社会、国家的利益关系。群体利益是一定集团内部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利益指一定时空范围内所有的个体与组织生存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与条件,国家利益则是一个政治概念,是一个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个人利益是其他利益的基础,其他利益则是基于人的社会性而形成的共同利益,也是个人利益的保障。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但共同利益带有一定的利他性,对“利他性”的忽视也会损害共同利益,最终使个人利益受到损害。

在网络环境中,人际关系离散化的一面同样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可以脱离共同利益而存在,相反,在网络化的环境中,每个人都成为传播网络和交往网络的一个节点,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更为突出,传统道德中的“独善其身”标准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群己关系”的共同体意义尤其突显,因此,网络传播不可突破的道德边界也表现为共同利益的边界。

在个人与群体利益层面,这一边界体现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侵犯。以隐私权为例。在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更易泄露,个人更易受到攻击,个人的存在更为脆弱,近年来侵害个人隐私的事件一直是令人瞩目的话题。隐私权是一项具有代表性的人格权,在法制范畴中,关于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判定中有“排除原则”,即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或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公开的事情,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但这一原则的现实诠释会面临复杂的情形。举例来说,如果个人行为存在着过错,那么当事者应受到相应的谴责和处罚。然而,通过网络大量挖掘、曝光个人身份信息,以道德审判刺激舆论,最终造成网络暴力,这种行为的道德合理性仍然值得探究,因为当事者可能面对的“惩罚”或许会远远超出其行为过错应付的代价,这造成了一种隐忧,即它将个人推到了一览无余、无力抵抗的边缘,任何人也难以保证这种方式不会成为一种惯习而施用在另一个没有过错的人身上,而这一情形的发生也意味着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损害。

在群体与国家利益层面,网络传播的道德边界体现对国家利益的不危害。从马克思恩格斯理论观点出发,“国家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点的共同利益的代表者,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核心的全民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多种利益聚合体,是以地域民族性为主同时具有世界历史性的利益形态”,在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具有一致性,它产生于维护个人利益的需要,是个人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的保障,并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相一致。网络环境提供了一种虚拟现实,使主体交往得以延利,但网络主体的利益保障仍然来自现实环境,因此,网络传播看似无边无界,实则存在约束。国家利益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是反对侵略,保护自身物质上、政治上和文化上的统一性,这就要求网络传播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反宪法与法律、不得妨碍民族感情,有害国家统一。

服从与维护国家利益不仅要求对网络信息的慎重辨别与选择,也要求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专业媒体的传播者来说,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为人民服务意识、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保证新闻的真实准确是其网络传播应有的规范和原则,而在网络传播形成的“去中心化”传播环境中,每个社会公众都是传播者,虽然作为非职业化的传播者,其传播行为缺少“责、权、利”的相互作用而难以形成职业道德的约束,但作为个体,严守网络传播的道德底线也是不可忽视的传播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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