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云龙
自2015年设区的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在统筹推进地方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务实创新、富有成效的工作,为地方人大推进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借鉴。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上级人大的指导下,始终坚持民主公开的立法原则,把广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作为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先后制定了《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一批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提升了地方立法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
坚持开门立项、精准选题,变“等米下锅”为“主动点菜”。在编制立法计划和征集论证立法建议过程中,改变由政府各部门报送立法项目计划的传统模式,充分发挥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形成多层次征集意见与嵌入式调研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力求使立法项目选题更接地气、更符合民意。一方面,通过书面通知、邮寄信函和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建议项目,扩大立法项目的来源。另一方面,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专委会及常委会各委室工作人员,集中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深入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基层执法一线及所属辖区进行全面调研,并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尽可能多地直接听取群众、基层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真正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在此基础上,对于征集到的建议项目,法工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法制办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对确实把握不准的项目,及时与法工委进行沟通,确保了立法项目的合法有效。
坚持多方联动、调研论证,变“单打独斗”为“合力推进”。充分发挥人大的组织协调优势,注重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分专业有重点地组织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活动,形成了工作合力。比如,在《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过程中,针对上位法对非规模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监管缺位问题,市人大通过专家论证、立法咨询等方式,及时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立法咨询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处罚种类和罚款计算标准,填补了立法空白,为加强行政监管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规依据。同时,完善意见征集反馈机制,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工作中,通过《威海日报》、威海人大网站发布法规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一审后的法规修改稿书面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意见,又充分用好新媒体手段,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途径。比如,为做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人大会同市文明办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文明行为大讨论,借助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通过讲故事、谈看法、发微博、拍照片等方式,向全社会征集了市民赞同的文明行为和反对的不文明行为类型,为条例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奠定了广泛的民意基础;针对部分市民在城区道路烧纸、污染环境这一陋习,又在清明节前夕组织了单一事项的社会调查,及时将绝大多数群众意愿通过法规条文的方式反映出来,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
坚持统分结合、集体审议,变“程序审查”为“大胆决策”。法规草案审议阶段,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常委会集中审议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积极性,切实把好地方立法工作专业关口。对法规条款中焦点问题或争议较大的条款,在把握合法性原则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常委会集体决策,勇于打破部门利益框框,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有效保障地方性法规的审议质量。比如,审议《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过程中,各方对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建筑后退距离的规定等问题争议较大,市人大主动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找准问题症结,经多方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在增加了建筑后退距离等强制标准,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