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电商扶贫机制与扶贫效果研究

2019-11-15 13:19杨书焱
中州学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电商扶贫

杨书焱

摘 要:电商扶贫能够克服贫困地区区位瓶颈制约,提升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水平,为传统贫困地区提供“弯道超车”的历史性机遇。近年来,各地探索农村电商扶贫的实施路径,有效实现了贫困地区的外部资源注入、产业重塑升级、去中心化帮扶和社会公平促进。实证研究表明,农村电商减贫效果较为显著,同时,电商扶贫面临着电商产业规模普遍较小、电商支撑环境相对滞后、农企利益联结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不同区域间的农村电商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等现实挑战。对此,应从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发展、大力完善农村电商支撑环境、搭建农村电商的农户参与平台、强化电商扶贫政策设计效能等方面,提升农村电商扶贫实施效果。

关键词:电商扶贫;扶贫机制;扶贫效果

中图分类号:F3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9-0041-07

一、引言

农村电商产业是一个关联性产业,能够强力拉动农业以外的相关产业,如农村金融、农产品精深加工、广告设计、仓储物流等。同时,农村电商扶贫的意义并非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本身,更多的是借助电商加快农村传统产业链的改造,解决农业普遍存在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等问题,依托产业融合催生新的业态,振兴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农村电商对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转型、内生增长、包容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①农村电商对于农村扶贫的意义重大,多数学者认同二者存在相互促进关系。②

但是,这些研究往往是通过对典型地区发展经验作出的定性判断,缺乏严格的理论假设和数据模型进行检验。对此,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一些担忧,认为农民参与农村电商的能力有限③,对电商扶贫政策的整体满意度不高④,参与电商扶贫活动的积极性也不高⑤。或者说,农村电商的发展并不会自动使贫困人口直接受益,受益最多的还是农村富裕者或电商企业,贫困者最多能间接地分享产业发展成果,这样反倒加剧了农村的贫富差距。此外,依照农户生计脆弱性的理论观点⑥,由于农户身处的环境脆弱性,决定了其对外部冲击风险的暴露度,在面对开放的电商竞争中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农户致贫或重新返贫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上述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促进农村电商扶贫健康发展提供了不同的观察视角。然而,农村电商是否能够有效促进农村脱贫?电商扶贫的作用机制是什么?电商扶贫机制能否得到实证结论的有力支持?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将从理论上剖析农村电商对农村扶贫的作用机制,并借助实证分析方法对农村电商扶贫的效果进行评估,针对农村电商扶贫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对策建议。

一、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机制

1.外部资源注入机制

农村贫困产生的本质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类资源匮乏导致的贫困累积恶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农村资源的欠缺不仅表现在资金、人才和技术上,更包括社会资源的排斥、社会网络的“脱嵌”,这使得一些农村成为市场孤岛,唯有依靠出售初级农产品维持低水平收入。借助电商扶贫,不仅能够为贫困户带来脱贫的希望,而且能够为城市资源注入农村提供新的通道,成为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减少城乡差距和促进农村就地城镇化的承载体。同时,这种资源的注入,既包括企业资源、政府资源等正式组织,也涵盖社会公益团体、爱心人士、农村新乡贤等非正式组织或个人。以外部金融资源的注入为例,湖南省黑麋峰村整合了电商服务站、村级事务服务站和金融扶贫服务站,成立电商金融扶贫服务站,服务范围涉及项目推荐、融资撮合、扶贫贷款受理、贫困户信用档案管理、农产品种植及销售、扶贫政策宣传、村级事务处理等多项内容。为了降低贫困户和商业银行双方的融资风险,将电商金融扶贫的对象具体限定为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意愿、有收入保障,且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好的贫困农户。为目标贫困户家庭建立农户金融服务档案和信用档案,指定一家银行为主联系行,为贫困户建档立卡、评级授信,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和贷款融资服务。

2.产业重塑升级机制

电商对于贫困地区的产业影响大致有两个方向:一是传统产业借助电商摆脱了小规模与大市场之间的脱节,连接到广阔的外部市场,不断在模仿中进行学习创新,有效突破产品销售的时空限制,实现产业规模的快速扩张,可以称之为“主动式产业重塑”;二是传统产业进入外部市场后遇到很大的发展阻力,同业竞争空前激烈,要求按照市场需求重新梳理发展思路,必须借助电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的力量,将原有产业链条进行重塑,形成新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可以称之为“被动式产业重塑”。无论主动式还是被动式的影响路徑,实际上都是以电商为纽带,按照市场供需调整产业结构,将本地区产业纳入更大的社会化产业体系之中。新的社会化产业分工,必然为贫困地区带来更高的产业效率和边际收益,从而达到产业升级、转型和重塑的效果。山西省隰县立足“中国玉露香梨第一县”的资源禀赋,以电商引导产业升级,大力实施种植业规模化、标准化和特色化发展,提出“一码两站两园”电商扶贫运营模式。为提升区域产品知名度,该县创建了玉露香梨质量溯源体系,为每户果农固定一个二维码,即“一户一码,一果一标”,达到追溯、防伪和推广宣传的多重效果。通过线上电商与线下产业的融合发展,借助信息技术优势,加快实现农业的数据化、在线化和智能化,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土地等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

3.去中心化帮扶机制

在线下市场,城市是市场的中心,也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利益分配权。反观线上的电商市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任何企业或店铺都可能成为市场需求的匹配者和引领者,同时由于互联网可以改变农户的信息接触方式,为贫困农户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公平的信息传递渠道。很多贫困地区并不是没有自然资源,而是距离市场较远,难以将自然资源转换为自然资本。从一般经验看,距离市场越远,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越低,产品滞销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距离市场越近,对需求信息的把握越准确,从事生产的收入水平越高。这里的“距离”,既包括地域空间距离,也包括信息鸿沟导致的市场信息缺失。现有的其他扶贫方式可以投资兴建公路等基础设施,容易解决空间距离问题,而电商的发展为解决贫困地区市场信息缺失提供了路径。电商扶贫情景下的去中心化蕴含两重含义:一是指贫困农户参与电商商业体系的去中心化,即在电商商业系统内,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结点或中心,形成一种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的系统现象或结构。在这种开放平台里,贫困农户能够直接接触市场,不必像以前那样依附于大企业或某些商业组织,只能依靠劳动力获得不公平的低水平收入。二是指扶贫力量的去中心化,即扶贫主体以前以政府为主,而现在扶贫中心可能是多个结点,更加多元化,能够发挥社会力量的扶贫潜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扶贫效率。河南省光山县利用羽绒产业作为传统支柱产业的优势条件,成立由县政府牵头的电商发展办公室,负责电商产业规划、项目招商和政策制定。同时,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中继作用,组建了电商协会、供货联盟协会、农副产品研发协会、速递物流协会等,实现政策资源与行业资源的有效对接。同时,整合平台企业、邮政企业、电信运营商、物流企业、农副产品协会、商超企业、电商办等相关参与主体,将扶贫资源“打包”输出。这种组合化、系统化、生态化的扶贫方式,能够明确各个扶贫主体的扶贫目标,各个扶贫力量能够有效配合、协调推进和避免资源浪费,大大缩短农村电商扶贫的实施周期。

4.社会公平促进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公共经济学认为,扶贫实质上是通过外部手段和资源,解决贫困者的资源稀缺状态,以减少初始资源禀赋的不足和改革再收入分配。同时,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通过适当的外部干预,能够改变初始资源禀赋的配置公平性。具体到电商扶贫,首先,电商平台具备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电商培训、融资信贷、技术支持等服务供给,可增加贫困农户的初始资源禀赋,增强财富获得能力和反贫困能力。其次,电商创业就业有助于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一定程度上降低收入分配差异对于脱贫的反向作用,促进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最后,大型互联网电商企业下乡,贫困地区网购网销服务迅速普及,开始让贫困地区公平地享受一些城市服务,诸如缴费、理财、订票、医疗等。同时,贫困地区网络消费使当地农民公平地消费与城市相同的商品和价格,有助于改变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农村市场的局面。需要说明的是,电商扶贫促进社会公平,主要体现在赋予贫困农户平等的市场机会,与非贫困群体一同参与、一同分享。湖北省秭归县通过“贫困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电商平台”等合作方式,推动合作社与电子商务平台、农业种养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大型超市对接。引导贫困农户加入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日常的工作参与、群体决策和共同管理,提高了贫困户参与社会活动的频率,获得了更多社会成员的理解与信任,并得到了物质或人文关怀,以至于不被遗忘和孤立。此外,该县发展生产服务型集体经济,村委会鼓励组建行业协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组织,探索“支部+公司(协会)+农户”等多种经营形式,在完善公共服务的同時增加了集体收入。

二、农村电商扶贫的效果评估

首先,基于2017年全国各省市的截面数据,借助散点图和回归分析方法,初步判断农村电商与农村贫困之间的关联性;其次,采用对应分析方法,绘制区域分布图,进一步分析二者之间的协同性;最后,对2014—2017年全国除北京、上海和天津外28个省市的面板数据进行模型估计⑦,实证检验农村电商对农村贫困的影响作用。

1.农村电商与农村扶贫的关联性分析

选取农村贫困发生率这一指标反映农村贫困程度,数据源自《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选取电子商务发展指数这一指标反映农村电商发展水平,数据源于清华大学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采用系统聚类方法,分别对2017年全国各省市的农村电商发展水平和农村贫困状况进行分类,将农村贫困程度划分为轻度贫困区、中度贫困区、重度贫困区和严重贫困区四类,相应地将农村电商产业发展水平也划分为电商先导区、电商优势区、电商中坚区和电商滞后区四类。进一步绘制散点图,观察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此外,由于在统计全国各省份贫困发生率时,广东等6个省份缺少数据,因此只能剔除数据不全的省份,这并不影响研究预期结果。

结果表明,农村电商与农村贫困之间总体上呈现负相关关系,即随着农村电商发展,农村贫困发生率呈现下降趋势,或者说农村电商有利于农村贫困缓解。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研究结果是总体性趋势,不同省份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以福建省为例,农村电商发展水平较高(电商发展指数为30.11),对应的贫困率也仅为0.8%,与总体趋势一致;也有一些省份出现了较大背离,如贵州省虽然电商发展水平达到了23.49,但贫困状况却不容乐观,贫困发生率为8.5%,属于严重贫困区。

可见,随着农村电商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村贫困发生率呈现下降趋势,或者说农村电商有利于农村减贫。然而,个别省份出现较大背离,农村电商发展水平较高,但农村贫困率仍然高于全国水平。未来电商扶贫政策制定不能仅关注农村电商产业规模扩大,更需要思考如何提高贫困农户的电商产业参与积极性,保障每一个贫困参与者真正从中受益。

2.农村电商与农村扶贫的协同性分析

在之前聚类分析基础上,采用对应分析方法,将农村电商产业发展水平和农村贫困程度作为两个维度,绘制区域分布图,以发现不同贫困区域的农村电商发展差异。由图1可以看出:

第一,农村电商与农村贫困互为因果。农村电商发展滞后地区,农村贫困状况越是严重;反之,农村贫困深度越大的地区,农村电商发展水平越低。从区域I分布看,农村电商滞后区及中坚区与严重贫困区位于同一区域。由此表明,如果一个区域贫困状况较为严峻,往往难以具备发展电商的外部环境、产业基础等必备因素,电商产业发展相对迟缓。同时,农村电商产业发展水平偏低的省份,农村电商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较弱,往往也是贫困发生的集中地。

第二,协同推进农村电商与扶贫两个目标是可行的。轻度贫困区与电商先导区均出现在区域II,农村电商与农村减贫达到了高度一致,表明发展电商产业的商业目标与农村扶贫的政策目标是能够同时兼顾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农村电商促进了减贫进程,对于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显著;另一方面,良好的农村经济条件和产业基础,也有利于电商产业的孵化和成长。

第三,农村电商能够有效改善一个地区农村贫困状况。结合区域I、区域II和区域IV的分布结果,可以发现:当农村电商处于中等及以下水平的滞后区或中坚区时,该区域处于严重贫困区;当农村电商发展到更高水平的优势区时,贫困状况好转为中度贫困区或重度贫困区;当某个地区农村电商属于最高水平的先导区时,该地区为轻度贫困区。总之,随着农村电商发展水平的提升,农村贫困率有明显的下降趋势。

3.农村电商对农村贫困的影响作用

将农村贫困发生率作为因变量,将电子商务发展指数、电商发展规模、成长潜力、应用渗透、支撑环境等5个指标作为自变量,对2014—2017年全国除北京、上海和天津以外28个省市的面板数据进行估计。

首先,考察农村电商总体发展水平对农村贫困的影响作用,即检验农村电商发展指数对农村贫困发生率的影响是否显著。在面板数据回归时,分别采用混合模型、个体固定效应和个体随机效应3个模型进行估计。由表1可以看出,模型II和模型III的拟合优度更高,较模型I更好,即不同省市之间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性,这与前文的关联性和协同性分析结果一致。进一步地,采用Hausman检验方法,判断模型II与模型III的适用性,检验结果如下:卡平方统计值为1.432,概率值为0.232。由此表明,检验结果接受随机效应模型原假设,模型III采用的个体随机效应模型估计结果最好。

估计结果表明,模型I、II和III中的农村电商发展指数指标均通过1%显著性水平检验,其中模型III中该指标回归系数为-0.234,反映农村电商发展水平若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促进农村贫困发生率降低0.234个百分点,农村电商减贫效果较为显著。

其次,为了深入探究农村电商不同维度对农村贫困的具体影响作用与方向,需要考察电商发展规模、成长潜力、应用渗透、支撑环境4个子指标对农村贫困的影响系数。其中,规模指数反映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主要考察各省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额、有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数等指标;成长指数反映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主要通过增长率考察各省在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有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等方面的表现;渗透指数反映电子商务对传统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考察网络零售额、有电子商务活动企业数等对传统经济的渗透水平;支撑指数反映各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因素。类似地,此处也构建3个模型,以检验估计结果稳定性,结果见表2。

在比较模型V和模型VI回归结果时,仍然采用Hausman检验方法,检验的卡平方统计值为5.583、概率值为0.233,表明检验结果接受随机效应模型原假设,模型VI采用的个体随机效应模型估计结果更好。模型IV和VI的拟合优度相近,差别在于“电商成长潜力”指标的显著性,其他估计结果相差不多。

根据估计结果可知:(1)农村电商发展规模的回归系数为负数,且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即农村电商发展规模对农村贫困发生率的影响作用较为显著。同时,模型IV和VI中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249、-0.241,影响作用明显大于其他三个指标,是实施电商扶贫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2)电商成长潜力的回归系数为负数,模型V和模型VI中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对降低农村贫困发生率的影响作用显著。农村电商增长速度较快的一些省市,往往是经济欠发达、贫困状况相对严重、电商产业起步较晚的地区,电商产业能够发挥自身的产业带动功能,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对接外部市场需求,有效拉动本地产业转型升级。(3)电商应用渗透的回归系数较小,且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似乎并不容易理解。通常来看,一个地区的应用渗透指数较高,反映出信息化普及水平高、电子商务对传统经济和农户的影响较大。但是,根据实地调研得知,信息化普及并不等同于信息利用,农户对信息的利用处于初级层次,农户互联网应用以新闻、娱乐、社交和购物为主,农产品上行的阻碍依然较大,这与现有大量研究成果的观点一致。由此表明,如果把电商扶贫片面地认为是农村信息化建设,将扶贫资金投向互联网普及、宽带入户和手机上网等基础问题,这种做法实际上收效甚微。(4)电商支撑环境回归系数为正数,也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对农村贫困的影响作用不显著。其中隐含的现实意义是:很多貧困地区产业环境不够宽松、体制机制僵化、缺乏顶层政策体系设计,本地产业环境有待改善,不利于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制约着农村电商扶贫进程的顺利推进。

三、农村电商扶贫面临的现实挑战

1.贫困地区电商规模普遍较小,减贫效应短期内难以充分释放

关联性和协同性分析结果表明,农村电商与农村贫困二者互为因果,即贫困程度越大的地区,农村电商产业发展往往较为滞后;同样,农村电商产业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农村贫困状况越严重。电商扶贫项目落地实施,需要经历地方产业培育、企业集聚、互联网导入、项目平台搭建、示范带动及农户参与的过程。贫困地区导入电商并不困难,但一个地区的特色产业形成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实现“从无到有、有中生优”的迭代演化,需要较长的、反复的实践探索。需要说明的是,电商规模并不是唯一目标,一些地区的电商扶贫政策依靠运费补贴、种植补贴等政策手段,短期内做大了电商产业规模,而忽略了线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产品流通渠道构建,实质上这种“托底式”的电商产业大而不强,产业缺乏可持续成长性。

2.贫困地区的电商支撑环境相对滞后,制约农村电商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实证研究表明,电商支撑环境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对农村贫困的影响作用不显著。贫困地区的仓储物流、农产品加工、信贷金融等配套支撑体系尚未构建,线下商品流通效率偏低,成规模、大范围发展农村电商产业的难度较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电商企业下乡扶贫意愿不强,初期投资公共产品成本较高。同时,缺乏配套的电商生态体系作为支撑,必然增加农户的参与成本,加大加入电商扶贫项目的难度。按照技术采纳理论(ATM)的观点,农户决定是否采用一种新的技术时,主要比较技术采纳成本和采纳收益。当电商采纳成本高于或接近预期收益时,贫困农户采纳意愿必然降低。

3.电商应用渗透未能有效带动农户脱贫,农企利益联结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实证结果表明,电商应用渗透对农村贫困的影响不显著,此问题需要从实践层面关注扶贫的实施过程。究其原因,一些电商企业下乡意愿强烈,主要体现在工业品下乡、拉动农村消费,这对于促进农户增收和建立农户生计的作用较小。相比之下,电商企业进入农业及推动农产品上行的动力不足,对于农户的示范带动效果偏弱,主要原因还是电商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持续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实践中,往往是电商平台企业承担由生产至销售的所有风险,企业风险管控成本急剧增加,抑或是电商平台企业凭借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将风险过度向农户转移。同时,由于一个乡村的市场空间有限,农户可自由选择加入的电商扶贫项目或平台较少,存在被某个平台“锁定”的潜在风险。此时,一旦平台企业经营不善,市场风险将最终传导至贫困农户。

4.不同区域间的农村电商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对电商扶贫政策设计提出更高挑战

关联性分析结果表明,总体上农村电商与农村贫困基本处于同一聚类层级,但也有一些地区呈现较大背离,如贵州虽属电商先导区,贫困状况却不容乐观,仍处于严重贫困区。可见,一些地区正在依靠农村电商,缩小与其他地区的贫困差距,成为贫困地区脱离贫困的新动能。此时,针对不同的农村电商发展水平,需要制定差异化的电商扶贫策略,考验不同地区政策设计者的统筹规划能力。调研也发现,有的地区电商扶贫政策重点不聚焦、缺乏系统性设计,或者将电商扶贫与电商产业开发等同对待,狭义理解为电商扶贫就是让贫困农户借助电商实现创业或就业。还有的过于强调电商宣传、农产品销售、农业基础设施、人才培育等领域,忽略贫困农户自身的接受程度、受教育水平和创业风险,以及地方营商环境塑造、产品质量升级、产业结构升级等外部保障。

四、农村电商扶贫的推进建议

1.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发展

与其他扶贫方式不同,电商扶贫不是单独针对少数农户或个别家庭而实施的一种政策性扶贫方式,更为强调市场在扶贫中的作用空间。电商扶贫必须依靠一个区域的电商生态圈构建,才能成规模、大范围地发挥扶贫效应,或者说围绕电商产业链形成要素集聚是先决条件。对此,必须强调电商扶贫的“成规模、可持续、见实效”的总体目标。第一,强调成规模,将贫困县、贫困村纳入电商示范支持的重点对象,支持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加工企业向贫困地区开拓业务,加快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构建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形成的电商产业生态,促进农村电商产业集聚和集群式发展。第二,强调可持续,如果产业缺乏顶层规划、产品缺乏线上竞争力、电商站点不能存续经营,势必造成政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可持续脱贫的目标也难以保障。第三,强调见实效,电商扶贫的参与主体多样化,既要确保农户脱贫增收的获得感,又要兼顾下乡电商企业的正常利益诉求,促进双方在政策设计的路径上积极参与。

2.大力完善农村电商支撑环境

第一,营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允许电商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以贫困农户为服务对象,创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融入农户生活消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第二,建设专业的人才环境,为农户提供免费的、分层次的专业技能培训,缩小农村电商人才缺口,同时为地方政策执行者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基层干部对农村电商的认知程度。第三,构建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依靠电商企业的市场创造力,解决农产品上行中的痛点问题,创新下乡企业之间、企业与农户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模式。第四,组建协作的服务环境,农村电商的产业链、价值链都离不开服务链,需要外来电商企业与本地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共同营造上下行并举的农村商贸流通服务环境。第五,优化网络设施环境,以村村通工程、三网融合等项目建设为契机,优先保障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网络覆盖,逐步培养农户的网络接触及使用习惯。第六,探索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环境,发挥电商企业的平台融资能力,鼓励电商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针对贫困农户的生活及网商经营资金需求,结合农户信用状况发放无抵押贷款。

3.搭建农村电商的农户参与平台

贫困农户直接进行电商创业存在较大困难,农户需要借助平台的整合力量,对接市场需求和获取外部资源,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条件。第一,整合建立地方电商扶贫平台,构建“消费品下鄉、农产品进城”双向互动的农村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免费培训、扶贫贴息、小额信贷、信息服务、电子政务等公共服务。第二,农户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尤为重要,电商扶贫既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平台企业正常盈利,认可平台衔接农户与市场的中介作用,达到政府、农户与企业的多赢局面;也要积极探索农户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以及政府对平台企业的支持方式,保障农户能够分享产业链成果,防止外来企业成为扶贫的最大受惠者,而非贫困农户。第三,谋划引导贫困农户参与方向,贫困农户既可以直接开设网店,也可以在本地电商企业实现就业,或者与电商企业共建产业联合体,以分享电商产业链带来的价值溢出。农户参与电商扶贫的模式选择,既依赖于前期脱贫农户的示范效应,更要强调政策的有效引导,避免短期内大量农户集中于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造成区域内过度竞争与市场失衡。

4.强化电商扶贫政策设计效能

第一,将电商扶贫纳入现有的扶贫政策体系中,整合不同扶贫项目的政策资源,处理好市场与政策之间的关系。第二,提供用地、税收、金融、人才等政策优惠,吸引外部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聚集,弥补农村发展电商的短板。第三,积极引进第三方企业,引入电商企业成熟的商业模式,建立小农户与市场的衔接机制。第四,完善本地电商产业链,围绕核心平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配套的产品和服务,借机培育一批本地服务商。第五,提供公益属性服务,如产业规划、教育培训、信息网络、营销推广、仓储物流、质量标准等。

注释

①汪向东、张才明:《互联网时代我国农村减贫扶贫新思路——“沙集模式”的启示》,《信息化建设》2011年第2期。

②陆刚、孙芸莉:《电商扶贫助力乡村振兴:基于河北省实践的再思考》,《当代经济管理》2019年第8期;覃伟华:《民族贫困地区电商精准扶贫模式创新与思考》,《改革与战略》2018年第6期;汪向东、王昕天:《电子商务与信息扶贫:互联网时代扶贫工作的新特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同春芬、张浩:《“互联网+”精准扶贫:贫困治理的新模式》,《世界农业》2016年第8期。

③姚玉芬、潘纯清、郭银萍:《黔西南州农村电子商务扶贫问题的调研报告》,《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21期。

④四川大学陇南电商扶贫研究课题组:《陇南电商扶贫的扶贫效应及对策研究》,《农业网络信息》2018年第1期。

⑤孙昕、起建凌、谢圆元:《电子商务扶贫问题及对策研究》,《农业网络信息》2015年第12期。

⑥Bohle H G. Vulnerability and criticality: Perspectives from social geography.IHDP Update,2001, Vol.2, No.1; Birkmann J. Measuring vulnerability to natural hazards: Towards disaster-resilient societies.TERI Press, 2006.

⑦由于北京、上海和天津三市的贫困数据源缺失,故此处面板数据分析将其略去,并不影响整个评价结果。

责任编辑:澍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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