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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全球史研究院
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一书开篇就注明对他写作该书的参考材料。这其中既有沙畹、理雅各、魏礼贤这类备受后世学界推崇的学者的文章,也提及了像普拉特(J. H. Plath,1802—1874)这类相对边缘的学者的研究成果。韦伯认为对于他研究有所帮助的资料中,除去儒教、道教两学说经典文本的研究成果之外,“关于中国古代城市的作品,参见普拉特所著《论中国前三王朝的法律与行政》”(为方便叙述下文简称为《论三朝》)。可以说,韦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普拉特一代的19世纪早期德国汉学的研究成果。当然这绝不意味着韦伯受到了普拉特的影响,但它至少证明,19世纪早期德国汉学研究被纳入到后来的德国学术发展之中。作为案例,本文将考察《论三朝》,简介其主要内容,试图揭示普拉特对于中国上古历史的认识,也为解读韦伯的知识谱系提供一种阐释的可能性。
《论三朝》原载于1865年的《巴伐利亚皇家科学院论文集》。在这篇100多页的长文中,普拉特从“最早两个朝代的法律和行政”、“周代早期的法律和行政”、“皇权衰落以及公元前八世纪诸侯国崛起的中国的法律和行政”三个方面展开论述。至于为何研究上古中国的这两个方面,普拉特认为“中华古代王朝的延续性值得关注,尤其是对比古代的波斯和罗马帝国。这种延续性的原因在于古代中国更优越的组织和法律(Verfassung)。”
在写作《论三朝》之前,普拉特已经专门撰文《论古代中国人的家庭关系》论述“五伦”,主要是“父子”、“夫妻”两类关系在中国社会的重要性。在论及中国人的基本观点这里他首先谈到了妇女的地位。他写道:
“关于国家关系可以从妇女的从属地位体现出来。中国与英国、丹麦一样,女性没有继承权可言。……(在中国)本来男性只有一位配偶,但是孝(Pietät)是整个中国的基础。另外,对先祖的祭祀几乎是个人唯一一种仪式,即便对于贵族来讲,它也占据重要地位。延续这种先祖祭祀取决于最年长的男性继承人。如果一位妻子不能生产男性继承人,那么丈夫就会娶第二个、第三个妻子……直到他获得男性继承人。这样一来贵族家庭几乎就不可能解体”。
普拉特实际指出了传统中国多妻制的原因。“孝”以及先祖崇拜在古代中国社会特别重要的地位使得人们看重男性继承人,因此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多妻制最大程度保证获得男性继承人。而对于贵族、皇族来说,多妻制则意味着权力的延续保留更大的可能性。这一点普拉特在涉及王朝法律和行政管理方面还有具体论述。
关于古代中国王朝,普拉特认为,在古代中国,学校和国家、道德和法制还未充分发展、它们没有区分的混在一起。因此中国不是单纯的法制国家(Rechtsstaat),中国的法律和行政包括上述所有一切。
之后按照夏商周三王朝的更替顺序,普拉特分别研究了夏商至周代早期的法律和行政以及皇权衰落后、各诸侯崛起时代的法律和行政。对于夏商时期,很多学者如克拉普罗特(Klaproth)、毕瓯(E.Biot)、施洛瑟(Schlosser)认为,彼时中国只存在父权制行政(patriarchalische Verwaltung),随着周代的建立,中国才出现封建制度。对于这种观点普拉特予以反驳。他认为,人们尚不清楚中国封建制的起源。中国的实际历史往往比史料记载要更早。尽管关于夏商时期的可信史料很少,他还是依据文献证明自身观点。通过考察对比《竹书纪年》、《史记》、《书经》等史料,他主张,早在尧的时候,中国已经存在一种封建法律(Feudalverfassung)。
由于普拉特主张,一直以来中国存在君主制度(monarchische Verfassung)。因此对皇权的研究贯穿他对法律和行政的考察之中。
关于周代皇权的衰落,普拉特认为这种趋势是逐渐发生的,很难确定一个具体开始衰落的时间。皇权衰落的原因之一是继承人对皇位的争夺。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天子正室没能产下男性继承人,或是天子偏爱侧室的幼子,或是没能指定继承人等等。但是普拉特认为皇位继承的争议一般不会持续很久,也不像在欧洲那样,统治家族的权力争斗给国家带来巨大灾难。
皇权衰落最重要的原因,可以说是制度方面的,普拉特分析道:天子领地原先是势力最大的诸侯的10陪,并且位于中心区域。但是它却不能诸侯那样扩张自己的领土,同时天子还要将自己的领地封给新册封的诸侯和皇亲国戚;另一方面,诸侯的领地是世袭的,且即便出现诸侯被罢免的情况,空出来的领地也从没有被周天子收回。此消彼长,周天子的权力自然逐渐就衰弱了。而诸侯不断扩张其领地,其权力甚至超过周天子。这里普拉特实际是涉及到了周代宗法制、分封制问题。他看到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分封制度没能很好的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周天子权力旁落从这个角度上看不可避免。同时它也造成诸侯之间关系的变化。普拉特写道:“一些有权势的诸侯作为武装首领(霸)代替天子成为各个诸侯的领袖,行使实际的权力。但他们只一段时间内影响一部分地区,并且这种权力完全是个人的。”到了战国时期,各国争夺领导权,最终秦始皇获胜,建立第四个王朝。
对于上古中国法律和行政的研究,除去对皇权的考察以外,普拉特还着力勾勒出当时中国的官僚体系。他对于周天子以及各诸侯的官僚系统,比如官员分类、等级、职能等都进行了论述。这里可以简单提及官员的选拔,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制度体系,实际上也牵涉到教育制度的问题。普拉特首先注意到了在统治者和百姓之间存在着一种矛盾,即从官员们的角度来看,他们与无知民众的差别在于教育(Bildung)。这样普拉特也就进而对教育体系进行简介。优秀的学生可以提拔为官员。但是教育并非是对所有人放开,因为当时整个法律是贵族式的(aristokratisch)。普拉特注意到了这其中的张力:一方面从统治者的角度,他们希望“农之子恒为农。”这种设想的官僚体系是世袭的,似乎可以保证社会稳定,通常还被看作是成就霸业的重要一步。另一方面还存在孟子所代表的一种主张,即打破官僚系统的限制,根据道德和才能任用官员。
在论述各诸侯国官僚行政体系时,普拉特特别提到史官。他引用《左传》中“无国不记”一段赞扬了史官的正直,不惧死亡的威胁。此外,普拉特还指出历史书写者(Geschichtsschreiber)这个概念不足以描述这些史官的特点。普拉特还注意到了楚国在官僚系统上的特殊性。他指出楚国有自身一套官名,关于继承关系方面楚国似乎也与其他诸侯国有所差异。
最后普拉特再次总结了他的观点,在他看来:早在中国历史的开端,在尧的时候,中国已经存在一种封建法律。这种法律并不是从前人们认为的那样,由周代创立者设立的。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制在周代末期已经相当成熟。而夏商时期,由于缺少关于具体法律方面的史料,因此这时的行政管理的效力与作用并不清楚。随着周天子权力的式微,封建制也逐渐衰落。从战国时期诸侯的征战中,产生出绝对君主制以及一种新的法律。普拉特认为,秦朝的建立后,中国逐渐完成从混合贵族制的封建君主制(aristokratisch-gemischten Feudal-Monarchie)向民主的绝对君主制(demokratisch-absolute Monarchie)的转变。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或许普拉特的这篇论文或许已经没有太大的学术价值。但是它至少侧面反映了19世纪德国汉学从滥觞阶段到专业阶段过渡。从普拉特的所采用研究资料的范围和考证批判的方法来看,可以说他已经逐渐走在了专业化汉学的路上。他在文中所使用的史料文献值得继续考察与整理,以便更清晰地展现19世纪德国早期汉学家们的研究路径以及彼时欧洲汉学界内部的争论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