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娜
摘 要:利益与权力并不是政治学专属的研究领域,相反,也是人类学的研究范畴。而占有与支配及其关系也是分析利益时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原始群时代,人类群体并没有形成占有。直到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及阶级、统治、奴役关系出现,严格意义上的占有才开始出现。占有是一人与物针对他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是指他的所有权。而支配很可能并没有他的所有权,但是在很多方面,他可能起到比所有权更重要的作用。因此,从人类学的角度分析占有与支配的关系,更好地理解社会运行中的利益分配,以便进一步实现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关键词:占有;支配;所有权与使用权
中图分类号:C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10-0048-04
人类学最早研究人类社会的时候,人类还都处于一种被称为“共产制共同体”的状态中。同时,所谓的“私有制”在当时生产力低下的时代还没出现,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占有”概念也就还没出现。不仅是对财产没有占有,而且对人与人之间的权力(一者对他者的有效控制)也没有占有,因为还未出现私有制,所有生活资源都是共享的。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产开始有了剩余产品,随之形成了私有制和阶级、统治等名词,那么也就出现了占有和支配的概念,这种占有是对财产的占有,同时也是对权力的占有。而后,“占有”又慢慢地到了一种更高的层次,即共有层次,共有就是一种支配。
一、“占有”概念的形成及相关阐述
(一)“占有”概念的形成过程
“原始社会可分为原始群和原始公社两个阶段;原始公社又包括血缘家庭公社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1]7而到了氏族公社后期由于生产条件的改善和生产力的进步,使得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成为可能,随之人们开始进行生产上的分工和商品的交换,私有制开始出现,同时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也瓦解了氏族制度。
1.原始群阶段
在原始的蒙昧时代,生产条件恶劣以及生产工具简陋导致原始人类没有能力去发展生产,致使生产力水平低下,所生产的物质资源也仅够日常的生存,没有多余的可供其他支配的剩余产品,所以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
如果假设当时已然存在了对财产的占有,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所能用于生产的工具也仅有石块、木棒之类,能且仅能占有的大概只有食物这一稀缺资源。但当时的人类对食物都是集体享用,不存在彼此的概念。他们为了更好地存活于热带丛林的猛兽群内,部分人们选择住在树上以躲避兽类的袭击。当时的主要食物就是这些雨林中树木结的果实,如坚果、水果等;人们在交流方面的成就就是分清音节的语言。而且,“在原始群时代,一个原始群就是一个单独而完整的社会,与其他原始群彼此不知,没有任何交往,互相之间当然无法发生排他性的占有关系。”[2]66由此可见,由于受劳动生产和物质资源的制约,对食物这一资源也仅是一种自然利用,對财富、权力以及其他事物的占有关系也就没有形成。
2.原始公社阶段
(1)血缘家庭公社阶段
随着人们逐渐发明创造出更多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原始人类的社会生活也不断进步,开始出现一些新的社会形式。任何社会关系的产生都源于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男女关系也不例外。为了适应原始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男女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向着更文明的方向发展。在当时的条件下,为适应这种男女关系间的变化,人类社会生活方式也得发生相应的变化。
继原始群时代之后,从男女之间杂交的性关系状态中演变出来的第一个阶段即血缘家庭公社阶段。根据马克思写到,“一旦原始群为了生计必须分成较小的集团,它就从杂交转变为血缘家庭”。“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3]348,这是较之于原先杂交状态的原始群时代的一种进步,也是以家庭组织为单位的新的社会形式的一种变化。
据国内外相关学者的调查推断:它(血缘家庭)是一个很小的群体,大约二十人到五十人之间,人们在自己的圈子里活动。熟悉程度仅限于本集团,不与外部集团交流,一辈子可能也就仅认识本集团的人。据载:“在欧洲人到达澳洲以前,澳洲人约以四十人为一群生活着,游荡于一定的区域之内,此地区为该集团的‘给养区,禁止任何‘外人进入。”[4]17
虽然出现了以血缘家庭为单位的形式,但氏族公社内部并没有更为细致的划分,没有出现所谓的大家庭和更小的团体。因此,当时的占有并没有出现在氏族内部,也仅是本氏族与其他氏族之间的占有。同一个血缘氏族共同占有团体内部的食物、资源、财产等,整个血缘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内部不分彼此,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占有。尽管血缘家庭在意义上已然是一个公社,而在其内部,仍实行共同劳动,共同消费,资源分配平均,实行财产共有。因此,这个时期的占有也仅是集体共同占有,而非严格意义上的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占有。
(2)氏族公社阶段
“氏族是继血缘家庭之后原始社会的基本组织和生产单位。”[5]10而严格意义上的占有概念也是形成于氏族社会阶段。一方面,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尤其是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发展过程中生产的可供占有的稀缺化物质资源越来越多,致使人类在利益导向的驱动下,欲进一步占有稀缺资源。在这一阶段,原始社会的农业、畜牧业逐渐出现,比旧石器更精致的劳动工具——石器,因其材料为精选石料和更精细的锻造,所以也属于稀缺的物品之列。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能力的提高以及婚姻禁忌的确立,氏族公社内部开始分化为许多个小的团体,相对应的,氏族也不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面貌而出现。出现的多个小团体在婚姻关系的发展下开始都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而存在,相互间也开始为一些稀有的东西而进行竞争。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相邻氏族之间为财富、资源以及权力之间进行排他性的占有竞争也就自然而然出现了。
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进步,氏族内部又出现了其他独立的个体——大家庭。但其实,一夫一妻制的单偶婚制的出现才使得真正意义上的大家庭得以产生。那时候的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共同消费,成为一个独立于团体的更小的家庭单位。
氏族内部大家庭出现归因于社会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氏族内部出现了巨大、强烈的离心力。随着单偶婚制的出现,代表了人们放弃了性自由,而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性自由从而把自己约束在固定的伴侣关系中,显然是因为有更大的吸引力——财产自由来使他们做出这样的选择。相对于固定的配偶关系,他们更希望自己能经济独立,摆脱团体之于他们的经济控制。这样,他们才能在占有竞争中获得独立的人格,赢得优势。随着这种欲望越来越强烈,更多的大家庭从氏族中分裂出来,成为当时主要的占有主体,氏族则在这种趋势中退居其次。为此,国内一些学者的民族志调查,为我们更好地了解历史提供了资料:如“布朗族在本世纪四五十年代,尚處于原始时代,社会调查证明,布朗人的氏族内部,已经分化出许多以父、子、孙三代组成的血缘团体,布朗语称为‘折加或‘孔。”[5]29这种称之为“折加”或“孔”的团体即为大家庭。又如“独龙族有称之为‘宗的大家庭,由同一父系祖先的三四代后裔及配偶组成,是一个共同共有、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经济单位。”[6]372-373
可以看出,大家庭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从氏族社会中摆脱出来。那么,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按照此种逻辑,隐藏于大家庭内部的核心家庭也会滋生摆脱大家庭约束的动机。当然,独立个体终有一天也会萌发摆脱核心家庭的欲望。显然,“在占有的原动力方面,核心家庭优于大家庭,个人又优于家庭。”[7]90因此,在人类为了占有利益或权力的竞争中,独立的个体无疑是最富有优势的存在。
随着生产分工和交换的发展,氏族难以承担历史赋予它的重责。也就是说,“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了。”[8]188随后,私有制出现了,而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统治关系也随之而来,基于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占有也出现了。
(二)“占有”概念的相关阐述
“从占有概念的源头罗马法来看,占有指的是对物件的事实上的支配、管领或称对物件有事实上的管领力。”[9]407“通过占有,物乃获得‘我的东西这一称谓,而意志对物也有了肯定的关系。这个肯定关系就是专指占有所产生的权原关系,是我的意志种种不同的表示和结果。”[10]58
从人类学的角度来说,人类出现后就应当对一定的食物以及财产实施占有以满足个人或群体生存之需求,简单说,占有即是人类的本能体现。纵观占有形成的整个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群体还是独立的个体,构成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能够构成占有的占有物必定是相对于当时的生产条件来说是比较珍贵、稀缺的资源,否则人们并不会有欲望占有此物。例如,在物质资源极其匮乏的年代,对食物的占有就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都在追求精神世界发展的同时,对食物的占有也就毫无意义了。再比如,对于世界上任何人来说,阳光所带来的温暖是任何人都能享用到的,并非稀缺化的资源,其他人的享用并不会减少自己的需求,也不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从古至今并不会有人要努力去占有阳光,因为这种占有毫无意义。
“二是占有必须是排他性的,否则就谈不上控制与管领。”[7]47换句话说,占有体现着人与物针对其他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发生于两个独立的个体之间。如鲁滨逊,当他独处于一个荒岛时实际上是不存在占有的,只有除他之外的第二个人登上这座岛,针对他的占有才会形成。
二、支配概念及类型阐述
“支配”理论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中重要的理论,了解支配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运行的内在本质,同时可以更清晰地理解团体或个人相互间为了竞争自身的权力和利益所发生的竞争,从而制定政策制约人的贪婪性,保持社会的有序性。
(一)支配的概念及重要性
从人类学的领域来分析权力与利益,不仅要分析占有,而且更要分析“支配”这一行为。因为在审视利益与权力时,有时支配发挥的作用比占有或所有还重要。那么,什么是“支配”呢?
所谓支配,可以界定为“对他人(包括群体、阶层等)的行为产生影响的能力,包括能够不顾他人的抵抗,而使他人做出自己希望出现的行为。”[11]293-470从哲学角度理解,对物的支配意味着“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就是说,我把我的灵魂给它。”[10]53此外,从权力角度看,可以理解为,A要求B做某事,B可能不愿意做,但却不得不去做。这就意味着无论在哪一种社会关系中,拥有支配能力的人有机会不顾被支配者的意愿而强行贯彻自己的意志,不管这种行为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显然,在人类发展史上,随着社会的运行,对利益的占有和支配从来都是人们追逐的目标,而在利益角逐中,权力又是最高的利益象征。因此,从人类学角度研究多元存在的权力与利益分配时,支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点。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文明,支配问题与人的本性和社会行为息息相关,因为一直受到广泛而持久的关注。再则,人是经济人,必然要追求其在社会中的利益最大化。与此相对应,人在社会中所拥有的权力、利益和其所处的社会地位是影响其支配能力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支配必然是每个人都密切关注的问题。在如今的社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下,支配是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事情。它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社会事实,是经济运行中必不可少的规律,因此我们只有去了解支配、正视支配,才能把握支配行为在经济社会中的规律,以期更好地践行支配,为更加先进的社会文明服务。
(二)支配的类型
支配不是占有,“所有”的东西有时候你并没有支配能力。相反,支配与权威有着紧密的关系。就如在基层社会,在村级治理中,大家将自己的权利委托于一个他们共同信任的且有威望、有能力、有影响力的权威手中,让他来代行权力,以更好地表达人民的愿景,最终实现他们的公共利益。比如,华西村的吴仁宝书记,他凭借着村民对于他的信任,艰苦奋斗,一心带领着村民共同发家致富,甚至出现15分钟就能召集全村人开会的奇谈,这充分显示出权威在支配行为中的重要性。
如上文所述,支配与权威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分析人们服从支配的动机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动机的多样性。细究之后,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可能因为不同的原因而服从,诸如习惯、维系性感的需要、物质利益的考虑抑或者某种理想性的动机。综上,不同的被支配动机也就决定了不同的支配类型。因此,如权威一样,韦伯也对支配类型进行了分类:
第一种的“‘法制型支配也译为‘法理型支配。照其字面解释,这是一种对于客观的、非个人性秩序的服从,由法律赋予某个人支配性的权力,其支配范围仅仅局限于由此法律所限定的该职位的管辖权。前提是具有合理制度”[11]293-470。例如,通过选举程序选举出来的地方领导或官员,其职权行使的范围也就仅限于其职位名称所对应的领域,管辖领域范围之外的事务则其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是“传统型支配”,个人的支配能力依据传统上对其支配地位的认可。这是一种认可的权力,其基础是要有大家公认的传统。前提是具有传统的规则。比如,白领阶层,其支配能力是因其出色的工作能力而且赋予的支配地位形成的。而第三种的支配是个人魅力型支配,这种支配是以领导者个人的魅力为基础的,他本身所具有的领导、支配魅力是人们能够甘心服从他支配的根本,纵观过去,这样的人可能是英雄、有特殊禀赋的人、聪明过人的智者,还可能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生长于民间社会的民间权威。这种支配权威的支撑点就是个人的魅力。
三、占有与支配的联系和区别
从最早的共享到私有制的出现,随之也出现了占有。从现在资本主义兴起以后,占有又慢慢地到了一种更高的层次,即共有层次,共有就是一种支配,虽然不是你的,但你可以支配他。占有主要讲所有权,对利益的占有,这种对利益的占有同时包括对权力(权力是最高的利益)的占有,权力是利益的分配,同时这个利益也包含着权力(权力也是利益的一种),所以也是权力对权力的再分配。因此,人类学领域在研究利益与权力时,占有与支配显然是一对不可忽视的因素。下面,就笔者的理解浅谈占有与支配的关系。
(一)二者联系
1.占有与支配都是某人之于其他人或其他物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参照上文对占有与支配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占有体现着人与物针对其他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发生于至少两个个体之间。而支配也是权力人对客体施加作用的过程,所以也必须存在于至少两人之间。因此,这两种行为都是一人相对于其他人或物形成的。
2.利益的占有与支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叉和层次递进的关系
在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中,占有与支配都是表达对人或物所持有的一种权力与利益的象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存在交叉关系。例如,有学者认为,“占有权或所有权就是一种其权能在时间、空间上均可与之分离的抽象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12]119实际上的支配,是指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操纵与控制,如使用、消费等,而其支配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对所有物的直接占有。这些都显示出占有与支配的效力存在一定的交叉。此外,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层次递进关系。就其字面意思来说,占有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占有既是所有权的结果也是基础,占有与所有的关系在一些方面是可以通用的。从逻辑的角度看,某人对他人或物先是实施了占有,继而在此基础上他可以支配被占有人或物,按照其意志任意使用、处分。
(二)二者区别
相对于上文中提到的联系,也许占有与支配的区别表现得更明显一些。
1.占有与支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支配是指你有权使用某物东西,但不一定是属于你的,而占有是指这东西是你的,你有使用和任意支配的权利。占有的英文表达“possess、belongto”,是拥有某物的所有权。正如国内外一些学者所言,“我占有某物,它在无主状态中被我占有因而成为我的所有物。”[10]227“占有是所有权的实现。占有是事实,所有权是权利,占有是事实上行使某种请求权,而所有权是在法律上确认、实现的权利。当物为我所有时,我对物的请求是通过明确表达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来表现的;当物为我占有时,我对物的请求是通过我自己的意志实现的。所有权是通过法律予以保障的,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如果可能的话,两种形式都应该处于安全的状态。”[13]101而支配的英文表达“control、dominate、manipulate”,更多地是指有某物的使用权,即权利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某种社会行为,是自由意志的贯彻。实际生活中,你对他人表示,我有某某一物,实质就是这个物品归属于我,我有权利使用、毁坏等其他任意处分的行为。我对其的支配,意味着我将自身的意志贯彻作用于这一物上,且某时刻作用于其身上的行为,就是我那时刻意志、心理的体现。但有时支配还不一定是使用权的问题,在很多方面,支配不仅仅是使用权的问题,有可能超越使用权。因为有些时候支配是对特定利益和权力的分配,具有排他性,對某一物不存在相互冲突的两种支配。
2.占有与支配行为所产生的效力不同
此种不同是前一种不同所带来的结果。占有是所有权的问题,你占有一物象征你对其拥有主动权,可以强迫其满足你的需要,但往往给你“所有”的利益并没有意义,因为“所有”的东西你并不一定有支配权。而支配很可能没有他的所有权,但是在很多方面,他可能起到比所有权更重要的作用,因为支配客体可能是自愿被你支配,将权利让渡于你,以便实现公共利益。在讲利益的时候,他是权力分配的对象,但作为权力分配对象的利益不一定赋予了你才是你的。即使没有赋予你,但是你有他的支配权,也一样能够发挥影响力和作用,最终收获利益,实现双赢,这也是分配的重要方式。如土地公有制,在我国,土地是归国家所有,农民拥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没有对土地的占有权,但这并不影响农民对于土地的利用。再如上文提到的华西村吴仁宝书记,他之于村里其他人或物并没有占有或所有权,但他们的影响力却能在15分钟内集齐全体村民,这些民间独立个体的权威来自于他们自身的带头能力以及传统规范。换句话说,这些传统规范和民众的信服将本社区的治理权力让渡给了民间权威,以使这些有能力的人为了公共利益去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权威作用。这就是支配较于占有所拥有的更重要的作用。
3.占有是一种事实,支配是由支配地位或权威赋予的一定程度上的权利
占有是指拥有所有权,就其字面意思来看,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实际上,所有权的实现就是靠“占有”实现的。如果说所有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占有就是一种既定事实,所有权的存在就是为了“占有”在现实行使中得到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和实现。而所有权是可以通过法律得到保障的,所以占有也是有保障的,两种形式都有稳定的发展状态。相对于占有,支配大多数是由支配地位或魅力型权威所赋予的。他更多的是一种附属品,一种使他人信服的能力。在基层,代表民间群体利益的个体权威在底层社会的出现,说明了在群体生活中,本就有可能存在一种固有的“公权”理念,这种理念使群体存在一种可能将自身的需求和利益,通过一个自己能够的信任并授权的人物代表来表达,以此实现他们每个人自身的利益。
四、结语
本文简单地对占有相关概念、形成过程,支配的概念、类型及占有与支配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从而对权力与利益分配中的占有与支配形成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认识到了,“凡是对物之占有与支配既已确定存在,自必以形成一定之社会秩序,而维护此项秩序之安定,以确保社会之和平,实为之当然任务。”[14]939因此,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们应更努力地学习人类学相关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研究田野工作,发现并解决社会问题,造福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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