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莹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蓝鼎元,字玉霖,别字任庵,号鹿洲,福建漳浦人,生于清康熙十九年,卒于雍正十一年,享年五十四岁,是清前期官吏。《清史稿》将他列入循吏传,称他“听断如神……断狱多所平反,论者以为严而不残”。《潮阳县志》记他“有包孝肃复生之称”。蓝鼎元十分重视对东南沿海尤其是广东、福建地区的实地考察。入台后全面考查了台湾的社会情况,提出了很多治理台湾的策略。雍正五年,他赴任广东省普宁县知县,后兼理潮阳县,在当地百姓心中颇有威望。但因得罪上级被弹劾罢职。而后试用为广州知府,到任不久便去世。
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最早开始研究蓝鼎元。他以蓝鼎元为例,考查了清代官僚机构和政治特质。中国学者对蓝鼎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思想和政绩两方面,尤其是他的治台方略和在潮汕地区的治理。此外,厦门大学出版有《蓝鼎元研究》,收录了蓝鼎元的相关研究论文。
同时蓝鼎元也是清朝有名学者,撰有《平台纪略》、《鹿洲公案》等,合为《鹿洲全集》传世。其中《鹿洲公案》一书是蓝鼎元在被弹劾罢职后,追记他任普宁、潮阳县令时所办的部分案件。全书分为上下二卷,共二十四篇,每篇即一个案例,所收录的案件大多有具体的时间、相关人物姓名、地点、案件情况和审理经过。
对于《鹿洲公案》一书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法制史的范畴。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蓝鼎元和《鹿洲公案》的研究,学界多从政治制度史的角度加以探讨,其治台思想、乡村社会治理、法制思想是研究的热点。而笔者在读过《鹿洲公案》之后,发现其中不少案件都与女性相关,对女性的形象和认知都带有一定的负面色彩,但研究者甚少。
故本文以《鹿洲公案》为文本,结合地方史料,通过解读书中几个与女性相关的典型案例,探究清朝康熙雍正年间,广东潮州地区女性的生活情况,进而揭示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其原因所在。
陈阿功先把女儿勤娘嫁给了邻乡的林阿仲作妻子,三年后又偷偷地将女儿改嫁给一李姓人家,却反而诬告林阿仲的母亲虐待自己女儿并嫁卖他人。最终县令利用陈阿功对神灵的恐惧,并辅以严刑,破解了此案。
案件中勤娘是一位典型的农村妇女,听从父亲的指示嫁人,后又因家境贫穷被父亲嫁卖。故事的结尾,县令勒令陈阿功赎回勤娘,李姓向陈阿功讨要加倍的财礼,勤娘的原丈夫林阿仲“闻有六金,怼勤娘失节,遂私与王氏议和,得金更娶,而勤娘仍归李矣”。整个过程中勤娘没有说过一句话,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完全任由他人摆布,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
不止勤娘,她的妹妹也难逃毒手。陈阿功因无钱赎回勤娘,只好卖掉一头牛和幼女,并说:“早知三山王多口,悔不将牛及幼女早卖,免受此苦楚也。”勤娘还有一个十岁的弟弟,但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陈阿功先卖自己的两个女儿,从中可以窥测出当地存在重男轻女的情况。
《鹿洲公案》的其他故事,如《忍心长舌》也提到了“连年饥馑,卖女者多”。被卖的原因大多是家贫无以为继,不得已而卖女。
地方志中亦有卖女相关的故事。
陈良位,惠来人,家贫性狷介,晨出拾遗金,俟之至午,有踉跄涕泣至者,询其故,曰:“有女鬻为婢,今及笄得聘,貲赴赎,失诸途,行数十里始觉。”问何以为騐,曰:“系以朱丝。”发现果然,遂还之。
由此可见,当时潮汕地区因家境贫穷而贩卖妇女买卖是习以为常之事。
明清潮汕地区“盗贼遍野,行人持梃结队,尚岌岌未必保全。”这个案件就记载当时山贼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的罪行。他们专抢再嫁的妇人,再嫁妇人迎亲的人少,易抢。除了抢劫财物,还强行剥光妇人衣裙,这对女性来说是奇耻大辱。但受审时贼人们说道:“至于剥辱,乃再醮之妇,何新婚之足云。彼自家不存羞耻,则其体亦尽人可观,未必衣服去留之,遂为关系也。”在山贼眼里,再嫁的妇人本身就是不知羞耻,有没有衣裙都无所谓。
再看县令的态度:“妇人之不可再醮也,如是夫!虽盗贼犹将轻之,况读书明理言节义者乎!”蓝鼎元继承了程朱理学,是清初儒家代表人物,对妇女的贞节品行极其重视。蓝鼎元把不论侮辱妇女之罪,判处的罪名是杀人抢劫。在他看来,“妇人再醮至为盗贼所轻,甚矣!失节之不可也。”虽然盗贼们不对,但是他也无法接受妇女再嫁之事,更不用说提这些受辱的再醮人伸冤。
另一个故事《邪教惑民》中,一些妇女为邪教所蒙骗失节,不堪侮辱在深夜中自缢身死,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妇女名节的重视。
当时的潮汕地区,从上层的官员,到下层的普通百姓都把妇女再嫁失节看作是耻辱。而节妇烈女则会受到表彰。各地地方志中大都设有《列女传》,其中对贞洁烈女的相关记载,也反映了清代社会已建立起一套符合传统儒家道德观念的价值取向,把守节作为女性达到人生的最高境界的唯一手段。这种风气造成了当时许多妇女的悲剧。
刘公喜外出做生意,嫁给他已经十一年的妻子贤娘,趁丈夫公婆不在家,听从娘家父母之命被嫁卖,自己的女儿已被卖。案发后,贤娘父亲林振龙凭靠亲戚关系拒不认罪。贤娘不但不悔过,“且诬夫为赌、为盗,为非翁姑所生,为无室,无食”。蓝鼎元不得不发出“天下残忍不仁之妇,至林贤娘极矣!”的感慨。另一方面,他认为林贤娘之所以“虎狼蛇蝎,盖由家教然也”。正是因为当地社会对女子的教化不够才导致了社会风俗的败坏。
蓝鼎元认为“天下之治在风俗,风俗之正在齐家,齐家之道当自妇人始”。著有《女学》六卷,辑录经史或前代女教书而成若干则事例,强调女教。作为一代经世之才,蓝鼎元重视妇女在社会伦理中的地位,重视对妇女施加教化,这成为蓝鼎元伦理思想的一大特色。
这也从侧面反映当时的潮汕地区虽重视妇女的道德品行,但缺乏与之相应的规范化的女教系统,对妇女的教育大多依靠当地乡绅、族规等力量进行说教。潮汕地区地处广东沿海,离统治中心较远,历来皇权力量较为薄弱。同时,该地区的居民多为外来移民及其后裔,往往出海谋生,导致该地区利益冲突较多,国家政策难以贯彻推行,妇女行为不当,性格彪悍,也就在所难免。故蓝鼎元认为,还应该采取法律手段来警戒品行不端的妇女,以正社会风气。
随着康熙帝“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雍正帝“摊丁入亩”政策的颁布和推行,人口迅猛增长,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尤其是在潮汕地区,外来移民的增多,更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不安。而《鹿洲公案》作为蓝鼎元在任普宁、潮阳县令时所办的部分案件的记录,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社会动荡不安的状况。
总之,在清代前期的潮州地区,女性的地位十分低下,社会给予女性高要求,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得失去贞节,但又缺乏对女性的系统教化。若出生在贫穷之家,往往面领着被卖的风险,即使嫁人了也有可能因为贫穷再度被贩卖。如果不幸遇到丈夫早亡,则要忍受一生孤寂,承担整个家庭的重担。这些现实问题对当时的广大女性来说是一种悲哀,也为我们今天加强社会治安,提高女性地位提供了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