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新阐释

2019-11-07 03:30杨先宇
文教资料 2019年23期
关键词:罗尔斯公平正义

杨先宇

摘    要: 研读罗尔斯《正义论》,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针对我国矛盾的变化,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此著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 罗尔斯    公平正义    《正义论》

“正义”一词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没有确切定义或概念的词语。究竟什么是正义?许多哲学家、学者都提出了看法,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最初状态的认识,到近代西方思想家如穆勒等人认为正义是专门用来评价社会制度中首要价值的一种道德标准与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范。罗尔斯更加明确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1]。

一、理论深邃、影响广泛的原因分析

首先,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领域广泛,既作为一个伦理学家从道德的角度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其结构带来的分配中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配置、划分的正义问题,又由于这个对象的性质,导致其涉略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许多领域,而且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本身就是社会关系中必然讨论的問题,必然会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吸引普通群众的关心。

其次,经历了二战的洗礼,西方国家处于动荡不安中。特别是美国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矛盾的激化,社会急需变革与调整。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计划的失败,取而代之的“新保守主义”的思潮,对国家干预理论和政策及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猛烈批评,主张让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独立作用,片面强调市场自己运行,否定政府干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研究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资源分配均衡、差别原则等问题,恰好以一个类似于乌托邦似的虚拟与抽象的形式对现实社会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因此在动荡的美国社会乃至世界范围内引起强烈的反响。

罗尔斯明确谈到:道德理论是我们描绘道德的一种企图,是为道德的辩护,而正义理论则是对正义感的一种企图,对正义的辩护与我们藐视其他理论一样涉及原则和结构问题,在实际考量与随着基本理论变化发展中揭示道德观念进行有意义分析。《正义论》提到的两个正义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标志着哲学、伦理学潮流走向转折:由问题形式研究逐渐转变为对实践理论的探索,在怀疑否定中得到思辨化的肯定。这个转折是对十九世纪以前及以前古典哲学、伦理学的复兴。这种哲学领域向实质性问题研究方向的转变趋势在美国社会发展至今并持续加强。

最后,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展现出来的辩证法思想,使理论具有回旋空间,便于其他理论家从中找到研究的理论支撑与借鉴点,以此表达自己的观点或抨击的对象。他的理论具有思辨性,可以满足人民的需求,让人们不自觉地投入理论思考中,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进行反思。其理论注重“平衡的反思”,总是在动态反复比较与不断修正中揭示社会现实存在的问题,阐释对正义的看法与不同角度的思考。思想深度与理论的广度正是其独特魅力所在。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假设

(一)思想基础:构建新的契约论继承、发展与完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可以说是变革传统社会契约论并提出一种新的社会契约论。罗尔斯在书中提到:“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2]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论》借鉴了前人相关契约论的观点与主张。如:洛克、康德的契约论认为,在原始状态下,自然法赋予人类的权利——天赋人权。人们是自由理性的,人类的理性即自然法。在“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下”,人们自觉、自愿选择正义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及人们的共同需求是被自然赋予的。在原初状态到国家的起源之前,人们是受“自然法”的制约衡量正义的标准,真正制定正义条例与规则的是人自己发自内心的遵守与衡量,而不是外在法律条文,以人人遵守与达成共识构建正义的标准的自然状态。其次,罗尔斯变革传统契约基础上的自然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源于假设,社会契约论也是一种假设。包括从“初始状态”经过“社会协调与契约”进入国家管理状态过程,仅是理性的人对国家起源的假设推理。他的这种假设使人们对传统契约论的种种质疑得到消除,这是社会契约论在当代的一大进步[3]。罗尔斯写道:“作为公平正义的道德理念与功利主义相比,更深地植根于伦理理论的首要原则之中,这是自然权利观点相对于功利理论的一个特征。”[4]最后,罗尔斯是介于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之间的中间立场,将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关心的问题融入正义论,基于理性基础上表现出一种实用主义和科学性相结合的特点,以此构建一种新的社会契约论。

(二)理论假设:关于“无知之幕”假设下的原初状态。

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根源于他对原初状态的假设,在假设中人是自由的,会为了追求正义,按照正义原则做事,做出正确的选择。依靠事先人们彼此签订契约彰显其合理性。罗尔斯目的在于设置一种不受外界干扰与影响的原初状态。通过理想方式将大家聚集在一个幕布下,设定好各自都不知道自己走出这幕布后处于的角色,针对某一个角色看大家如何对待他,无论市长和清洁工。这样就可以避免大家因为夹杂其他因素的干扰而做出不公正的判断与选择,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当然这样的权益在合理尺度之间,因为在规定订立的时候幕后人的认同已经做出决定,保证程序的最大公正合理性。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这种假设状态,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都受到平等的待遇,而他们的选择是完全无知的,也就是对外部环境和人们的状况一无所知而做出的理性的有利于自己的契约选择。这种理想的假设状态包括四个核心概念:正义的环境、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理性。将这种原始状态进一步解释为人们在设定的无知又理性的初始状态下根据自己需要获得的利益建立一种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契约。

三、对罗尔斯《正义论》中原初状态与两个正义原则的辨析

(一)关于“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的辨析。

首先,罗尔斯人为地虚构“无知之幕”的假设环境,以此促使人们针对正义做出理性的选择,初始状态是自私的,完全忽视他人该有的利益,甚至处于合理理性的状态。人与人之间都是隔绝的,孤立地不知道自己与他人的价值区别,甚至连自我认知也不是完全正确的,这是罗尔斯的创意所在。

其次,无知之幕意味着参与者处在“完全公平的博弈环境中”,设想每个人都可以公正客观地确定原则,做出判断。这种无知之幕背后的设想与创设的环境背后的人是否有足够知识与正确的公平正义观与价值理论无从而知。他们所谓的公平正义是否是正确的,基于他们对社会、历史环境与自身的知识储备基础上的潜在意识的判断是否有关联,是否会受这些情况的影响而发生扭曲事实的观点与错误的选择也是未知的。

再次,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偶然因素是值得思考的,这样的假设受到主体知识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某种正义观念似乎并不适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因为在原初状态下根本不会有这样的选择与正义原则的产生,假设带有典型的理想主义色彩具有乐观主义倾向,只要是被假设状态下契约证明的正当的公平正义就是合理的,那是一种典型的错误观念,即:凡是被证明的假想契约的结果都是合理正当的。

接下来,原初状态的设置是否合理具有极大的争议。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的设置是假想契约,其中设置的各个因素都是公平的,罗尔斯强调以无知保障公正无私,契约又是在无知情况下保障最大多数人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思想具有典型的同情弱者的倾向,带有某种程度上的商业价值倾向,忽视社会生活中的自然非商业的、集体认同感的存在。

最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是理性的,但是假定各方都不知道他们善的基本概念,那么什么情况能保证这种状态是合理理性的呢?对于善的概念标准又是什么呢?在各种假设中,又定义了一些基本理性的设置,纯粹正义程序的纰漏,与差别原则作为外在模式化标准以检验程序和结果正义都深受质疑。这些正义的主题为社会的基本结构,设想人都是理性的,带有正义善的概念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由于无知之幕消除了选择的主体多样性,导致契约的单一性,是否带有一种“个人形式主义色彩”,罗尔斯以此为自己的正义观辩护,是有待商榷的。

(二)关于两个正义原则的辨析。

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评价一种公平正义原则的社会制度安排。正义的原则要在一定制度下才能奏效,决不能因为个人及特殊环境的关系而产生变革与其他原则混淆。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意图构建一种实质性平等,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概念。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是在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有平等主义倾向的原则,所谓的正义是在原初状态下即忽略一切可以使社会基本善的分配受到产生偏差影响的假设条件下,参与社会基本权利义务和社会合作结果分配者,尽量平等地分得社会合作产生的收益和负担,既是一种假设又是一种理想主义。

首先,在制度层面,结果依靠程序化实现,是单纯性质上的正义理念,更是无从解释真实与正确与否,主导构建的一种让大家认为的使大家觉得公平正义的制度。这种制度下的自由平等与收益最大化是否意味着自由平等,是否意味着利益最大化,深受质疑。这是一种假想的状态,既是一种人为设置的假象,又是一种理想状态下同情弱者的个人主张,充满感情色彩与个人观念。

其次,正义论中的两个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程序正义的特点:社会正义是选择的结果而非先验的,将正义观念上升到完善程序正义与不完善程序正义的辩论中。在程序的完善与制定中是否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这一标准是否合理,这些都不能考证。参与者涉及其中基于某种原因是否会做出某种特殊的抉择而不是罗尔斯设想的合理性选择都是不得而知的。倡导一种纯粹程序正义体系作为实现公平的保障条件,本身的正义性无从考量。

最后,基于這些原则分工与暗示,预先假定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既想要一律平等下的自由,又想要实现合乎每个人利益的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分配,即使社会分工与经济不平等尽量考虑每个人最大获益。显然,这两个原则的内容是相当专门的,都建立在某些假设之下,这些假设必须被揭示与证明是否合理。

四、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有关方面的参考价值

(一)有助于推动民主与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正义一词与平等、公正有相通之处,每个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及确保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侵犯,这就是正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包含公平正义,罗尔斯倡导的自由平等原则,对我国民主政治是一种参照。在我国,人民通过构建某种组织形式保障自己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力,我国政府坚持权力来源人民,以人民为中心,建设服务型政府,让人民满意。同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要义。我们从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能体会到关于基本善的含义,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辩证关系,为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提升全民族的凝聚力,必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引发人们对《正义论》的思考。当前我国进入改革深水期,市场经济与法制化进程还存在不足,都可以结合公平正义理论与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调整,促进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民主与法制化进程。

(二)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克难时期,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处置不好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十三五规划期间,我国领导人更加重视解决此问题,政府、市场、社会等三个主体是分配领域改革的重要力量。社会公平正义是中西方共同的价值追求,财富经公平合理分配后国民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解决好分配正义问题将有效推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5]。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由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我们要正确认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与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局势,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过于严重;在地区建设上,着力加大贫困地区投资力度,全面推进西部建设和中部崛起,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6]。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允许不平等的存在,但在《正义论》中不仅提到要让最大多数人获利,而且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当今我国社会发展必须注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构建相互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分配领域改革,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完善并落实低保制度,提高基层人民的生活水平,帮助弱势群体减轻生活和心理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7]。中国梦是人民的梦,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满足人民的需要。

五、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剖视

(一)理论新颖,现实意义不大。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论》阐释了许多基于正义的观念与假设,可以说是基于传统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提出的新社会契约论,理论新颖,但存在很多问题,现实意义不大。罗尔斯在理论中过多阐释程序正义与原初状态下的相关基本善的概念,相信人们能在理性下做出合理的选择。种种迹象都表明理论注重物质利益而不注重精神价值,没有考虑对精神与崇高道德的追求。往往现实生活的变化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情况。当今社会,人们在注重物质需要的同时更注重精神需求。其次,关于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的设置下产生的一些个人理想色彩的正义观念、正义抉择是否合理,也有待考量。试想在无知之幕的博弈之后又该怎样合理解释正义理论的合理性,仅是假设与理性,诚然缺乏说服力。在初始状态下签订的契约,是否合理,是否有不理性成分,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等都无从考证。可以说是一种理想情境,个人设计的剧本与现实的落差极大。

(二)具有个人主义、理想主义、修正主义特点。

一,罗尔斯的《正义论》给人一种典型的个人主义色彩,他的一些未来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可以说建立在社会基本善的观念中,同时又做出了一个假设,以此实现让最大多数人获利,弱势群体获利,带有典型的个人同情弱者的怜悯情怀。二,试图通过对传统社会契约的完善与批判继承构建一种新的社会契约论,主要以公平正义代替功利主义,以此改良资本主义的缺陷,具有一种修正主义色彩。三,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有优先顺序又相互排斥,没有合理地说明与功利主义的区别。四,“无知之幕”带有颇多的理想性,诠释了一种理想主义色彩。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种正义观念的提出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不能凭空产生。基于以上几点分析,得出罗尔斯的《正义论》带有个人主义、修正主义、理想主义等特点。

(三)可以给我们带来辩证思考看待问题的方法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要辩证看待,借鉴其合理成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首先,在其理论中许多阐述是辩证的,比如无知之幕假设下的原初状态,现实中不存在的事物的假设与思考,辩证地创造一个情景去理想化地看待问题、试着解释相关问题,让我们觉得现实中不能接受,但理想状态是每个人都有的状态,只要充满假设与幻想的因素存在,事物可能就会有不一样的变化。以此启發我们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坚定信念,充满理想,不断奋斗。其次,正义的两个原则也是辩证的,带有优先顺序与推敲的余地,在个人初始状态下的假设中不乏带有辩证地看待各环节变化、无知之幕背后的故事,给人以遐想的空间,产生不一样的判断与质疑,引导人们对传统契约论与试图构建新的社会契约论的对比与反思。最后,通过理论的引导与学习,给人以质疑转化为理解,再到质疑,再到理解与联想的过程转化,在不断质疑中联想社会实际,让人们随着时代的变化反思理论的深度,在科学性与理论性的基础上结合客观世界变化的特点加以分析,为所处时代下社会基本结构、道德水平的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追求等,提供辩证的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

[3]李凯歌.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J].学理论,2013(20):24-25.

[4]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M].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99:28.

[5]梁保菊.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对我国分配领域改革的启示[D].济南:山东大学,2017.

[6]郑欣.浅析罗尔斯正义论[J].法制与社会,2008(6).

[7]蒋雪群.罗尔斯正义论二原则及其现实意义[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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