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佐 许 盼
1.长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2.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湖北 荆州 434000
2018年12月26日12时20分许,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称甲车)在207国道某加油站北侧100M路段,与前方同向停靠在路边陈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以下称乙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甲车的车主声称是追尾轻型普通货车,向保险公司索取有关经济赔偿,由于案情存在诸多疑点,保险公司,警方怀疑事故现场并非普通客车第一次事故现场,故而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鉴定。
1.要求索赔的车辆,吴某驾驶的甲车,勘验可见:左、右前组合灯内陷破碎,左、右前翼子板前段凹陷外张,中网缺失(见图1),发动机舱盖折叠上凸、前部“∏”状折陷并有红色油漆物质加层(见图2),散热器变形后移、框架破碎(见图3)。
2.声称被追尾车辆,陈某驾驶的乙车,勘验可见:备胎左后侧立面距地约45-49cm处见条状及块状刮擦减层,左纵梁后端距地约53-58cm处泥层刮擦减层(见图4),货厢后厢板左侧距地约70-98cm处散布挤擦减层、左后尾灯向前位移并见罩面离地约74-80cm处有纵向排列的条状减层、尾灯边框处凹(见图5);货厢后厢板右侧距地约70-90cm处挤擦减层、防撞垫减层并见基座处凹陷、右后尾灯右侧向前位移,货厢后厢板右下侧工具箱后立面线状刮擦减层(见图6)。
3.现场交通事故现场位于207国道某加油站北侧100M处路段,道路南北走向,现场路段路面有湿泥覆盖。现场照片显示:陈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头南尾北停于西侧路面,其右后轮前侧路面有双轮轮胎压印、右后轮后下侧路面见泥层堆积(见图7)。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头南尾北停于轻型普通货车尾部路面,其右前轮轮胎胎冠的未着地部位呈干燥状态。事故现场路面未见两车碰撞形成的车身碎片(见图8)。
报案事故现场应是倒车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后尾部与已经形成车损状态的停止的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碰撞所伪造的第二事故现场。
于本案件中我们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得到以下三点论据
第一:小型普通客车左、右前组合灯内陷破碎,左、右前翼子板前段凹陷外张,中网缺失,发动机舱盖折叠上凸、前部“∏”状折陷,散热器变形后移、框架破碎等车身痕迹,与轻型普通货车后尾部车身痕迹比对,两车痕迹高度、几何形态及痕迹处附着物不能满足对应关系。
第二:轻型普通货车备胎左后侧立面条状及块状刮擦减层,左纵梁后端泥层刮擦减层,左后尾灯向前位移及罩面纵向排列的条状减层、尾灯边框处凹陷,防撞垫减层及基座处凹陷、右后尾灯右侧向前位移,货厢后厢板右下侧工具箱后立面线状刮擦减层等车身痕迹,符合与已经形成车损状态的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碰撞接触成痕。
第三: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轻型普通货车右后轮前侧路面有双轮轮胎压印、右后轮后下侧路面有泥层堆积,判断为轻型普通货车事发时段倒车行驶、碰撞后停止的运动轨迹;事故现场路面未见两车碰撞形成的车身碎片,与两车事故形态及小型普通客车车损状态不符,说明事发前小型普通客车车损状态已经存在,即该事故现场为小型普通客车第二次事故现场;如前分析,轻型普通货车后尾部与已经形成车损状态的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碰撞接触,即两车接触之前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舱盖已形成折叠上凸状态、小型普通客车不具备上路驾驶条件,现场照片显示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轮轮胎胎冠的未着地部位呈干燥状态,说明两车碰撞时小型普通客车处于停止状态。
综上分析认定:倒车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后尾部与已经形成车损状态的停止的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碰撞接触,该事故现场为小型普通客车第二次事故现场,事发当事人和各方对此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目前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复杂,痕迹错综复杂,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现场照片是非常重要的勘验依据,可以帮助鉴定人还原交通事故现场,作为司法鉴定人,要公正,客观的分析案情,不能受事发当事人的主观情绪影响,要知道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中案件当事人所陈述的口供存在不实现象,或者记忆模糊,陈述混乱,如果盲目采用,是会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的,在大多数交通案件中,伪造事故现场,企图逃脱法律责任,以谋取不正当赔偿的案件占的比例较小,本文以此类典型案例作为分析对象,依靠事故现场痕迹,车体痕迹,根据痕迹勘验顺序,客观公正的分析还原了案情,为此类案件分析提供了思路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