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占春 孙闯 陶祥云 张鹏 姜立佳
【摘 要】 本文主要针对林木、林下经济作物司法鉴定作价思路和方法展开探讨,包括普通用材树种、重点保护树种、经济树种、林下经济作物等,在遭受盗伐、滥伐、过火、踩踏啃食等损毁情形下的损失作价。并以典型案例进一步阐述加权平均法和重置成本法在司法作价中的的正确运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和机构提供参考。
【关键词】 林木、林下经济作物;司法价格鉴定;加权平均法;重置成本法
我国涉林案件司法技术鉴定的资质管理工作开展较晚。过去鉴定作价主要依据办案部门内部技术勘察资料,或以林业体系内部设计队等出据的无资质鉴定报告,等同于“自己刀削自己把”,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严重缺失,难以落实好客观、公平、正义的司法准则。随着国家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涉林案件司法技术鉴定的资质管理不断加强[1-2],一批具有正规资质的鉴定队伍应运而生。但由于整体起步较晚,可借鉴历史经验较少,拥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稀缺,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等原因[3-4],仍常出现不同鉴定机构针对同一案件所使用的鉴定手段不同,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等现象,也因此产生了许多争议和质疑。作者基于十余年涉林案件司法鉴定实践,对涉林案件中的几种普遍作价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作价思路和方法:
1树木作价
1.1 普通用材树种作价
普通树种是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一般树种,林分包括人工林和天然林两种。在涉林案件中,这一类型的案件数量居首,基本可分为滥伐、盗伐、盗窃等类型[5]。这类案件一般根据具体案情询价作价。最常见的是利用从属地林业局调取的木材销售价格表来编制鉴定价格表,做用材价值的鉴定。
对盗挖的绿化树作价,可向至少两家专门经营机构询价后确定鉴定价格。如实际交易价高于市场价,按交易价作价。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各项费用(如采伐费、挖掘费、运输费等)不予扣除。
对过火用材林木作价,按案发时间节点,可比照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或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相关内容计算林木损失。
因啃食踩踏至林木幼苗损失作价,可按照重置成本法计算损失,也可按案发时间节点,比照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或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相关内容计算幼苗损失。
1.2 重点保护树种作价
有些重点保护树种如天然水曲柳,在有合法采伐手续的前提下可以采伐,因此可通过林业局等渠道询价。对于一些严禁采伐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如天然赤柏松(红豆杉)等树种,在确有非法交易的情况下,可参考实际非法交易价格作价(违法成本不予扣除)。其中,天然幼苗、幼树非法交易,按照实际交易价或相同规格人工繁育幼苗市场售价中较高的价格作价。
1.3 经济林木作价
包括红松果林、各类果树等作价(通常涵盖啃食踩踏、污染、药害、过火及其它毁坏类型)。这类树种处于幼苗期时,适用重置成本法作价。在实现稳定收益三年以上时,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损失数量和相应补偿系数计算损失价值。
2 林下经济作物及湿地作价
该类涉林案件相对较少,主要有食药用根茎植物、小浆果、等(同样包括啃食踩踏、污染、药害、过火及其它毁坏类型)。对未实现稳定收益3年以上或未到出货期的,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损失价值。除人参以外,有产出并且收益达三年以上的,其作价方法与上述同樣具有3年以上收益的经济林木作价方法相同。
人参价格与栽植“年头”、外形有密切关系,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通货”(外形不好的一般类型)价格主要依据栽植“年头”,以市场大宗交易价作价,精品(主根“人”字形、脖芦节多且长、根系发达、无断根等)要请教具有多年交易记录的交易行或从事人参研究的相关机构作价。
湿地植被损失的鉴定,可以依据当地同种类型湿地植被破坏后人工恢复所需总费用,确定合理利率后,利用重置成本法计算损失价值。当然,这种鉴定方式远不能估算出湿地原生态被毁后,所导致的生态效益的损失,这类对生态效益具有明显影响的案例作价方法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3 典型案例作价方法解析
虽然上文依鉴定类别分别简述了作价思路和方法,但在实际应用中还需精进细化。通过具代表性典型作价应用方法的解析,能够真正帮助掌握作价的实质要点。
3.1 司法鉴定木材价格表的编制及使用
过去林木鉴定作价常采取均价法,类似一口价法,大小通吃,不科学不严谨。研读一元立木材积表可以看到,林木每个径级(胸径或根径)都对应着小径材、中径材和大径材等材种,按不同材种采用加权平均法分别编制出小径材、中径材、大径材,甚至短小材和薪炭材司法鉴定价格,逐一录入一元立木材积表后,所获得的林木价值,能更客观反映全树损失价值。
在编制价格表时,大径材中的较大径级选材价格和全部特选材及A级材价格要谨慎参考,如将上述价格列入鉴定价格表中的大径材加权平均,可能会人为放大涉案林木价值。最好是根据实际检尺径级,有针对性选择大径级价格计入鉴定木材价格表。
下面是以某林业局某年木材销售价格为编制依据,编制的涉林案件司法技术鉴定价格表(见表1)。
依据某林业局某年木材销售价格编制的司法鉴定木材价格表见表2。
表2是按照该局同一树种不同径级价格区间,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完成的司法鉴定木材价格表。编制时根据原始检尺数据,未将特选材及A级材价格计入大径材中。
3.2 司法鉴定重置成本法的应用
重置成本法主要用于幼苗幼树的损失鉴定。将其作价方法单列,一是适用性较为广泛,二是通过解析达到正确使用的目的,三是抛砖引玉,举一反三。
投资收益率按涉案幼苗幼树品种的经营价值确定。
表3以尚未结果的过火果树幼苗损失鉴定为例,过火苗木品种数量已经确定,各项成本投入也已完成调查核算(略去计算细节),列入表3内按公式计算即可。
成活率按90%计算,2016年补植苗木一次,比较2015年投入获得2016年购苗、运输、植苗各项费用。所有工价都用鉴定基准日现时工价。
除提到的方法外,还有许多作价方法和技巧不再赘述。无论何种方法,在应用时都需灵活掌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司法鉴定意见科学、公正、客观。
4 结论
涉林司法价格鉴定主要是针对林业违法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提出的司法意见,不同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转让、拍卖、抵押等作价,后者作价体系完整成熟统一,而涉林案件作价缺乏一致性行业标准。本文结合多年司法鉴定实践,提出的具代表性林木加权平均作价法和重置成本作价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同业及相关机构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对涉林司法作价体系的不断完善具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左忠杰.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设与完善[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10(03):37-40.
[2] 郑智辉,向安平.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J].中国司法,2018(06):94-98.
[3] 庄琳.我国涉林司法鉴定现状及对策[J].林业建设,2018(03):57-61.
[4] 陈智华.谈谈涉林刑案技术鉴定[J].云南林业,2009,30(05):38.
[5] 杨德新.森林破坏现状及其保护对策的浅谈[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6):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