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矿企转型和矿山建设坚持宽严相济、有保有压。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条例》对加快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进行了规定,以增强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对新增矿山坚持严格的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申請新立矿业权的,规定应当具备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未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条件。
(资料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