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惩戒制度”是必要的

2019-11-05 09:31:45安良寿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惩戒社会化公民

安良寿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在7月9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制订实施细则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这表明我国教育行业法治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每个人的成长都必须经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社会化是人类特有的行为。社会化让外在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内化为自我约束的行为标准。社会化过程具有严肃性和阶段性,严肃性即所有人都必须遵循社会规范要求,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必须接受惩罚,阶段性是指宪法和法律给定的从严执行的年龄界限。

依据我国宪法,公民必须接受法律约束,18岁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成年人的界线,18周岁行使公民权。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岁为完全刑事年龄。不到18岁,就不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如其违法犯罪,法律从轻或减轻对其惩罚。

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基本可分为四等七级。四等是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七级是指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18岁前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阶段,是学生接受社会化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学生的是非观念尚在形成,行为规范不稳定,容易出现偏差和失范,适当的惩戒可以使学生知错改错,从而提高辨别是非和改进行为的能力。孩子们通过不断学习,把社会行为规范、标准内化,努力成长为一位合格公民。

因此,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学校经常违反校纪校规而不受惩戒的学生,过了18岁却突然变成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而如果教師对违纪学生言语责备都有所顾忌,又如何培养出遵纪守法的公民?教育惩戒权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更是为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对学生终身发展的负责和关爱。纪律和规则“抓早抓小”,有利于学生实现社会化过程,有利于社会法治化建设和社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教育惩戒程序性规定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在相关制度的制定中,希望能够回应教育过程中常见的热点问题,比如学生在学校受到批评教育,回家后自残,如何界定教师职责?辱骂殴打同学和老师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比如当师生在课堂上发生冲突时,谁具有惩戒权力,是当事老师还是班主任、校长?怎样对师生双方更公平合理?再比如学生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教师责令学生离开教室,这时教师仍然在课堂上教学,而违纪学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该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教师留置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而影响该学生上课,损害了学生受教育权,如何平衡和规范此类事件?

此外相关规范制定过程中还要注意到,现在学生不仅仅在学校接受教育,还要参加军训、学农、社会实践等各种各样的校外培训活动,在这些场所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学生,但教育者并不是本校教师,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教育惩戒问题如何规范?

在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应当充分意识到学生的特殊性,保护好学生。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和教师群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相关惩戒规定公平合理、程序正当,从法律上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使惩戒有法可依、有规范可循,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教师对学生既热情关心又严格管理,使惩戒制度在学生社会化过程中真正发挥教育的作用。 (作者系浦东新区人大代表,建平世纪中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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