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普椿
【摘 要】居延汉简《塞上烽火品约》,根据敌人数量及入侵程度,实施不同组合的视听信号,用以传递敌情信号,对燃放烽火、升降预警信号做出详细规定。
【关键词】居延汉简;烽火品约;信号制度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26-0216-02
汉代西北边塞,大多处于戈壁沙漠之中,面对的是来去无踪、迅猛飘忽的彪悍匈奴骑兵。而驻守长城烽隧的戍卒,每处仅3至10余人不等,遇到敌方进攻,只能进行有限抵抗堅守,争取时间以等待后方骑兵支援,而这其中就有如何进行快速联络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汉代的“烽火”不是明代长城的狼烟,而是用不同数量标识物、烟火等的不同组合,来表达不同信息的复杂体系。
首先,汉代的“烽”不是烟火。它是一种笼状标识物,为当时人们所熟悉,但到了中古时却已被许多人所误解。《汉书·贾谊传》:“斥侯望烽燧不得卧”,文颖注:“边方备胡寇,作高土橹,橹上作桔槔,桔槔头悬兜零,以薪草其中,常底之,有寇即火燃,举之以相告曰烽。”颜师古注:“昼则燔燧,夜则举烽。”《史记·周本纪》:“为烽燧、大鼓”,张守节集解:“昼燃烽以望火烟,夜举燧以望火光。”上述注疏或把烽解释成燃烧的草笼,或笼统当成白天用的狼烟,或认为是晚上用的火把,都是对汉“烽”的误解。比较准确的解释当如《汉书·司马相如传》:“闻烽举、燧燔”,孟康注:“烽如覆米?。”(覆,倒悬。米?,淘米的筲箕。)可知就形状而言,“烽”是倒悬的半圆或框架形物体,类似灯笼一类,显然便于白昼用作某种信号标识。就质地而言,汉简有布烽、草烽、木烽。布、草当为蒙皮,以木为框架,亦可证其非为可燃之物。“汉烽”要求颜色鲜明,目标明显,便于望及。使用时需将“烽”高悬于烽杆或桔槔上,更多的是使用辘轳(滑轮)升起。每座烽火台至少设两座烽杆,台顶及坞墙上各一杆。烽索长三丈、四丈三尺不等,则烽杆高约7至10米之间,每杆最多可挂三烽。
白天使用的信号标识,以“烽”为主,其次是“表”。“表”是旗帜一类,类似于今天的信号旗,旗面上下或设横木,或四面皆有边框,使之垂展。《墨子·备城门》:“城上千步一表,长丈”,当时的一丈合今2.3米。汉表有大表、小表,还有专门用途的亡人赤表、兰入表等。表的颜色比较鲜艳,用旗杆直接立起,通常与烽并列。
白天的信号还用烟。今见烽火台设有烟囱,烽火品约也有使用烟的记载。到了后代,烽、表退出,烟继而成了主角,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狼烟”了。
到了晚上,以上三种标识物都无法再起作用,就代之以“苣火”为主要信号——类似今天的信号灯。“苣火”是燃烧的草把,有小苣、大苣、四尺苣之分,至今仍有遗存。居延第四燧出土草苣,以芨芨草扎制,残长82厘米,用四道绳子捆束,与“四尺苣”相当。敦煌烽燧遗址出土者,以芦苇扎制,长可达两米。“苣”是消耗物,一次性使用,所以存量较多,故又有“小苣二百、大苣六”、“大苣卅,小苣、四尺苣各百”记载。一般“苣火”多是将草把点燃插在固定位置,今见最多同时点燃三把。特殊者称“离合苣火”,或由人持举在烽火台上往返走动。
还有一种白天黑夜都可以使用的信号源,就是常见的“积薪”,即堆积在一起的柴草垛。用作“积薪”的柴草垛一般比较大,初世宾先生描述敦煌西部一处烽燧所见“积薪”:“燧南五十米的十六堆积薪,南北行为组,每组四堆,堆距20米,东西组距14米,呈方阵状。D.D23(TXIII)南70米,共四堆,底1.9×2.5米,高1.3米,以长苣把交互垒砌成方体,共16层。”积薪需要保养,上面要盖上沙土或其它材料,还要定期更换。作为燃烧信号源,白天用它冒出的浓烟,夜晚则用它发出的强光来传递信息。通常由人工直接点燃“积薪”,不得已时也可以从烽火台上射出火箭点燃。此外烽火台上备有鼓,但因鼓声传递距离有限,或仅用于内部联络。
通过一定的组合与约定,以上器材与设施便具有了传递信息的功能。这类约定,即称为“烽火品约”。品约按敌方进攻的人数和威胁程度来划分信号等级:一人以上、十人一下“燔一积薪,举二烽;夜二苣火”;十人以上,五百人以下“燔举如一人,须扬”;五百人以上、两千人以下,或者敌方已实施进攻,“燔一积薪,举三烽;夜三苣火”;被敌人围困,“昼举亭上烽,夜举离合火,次亭遂和,燔举如品。”
居延汉简中又见适用于整个都尉范围的烽火品约:
·匈奴人昼入殄北塞,举二烽、□烦烽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离合苣火,毋绝至明。甲渠、三十井塞上和如品。 《新简》EPF16.1
·匈奴人昼入甲渠河北塞,举二烽、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上和如品。《新简》EPF16.2
·匈奴人昼入甲渠河南道上塞,举二烽,坞上大表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上和如品。《新简》EPF16.3
·匈奴人昼入三十井降虏隧以东,举一烽,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新简》EPF16.4
·匈奴人昼入三十井远隧以东,举一烽,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新简》EPF16.5
·匈奴人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道上隧天田失亡,举一烽,坞上大表一,燔二积薪;不失亡,毋燔薪,它如约。《新简》EPF16.6
·匈奴人渡三十井诚 北隧县索关以内,举烽积薪如故;三十井诚 北隧县索关以南,举薪如故,毋燔薪。《新简》EPF16.7
·匈奴人入殄北塞,举三烽;后复入甲渠部,累举旁河烽;后复入三十井以内部,累举堠上直上烽。《新简》EPF16.8
·匈奴人入塞,守亭鄣;不得下燔薪者,旁亭为举烽燔薪,以次和如品。《新简》EPF16.9
·塞上亭燧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烽如品,毋燔薪;其误,亟下烽灭火,候、尉、吏以檄驰言府。《新简》EPF16.10
·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若日且入时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烽,次亭晦不和;夜入,举一苣火,毋绝;□日,夜灭火。《新简》EPF16.11
·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亟以檄言匈奴人入,烽火传都尉府,毋绝如品。《新简》EPF16.12
·匈奴人入塞,承塞中亭隧举烽燔薪□□□□烽火品约;官□□□举□□烽,毋燔薪。《新简》EPF16.13
·匈奴人即入塞,千骑以上,举烽,燔二积薪;其攻亭鄣坞壁田舍,举烽,燔三积薪,和如品。《新简》EPF16.14
·县田官吏令、长、丞、尉见烽火起,亟令吏民□烽□□诚北隧部界中民畜牧者□□……为令。《新简》EPF16.15
·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以急疾为故。《新简》EPF16.16
·右塞上烽火品约。《新简》EPF16.17
居延汉简《塞上烽火品约》最大特点,是将居延都尉所辖诸塞划分为不同信号区域,以不同信号表示敌方入侵的不同位置,同时还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做出来规定。
吴礽骧先生依据烽火品约及其他资料,汉代烽火品约及信号分为五品:一,虏十人以下在塞外者,昼举一烽,夜举一苣火,毋燔薪。二,虏十人以上在塞外,或一人以上、五百人以下在入塞者,昼举二烽,夜举二苣火,燔一积薪。三,虏千人以上入塞,或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攻亭鄣者,昼举三烽,夜举三苣火,燔二积薪。四,虏千人以上攻亭鄣者,昼举三烽,夜举三苣火,燔三积薪。五,虏守亭鄣者,昼举亭上烽,夜举离合苣火。
烽火信号中,以积薪信号最鲜明强烈,故常用以表示敌方威胁的严重程度,情况越严重,点燃积薪数量就越多。
《品约》规定,一塞被犯,其余两塞“和如品”。殄北塞地处三塞之北,无论匈奴人“昼入”“夜入”,都按规定示警信号 “举蓬”“燔薪”传递到三十井,而三十井、甲渠塞要“燔举如故”,直达居延都尉府。匈奴人犯三十井或甲渠塞,按《品约》规定同样传递其它两塞,这就组成了一个机动的三塞联防单位,便于统一指揮,相互驰援。尉吏县官都有“示警”“言府”之责,以便及时将敌情报告都尉府。
《品约》前五简规定,匈奴人在白天或晚上来时,根据进入地点不同,发出不同信号,可使其它两塞明确判断匈奴进入位置。第六简规定在“天田失亡”时应燔举的信号。(“天田”即木栏外工事,以沙铺地,判断敌人足迹。)第七、八简指出匈奴人进人“索关”及“复入”情况下,应发出不同信号。第九简至十六简,要求依据不同敌情,发出各种不同示警信号。第十二、十三、十五简,明确在异常情况下除燔举外还应采取其它措施。这就使联防更为完善,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实际价值,较前期烽火示警制度有了发展进步。
通过对烽火品约制度梳理,可看出汉代烽火制度已初具规模并定型。除烽火制度外,还设置辅助预警制度,实行定时巡逻,判断是否有入侵者。烽火传递首先要求确保准确性和迅速性,以最快速度传递消息,争取战争时间。但在实际应用中,烽火制度也存在缺陷。一,受自然天气影响较大,遇到降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则无法准确传递信号。二,烽火品约仅规定白昼黑夜烽火信号,对昼夜交替时段未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黄昏时易造成混乱。三,候望盲点较多,匈奴人作战机动,常声东击西,守将易造成判断失误。四,应变能力差,信号一经发出无法改变,在遇到多批敌人侵扰时,难以及时做出调整。第五,信号识别能力差,远距离外无法准确判断信号真假。
此外,为清楚辨别信号,当时还设有专门针对苣火的瞄准器——望火头。虽未发现遗物,但简牍中多有记载。《居延汉简甲乙编》:“坞上望火头三,不见所望,负二算。堠上望火头二,不见所望,负二算。”由此可见,每座烽火台上拥有较多瞄准器,且烽台、堡垒顶及坞墙上都有所配备。
每次烽火预警均有详细记录,用于备案待查,部分还写有考核评语,如“界中卅五里,表行三分半分,中程”。(“中程”指符合规定的要求。)当时传递烽火的规定速度是每分十里,按汉代计时每日十六时,每时十分,则烽火传递速度达每时一百里,每昼夜达一千六百汉里。按汉里合今415.8米计算,一千六百汉里合今665.28公里,可见利用烽火传递信息的速度还是非常快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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