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映伶
摘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尽管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主要原因之一是在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个主体的职责不明晰所导致,只有充分明确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的分工和职责,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该文尝试性地对政府、企业、个人和司法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职责、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推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思路。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 主体 职责 建设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7(b)-0210-02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建设“信用强国”,是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率的长效机制。由于社会信用是以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主体为标准,在明确社会信用建设主体的前提下,要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架构还需要厘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的分工和职责。
1 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者
政府既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带头人,也是市场经济的监管者,更是一国或一地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若要扮演好这3种角色,首先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作为市场经济监管者的政府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寻租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受阻。在信息不完全且有限次重复博弈中,机会主义者如果在博弈的最后一个阶段选择不合作战略,则能够在最后阶段获得最大利益,若引入一个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实施者则可能解决囚徒困境的问题,即在一定条件下,第三方能够通过改变博弈的信息结构阻止交易者的欺骗行为,从而诚信行为可以得到实施[2]。由此而知,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下,政府只要能够公平地作为一个监管者,保证各级职责权利明晰,各政府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严惩失信行为,增大失信成本,则能够有效保证市场参与的各个主体主动选择诚信行为。
2 企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
企业是指国有或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3],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参与者,因此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体。就目前我国各类企业中,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誉比较高,但私营企业和个体信誉度差,其中,房地产业、食品加工制造业、医疗制造业和建筑业资信度最差,例如商品住宅质量不过关、拖欠民工工资、企业三角债导致一部分企业破产、因重复用针头导致患者感染HIV、三聚氰胺等企业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使得这类企业失信于消费者,阻碍自身的长久发展,也很大程度上恶化了市场环境,长此以往,将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导致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有很多,但要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还需要从企业自身角度去规范失信行为的发生,只有企业明确诚信乃其安生立足之本,坚持以诚信为本,不断提高企业内部的信用文化建设,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
3 个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突破口
个人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最基础的单位,一个个人单位因某种社会契约关系组成了家庭、企业、政府这样的市场主体,其社会经济行为直接反映了企业、政府的行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人人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个人信用应当处于基础地位,它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突破口。
个人信用是指通过考察个人收入和资产所体现的履约能力,通过个人正、负面信息所体现的义务和道德水准,以及该种能力、意愿、义务和道德水准在社会上的认识判断。随着近年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信用愈发活跃,它在扩大商品供给、刺激消费需求,调节资源资金合理流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互联网+”的时代,缺钱可以到各类网贷平台获得融资,但现实却是掩盖个人真实信息、以虚假信息获得贷款、逾期不还款等众多失信行为出现,个人信用的缺失无可厚非地导致市场经济交易双方的不信任感和恶化了人人诚信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加重了社会信用的系统风险。当然,个人信用的建立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以及全面覆盖的征信体系这样的外部约束力,还需要自身能够谨记“诚信为本”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践行对失信行为的嗤之以鼻,崇尚守信行为的个人信用素质。
4 司法部门是社会信用建设体系的支撑者
司法部门是独立于政府、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的国家机关,其审判权和检查权的严格、合法、合理执行能够有效制裁失信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保证司法公信的根源,因此司法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培根曾言“十次犯罪只是污染一段河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却是污染了整个水源”。从“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到“河北省聂树斌案”,再到“商丘市赵作海案件”,这些冤假错案的曝光不仅对我国司法部门准确、公平的断案和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司法部门的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有学者在谈到刑法解时说:“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以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如果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保持对法律的忠诚,则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进而动摇法律在公众心中原本就脆弱的地位。因此司法公信力不仅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力的严格实施,还需要司法人员在对法律的忠诚,更需要司法部门“以人为本”,向服务型司法部门的转变。
5 结语
如果把社会信用体系比作一个人体,则政府是大脑,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企业则是骨架,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个人则是细胞,是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司法部门则是血液,是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这4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者各司其职、互相联系、缺一不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商协会等特定群体为特定应用机构及重要数据来源,有场景搭建需求,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审计会计等信用服务机构也应当是市场经济框架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主体,它们的存在是以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传播为手段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因此其自身诚信是构建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重要基石。只有充分明确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的分工和职责,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谭桔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4):58-62.
[2] 韩家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與外延[N].中国改革报,2014-07-28(002).
[3] 李新生.浅谈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A].2003年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奖论文汇编[C].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