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图书馆与政府的主体责任关系辨析

2019-11-04 07:05朱昊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主体责任图书馆政府

朱昊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图书馆;政府;主体责任

摘 要:文章阐述了《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政府的主体责任以及图书馆的权利,提出了图书馆与政府依法发挥主体职能、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因地制宜创新合作方式与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的协同合作路径,以期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9)09-0085-03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这是我国通过的第一部文化立法,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公共图书馆法》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未来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与基本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强化了政府责任。同时,《公共图书馆法》在图书馆社会化服务以及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在推动图书馆稳步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 《公共图书馆法》为图书馆带来的发展机遇

《公共图书馆法》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制度优势,开拓了图书馆服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空间,强调了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性,为图书馆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1 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制度优势

《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第一部图书馆专业法,它的颁布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图书馆事业呈现出飞速发展的趋势,所需要的经费也在大幅增加。据统计,1980年至2017年,我国用于图书馆建设的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为年均17%[1],显然高于同一时期的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我国也从未改变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始终坚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为社会读者提供了坚实的文化保障。此外,《公共图书馆法》明确强调要加大政府对图书馆的投入力度,增加用于图书馆发展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图书馆事业的稳步前行。可以说,《公共图书馆法》彰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优势,有力地向社会表明了公共图书馆将保持公益开放的鲜明态度,重申了公共图书馆的文化服务职责,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人们享有阅读和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1.2 开拓了图书馆服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空间

《公共图书馆法》结合时代背景和社会读者的阅读需求,提出了一系列新想法,如构建数字化资源库,建设线上线下信息共建共享平台,加强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社区图书馆等文化服务机构的沟通,开展广泛的馆际联合服务等。這些新想法为公共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增添了动力,向人们传递了科技推动图书馆进步、技术推动图书馆革新的思想和理念。与此同时,《公共图书馆法》鼓励扩展图书馆经费来源和渠道,鼓励民间自筹经费建设图书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建设,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图书馆的自主权,明确了图书馆的主体地位和相关责任职能,为图书馆的多元化建设提供了依据[2]。

1.3 强调了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性

《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重要地位,也强调了基层图书馆的重要性。基层图书馆是面向社会读者的文化服务机构,承担着文献加工、资源流通、提高人民文化素养、充实人民精神生活的责任。为了突出图书馆的主体责任,《公共图书馆法》将总分馆制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同时明确规定加强贫困、边疆地区的基础文化建设,这一规定有利于缓解我国地区之间文化资源配置不平衡的问题,能够有效促进文化公平与机会均等,保障了我国公民的阅读权利。

2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政府的主体责任

《公共图书馆法》强调了政府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政府要为图书馆提供服务体系规划保障、制度保障与经费保障。

2.1 服务体系规划保障

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的规定,政府有规划管辖范围内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责任,即对图书馆发展的整体性、基本性问题进行计划和指导,把图书馆事业纳入政府政务整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公共图书馆对社会文化的推动作用。具体来说,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职能,掌握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如馆藏文献数量、容纳读者人数、基本馆建设备等,充分了解公共图书馆在转型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绩,并以此为基础明确公共图书馆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制订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突出政府主体对图书馆的规划责任[3]。

2.2 制度保障

政府作为图书馆建设的主体之一,还对图书馆负有制度保障的责任,体现在政府为了推动公共图书馆的有序运行,促进立法机构制定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共图书馆法》就是在政府推动下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成为立法机关与图书馆之间的沟通桥梁。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发展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和需求进行汇总,并向立法机关提出合理建议,以加快立法进程。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要发挥应有的功能,在职能范围内充分为图书馆提供制度保障,既不能无所作为,又不能逾矩发挥。

2.3 经费保障

为公共图书馆提供经费保障是政府的责任。公共图书馆免费为社会读者提供各项服务,如果没有政府的经费支持,那么公共图书馆就没有了物质来源,相关服务也就无法开展。一方面,公共图书馆属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利用政府的税收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另一方面,读者身为纳税人,也理应免费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各项服务,这一点在《公共图书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3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图书馆的权利

3.1 图书馆享有自治权

公共图书馆享有自治权。虽然在宏观发展层面,图书馆受政府的领导和规划,但图书馆也存在独立的一面,不完全从属于政府机构。与其他部门相比,图书馆还受到内在发展规律的影响,与政府是既联系又分离的,这种分离更多体现在微观的制度管理方面[4]。例如:图书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服务对象调整馆藏资源文献结构,增减数字信息库的建设数量,同时,图书馆还有权制定馆内的规章制度,也能够自行处理馆内的相关事务。

3.2 图书馆享有自主权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开放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展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一方面,法律强调政府的主体责任,保障公共图书馆的完善与建设;另一方面,法律明确提出图书馆具有自主权和自我管理能力。《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图书馆办馆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图书馆的主观能动性,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图书馆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服务。

3.3 图书馆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享有的权利外,图书馆还享有《公共图书馆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总之,政府和图书馆作为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两大主体,二者是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从宏观层面看,政府统筹管理并监督图书馆的整体规划与目标实施;从微观层面看,图书馆的具体行为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两个主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合作,才能促进公共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

4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图书馆与政府协同合作的路径研究

通过上述对政府与图书馆主体责任关系的辨析,结合我国国情和《公共图书馆法》相关内容,笔者提出图书馆与政府协同合作的几点建议。

4.1 依法发挥主体职能

我国要依法明确图书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使政府图书馆和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开启了图书馆发展的新时代,其意义就在于规范了图书馆建设的法律法规,以专有条文的形式阐明了图书馆的性质、职能、责任、服务目标等[5],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职能,政府和图书馆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充分发挥职能,履行义务,共同推进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4.2 增强图书馆的主体责任意识

图书馆主体要具备与其责任范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对政府而言,能力主要体现在财政方面,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用于支持图书馆建设的经费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可以在管理范围内提高图书馆的覆盖率,加大图书馆的建设投入,充分发挥政府的牵头作用;在經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则可以循序渐进地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步解决读书难、文化服务覆盖范围小的问题。在国外,财政支持主要分为高级别政府直接补贴,低级别政府建设、高级别政府补助,各级别政府独立建设三种类型(见表1)。笔者认为,三种类型各有利弊,高级别政府直接参与图书馆建设和管理是发达国家最常采用的方式,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和相应文化氛围的支撑;低级别政府建设、高级别政府辅助更符合地方实际情况,有利于贯彻责权对等原则。

表1 图书馆建设主体的类型

类型代表国家由某一最高级别的政府(例如中央政府、州政府、郡政府、省政府)作为图书馆建设主体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低级别政府是直接建设者,高级别政府提供经费补贴澳大利亚低级别政府是管辖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独立建设主体,由高级别政府设置大型公共图书馆为辖区内图书馆提供资源、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撑挪威由不同级别地方政府分别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建设图书馆,彼此分工明确美国、德国

4.3 因地制宜创新政府与图书馆的合作方式

政府与图书馆主体责任的履行,要结合我国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要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充分考虑各级各地政府的管理能力。《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政府有责任保障图书馆建设,为读者提供免费的文献资源。那么,具体是由县级政府拨款还是将市级政府或更高一级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则要由地方的实际财政情况决定。可以说,《公共图书馆法》从宏观上对政府和图书馆主体进行了指导,但也给它们留出了充分的自由空间。

4.4 强化统筹协调能力

公共图书馆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参与主体。各主体之间要避免“各自为营”的孤立状态,应在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加强彼此的联系与合作。政府与图书馆要打破条块分割的责任关系壁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5 结语

综上所述,《公共图书馆法》开启了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时代。从《公共图书馆法》传达的精神来看,法律重申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公共图书馆建设要充分依托政府力量。换言之,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与建设负有责任,同时,公共图书馆自身也是建设主体之一,只有使二者形成合力,才能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参考文献:

[1] 柯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全面保障我国公共图书馆体系化建设[J].图书馆建设,2018(1):19-23.

[2] 周荣红.《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的图书馆服务保障体系构建[J].图书馆学刊,2018(1):17-20.

[3] 王天丽.发挥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保障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J].西域图书馆论坛,2009(3):30-33.

[4] 张世颖.我国公共图书馆治理结构优化的关键:合理设置建设主体[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0(4):21-25.

[5] 李明生.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设置研究[J].图书与情报,2012(2):37-42.

(编校:周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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