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道德的衡量其实是对于道德行为的一种直观,在这种直观背后是对于道德的深深渴望。通过分析一个乞丐的微薄捐助和一个富翁的大笔善款哪一个在道德上更值得人们敬佩这一命题,从动机与效果的角度来尝试衡量道德,分析了“比例派”“效果派”的观点,并从成本的角度进行了衡量,认为道德衡量虽然是在“社会预期”之下的,但具体的道德行为又是每一个具体的人自己的事情,社会应当从每一个具体的人的行为去衡量这一个具体人的道德,把道德事件当做一个具体的事件。
关键词:道德衡量;动机;效果;具体行为;恢复效率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1-0142-03
一个乞丐的微薄捐助和一个富翁的大笔善款,哪一个在道德上具有更高价值?这是一个关于道德衡量标准的问题,这个需要被讨论的问题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否需要对一个道德行为进行价值衡量?二是应该怎样衡量?
一、道德衡量的必要性
通常人們更愿意把“道德衡量是否可能?”看作一种情感态度而不是一个学理问题,因为在历史上有如此多极聪明睿智的天才都在尝试探索一种标准可以衡量人们的道德行为。但是这些探索的结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甚至冲突,使得人们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时似乎更愿意把这些探索称为“思想发明”或“思想实验”,从这里所用的称呼上就能略知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但是在今天多元化发展的社会,在人们开始讨论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的时候,当有人开始怀疑理性根基是否坚实时,那么原来执着追求的这个问题,还是一个确实存在的问题?还是说,只是因为人们提出了它,它才成为一个值得被去解答的问题?似乎后一种说法更好一点。原因在于:比起去评价哪一种行为更有道德,应该被看重的是可以使得更多的人去实践一种道德行为。因此,只有偏向道德与偏向不道德的区别,没有更多或更少的道德区分。偏向所指的是在这里认为的道德行为本身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哪怕只是用“道德”和“不道德”去区分,其实就是已经赞同了道德是可以量化的,因为在这里有一个确定的界限来限制相对立二者的跨越。
因此,对道德的衡量其实是对于道德行为的一种直观,在这种直观背后是对于道德的深深渴望。从人们开始自觉地建设社会的那个时候开始,虽然不知道在那之前人们重视的是哪些价值或者是否重视某种价值,但是可以知道从那时以后,那些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开始被有意的看重和追求。道德就是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价值,甚至道德的存在有时候就代表了价值本身的存在,在人的文化概念中,价值这个词语本身就带有道德的倾向。因此,一切有利于发展道德社会的事情都被人们追求着,而彰显一种道德行为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先贤们想要进行道德衡量的探索也是根源于此:有无道德已经不足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向上发展,哪些行为更有道德成了人们审查理性人的新标准。
之所以要在论述“这个小问题”之前进行这样的解释,是想要表达这样的意思:虽然一些人可能并不赞同去对道德行为进行衡量,但是当这个问题被真实提出,并且确有解答的必要时,就有必要去尝试寻找一种可以令人们满意的答案,尽管这在道德哲学的领域只是一个具体的、特殊的小问题。
二、从动机与效果来尝试衡量道德
一个乞丐的微薄捐助和一个富翁的大笔善款,哪一个在道德上更值得人们敬佩?
很多人在看到有乞讨者进行捐款时,都会不自觉地说:“这个乞丐真伟大。”接着便会不自觉地将其与那些慈善晚会上的富豪做比较。通常这种比较的主要观点是:那个富豪这么有钱,才捐助了这一点,而这个一无所有的乞讨者,却给出了他的几乎全部。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有另一些人会认为:虽然富豪捐出的财富只是他财产的一小部分,但是和乞丐比已经多出很多倍,并且这么多的钱能够帮助更多的人。
这里的第一种看法,权且称为“比例派”,这种观点着眼于捐助者捐出的财富以及他所拥有财富的比例。因为通常意义上说一个人是善良的时候,看重的是他舍己为人的那种道德品质,而他舍己的比例就成为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当一个乞丐捐出他身上仅有的五十元钱时,他是完全的付出,而一个富豪假如身家一千万元,即使他捐出了一百万元,也仅是十分之一。比之乞丐,很自然地可以认为这个富豪不够“舍己为人”。更遑论那些拥有更多财富,捐出数目虽大,但所占比例更小的富豪了。
至于第二种看法,可以称为“效果派”。这种看法认为,即使所占比例不多,但在实际捐出钱款的数额上,富豪是远远多于乞丐的,从救助效果来说,很显然更多的人将因受到帮助而脱离苦难。所以,从“救助他人”的角度看,富豪显然是更有道德的。只是应该注意到,这两种观点关注的道德侧重点其实已经不是共同的了。虽然不能说是完全等同,但比例派的观点更接近于从动机上来衡量道德,而效果派的观点则与功利主义相似。从情感上看,前者体现了弱者的道德需求,因为很大程度上道德满足感是一个人的意义所在,他需要以此来衡量自己的价值,不管他是不是有意这么做,但从事实上,他一直都这样行动着。因为人本身是一种意义动物,是一种渴望意义的存在。现代艺术的创始人毕加索曾说:“写什么画什么都可以,因为总是有人可以从中找到某种意义。”而后者则体现了一种强者的道德需求,如果将生活平面化、符号化,那么强者道德要求的是一种疆域的扩张,他的道德覆盖面越广,他的道德满足感越强。道德疆域这个词,不是一个负面说法,这是这类人的意义所在。
对道德满足的需求和那种经常受到批判的从自我满足的角度解释道德是有区别的,前者的道德是一种意义的构成性部分,即有了这种道德满足感,他的意义才能成立。而用道德来追求自我满足,则将道德置于一种作为手段的地位,但是这总比不重视道德要高尚的多了。所以不论二者的侧重点有何不同,但在寻求意义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二者均表现着道德性上面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现实的衡量上,二者因为所持理论不同、关注点不同而得出相反的结论。但是这里要问的是,这两种说法,真的是在评价这一道德行为吗?因为,他们其中的一个只是这评价这种行为的动机,而另一个则只是在评价这一行为的结果。这就好比有一段公路,前者只是到达了它的入口,而后者则刚离开它的出口。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道德衡量强调的是行为的动机,那么仅凭捐助比例这一点上,并没有办法证明乞丐比富豪更有道德。因为从哲学上来分析的人和在现实中真实人是有着极大的不同的,哲学上的人,是从社会层面而分析得来的;现实中的人,社会则是由他的行动而产生的。
而从后果来说,这种评价就必然是极其不公平的,重视动机的人只是认为富商不如乞丐更加慷慨,重视后果的人们则根本上杜绝了乞丐在这种道德衡量中进步的可能。因为从捐助的效果来衡量,经济上弱势的人们似乎就被判定为不可能拥有更高道德的。当道德和经济实力挂钩,这种标准本身就是极不道德的。因此这两种观点不仅都没有真的去重视这种道德行为本身,而且从他们各自的立场来看,也根本不可能真的被用来进行真实的道德衡量。
三、第三种观点:真实的过程与可预期的恢复效率
更深一步分析这个问题,很多人还可能提出另外一种观点,那就是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通过对成本的分析,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些解释:
其一,作为一个乞丐来说,虽然他捐出去的钱是他的所有,但是他得到这笔钱却是相对十分轻松的,因为有可能他只需要在花上一天或者数天就可以得到这笔钱。而对于一个富豪来说,即使他捐出的钱款占他拥有的财富比例是很小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说,更多的时候他要花费更大的成本才能赚到同等数量的钱。
其二,当这个富豪捐出的善款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这种捐助将会有可能影响到他的生意的正常经营,或者至少是部分影响了他的进一步发展。虽然这是一种极端情况,但是可以从中对比得出结论,而乞丐全部比例的捐赠对他日后的发展并没有产生更多不利的影响。这是一种机会成本的视角。
其三,富豪的捐赠并不会影响他的实质生活,他对生活的享受不会有丝毫下降,而乞丐的捐助,虽然是一笔数额很小的资金,但却有可能直接令其面对饥饿。因此,即使乞丐在赚取这些捐助时花了更少的成本,但是在失去这些钱的时候,乞丐和富豪本身的生活质量受到的是不同层次上的影响。
这些关于成本的看法也都是偏颇的,但在分析这三种关于成本的观点时,会发现在这些看似简单的理解里,存在着比从动机和结果来分析更加接近行为本身的因素。因为不论是支持乞丐还是支持富翁,关于成本的分析都在使用“得到”“失去”这样的词语,而这些词语则真正表现了一种动态的行为,表现了一个真实的捐助过程。前面讨论的两种观点之所以不能对道德做出真实的衡量,恰恰是因为它们都忽略了去观察捐助行为本身。如果对于捐助行为进行更全面的考察,就能体会到对于捐助行为为什么是真正重要的,那就是“恢复”。当意识到“恢复”的重要时,其实就已经注意到在它之前的“得到”“失去”,而这三者恰能表现出一个完整的捐助行为。特别是“恢复”本身所包含的不仅有成本的内涵,更能体现出捐助行为的道德性。因为这种“恢复”未必是能够完成的,甚至是未必能够的。
在这里引入另一个道德行为事件来作说明,那就是见义勇为的一些案例。诸如“跳水救人,不幸身亡”案例,衡量这个救人者的道德时真的是从他的动机来看的吗?因为有理由相信所有救人者的道德都是足够高尚的,但这并非根据他当时心理在思考着什么,而是根据他当时做了什么。然而当不同的救助结果出现时又该怎样进行评价?A施救人存活,救助未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后果方面来考量,似乎只能用社会影响性来显示这一行为的价值。B施救人救助成功。这种时候后果方面的考量是可以的。C施救人遇难,被救助者获救。但是从后果的角度看,这种行为也不过是一命换一命,除了功利主义的社会影响考量之外,能够从中分析出的道德性是与D(施救人救助失败,施救人与被救者一同遇难)相同的,此时,除了从社会影响性而言之外,我们还能提出什么更好的理由来说明这一道德行为的优越性?很明显,多数人不自觉地会想到“奉献”。奉献是一种舍己为人的道德,然而C中的奉献和D中的奉献的区别又是什么?因为就不同的结果来说,这两种奉献肯定是不相同的。如果用舍己为人的奉献来做衡量,后面两种情况就很难和前面两种情况存在道德衡量的统一性了,因为这里的奉献很明显是一种不存在回报的付出。而就事实而言,前两种情况很难以“奉献”来简单说明,因为这样对于后两种情况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但是,当用“恢复”来做说明时,那么跳水救人的四种结果就很容易达成一种衡量标准上的统一,并且这种衡量也能恰当凸显四者的道德性。这里说的“恢复”指当人们在做出一个道德行为时,所付出的道德成本在何种可能、以何种方式恢复到未做这个道德行为时的状态,因此这个“恢复”指的是一种“恢复效率”。
但是仅仅从“恢复效率”来讲,还不能体现这种道德行为的社会性,因为很多时候,当人们做一件事情时,即使在事后的反思中可能会得出和当时一样的结论,但在有限的时间内,未必就一定会事先进行充分的道德思考,那么这类行为的道德性就是由社会赋予的。这并不是否认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是由于人们长久以来良好的道德修养导致的,而是说并非每一个行为都可以成为道德行为。除了需要自身的因素之外,社会评价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那么这种“恢复效率”也就必然要拥有一种社会性因素,即社会是如何看待这种“恢复”的。这是社会在其漫长的发展时间中形成的经验,同样是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塑造着人的东西。正如约翰·穆勒所言:“人类在自己的整个历史中,始终都在借助经验了解各种行为的倾向;而正是在这种经验的基础上,才有了所能见到的谨慎行为和生活道德。”在这里可以把这些社会性的因素称为“预期”,社会对这种“恢复效率”有着它自己的期待和理解,并且以这种“预期”来结合人们行为的后果做出适当的道德评价,这便是“可预期的恢复效率”。
可预期的恢复效率是指这样一种观点:当在实施一个道德行为时,不论是站在一个人自己的角度,还是站在社会观察的角度,都会产生一种预期评价。这种预期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如果实施了这一行为,行动者将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完成自我的恢复。
四、结语
使用“可预期的恢复效率”来对这个道德问题进行衡量,或者对这一类奉献性质的道德行为进行衡量,就是希望人们能真的去审查每一个特殊行为本身,而不是仅仅用偏重某一个方面的理论来分析。特别是在考虑到大多数道德原则是针对“人”来制定的,但人们似乎忘记了,實施每一个具体道德行为的是每一个具体的人,而这个具体的人和别的具体的人的差别实在太大了。即使承认所有的人在道德认同上都部分的具有同质性,但这部分具体的人和另一部分具体的人的差距也实在太大了。这些差距大到足以使人怀疑:在制定这些道德衡量标准时,是否从一开始就排除了我们其中的一部分人。大多的理论想要能用一种普遍性来概括所有的特殊性,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因此,即使不能认识每一种特殊性,至少应该尊重这些特殊性。就本文看来,道德衡量虽然是在“社会预期”之下的,但具体的道德行为又是每一个具体的人自己的事情,社会应当从每一个具体的人的行为去衡量这一个具体人的道德,把道德事件当做一个具体的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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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郑村(1989—)男,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哲学硕士,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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