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可否要求职工赔偿损失

2019-10-31 08:55
当代工人 2019年15期
关键词:申诉人叶某化工机械

个案急呈

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招录了化工机械专业本科毕业生叶某,从事化工机械研发工作。叶某入职时提交了毕业证书及个人简历等资料,并承诺资料真实可靠。工作中,公司发觉叶某的实际工作能力与其资料证明严重不符。经调查,叶某存在简历造假等欺诈行为。于是,该公司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叶某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叶某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

申诉人

叶某以简历造假的方式骗取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他理应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

被訴人

我承认简历造假,但我与公司既然已经存在了劳动关系,公司就应当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得到了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叶某应返还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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