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瑞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老刘工作过程中因私事中途请假回家,其往返的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的受伤,才可以被定性为工伤?相关法律法规又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如此看来,本案出现了第一个争议点,即老刘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家处理私事,忙完回单位的途中发生了不以他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时界定老刘的受伤是否为工伤,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老刘上班请假回家处理私事的来回路途中的过程,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如下几种: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至此引出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点,即请假回家后又返回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合理时间”。
一审判决,请假回家后又返回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因此不支持老刘的主张。
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老刘虽请假回家办理私事,但其从家里返回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且其本人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所以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从两次判决来看,本案最大的界定点就在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老刘的境遇处于工伤之内,但不等于请假回家遭遇意外都处于工伤之内。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里,职工承担主要责任,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抢劫等非交通事故,则属于刑事案件范围,也不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