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因公出国,这些事情不能做

2019-10-28 02:19段相宇等
畅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因公徐某公款

段相宇等

近日,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其“擅自改变出国考察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也曾通报过多起党员干部在外事工作特别是因公出国(境)方面触犯纪律红线的问题。

因公出国是执行公务,不是福利待遇,要讲求实效、厉行节约、严守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是维护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严明外事纪律的体现,也是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切记,因公出国,这些行为必须要杜绝。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

有的通过采取虚报出国(境)公务、购买或伪造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2016年6月,重庆市巴南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范某等6人通过联系旅行社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行程等方式,于2016年6月27日至7月4日赴日本和韩国开展招商考察活动。期间,擅自变更大部分出访行程及任务安排,并自行增加行程,参观多处旅游景点。产生的67060元超标费用由随行人员虚构名目在各自所在单位分摊报销。

回国后,范某等人未如实报告出国期间的实际行程,并将旅行社编造的虚假出访报告上报。范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被免去巴南区副区长职务;随行人员也分别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并退赔超标费用。

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有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16年1月18日至22日,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陈某带队,以到日本考察项目为名到富士山等景区旅游和购物,申报并经外事部门批准的考察座谈项目均未组织实施,回国后违规超支报销费用26491元。陈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党组成员、副会长职务被免,降为事业单位六级职员;随行人员分别受到相应纪律处分;责令退赔全部出国费用。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一般在国(境)外驻留时间较短,且行程和任务十分明确,有的却在出国(境)期间擅自延长在外期限。2013年7月,厦门微信软件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某应邀赴美国参加会议,按申请应于7月13日回国,但宋某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至7月20日才返回国内,并将因此产生的住宿等费用在公司报销。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相关费用。

擅自变更出访路线

有的在临时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路线,或是旅游观光、消费购物,或是拜亲访友、办理私事,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活动。2017年8月,邵阳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袁某率邵阳学院研修团一行16人在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参加研修期间,擅自变更报批行程安排,占用研修授课、访问交流等公务活动时间,组织到牛津、切尔姆斯福德、绍森德、伦敦等地参观游览,用公款支付餐费、租车费等24643元。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分或处理,研修团成员退赔了相关费用。

超标准使用经费

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出国乘机和住宿餐饮标准,但仍有党员干部将出国当享受,超标准安排食宿出行等。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真才基于2017年9月被通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报指出其“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因公出国期间,违规乘坐飞机头等舱、超标准入住酒店”。

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

一些党员干部不仅在国内违规吃喝,而且在出国(境)期间也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等活动。

2017年11月下旬,中国兽医药品監察所原党委委员、副所长徐某等人因公赴法国期间,全程由其管理服务对象某外资企业中国公司部门负责人陪同,并接受该公司安排的宴请、旅游等活动。该公司为徐某等人出国期间支付餐费、门票费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组织调查期间,徐某退还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

违规转嫁出国费用

有的违规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2016年11月,贵阳护理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张某带队到加拿大堪纳多应用文理学院培训考察,违规让与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承担该次出国费用16万元并骗取出国审批。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因公出国(境)的干部必须要清楚在外时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只要心中有了数,思想上就绷紧了弦。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纪委监委驻组织部纪检监察组为强化日常监督,努力做到“治未病”“防未然”,制作了温馨提醒卡,提出“五严禁五注意”事项,以严把审批关和友情提醒相结合的方式,提醒出国(境)的干部遵纪守法。

在温馨提醒卡上,该纪检监察组强调了严禁擅自延长在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等“五个严禁”,每年因私出国(境)次数不超过2次(含),每次停留国(境)外时间最多不超过15天等“五个注意”。

为认真落实出国管理工作的精神,驻组织部纪检监察组2019年7月对综合监督的12个部门开展明纪笃行1号行动,对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没有把好审批关的单位,该纪检监察组通过开展谈心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等方式,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干部触碰底线及时纠正,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

据统计,去年以来,驻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已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出国(境)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1人、提醒谈话3人的处理。(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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