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现代以来,中华各民族在国家危亡的历史关头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在抗击外辱、民主建国的过程中凝聚形成了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开始从“自在”走向“自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实施了一套以民族平等、团结和发展为价值取向的制度和政策,促进了各民族的交往交流和深度融合。现阶段,中央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提出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新思想,为中华民族共同体铸造提供了理论指引。作为当代中国族际治理的核心议题,“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必须确立正确的价值立场,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国族认同建构。
【关键词】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共同体;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作 者】曹爱军,甘肃政法学院教授、甘肃省“飞天学者”,政治学博士。甘肃兰州,730070。
【中图分类号】C95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3-0001-009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历史没有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中国历史长河中,“由于民族内部或民族之间的经济差异、战争、迁徙、通婚、混居以及地理条件、生态环境变迁等因素的影响,民族本身必然经常地发生分化、聚合或与其他民族交融”[1]。在频繁而密切的交往互动中,各个民族之间结成了多源多流、源流交错的复杂关系,逐渐形成了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关系格局。
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在经常性的交往互动与广泛的交流整合中,逐渐形成了世界上人口最多、文字基本统一、观念基本相同的中华民族共同体。[2]现代中国56个民族都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产物。56个民族在历史演进中互相交流、吸收,互相依存、融合,凝聚形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当今时代,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需要进一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国家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情形下,从历史与逻辑统一的视角,系统梳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程、理论内涵与行动逻辑,无疑是关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各民族交往与融合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大势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之所以能够维系历史的延续,至关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华各民族在历史演进中相互交往、交流,彼此吸收、交融,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
(一)二十世纪前中华各民族的交往互动与融合
在中国历史上,有五次民族大迁徙、大互动、大融合对中华民族的形成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第一次是炎黄时代至夏商周时期。上古时代,在中华文明的发祥地——黄河流域生活着两大部落集团——炎帝部落和黄帝部落,他们与周边族群在互动和冲突中不断发展壮大,尔后炎黄两大部落在长期争斗中逐渐融合形成了炎黄部落集团。之后,中国历经尧舜禹时代进入了夏商周时代,华夏族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凝聚形成。第二次是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代,中原各诸侯国在频繁的征伐中促进了华夏族的凝聚。在此过程中,华夏族各诸侯国与周边的北狄、西戎、东夷、南蛮、羌、百越等族群在频繁的战争和经济交流中不断互动交融。一些族群逐渐融入了文明程度较高的华夏族,华夏族的规模不断壮大。尔后,秦統一中原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汉承秦制,王朝国家体制得以建立和巩固,在此过程中华夏族逐渐演化为汉族。第三次是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割据战乱时期,不同民族在割据政权兴替中形成了人口迁徙、杂居相处和交往互动,各民族的生产方式、风俗习惯、文化样式相互影响、彼此渗透,客观上促进了民族大同化、大融合。第四次是五代十国至辽宋金元时期。这一时期,中原汉族政权的控制范围在缩小,北方少数民族不断壮大起来,契丹、女真、党项等大量进入中原,与当地汉族融为一体;中原的部分汉族也因战乱再次南迁,壮大了南方的汉族群体。第五次是明清时期。明王朝的统治者为了提高其统治力和影响力,不仅强化了中央集权政治,而且展开了较大范围的文化交流。北方的少数民族向汉族地区迁居,他们在与汉族的交往互动中逐渐适应了汉族文化,留在中原的少数民族大多改用汉姓,促进了新的融合。清王朝在入关前,他们就与蒙古东部诸部互通婚姻,在满蒙之间进行民族和文化的融合,建立起了满蒙联盟。入关后,满汉之间的地域界线彻底被打破,清朝统治者意识到融入中原文化对其统治的重要性,采取了主动适应、融入中原文化的政策,主动把满人的文化、语言和宗教与汉族文化融合在一起,推动了满汉的融合及其他少数民族与汉族的融合,实现了中华文化较大范围的认同和融合。[2]
各民族之间频繁的交往互动和相互融合,是贯穿于中华民族发展各个历史时期的总体趋势,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这是不容回避也是不可更改的事实。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逐渐形成,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在不断的交往交流中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相互吸收,实现了由松散到紧密、由交往交流到相互融合的认同整合。
(二)“中华民国”时期中华各民族的“一体化”融合
中华民族从“自在”的民族实体走向“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百年抵抗外辱、救亡图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此过程中,民族主义伴随民族救亡运动而兴起,担负起了凝聚民族力量、争取民族独立的历史使命,推动了中华民族观念的觉醒。[3]辛亥革命最终推翻了清朝专制帝制,建立起了共和政体的“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时期,中国的民族观发生了从汉族主义到五族共和,再到大中华民族的演变,深刻影响了国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中华民族融合发展的方向和态势。
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时,孙中山提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纲领。同年11月,在《〈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将同盟会的纲领提升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其中,民族主义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为内容。这一阶段,孙中山先生的民族观,具有大汉族主义的倾向,是为小民族观。辛亥革命胜利后,随着民族主义革命任务的完成,孙中山提出了“五族共和”的民族思想和建国原则。1912年,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首次正式提出了五族共和论。《宣言》说道:“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人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4]82相较之前的小民族观,五族共和论有很大的进步,是为中华民族观。1921年孙中山提出:“民族主义,当初用以破坏满洲专制。……我们要扩充起来,融化我们中国所有各族,成个中华民族。”[5]887到1924年,孙中山先生提出将中国各宗族“都结合起来,便可以成一个极大中华民族的国族团体”[6]53-54。至此,孙中山的国族主义民族观得以确立,认为中华民族是由全体四万万中国人凝聚起来的统一的国族,是为大民族观。
孙中山逝世后,蒋介石继承了国族主义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华民族一元论。他认为:中华民族本出一源,中国各民族无种族、血统的区别,声称各宗族之间的差别仅在于宗教及地理环境的差异。中华民族不仅来自共同的祖先,而且“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合而成的”[7]2,形成了单一的中华民族实体。在此基础上,蒋介石认为国民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以汉族为主体,融合、同化其他少数民族而形成一大中华民族。为此,当时的“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41年4月拟定了《民族政策初稿》,提出要以中华民族一元论为理论基础,强化舆论宣传和国民教育,统一国语教育,推动族际通婚,消弭狭隘的民族界限意识,激发边民的国家意识,增强各民族对国家的向心力。
民国时期是中华民族观念逐渐觉醒、自觉形成的关键时期,“大汉民族主义”“五族共和—国族主义”的观念转变轨迹清晰地呈现出了这一进程。伴随观念上的转变,国民政府推行了一些促进中华民族一体化的政策:其一,在法律上确认“中国境内各族一律平等”,在大政方针和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了关于蒙藏自治、各民族平等及少数民族参政的保障。其二,在中央层面设立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蒙藏委员会,专门管理蒙古、西藏等地区的少数民族事务,加强对民族地区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保证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有效管控。其三,实施了民族与边疆治理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方开展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建设:一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国情社情和中央民族政策的宣贯,引导各民族认同中华民族和民国政府、动员少数民族组织起来救国抗战;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学校教育,振兴蒙古、西藏的经济和文化,推进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建设。其四,强力推行民族同化。在抗日战争进入僵持的形势下,蒋介石在1942年出版的《国家之命运》一书中,将“民族”改为“宗族”,为民族同化政策做思想和理论上的铺垫。之后,国民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认同汉族文化的运动,促使少数民族主动融入汉族,推动中华民族一体化进程。[8]
“中华民国”时期,我国民族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民政府的民族政策也得以实施,这为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和中华民族认同奠定了一定基础。在此过程中,日本帝国主义加快了侵华的步伐,从“九一八”事变到“华北事变”,再到“卢沟桥事变”,民族危机日益加剧。在此情形下,中华各民族深切感受到了“战则存,降则亡”,只有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起来坚决抗战才能救中国。在十四年抗日御辱的征程中,中华各民族同仇敌忾、空前团结,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与认同感融合共生,汇聚成了中华民族抗日图存的巨大力量源泉。这样,中华各民族的国族主义意识不断增强,总体上接受了中华民族实体客观存在的整体性。[9]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各民族的交往互动与交流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为基本原则的民族政策,形成了以民族區域自治、少数民族优惠、民族地区发展为内容框架的民族工作制度体系,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政策主要涉及两个重大问题[10]21:一是维护和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实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共同体中,中华民族是由各民族交融而形成的,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民族共同体,也是一个整体性的政治共同体。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任何妄图搞民族自决和国家分裂的行为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国家坚决反对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统一的行为。二是在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前提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对少数民族与民族地方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着力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及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不断缩小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平等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促进了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政策逻辑下,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推行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了大量的补贴和优惠,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教文卫事业发展方面给予了特殊的倾斜政策和财政支持,在少数民族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和干部晋升等方面给予了各种优惠待遇。经过七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取得了显著进步,各民族的发展差距在逐渐缩小。可以说,国家民族政策极大地推动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为各民族的交往互动和彼此交融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环境。正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各民族展开了全方位、经常性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交流,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民族政策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互动与相互交融的过程中,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发展机制来实现。没有经济的持续发展、没有社会的流动机制,民族政策促进族际交融的效用就无法充分释放。只有满足社会交往的客观条件和现实需要,民族成员才会在日常生活中展开经常性的交往互动。就此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为族际交往提供了现实条件。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经济体制的转轨,从根本上打破了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和计划经济的统收统配,人们可以在统一的社会市场体系下参与深度的社会分工,按照取长补短、比较优势原则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在此情形下,各民族都可以按照市场规律来组织生产活动、发展特色产业,开展经常性、大范围的经济交往和互动,这自然会促进各民族的经济交往和文化交流。另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促进了现代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伴随经济互动常态化而产生的人们在地理空间和社会结构上的强流动性,促使民族社会成员打破狭隘的地理局限和身份界限,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与其他民族成员展开深层次的交往互动,这不仅有助于消除民族成员彼此间的偏见和猜忌,增进相互了解和认同,而且有助于在“求同存异”互动机制下“化约”凝聚对中华民族的自觉认同,促进各民族信守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理念,形成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互帮互助的民族交融格局。
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理论内涵
在当代中华各民族交融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铸造过程中,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发展大势,创造性地提出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思想。“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是新时代我国民族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它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提升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层面,突出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中华民族共同体铸造的内在联系,开拓了中国民族理论的新视野、新高度、新境界。
(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的形成
2010年1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在会上,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锦涛同志第一次提出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概念。[11]在同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談会上,胡锦涛同志重申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论述。2010年12月,时任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同志发表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提出了“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深厚根基。[12]2011年5月,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同志在云南调研时进一步阐释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13]之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概念在不同场合被提及,“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得到进一步阐发。
2014年9月,中央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14]在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高度,提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承认和尊重这种差距;要“巩固和增强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和一致性”,就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至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得到完整而充分阐述,成为指导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
在理论渊源上,“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融合理论。民族融合理论是马恩列毛等经典作家在深入分析人类社会民族现象的产生、发展与演化基本趋势的基础上,关于近现代社会民族交往互动和民族关系本质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为本质特征的民族关系理论,创设出以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优惠与民族发展为核心内容的民族政策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了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价值取向的民族关系的发展大势。新世纪以来,为适应我国民族发展和民族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形成了新时代民族关系理论的最新成果,深化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发展规律的认识。[15]
(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的内涵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指导当代中国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首先需要对其内涵做出科学解读和阐释。一般认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民族交往是伴随民族历史性存在而产生的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动行为;民族交往的过程自然会产生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交流;民族交融是民族在相互交往和交流中所产生的彼此接近、相互融合的过程。
有学者认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一个层层递进的民族互动关系体系。民族交往是不同民族的个人、群体和组织之间的相互往来。民族交往建立在不同民族物质文化产品互补性需要的基础上,是民族之间初级阶段的来往;民族交流是在不同民族高频次、宽领域、深层次的交往,它不仅包括不同民族在物质文化产品上的交换与合作,也包括不同民族在精神文化和文学艺术上的交流、传播和借鉴;民族交融则是指在交往交流的基础上,不同民族彼此接近、相互学习,在相互欣赏、相互认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包容差异、不断趋同的过程。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交融的最高形式是逐渐凝聚形成国家民族共同体。[16]有学者探讨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关系,认为“交往是形式、交流是内容、交融是本质”[17]。有学者区分了民族交融与民族融合,指出二者的区别在于“民族交融强调的是过程,随时随地都在进行;民族融合强调的是结果,要经过漫长时间才能实现”[18]。有学者认为,“交融”是相互接纳、吸收、包容和认同,“交融”不是“融合”。[19]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各民族间友好相处、共同发展的一种状态”[20]。作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基本方针,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多的是政策性的概念,需要结合民族交往互动的状态加以界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一个层次性的语词,包括不断递进的三个层面。民族交往是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动和往来,是不同民族之间互通有无的过程。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是普遍存在的,是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方式。民族交流是不同民族之间的深层交往,是不同民族之间在接触和交往的基础上寻求互补互利、共生发展的过程。民族交流突破了民族交往的内容和程度,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其中,经济交流涉及商品、物质、劳务的交换及社会大生产条件下的分工与协作,其实质是各种利益的实现关系;政治交流是不同民族在政治领域的交往互动,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之间的政治交流通常是以分享政治文明成果、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为内容;文化交流是不同民族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相互学习、传播、借鉴和吸收,主要是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文化成果“为我所用”“为我所有”的过程。民族交融是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的基础上相互认同所形成的稳定状态,是各民族“求同存异”、不断趋同的过程。民族交融是最高形式的交往交流,是各民族交往交流的最终结果。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了一个层级递进的关系结构。[21]民族交往、民族交流、民族交融是构成这个整体不可分割的要素,它们之间形成了层层递进的关系。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交往是基础和依托,各民族只有在生产生活中发生了具体的交往和互动,才能打破封闭的民族与地域界限,消除隔膜,增进了解,才能实现交流的常态化,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交融。交流是内容和实质,是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交往,它强调各民族主体间的交互性和对等性。各民族只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开展长期的交流,才可能形成“信息的相互传递、观点的相互借鉴、观念的相互影响以及情感的相互表达”[22],才可能形成民族交融。因此,交往、交流是实现交融的基础。
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交融是交往交流的应然目标和理想结果。交融不是融合,更不是同化,而是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基础上实现的“多元一体”。民族交融是指各民族在利益上相互依存、在价值观上协调统一、在命运上形成共同体。各民族在利益上相互依存,就是在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各民族在客观利益上是相容和契合的。各民族在价值观上协调统一,就是要在中华各民族间凝聚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建立中华各民族共享的价值目标。各民族在命运上形成共同体,就是中华各民族要凝结成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中华民族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各族人民风雨同舟、和衷共济,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现阶段,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需要在各民族共同发展、共享发展的轨道上加以巩固。[20]
三、“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价值逻辑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族际治理必须以“国家主义”的立场来统摄社会多元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当代中国族际治理的核心议题,必须以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础,确立主导性的价值立场,统摄中华共同体的意识塑造和认同建构。
(一)保障民族平等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前提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者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是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础上形成的,民族平等不仅是我国民族理论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国内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政治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23]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平等,就是消除历史上一切形式的民族偏见、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真正使各族人民都能够当家作主,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我国的民族平等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政治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权利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国家发展成果享有上一律平等。我国的民族平等,内涵丰富,内容广泛,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不仅包括权利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结果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
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价值准则。在民族平等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创设了一套旨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制度体系,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和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等,从制度安排上为相对后进的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政策支持。在这些政策的协同作用下,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小康社会建设正在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显著进步,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显著提高,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发展差距在逐渐缩小。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使各族人民在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交往互动中达到了事实上的平等,凝聚成为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为实现民族交融创造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没有各民族之间的平等,要达到各民族间“同呼吸、共命运”的交往交流交融是不可能的。
(二)维护中华民族利益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根本原则
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利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别意义上的国家民族的利益,即国族的整体利益;二是国内民族意义上的各民族的利益。多民族国家民族利益的层次性构成,意味着国家必须妥善处理国族的整体利益与各民族的利益二者间的关系。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利益自然包括中华民族的利益及各民族的利益。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就会形成各民族之间的利益联系和利益互动,形成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的政策,有效地保障并实现了各民族的利益,实现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也得到了根本保证。
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各民族利益整合的产物,它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基本诉求。很显然,它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二者都指向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终极目标。当然,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为民族差异和发展差距的存在而产生利益矛盾,甚至一部分民族成员可能会将其“标签化”,借此来向国家主张更多的、甚至非法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如果国家不以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来统摄全局,就会危及国家的稳定团结。因此,在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的過程中,应当始终以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底线原则,使各民族的交往交流走向有利于利益融合、族际交融的轨道,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和铸造。
(三)促进各民族发展繁荣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总体目标
我国民族问题主要的是民族发展问题。发展的问题需要用发展的方式来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国家发展战略转向了全面均衡、公正协调的发展新路,突出了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在国家发展战略框架下,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是要在发展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后进民族的发展问题,加强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社会诸领域的交往与交流,通过自主发展、团结互助、重点帮扶等方式,有效地推动少数民族实现快速发展。当然,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应当是在尊重各民族正当权益、发展主体性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各民族共同努力、共同奋斗的过程中增进的。任何试图通过外部干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努力都是低效的。也就是说,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应当以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目标,承认各民族发展差距,尊重少数民族特殊性,在国家战略和政策的调控下,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使他们在与主体民族的交往交流中学习经验、取长补短、发挥优势、错位发展,最终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民族发展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动力来源。事实证明,民族发展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呈正相关的关系。一个民族的发展程度越高,对外的物质与精神文化交流就越丰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就越紧密。反过来,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越紧密,民族发展就越有动力和活力。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而形成的统一市场体系,将社会各群体卷入到了社会大生产的分工体系,促进了各群体之间的经济交往交流与交融,形成了相互依存、利益相连的社会共同体。在此过程中,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加入到流动人口的行列,进城经商、务工、学习。这样,少数民族与汉族、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日渐增多,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不同民族在交往互动中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民族交融的因素在增长,各民族在地域上交错混居的格局日益普遍。
民族发展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但是,民族发展并不必然导致民族交融的增进,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民族问题。北京大学强世功教授在谈及新疆问题时指出:“经济发展问题固然重要,但绝不能陷入庸俗的‘发展主义。经济发展不一定能解决族群团结,有时候反而会导致社会分化,制造族群紧张。”[24]强世功教授的看法绝非主观臆断。国际范围内,欧美一些国家推行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族裔的发展,但在此过程中,诱发产生了民族主义意识的膨胀,威胁到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中国在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估计可能潜藏的威胁,有效引导民族发展走向有利于民族团结、民族交融的轨道。一方面,在国家统一的战略部署下,将各民族的发展整合进国家发展之中。国家发展与民族发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各民族的发展依赖于国家的整体发展。没有国家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各民族发展就会失去依托。在此基础上,理性看待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将民族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解决导入区域发展战略的框架内,通过加快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发展,逐渐缩小边疆与内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主体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差距。另一方面,民族发展的战略思维应做出必要调整。长期以来,我国民族发展政策采取的是以少数民族群体为本位的民族发展观。这种民族发展观,有效地消除了历史上由于民族压迫造成的民族发展的等级化差距,促进了少数民族发展,缩小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发展差距。现阶段,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社会结构分化,在民族地区也日渐明显,突出地表现为少数民族内部的阶层分化和利益分化,少数民族族内的发展差距日渐显著。在此情形下,国家应适当调整民族发展观,在继续坚持群体性的民族发展观的同时,逐渐导入个体性的民族发展观,在宪政和法治的框架下,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公民通过多样化选择来发展自我,消除少数民族族内的发展差距。这种以少数民族公民为本位的民族发展观,有利于塑造少数民族公民独立的法律人格、公民意识和自强精神,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交往的主动性,促进各民族成员之间的交往交流与相互交融。
(四)增强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最终归宿
对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发展与经济繁荣,显著提高了民族成员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参与能力,增强了各民族互通有无、共生互补的交往动机与现实需要。然而,各民族交往交流是否必然导向族际交融的轨道,却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族际交融依赖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及交往互动的常态化,但如果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民族之间心理上、情感上的隔阂,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很可能不仅不能促进族际交融,反而可能成长为族际交融的逆反力量。因为,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生活境况的改善,少数民族压抑已久的民族情感可能释放出来,可能唤起狭隘的民族主义意识,个别民族“精英”可能借助民族自决的话语来主张民族利益,甚至在境外敌对势力的煽动和操纵下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因此,依靠民族发展来化解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不是万能的。[25]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是文化和政治的结合。在文化层面上,中华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过长期的交往交流和相互交融,凝结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超越了各民族在血缘、历史、语言、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具有统一民族性格和文化特质的民族实体。在政治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与建设,就是要将文化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建构成政治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即在国家机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建构中,确认中华民族是与国家主权紧密联系的概念,国家建构同时也是国族建构,就是要实现中华各民族政治上的一体化。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文化上的多元共生与政治上的联合一体的结合体。
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精神纽带,是促进族际交融的基础条件。只有各民族达成价值共识,形成对国家、国族的普遍认同,各民族的发展才不会成为影响中华民族有机团结、社会秩序稳定的破坏力量。因为,国家认同是国民(包括各民族成员)对国家共同体的正当性的承认和接受。一旦民族成员在情感上自愿接受了国家共同体,就意味着他们在内心深处承認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愿意接受国家为维护整体利益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同时,民族成员也会自觉将维护国家利益置于民族利益之上,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一切行动的最终标准。这样,基于民族差异与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分化张力就会被化解。在国家认同的前提下,任何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包括促进少数民族跨越式发展的行动,都会在增进族际交往交流的过程中促进族际交融,有助于各民族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
强调现代国家的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并不是说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是现代国家唯一的认同形式。事实上,在多民族国家中,认同是多元化并存的,存在着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等多种形式。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员,他们既有基于民族特性的原初民族认同,也有基于国家建构的中华民族认同。各民族保有的民族认同,形成了“自我与他者”的民族意识和身份界限,促进了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有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民族权益的维护。需要指出的是,民族认同是与民族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种排他性的认同。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的原初民族认同不宜人为强化,否则将会对民族团结、族际交融、国家统一带来冲击。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必须以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来整合多元化的民族认同,消除原初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可能存在的张力和冲突。也就是说,在多民族国家中,必须确立国家认同在认同秩序中的最高地位,发挥国家认同作为最高形式的认同对其他认同形式的整合作用,确保各民族发展与族际交往交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族际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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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俸代瑜〕